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监检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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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监检应提供的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压力管道的全套设计图纸;
注: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外来文件会审;图纸会审)必须有设计变更单和材料代用手续。
3、相关资质文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单位、防腐单位的资质和资料及有关人员资格证明);
4、《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压力管道元件及焊接材料的材质证明书;
注:PE管道元件的质量证明书至少包含监督检验证书、材质证明文件等,原件须经审查;材料由甲方购买的时候甲方应及时提供。
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质证明;
7、焊接工艺性文件;
注:包括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工艺指导书等。
8、施工方案;
注:施工方案包含所有的施工过程。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齐全。
9、安装竣工图(电子版)、轴测图(标注走向、焊口编号,规格尺寸等)
10、压力管道安装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整理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
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并妥善保管。有些竣工资料不及时收集或被丢失难以弥补,更不得事后不负责任地随意补交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后,按本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这对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管理、维修、扩建、改建以及对标准规范的修编工作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注:《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要求的竣工资料文件:
1. 工程依据文件: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它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 交工技术文件:
1)施工资质证书;
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
4)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5)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
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等;
注:PE管也必须要有焊接记录;耐压试验应设置隔离区;穿、跨越段单独试压。
7)竣工图纸: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它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
3. 检验合格记录:
1)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
4)防腐绝缘合格记录;
5)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6)管道清扫合格记录;
7)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合格记录;
8)设备安装合格记录;
9)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及整体验收合格记录;
10)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
11)在施工中受检的其它合格记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明确各自需要提供和完善的资料,以便及时的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是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管理者,应做到: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2.压力管道安装开工前,填写《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它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向监督检验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相关的监督检验手续;
4.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应负责为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配合监督检验人员协调相关工作等;
5.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见证工作。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提供的材料、设备、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并妥善保存必要的
施工记录及见证文件;
3.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
4.配合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为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作业施工进度等;
5.压力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它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