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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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之律途——挪用公款罪

坤之律途——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 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 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 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 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 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 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 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 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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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1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9.22)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13) 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3.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几种特殊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几种特殊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几种特殊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1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熊选国苗有水来源:2005-07-27中国法院网--刑事研究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一般说来,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不难认定。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以及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等行为,处理时容易发生争议。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有价证券、金融凭证不同于现金,一般而言很难被所有人、持有人以外的人直接用于支付,因而不易出现被“挪用”的机会。

但在实际生活中,国有单位持有的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的保管人,擅自将它们用于质押的现象并不罕见。

讨论这种质押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有关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范围的争论。

这里提出的问题是:有价证券、金融凭证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熊: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公款”内涵的把握。

有的学者解释说,公款是指公共货币资金,只包括现金等,不包括有价证券及金融凭证。

也有学者认为,对公款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货币;从公款的特征来看,公款首先代表公共财产所有权,并且具有“可以流通”及进行结算、支付等特点。

因此,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提单、存单以及单位内部的一些可以流通、可以用来结算及支付的票证如购物卡等,都应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

还有的学者提出,“公款”可以界定为“公共财产中的货币以及用来获取货币或者被用作为结算、支付手段的其他公共财产”。

我倾向于认为,挪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同样侵犯了相应钱款的使用权,并有可能使这些有价证券的价值受到损失,其后果与挪用公有货币并无差别,因此应当按挪用公款处理。

至于挪用金融凭证的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复杂,但有的金融凭证,如定期存单等,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款的使用越来越规范化和透明化。

但是,仍然有一些人会违反规定,挪用公款。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为了惩治挪用公款行为,各级政府和法律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其中就包括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什么是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中的资金、物品或者其他财产占为己有或者用于非法用途的行为。

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有些人可能会采用各种手段,如虚假报销、冒名顶替、伪造凭证等,来转移公款或者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

这些手段虽然不同,但都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分为三个层次:1.数额在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重大行为;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的重大行为。

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后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对个人和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对于个人来说,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严重影响个人的信誉和形象,可能会被开除公职、取消职称等。

对于单位来说,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各种处罚和惩戒,如罚款、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等。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严重影响单位的声誉和形象,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

四、如何预防挪用公款?预防挪用公款,需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等多个方面入手。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款的使用和管理。

2.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公款被挪用。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在实践中,我们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要依据就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了解下。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

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一、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

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征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人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打算挪用以后予以偿还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量刑时酌情节予以考虑。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挪用公款罪只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

是暂时占有,而不是永久占有。

本罪侵犯对象是公款,即国家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

修订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起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这些为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存在一些粗疏错谬之处,笔者就此谈一些浅见,就教于各位:一、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对于上述三种形式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本罪的基本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数额认定与立案标准研究》,王秀梅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3月版,P15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理解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应适用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和其它活动等各种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难点问题研究》,谢望远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3月版,P104.)在许多教材、专著及有关论文中均持这种观点,该观点为通说。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84条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进行非法活动”这种情况紧密联系规定,而在规定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其他两种情况时则未载明“归个人使用”,因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只限于非法活动这种情况所必需,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其他活动这两种情况,则不限于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包括挪归公用。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学术界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试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有:(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三)挪用公款归个使用的问题;(四)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问题;(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通过对刑法理论中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掌握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

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物款。

考编: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考编: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贪污贿赂犯罪在公职类考试当中是非常黄的黄金考点,今天小粉笔就带领大家专研一个罪名——挪用公款罪,掰开了揉碎了,给它碾成灰,以后再见到这个“小魔鬼”,你就再也不怕了!▍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

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例如,行为人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

行为人所挪用的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国库券,以及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所应注意的是,立法解释中所说的“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

(3)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策留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不影响成立挪用公款罪。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权利。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2.归个人使用三种:供个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谋取个人利益”指出借公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个人得到好处。

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

“个人利益”不必实际获取,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3.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单位决定、为了单位利益。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MOD R U I S E NB SNE S
坝 代 商 业
罪 , 于挪 用公款 罪的诸 多问题 理 论 界一 对 直存 在 争议 ,在 经 济犯 罪形 式 多元 化今
天 , 入探 讨 剖 析此 罪 的 意 义尤 为 重 大 。 深 本 文以 该 罪的构 成要 件 为主 要 研 究对 象,
尝试 提 出 自己的 见解 , 以 解 决在挪 用公 款 罪适 用 中所 存 在 的 问题 ,并 对挪 用公 款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进 行 了简要 的概 述 。
【 关键 词 】 挪 用 公 款 罪 ;构 成 要 件 ;既 遂 标 准 挪 用 公 款 罪 是 指 围家 工作 人 员利 f 职 } j 务上 的 便利 , 用公 款 旧个 人使 用 , 行 非 挪 进 法 活动 的 ,或行 挪 用 公款 数 额较大 , 仃 营 进 利活动的,或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 末 还的 行为 。 找罔 17 年刑法 将捌堋 公 99 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97 19 年修订后的新 刑法 将 挪用 公款 罪的 j体 严格 限定 于 “ 二 同家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同 内 ,取 消了 《 充 觇 定》 补 中 “ 片公 款数 额较 大不退 还 ,以贪 污 论 挪 ] 处”和 “ 挪用 公款 进 行非 法活 动构 成其 他罪 的 ,依 照数 罪并 罚 的规定 处罚 ”的规 定 ,使 得刷 法分 则关于 揶 用公款 罪的规 定得 到世 一 步 明确 。
二 行 为 方 式
依据刑法第 34 8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 融凭证进行抵押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圃 个人使用有 以下三种方式:其一 , 从事非法 活动 。对于非法活动的范围, 学界主要有两 【 参考文献】 种理解。一种认为,非法活动 仅限于构成犯 1 房清侠 . 刑法理论 问题专题研 究. 中国 罪 的违 法行 为 。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 法 活 人 民公安 大 学 出版社 .0 3 版 . 非 20 年 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 , 而且还包括一般的违 2 杨兴国, 污贿赂 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 、 贪 中 20 年版 . 法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的非法活动应该理解 用问题 解疑 . 国检 察 出版 社 .0 2 5 、何 秉松 . 务犯 罪 的预 职 为一般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因为刑法条文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对挪用公款罪量刑时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三、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挪用资金的三种情形

挪用资金的三种情形

挪用资金的三种情形挪用资金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本应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转移或使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违法的,涉及到欺诈、侵占、贪污等罪名。

在实际生活中,挪用资金的情形有很多种,下面将分别介绍其中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企业内部挪用资金。

在企业中,由于管理不善、内部控制不完善或者员工的不诚信等原因,很容易发生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比如,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或者将公司资金用于其他不当用途,如赌博、投资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会导致员工的信任危机,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第二种情形是政府部门挪用资金。

政府部门是管理公共财政的机构,负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腐败问题严重,政府部门的官员可能会利用职权,将公共财政资金挪用到个人账户上或者用于其他违法用途。

这种情况不仅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剧。

第三种情形是非营利组织挪用资金。

非营利组织通常是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依靠社会捐赠和政府拨款来开展活动。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或者贪婪的人可能会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名义,将捐款和拨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捐赠者权益的侵犯,也是对公益事业的背离,会严重损害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

为了防止资金挪用的行为,应当加强组织机构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制度。

同时,对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此外,社会应该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督,提高政府部门的透明度,防止政府资金被挪用。

同时,对于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捐赠款项的专项监管制度,加强对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

挪用资金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

对于个人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财务观念,不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挪用他人的资金。

对于组织机构和社会而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社会资源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导言: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从事社会活动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将属于本单位或组织的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社会舆论对此类行为普遍持谴责态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惩罚措施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一、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1.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公物和其他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挪用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公款、公物和其他财物。

(3)行为要件:挪用行为是指将公款、公物和其他财物挪作他用的行为。

(4)后果要件:情节严重的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2.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定罪量刑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刑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情节轻微的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情节较重的挪用公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 破坏公款的追回与财产处置对于挪用公款的罪犯,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追回被挪用的公款和其他财物,并依法予以处分。

在追缴被挪用的公款和其他财物时,应当分清此款项或财物是否侵犯了和它合法主人的权益,如果没有侵犯,应当返还给合法主人;如果有侵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资金挪用或者侵吞为个人所有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也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挪用公款罪。

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部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赌博。

在一次巡查中,财务人员发现了账目的异常,经过调查发现了张某的行为。

张某被依法逮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首先,我们来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案例中的描述,张某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数额较大且用于赌博,符合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要件。

其次,我们来分析张某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和信任。

挪用公款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损失,也会引起社会不公平现象,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来分析案件的处理结果。

张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法律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给予了严惩,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利益的决心和态度。

同时,也提醒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要触犯法律底线,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依法行事。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严惩,以维护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此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的关注,共同维护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擅自将经费、财物挪用或者非法使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来讲,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是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即公职
人员擅自将经费、财物挪用或者非法使用;
二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具体来讲,挪用的金额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并且造成的损失大于其中的规定金额;
三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有犯罪嫌疑,即挪用金额明显过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具备其他犯罪嫌疑,如滥用职权、渎职等;
四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的要求,要想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上述要求的所有条件,如果只具备其中的一部分,是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特别严重的犯罪,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立案审查时,要求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

有哪些行为属于挪用公款

有哪些行为属于挪用公款

The earth is in motion all the time, and a person will not always be in an unlucky posi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有哪些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导读: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等等。

一、哪些行为属于挪用公款(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二、如何界定私企挪用公款私人企业职工挪用公款的,属于私营企业职工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所以按挪用资金罪进行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是指擅自将单位财物或者公共财物,以及被委托管理或使用的财物,套取、私分、非法转移或者擅自购买、消费、私用等行为,以及将挪用的财物藏匿、销毁、损坏等行为。

2、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是:当发生挪用公款行为,且涉嫌挪用公款数额依照查处额度规定达到由中央人民政府所订立的最低标准或以上时,可立案调查。

具体解释在下:
一、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可认定挪用目的明显,损害党和国家利益重大、本案系故意犯或重大过失犯时,应当立案。

三、虽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公次数连续多次,收取犯事人的总数金额可以若干累计合计达到最低标准的明显的涉嫌巨额挪用公款数目时,可以立案调查。

四、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其方式十分妖艳邪恶,企图损害国家或者党的大局时,也可以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以上立案标准的情形,可以当地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或由当地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法律1篇1次司法解释5篇6次地方法规1篇1次案例5篇8次裁判文书59篇80次法学文献32篇64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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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哪些行为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但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这是指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

“超过3个月未还”,实际上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在3个月之内没有归还,或者说,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

根据司法解释,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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