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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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由广州南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研发部发布实施,适用于本公司玻璃的检验。本标准由质量控制中心遵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1 正视:指检查者站立于被检查表面的正面、视线与被检表面呈45-90°而进行的观察

(如图1)。

图1:“正视”位置示意图

2.2 花斑:腐蚀、或者玻璃中的杂质、或者玻璃微孔等原因所造成的、与周围玻璃表面不同

光泽或粗糙度的斑块状花纹外观。

2.3 浅划痕:目测不明显、手指甲触摸无凹凸感、未伤及玻璃本体的伤痕。

2.4 深划痕:目测明显、手指甲触摸有凹凸感、伤及玻璃本体的伤痕。

2.5 凹坑:由于基体材料缺陷、或在加工过程中操作不当等原因而在材料表面留下的小坑状

痕迹。

2.6 凹凸痕:明显变形、凹凸不平整的现象,手摸时有不平感觉。

2.7 烧伤:表面过热而留下的烧蚀痕迹。

2.8 水印:清洗水未及时干燥或干燥不彻底所形成的斑纹、印迹。

2.9 水纹:熔体流动产生的可见条纹。

2.10 气泡:因工艺原因内部出现的可见空气泡。

2.11 砂眼:表面的疏松针孔。

2.12 雾状:表面或透明表面上的模糊、不清晰、不光亮的现象。

2.13 异物:由材料、环境或机器设备中的灰尘、夹杂物、污物等影响而形成的与表面不同

色的斑点。

2.14 颗粒:因材料杂质或外来物的影响而在表面形成的、颜色与正常表面一致的凸起现象。

2.15 色差:颜色与标准色板样品片/件不兼容所产生的颜色不一致,不均匀。

3.外观检验条件

3.1 目视检测条件为:在自然光或光照度在300-600LX 的近似自然光下(如40W 日光灯、

距离500mm 处),相距为500-600 mm,观测时间为 5 秒,且检查者位于被检查表面的正面、视线与被检表面呈45-90°进行正常检验(参见图1)。要求检验者的校正视力不低于1.2 。

3.2检查时,每一表面按其面积或该表面最大外形尺寸划分为不同大小类别,当有两个条

件满足时、以大的一类为准。表面大小划分标准如表1。当缺陷所在的检测面尺寸超过表2 中对应的最大一类时,则将该面划分为几个这样的最大面对待,且划分方法应保持同一种方式(即始终按面积分,或始终按外形尺寸分)。

表1:表面大小类别划分

表2:产品外观缺陷的可接受范围(注①;注②)

注①:表中的L表示单个缺陷长度,单位为mm;S表示单个缺陷面积,单位“mm2”;P表示缺陷的数量,单位“个”。

注②:标志为ND的玻璃,ND9U、ND6U的短边15mm以内,其它ND玻璃的长边的15mm以内表面不受以上标准限制;标志为JA的玻璃的周边10mm以内不受以上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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