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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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劳务
分包合同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提示:在拟定具体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文中红色斜体字应在使用时删除。)
合同编号:
甲方(提示:项目部名称):
乙方(提示:劳务分包人): (提示: 乙方名称及公章印鉴必须与提交的相关证照相符)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劳务作业地点:
(提示:必须注明确切施工地点或施工里程);
1.3劳务分包内容:
(提示:应参照下例将实际作业内容详细列明等全部劳务作业内容)。
1.3.1 基坑开挖、边坡防护、基底处理、基坑回填、余土外运及完成路本项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
1.3.2 模板安拆、搭拆脚手架、灌注砼、捣固及养生;构件预制、运输、安装;砌体工程砌筑、养生、勾缝;防水层铺设;门窗安装;水、电、暖设施的敷设与安装;抹灰及饰面材料的铺贴及完成本项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
1.3.3 钢筋加工制作、绑扎(焊接)成型;预埋管件的加工制作及埋设及完成本项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
1.3.4 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现场文明施工等。
第二条分包工作期限
2.1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
2.2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提示:合同签订时,开工日期不好确定的,可采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的方式进行约定),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3除下列原因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方可顺延外;乙方每拖延一天罚款元,乙方
每提前一天奖励元。(提示:可根据工程大小及重要程度确定奖罚额)
2.3.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
2.3.2 甲方同意的工期顺延;
2.3.3 因重大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如甲方要求工期提前或缩短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配合甲方组织资源,确保合同工期。
2.4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甲方应根据发包人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2.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发包人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第三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3.1 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3.2 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身份证号:,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材料进场、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3.3双方约定: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第四条保证金
4.1 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暂定合同价款总额的 %(提示: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5%,绝对值不小于1万元,最低不得低于发包人对我方的要求。单价合同可以估算缴纳保证金额。)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不缴纳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计价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在当期结算中扣除,当期结算不足抵扣的部分,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由乙方另行补足;乙方全面履行合同完毕且通过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不计利息返还。
4.2 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合同价款总额的 %的现金作为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乙方应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否则,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该项保证金或计价款中直接支付给员工(农民工)。如果乙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的,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价款总额中扣除。(提示: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5%,最低不得低于发包人对我方的要求。
单价合同可以估算缴纳保证金额。)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人民币)。
5.2合同单价:详见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
5.2.1本合同为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合同。工程数量增减不调整合同单价,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提示:建议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5.2.2清单中的单价为相应工程劳务作业计价细目下全部作业的综合单价,包含了除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工、料、机外乙方完成合同规定工程劳务内容而发生的全部税费和可能发生的包括雨季、干旱、高温,地亩、拆迁、停电、停水、临时待料、施工配合、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设备转运、材料涨价、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水电费涨价、因测量复核而临时停工、因工程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检查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
合同价格除包含完成合同规定分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施工队伍调遣、职工(人身)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5.2.3本合同单价中含/不含有关税费。(提示:如不包含税费的话,要在合同中约定缴纳主体。)
第六条计量、结算与支付
6.1计量与结算
6.1.1工程数量:详见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附件一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经发包人(甲方)认可(或审计)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提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约定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6.1.2本合同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该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6.1.3本合同实行按计量(提示:方式分月/季/次,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乙方在每次计量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6.1.4 余土外运、边坡防护以实测数量计量。
6.1.5 其他作业项目最终以设计数量为准进行计量。
6.1.7 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计量工作,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的计量滞后或其他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甲方单独计量的结果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可作为本合同价款支付依据。
6.1.8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技术交底(或变更设计)、合同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