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非法捕杀濒危的“活化石”中华鲟受到严厉处罚案例二:在九段沙国家级保护区非法捕捞近10吨蛸蜞非法产业链上15人获刑案例三:电捕鱼破坏水域生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案例四:在江海交汇的长江口非法捕捞鱼虾17吨受到刑事处罚案例五:在东海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破坏近海生态自由刑、财产刑并用对犯罪行为人追责案例六:巡回审判发挥宣传教育功能保护淀山湖水生生物多样性案例一非法捕杀濒危的“活化石”中华鲟受到严厉处罚【基本案情】2019年8月6日,邢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驶至本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拖网作业实施捕捞,捕获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导致中华鲟活体死亡。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邢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邢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考虑被告人邢某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其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邢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邢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邢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2.28•【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裁判规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正文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情2020年1月26日中午12时27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芦佈的陈某某一家均不做事情,专门售卖野味。
”接到举报后,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将该线索移交给了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同日下午16时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对陈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重6千克)和9块疑似“山麂”的肉块(重13.6千克)。
经鉴定,被扣押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死体和3个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被扣押的9块“山麂”肉块,物种为2000年8月1日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赤麂。
陈某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了自己食用,先后多次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双喜垅”山场,用购买的10个猎夹,捕获了5只白鹇和2只赤麂并予以杀害。
同日晚,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同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020年2月2日,该分局将该案提请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提取相关视频材料,提取作案工具,查明是否存在同案犯,是否有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捕猎等其他犯罪事实。
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构成犯罪吗?
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构成犯罪吗?
在我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1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
可见,结合该决定的规定,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要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编者按:今年6月,浙江温州永嘉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田里非法猎捕野生虎纹蛙,森林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据刘某交代,听到田里有蛙叫,就想抓来几只改善一下伙食。
但刘某猎捕的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本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抓了几只青蛙就要坐牢?听起来匪夷所思,像是在开玩笑,实际上这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使得环境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
为了保持生态平衡以及物种的多样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我国还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与世界各国一起来保护地球上的物种。
为了保证上述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上述案例中,刘某猎捕的虎纹蛙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套用一句流行歌曲的歌词来说----野生动物不是你想抓,想抓就能抓。
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请看下面的案例。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大刑初字第0092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永康,无业。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罗,无业。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奕,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护野生动物,案例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穆棱林区基层法院王汉伟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0)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穆棱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洪明,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工人,住狮子桥林场。
被告人李士林,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工人,住狮子桥林场。
4、法庭组成:审判员:王汉伟5、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1日二、控辩主张:检察机关指控1、2009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士林在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施业区黄泥岗(12林班13小班)处干活返回林场,把干活期间听到动物叫声、判断有动物被套住了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秦洪明。
二被告人便携带大斧子、钳子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李士林砍了一根木棒递给秦洪明,当二人走近时,见一只黑熊(体长70厘米,体高40厘米)被钢丝套套在树桩上,又叫又蹿,秦洪明提议打死黑熊整回家吃肉,两人商定后,被告人秦洪明先上前用木棒打了黑熊的头两下、李士林用大斧子打了黑熊的头一下,将黑熊打死。
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抬着被打死的黑熊回家途中被抓获。
经鉴定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并能自愿认罪,三、证据1、扣押的黑熊、2、作案工具照片;3、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的户籍证明;4、证人李文军、韩艳君的证言;5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的供述和辩解;6、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结论书。
四、判案理由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用木棒、斧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中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的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案发后能自愿认罪,深刻悔罪,并能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交纳罚金,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同时认为对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非法猎捕或者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猎捕或者杀害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文章属性•【案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审理法院】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人民法院依据行为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时适用的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以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潜逃的行为人,被抓获的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正文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1993年12月至1994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么在马某元纠集下与马某某尼、二某、海某等12人潜入可可西里地区,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藏羚羊。
1994年1月16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西部工作委员会工作组赴可可西里将上述人员及在可可西里地区非法捕杀藏羚羊的王某某买、韩某某曰等另外8人抓获,并收缴藏羚羊皮1200余张、小口径步枪6支、半自动子弹3000余发及东风卡车3辆、北京吉普车1辆。
同年1月18日,上述人员被押往格尔木途中,韩某明、马某孝等人组织反抗。
马某么趁乱潜逃,直至2020年9月10日被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拘传到案。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31日,以马某么涉嫌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据其行为时适用的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其在1994年1月18日押解途中趁乱潜逃,直至2020年9月10日被抓获,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鉴于马某么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森林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市某村附近有人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
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长期从事非法猎捕、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活动,涉案金额巨大。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成功抓获张某及其同伙,并当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狐狸3只、野兔10只、蛇10条。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张某非法猎捕、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2.张某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张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张某非法所得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张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启示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
3.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为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野生动物资源。
本案例警示我们,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们要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平衡,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猎杀六只马麝,两男子获刑十年
猎杀六只马麝,两男子获刑十年作者:来源:《作文通讯·高中版》2020年第03期因擅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杀六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杨某某等二人被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万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这一判决于2019年12月3日正式生效。
因杀害国家保护动物获刑的案例并不止这一件。
同年十月,祁连山林区法院判决了因五只家鸡被咬死而怒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猞猁的两男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75000元,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按照我国的《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来看,伤害国家保护动物当然要获刑,但这些案件却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
有网友戏称,下回再碰见身份不明的动物一定不能轻举妄动,一定要“先审审,你叫什么名字,从哪里来,属于几级保护动物,价值多少,打死你啥罪过”。
多维解读角度一:違法必究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可见,做任何事都要遵循规则。
法律的意义正在于保护规则。
要杜绝“捕杀野生动物”之痛,强化执法力度与跨区域联合执法是必然之选,只有让《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牙”能够“咬痛”违法者,才能让捕杀行为不再发生。
角度二:生态环保珍稀动物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文明进程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野生动物的猎捕和买卖已堪称仅次于毒品的世界第二大非法贸易,因此,从保护濒危动物的角度来看,打击野生动物贸易必须出重拳、用重典。
上述判决,一方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更对保护野生动物、促进生态平衡意义重大。
角度三:完善机制上述事件的发生,本质上还是人和动物争夺生存领地、资源的结果,它同样暴露出当前保护机制不完善、无法在人和动物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的问题。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一些人为个人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此,公安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绿色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第一篇:侵占林地案2018年,陕西省汉中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
该案中,嫌疑人涉嫌侵占国家公有森林资源26.3万亩。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一直在采伐、非法围占单位采伐的林木,并将其用于生产和销售。
此案显示出生态环境犯罪的严重危害,公安机关的打击也表明了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篇:非法采矿案2019年,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侵占山体,经过强行开采和破坏,导致环境遭到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威胁,矿区险情明显。
公安机关最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扣押了相关违法采矿设备,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其非法倾倒在市区内。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追查到相关人员,并将其捣毁了囤存和转运危险废物的窝点,有效保障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四篇: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打掉了一起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
该案发生在国家保护区内。
犯罪嫌疑人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并将其运往国外销售。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一举摧毁了该团伙的犯罪网络,依法打击了此类犯罪,为国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篇:非法排污案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桩非法排污案。
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在地下管网中开设一条不合规油生产管道,私自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排放直接排放入当地河流。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址:X县X镇X村X组,居民身份证:X。
犯罪嫌疑人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由X县X林业中心站报案至X县森林公安局,X年X月X日我局立案侦查,X年X月X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刑事拘留,X年X月X日对其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本局侦查终结,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X有以下犯罪事实:
X年X月X日X时至X时,X县X镇X村X组村民X 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头灯、网兜、捕网、塑料箩筐等捕蛙工具,来到X镇X村农田捕捉青蛙,并于X月X日上午将捕获的青蛙带至X镇西大道X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行情不好,当日并未卖出,遂带回家中待售。
X年X月X日X时至X时犯罪嫌疑人X前往X乡磨山村农田田埂上捕捉青蛙,并于X月X日X时将两日捕获的青蛙带至X镇西大道X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X 林业站、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阻止,尚未出售,X。
浅议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
新疆是我国西部一片辽阔的地区,这里有着广袤的草原和大漠戈壁。
在这片地广人稀的空旷地带,生存着许许多多的野生动物,其中不乏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及其他外界生物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种群灭绝危险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犯罪分子为了牟利、收藏、食用或者驯养,不惜以身试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严重危害了生态平衡,加剧了环境恶化。
这类案件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仅知该行为违法,却不知刑重,故该罪的法律责任与犯罪嫌疑人较低的心理预期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请看以下这一案例——2016年初,一男子到乌鲁木齐市二道桥市场马某某的店内,称其家中有事,想将一些野山鸡出售给马某某,二人约定当天下午在市场南侧门见面后商议交易事宜。
当日下午,二人在市场南侧门碰面,该男子带了十几个塑料编织袋,并告诉马某某袋内装的是野山鸡和鹿肉。
后二人约定野山鸡每只22元、鹿肉每公斤23元,最终马某某以5500元购买了83只野山鸡和180公斤鹿肉。
后社区清查时,当场查出了马某某放在库房冰柜内的野山鸡肉和鹿肉,森林公安局民警打电话要求马某某配合调查,马某某却逃往宁夏。
四个月后投案。
后经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鉴定,涉案的83件野生动物冷冻尸体为国家珍稀物种、国家二级保护物种高山雪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的价值核定每只暗腹雪鸡价值为1670元人民币,总价值为138610元人民币。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所谓的“鹿肉”进行DNA检验,确定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北山羊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7只北山羊骨架价值人民币70000元,2只岩羊骨架价值人民币8016元,总价值为人民币78016元。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概念及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狩猎一只麻雀的法律后果
非法狩猎一只麻雀的法律后果作者:沈佩明李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9期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犯罪嫌疑人项某某在自己租房后面的山上,采用播放引鸟声音、竹竿张拉丝网等方式捕捉野生鸟类,但未捕获猎物。
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7月下旬的一天上下午,犯罪嫌疑人项某某在同一地点、采用相同的手段捕捉野生鸟类,每次捕捉时间一小时左右,但均未捕获任何猎物。
同年7月2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租房后面的水库边上采用相同的手段捕捉到麻雀一只,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根据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所在地A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规范狩猎活动的通告》规定,该县范围内所有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陆生野生动物全年范围内禁止猎捕,张网、电子诱捕器等均属禁用的狩猎工具。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项某某在禁猎期内采用禁用的工具多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6条第2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规定,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而且,当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特别是对美丽家园的向往越来越迫切,对“非法狩猎”这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应当从重从快打击,对项某某应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项某某虽有多次非法狩猎行为,但仅捕获一只麻雀。
按照《刑法》第341条关于“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只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从一般人的认知角度,捕获一只麻雀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该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建议对项某某予以法定不起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虽仅捕获一只麻雀,但按照《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只要在特定时间有了相应行为,不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后果如何,均构成非法狩猎罪。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5•【分类】其他正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二、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三、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五、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七、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八、泽某甲失火案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三、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十四、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十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
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
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非法捕捞、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例分析事件概述:在2010年之前的某一年,发生了一起涉及非法捕捞、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
当事人A是一名拥有丰富狩猎经验的人士,业余时间经常参与非法狩猎活动。
案件发生在XX省的一个自然保护区内,该保护区内栖息着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事件经过:2010年5月1日,当事人A与其他几名狩猎爱好者一起擅自进入该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狩猎。
他们使用了非法的钢制陷阱和快速射击装备以提高猎物捕获率。
在随后的几天内,他们成功捕捉并杀害了多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警察人员获悉这一情况后,迅速展开调查。
2010年5月5日,警察前往自然保护区调查,他们找到了许多非法的陷阱和狩猎工具,证实了当事人A等人的非法狩猎活动。
在现场,警察还发现了多只已经被杀害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尸体,包括稀有的华南虎和黑颈鹤等。
当事人A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了自己的非法行为。
他解释道,他是因为对野生动物的狩猎活动着迷,并希望通过出售野生动物制品获取高额利润。
然而,他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没有进行深思熟虑。
法律程序与判决结果:该案件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在经过警方的深入调查后,当事人A被指控犯有非法捕捞、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官在庭审中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了当事人A的非法狩猎行为以及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
他们还提供了相关专家的鉴定报告,证明了涉案动物的珍贵性和狩猎活动的严重危害性。
经过审理,法院判定当事人A犯有非法捕捞、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同时,法院还对当事人A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赔偿因非法捕捞、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产生的巨额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展示了严重的非法狩猎现象以及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巨大危害。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辩护词
⾮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浙江⼤丰律师事务所接受****的指派,指派我作为涉嫌⾮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的被告⼈***的辩护⼈,本辩护⼈通过阅卷及参与整个案情的庭审。
对罪名与事实部分均没有异议,主要在量刑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在此次犯罪前⽆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诉所犯罪⾏,对整个作案的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坦⽩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不隐瞒、不避重就轻,⼝供的⼀致性较强,为本案的顺利侦查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当庭⾃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愿认罪,并在今天法庭审理阶段当庭⾃愿认罪,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主观恶性不⼤,社会危害性不⼤。
被告⼈家庭经济⼗分困难,每年只能以农作物作为家庭的经济来源,他并不知道东⽅⾓鸮是国家重点⼆级保护动物,对他来讲,他只知道是野⽣动物,其次,他并不知道杀害野⽣动物还能触犯国家法律,从社会危害性来讲,被告⼈是没有多⼤社会危害性的,⽐起暴⼒犯罪远远⼩得多。
五、经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涉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提请法院最⼤限度的对被告⼈**作出从轻处罚,并适⽤缓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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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阿某某听几个牧民说在红星乡沙场有几匹狼或鹿子,之后电话联系马某某,将此事告诉马某某,并邀约马某某一起去打猎,马某某表示同意。
当天傍晚马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携带枪支与阿某某(也携带了枪支)、韩某某一起到了红星乡沙场附近,在沙场寻找之后没有找到猎物,阿某某、马某某和韩某某商量后,决定到若尔盖县铁布区去打梅花鹿,于是三人开车到冻列乡卡机岗村后,三人发现路边有梅花鹿,韩某某开车在前面等,阿某某、马某某二人下车用枪猎杀他们看到的梅花鹿,后二人翻墙进入土墙寻找梅花鹿,未能找到。
然后韩某某驾车三人继续前进,在不远处,三人发现路边又有梅花鹿,韩某某开车在前面等着,阿某某、马某某下车后,将枪架在路边的土墙上射伤了一只雄性梅花鹿,二人于是翻进土墙内找到了受伤梅花鹿,马某某用刀杀死梅花鹿,二人将梅花鹿扔出土墙,然后三人将梅花鹿装上汽车。
之后韩某某驾驶汽车返回到崇尔乡洞戈村,三人又发现了梅花鹿,阿某某、马某某用枪打伤一只雌性梅花鹿,二人翻进土墙内,马某某用刀将梅花鹿杀死,然后三人将梅花鹿装上汽车。
经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阿其合持有枪支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能、能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枪支,具有杀伤力。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梅花鹿,梅花鹿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件诉讼过程)本案由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阿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韩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审查起诉,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院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当庭作了以案释法工作,让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猎捕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让旁听群众感到庄重严肃的庭审氛围,对法律有深刻、直接的印象,明白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
(典型意义)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断铤而走险、非法、大量攫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以牟取暴利,极大地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
本案中的不法分子,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两只,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
若尔盖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加强跟踪力度,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成功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此类案件添加了一份有力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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