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风险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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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风险表现形式

摘要:支付系统中存在的风险会严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金融的稳定性。因此,我们必须详细了解支付系统中的风险,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尽可能的减少风险。本文旨在分析支付系统中的各种风险。

关键词:支付系统清算风险

正文:

支付系统是指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也称为清算系统。支付系统是由于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市场需求而出现、产生、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它是一个社会系统,在各个经济发展的历史时期都有相对应的用于资金转移和债务清算及结算的支付系统。

现代化的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两个应用系统组成。大额支付系统实行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对多笔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净额清算资金。

支付系统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主要功能之一。支付系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资金流动的大动脉,在方便市场交易,减少现金使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结算行为防止支付风险,加快资金周转,畅通货币政策传导,密切各金融市场有机联系,推动金融工具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打击洗钱、逃债、逃贷和腐败等方面发挥着极其

重要的作用。然而尽管支付系统是一国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内容,是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血脉”,但它也是风险传递的主要渠道。支付系统中存在的风险会严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金融的稳定性。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支付系统风险种类及联系

支付系统风险是指各种不利因素对支付系统稳定运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其损害。《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重要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认为支付系统中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运行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具体如下:

流动性风险是指系统中某一方在期满后某个时间可能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其在系统范围内的债务,但在预期的时间没有足够资金结算其在系统内的债务所构成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系统中的某个当事人既不能在预期的时间也不能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完全清偿其在系统范围内的债务所构成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导致或恶化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不合理的法律框架或法律不确定性所构成的风险。

运行风险是指导致或恶化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操作因素,比如技术故障或者运行错误所构成的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某个参与者不能清偿其债务或者系统本身的破坏,可能导致其他系统的参与者或者金融系统中其他部分的金融机构不能在期满时清偿其债务所构成的风险。这种失灵会导致更大范围的流动性问题和信用问题,从而可能威胁到系统稳定或者金融市

场的稳定。

二、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风险的具体分析

我国现代化的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两个应用系统组成。作为一个混合系统,大额支付系统采取实时全额清算,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采取延迟净额清算,这种设计根据业务的特点可以较好的利用系统资源,但是也对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在于:

(一)法律基础不完善

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相关法规应包括制定明确支付指令的有效性和最终性、参与方的权力和义务、有关抵押资产和抵押物的有效性、损失的分摊原则、收费规定等,以规范各参与者的支付行为。虽然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关于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处理手续、运行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分别从系统的总体框架、操作流程、运行维护等方面对现代化支付系统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新修正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进一步明确了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权。但从总体上看,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仍然滞后于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因此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具体如下:1.没有关于支付系统的专门立法目前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执行的都是层次较低的法律,缺少关于支付系统的专门法律。2.存在类似“零点法则”的司法解释“零点法则”

是一些国家破产法律中关于破产机构被宣布破产之前零点起发生

的交易被追溯为无效的规定,该法则的应用将会破坏支付系统的不可撤销性,并可能导致支付系统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问题和潜在的系统性问题。由于我国也存在类似的司法解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面临在参与者破产情况下其已经完成结算的支付将受到质疑而被

取消的风险。 3.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的管理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非金融性机构是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是金融深化、技术进步、分工细化的必然结果,小额支付系统推广后将有更多的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作为支付清算市场的参与者加入到中国现代化支

付系统中。由于法律的空缺,对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的设立、监管、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加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没有基于信用度的评估标准,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中参与者之间也没有采取诸如投资风险准备金、损失分摊安排、违约支付安排等防范流动性风险的措施,导致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及其参与者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容易产生风险并传递给现代化支付系统,对其运行造成潜在的风险,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二) 风险防范措施不全面1.高额罚息贷款的弊端目前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关于风险防范的措施仍较单一,多边轧差结果不足支付、出现透支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高额罚息贷款予以解决。这种安排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人民银行独自承担了可能的损失,例如当参与者破产时,人民银行提供的高额罚息贷款可能面临不能完全收回的风险;二是随着私营银行的出现和外资金融机构的涌

入,继续沿用这种做法对于国有金融机构而言将是不公平的。2.目前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准入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目前系统准入的基本要求是经批准加入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库)、符合一定条件的银行机构和经人民银行特许准入的机构,这些条件缺乏基于信用度的准入标准。

3.灾难备份系统尚未建立。

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尚不健全,灾难备份系统尚未建立,其安全和稳定运行的形势十分严峻。(三) 风险控制意识不足为了保证结算的及时性,中国人民银行对现代化支付系统日终不能清偿的债务的参与者提供高额罚息贷款,以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这种安排使得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所有可能损失的最终承担者,这将使参与者淡化风险控制意识,产生道德风险。(四) 系统运行维护机制不健全1.技术手段需完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虽建立起了较完善的安全构架,其中的一些安全策略也得到了执行,但与业务需求和《cnaps安全技术方案5》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例如系统没有实现数据加密存储,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防病毒系统等。2.运行机制需要改善在目前的系统运行机制下,国家处理中心不能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实时状态监控,发生问题或出现障碍时只有通过由下而上的报告被动获得,且这种定期监控没有作为一种制度在规章和条例中明确下来,其有效性和定期性得不到保证。3.系统的业务处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处理能力与业务需求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随着系统参与者越来越多,支付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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