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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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2023年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2023年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收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条:物业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第四条:业主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公示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公示相关费用项目及使用依据。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收费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收费透明公正、合理合法。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收费标准及费用包含内容,及时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建立定期沟通和协商机制,共同商讨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二章物业费第八条:物业费包括基本物业费和附加物业费。

基本物业费主要用于维护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等基础设施的日常清洁、维修和管理,附加物业费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环境卫生等更高层次服务。

第九条:物业费的计费周期为月,按照住宅、商业和其他收费标准进行差异化计费。

第十条:物业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由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增加或调整物业费标准时,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告知,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费的征收应当形成明确的凭据,提供发票和收费明细,确保收费记录真实可查。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凭据。

业管理单位书面申诉,并要求重新核算或调整。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明细使用公开制度,定期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物业用户费第十五条:物业用户费指的是小区内户户都要缴纳的费用,包括公摊水电费、垃圾处理费、小区安保费等。

物业用户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

2024年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多份

2024年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多份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七、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附件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规则附件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附件四: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五: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附件六:物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附件七:物业收费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配套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意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八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业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申请,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告知相关业主。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服务计划和物业服务费用预算;(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处置;(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3cf4e8f4-715d-11ec-983f-7cb59b590d7d(一)住宅物业一套计10票,其建筑面积每满10平方米增加1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票数;(二)非住宅物业一处计5票,其建筑面积每满10平方米增加一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票数。

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

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

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

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号晋价服字[2015]12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住建局、房产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号)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晋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对住宅小区和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等非住宅提供物业服务及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提供物业服务范围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根据国家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区范围内(含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监督和管理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监督和管理。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根据物业管理特点和需要,太原市的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服务管理:包括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安全保卫等。

2. 物业费用管理:包括物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等。

3. 共同交付的场所管理:包括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太原市的物业管理主体包括:1. 物业服务企业: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管理职责。

2. 业主委员会:指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小区业主利益的组织,参预物业管理事务。

3. 物业管理机构:指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太原市的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业主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费用项目应当向业主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3. 纳税合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条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小区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等的清洁工作。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人员和设备,确保卫生清洁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公共设施维护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并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档案,记录设施的维护情况。

第七条安全保卫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

太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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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太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太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太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安、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人民防空、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约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安全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安全。

2. 组织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3. 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并组织停车管理。

4. 组织及时排查和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

5. 组织小区内的日常维修和设备保养工作。

6. 进行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

7. 提供住户的日常咨询和服务。

8.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1. 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2. 投诉处理机制。

3. 业主大会制度。

4. 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

5. 业主权益保障制度。

6. 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了解物业管理情况。

2. 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3.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4. 提出物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5. 依法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1. 按时交纳物业费,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审核。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安全。

3. 不得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4. 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公示于业主区域。

1. 维护和修缮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2. 组织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3. 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

4. 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

5. 支付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1. 口头投诉。

2. 书面投诉。

3. 方式投诉。

4. 电子邮件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可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收缴规定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收缴规定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收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各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费的收缴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其相关物业管理人员。

第二章物业费的确定和公告第三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物业费标准,并报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发布物业费收取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物业费标准、缴费周期、缴费方式等。

第五条物业费收取公告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发送,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官方网站等处进行公示,以确保业主充分了解收费信息。

第三章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缴费、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等,以便业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缴费。

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收取公告中明确公示。

第八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逾期未缴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已缴费业主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清晰注明业主姓名、收费时间、缴费金额等信息。

第四章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等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透明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报告,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其他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议案,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的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和社区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居民自治、法律监督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以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为目标,为居民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尊重业主的意愿,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设立必要的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建设。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员工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住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管理岗位职责,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守住户的秘密,不得泄露住户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业主组成。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经过合法召集,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方可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可以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连选。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做出管理决策。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布工作成果和财务状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自己的行为依法负责。

第四章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及绿化工作,确保环境卫生。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物业管理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素养;(三)具备承担物业管理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四)具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物业管理者应遵守以下原则:(一)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二)公正、公开、透明地执行物业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三)提供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物业管理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对业主单位和业主个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保洁工作;(二)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保洁工作;(三)对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包括24小时巡逻、监控设备的维护等;(四)对小区内的绿化、美化工作,保持小区环境的良好状态;(五)对小区内公共交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六)对小区内的垃圾清理和分类处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规范要求第七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一)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议执行制度;(二)物业费收缴和使用制度;(三)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四)业主权益保护制度;(五)安全防范措施制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物业管理者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证人员素质和数量能够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十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房屋、业主、费用等信息的录入和更新。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

第四章物业收费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文件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1. 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制定本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如下:(1)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2)物业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3)公共维修费:按实际维修情况收取,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4)其他收费: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3. 收费管理(1)物业公司需在每月1日至5日之间发布当月收费通知,并于当月15日前收取费用;(2)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停止服务;(3)公共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4)收费记录应该详细记录,物业公司需要保护业主的利益,每季度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4. 执行日期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制定。

5. 本文所涉及附件本文所涉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据等。

6. 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条例。

(2)物业管理服务费:指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改造所收取的费用。

(3)物业维修基金:指用于物业维修、维护、购置公共设施、设备及其他维护性支出的基金。

7.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业主对物业公司收费标准的不满意,可进行协商解决;(2)物业公司收费情况不透明,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3)业主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可以适当采取措施进行催收,但不能过度;(4)公共维修费用的计算存在争议,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并解决。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
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行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行)
(一)基本要求
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
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
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五)保洁服务
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六)绿化养护管理
按照小区内的绿化覆盖率及日常养护程度,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房屋物业服务,并保证服务产品品质及售后服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业主人格尊严,保护业主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不得干涉业主的正常使用权,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物业服务业务的必要条件,包括资金、人员、设施等;(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四)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不得从事物业服务业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收费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服务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设置虚高收费项目或者收取明显过高的费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重大管理和经济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扣押、挪用业主资金或者以任何形式非法获取业主财产。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共设施和房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

其具体任务和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在服务合同中体现。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对物业服务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隔离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务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十四条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机构重新提供服务、退费或者赔偿损失。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和资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执勤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居民自治、物业公司经营原则,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时间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与物业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并提供规范的服务质量承诺。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九条物业管理内容包括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对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及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物品借用、共用设施预约等管理机制,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业主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升消防安全能力。

第四章物业管理收费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楼栋、住户等因素,合理确定,且收费标准应当公示清晰,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详细列明收费项目和金额,提供发票和相关财务报表。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六条人民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组织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组织作出解释和纠正。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在物业服务于管理中工作十分出色,小编收集了太原市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从中收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与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7 14:37:57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县市发改局(物价局)、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为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晋建标字[2012]3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物业服务收费与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长治市所辖区域(含各县市区)内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规范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居民区内的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3. 具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4. 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工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听取和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业主的合法利益,合理制定物业管理费标准。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第八条业主是居民区的共有人,享有以下权益:1. 使用并共同管理公共设施、场所;2. 参与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3.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4. 提出关于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污染公共设施、场所;2. 定期缴纳物业管理费;3. 积极参与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4. 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和安全。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机构的日常服务费用;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3. 共有部位维护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共有部位。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大会决定的比例承担,本条例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物业相关事务,保持物业环境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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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五)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

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

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

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四)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约束业主行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四)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应当自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投标人是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一)现售商品房在现售30日前;(二)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

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60日内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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