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与渔业法规复习重点之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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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与渔业法规》复习重点之论述题
1、专属经济区渔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海洋渔业的主要影响
答: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特殊区域;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即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权),包括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养护及管理。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全面改变了海洋渔业开发和管理的格局,建立了海洋渔业管理的国际新秩序,对海洋渔业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包括:①实现了渔业资源的再分配;②降低了海洋渔业资源被过度开发的可能性;③产生了一些新的渔业管理问题;④加强了渔业管理的国际合作。
2、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及其渔业制度发展趋势
答:公海捕鱼自由是长期以来国际法所承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既是国际习惯法的一条基本规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公约所明确肯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公海捕鱼自由应由每一个国家行使,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
但公海捕鱼自由是相对的,其已受到包括《公约》在内的很多国际条约的约束和限制(主要是要求公海捕鱼国承担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
从公海渔业制度的现状可以预测其发展趋势主要如下:①强调捕鱼国家与毗邻公海的沿海国的合作;②加强对公海渔船的监测控制和检查监督;③限制公海允许捕捞量,并实施国别配额管理;④有些渔具渔法将受到进一步的限制甚至禁止;⑤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作用将得到强化;⑥船旗国将承担更多的义务;⑦一些国家管辖水域内具体的渔业管理措施将越来越多地用于公海。总之,对公海渔业的限制将向着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具有可执行性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公海捕鱼自由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越来越多的对公海捕鱼的限制。
3、公海渔业制度为什么尚不能有效解决公海渔业的所有问题?
答: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如不对公海渔业资源加以保护,将导致公海渔业资源的衰退;同时认识到,在公海捕鱼自由的原则下,要保护公海渔业资源,只能通过国家间的谈判和签订国际公约或协定,由有关国家采取统一的保护措施,才能限制公海渔业资源
的过度捕捞。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继承传统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对它的限制及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原则,要求沿海国在行使公海捕鱼自由的权利时,承担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但其所规定的“养护生物资源”等义务,大多是原则性、需要有关国家主动履行的义务;无论是有关海洋法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或是《公约》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都存在明显的执行上的缺陷。
有关公海渔业的规定并没有解决公海渔业资源的分配问题;此外,不同国家或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对一些特定生物资源的不同看法所产生的观念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海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有效性。
4、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答:在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群岛国,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可作为测算群岛国领海和其他海洋区域宽度的起算线,即群岛基线。
群岛水域指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不论其深度和距离海岸的远近。群岛水域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一个特殊的水域,既不同于内水,也不同于领海。
按规定: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但此项主权受到公约有关规定的条件限制,具体包括:
①在不影响其主权的前提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
②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
③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邻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权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以尊重。
5、《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对渔业产生的影响
答:《行为守则》是在全世界主要渔业资源出现严重的过度捕捞、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况下,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主导,经各国共同努力而制定的;是各国自觉意愿的充分体现。尽管本身并不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其提出的负责任渔业行为的原则和标准,已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同,并成为国际和各国渔业管理中自愿遵守的重要行为指南。从这一点上讲,《行为守则》已成为国际渔业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国
际渔业法规。
作为一份建立在自愿遵守基础上的国际渔业指导性文件,《行为守则》的某些部分以有关国际法规为基础,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的国际渔业协定;同时,守则也包括了其他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等。因此,《行为守则》可能具有或者已经具有某些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其适用于全球范围的所有渔业领域(包括捕捞、加工、贸易及水产养殖、渔业研究等)。
《行为守则》在认清世界渔业和养殖业基本状况的前提下,提出了改变渔业基本状况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和可持续性利用及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其强调的渔业行为和渔业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实现渔业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
6、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主要特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法规体系的基本法,体现了国家在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基本政策。《渔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00年《渔业法》修改以后,更符合我国渔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和渔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进一步适应了国际渔业管理的发展趋势。
概括起来,我国的《渔业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①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②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衔接;③加强渔业管理,适应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变化;④规范渔业行政主体行为,促进渔业管理依法行政;⑤完善法律责任,促进市场经济下的依法治渔。
7、我国现行渔业监督管理的原则、内涵及其原由
答:《渔业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此,我国的渔业监督管理原则即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统一领导”是我国行政管理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渔业资源的洄游性和渔业生产的流动性也决定了对渔业的监督管理特别需要统一的领导和协调,才能保证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正确、有效开展。《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因此,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的渔业监督管理行使统一领导权。
而“分级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水域的渔业实行监督管理,这既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管辖水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实施渔业监督管理权。《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