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法宣考试答案
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10、内蒙古自治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首先要把〔〕要素挺在前面。
政治11、内蒙古自治区有〔〕支专业“法治乌兰牧骑〞队伍。
90攻坚期13、以下选项中,乌兰牧骑队员不需要具备哪一条件?〔〕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工程。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工程配套的道路,建设根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以工代赈资金16、如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要做到对背后“保护伞〞、“关系网〞〔〕,对背后腐败问题〔〕,对失职渎职问题〔〕。
没查清的不放过,没查清的不放过,没查清的不放过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
形成强大全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1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进行一次。
五年19、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定期邓小平22、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一平衡不充分的开展之间的矛盾23、以下选项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湿地的是〔〕。
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大型沼泽地全国25、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优先开展以〔〕为主的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26、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六十日27、D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8、?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奖励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内进行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 19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衔接资金是指中央下达的衔接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盟(市)、旗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
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安全饮水等支出;未纳入整合的自治区本级衔接资金可用于防贫保险补助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41号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正文
第一章项目概述与编制依据1.1项目概述1.1.1项目名称杭锦后旗2012年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二道桥镇永增村六社肉羊养殖圈舍改造)1.1.2建设单位概况二道桥镇位于杭锦后旗中南部,东与临河区接壤,西南与磴口县相连,西靠二道桥镇、双庙镇、南接头道桥镇、北邻陕坝镇。
地理座标为东经106°53′至107°07′,北纬40°38′至40°52′,南北长25公里,东西宽19公里,面积240.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2000公顷。
二道桥镇政府所在地杨柜城,距陕坝镇20公里。
辖17个村(东方红、太阳升、庆丰、庆隆、西渠、东渠、先锋、刹台、永增、永丰、新胜、坚永、坚胜、甲二、甲一、永乐、繁荣),17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8万人。
有蒙古族、回族、满族、藏族等少数民族。
二道桥地处河套平原腹地,地势平坦,土地肥沃,引黄河自流灌溉。
农作物主要有小麦、玉米、花葵、番茄、青椒等。
2003年被自治区农业厅认证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流通业发展势头强劲,建成了巴彦淖尔市规模较大的农副产品流通市场,“二道桥”牌农产品具有相当的地区影响力和竞争力,农产品购销辐射全市和鄂尔多斯部分地区,与全国27个省,市的90多家客商建立了常年的业务关系。
二道桥交通发达,陕---磴二线,头---三线,二---青线在在此交汇贯通,黄---团公路纵贯南北,为农副产品流通提供了便利的交通条件。
二道桥镇共有职工65人,其中副科以上干部15人,普通干部50人。
内部机构下设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文化卫生服务中心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1.3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地点位于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永增村六社(详见附图一:项目区位图)。
1.1.4建设期限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
1.1.5投资与筹资项目总投资120万元,申请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专项资金100万元。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第41号令《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农口预算内工代赈初步安排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编写提纲》《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巴彦淖尔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杭锦后旗二道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有关附件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牧[2011]6号)1.3指导思想及原则1.3.1指导思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入了新的活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落后地区农民的脱贫步伐,以直接扶持落后村社为基本工作方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实施一村,变化一村,扶持一户,见效一户。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正文
第一章项目概述与编制依据项目概述项目名称杭锦后旗2012年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二道桥镇永增村六社肉羊养殖圈舍改造)建设单位概况二道桥镇位于杭锦后旗中南部,东与临河区接壤,西南与磴口县相连,西靠二道桥镇、双庙镇、南接头道桥镇、北邻陕坝镇。
地理座标为东经106°53′至107°07′,北纬40°38′至40°52′,南北长25公里,东西宽19公里,面积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2000公顷。
二道桥镇政府所在地杨柜城,距陕坝镇20公里。
辖17个村(东方红、太阳升、庆丰、庆隆、西渠、东渠、先锋、刹台、永增、永丰、新胜、坚永、坚胜、甲二、甲一、永乐、繁荣),17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万人。
有蒙古族、回族、满族、藏族等少数民族。
二道桥地处河套平原腹地,地势平坦,土地肥沃,引黄河自流灌溉。
农作物主要有小麦、玉米、花葵、番茄、青椒等。
2003年被自治区农业厅认证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流通业发展势头强劲,建成了巴彦淖尔市规模较大的农副产品流通市场,“二道桥”牌农产品具有相当的地区影响力和竞争力,农产品购销辐射全市和鄂尔多斯部分地区,与全国27个省,市的90多家客商建立了常年的业务关系。
二道桥交通发达,陕---磴二线,头---三线,二---青线在在此交汇贯通,黄---团公路纵贯南北,为农副产品流通提供了便利的交通条件。
二道桥镇共有职工65人,其中副科以上干部15人,普通干部50人。
内部机构下设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文化卫生服务中心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地点位于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永增村六社(详见附图一:项目区位图)。
建设期限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
投资与筹资项目总投资120万元,申请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专项资金100万元。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第41号令《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农口预算内工代赈初步安排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编写提纲》《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巴彦淖尔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杭锦后旗二道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有关附件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牧[2011]6号)指导思想及原则指导思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入了新的活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落后地区农民的脱贫步伐,以直接扶持落后村社为基本工作方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实施一村,变化一村,扶持一户,见效一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加强用地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统一预审内容,规范预审材料,明确预审权限,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和质量。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国家政策,加强灾害赈济工作,推动灾区恢复重建而制定的一项细则。
该细则总共包括六章,分别为总则、对象范围、申请和审核、发放、监督和评估、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是对《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原则、基本要求进行了说明。
其中目的是帮助受灾区民众尽快恢复生产,改善生活条件;原则包括政府主导、市场化、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等;基本要求包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人道关怀、公开透明等。
第二章对象范围这一章主要是对资格条件的规定,即在灾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家庭农场主、灾民及其他受灾人员可以申请以工代赈。
同时,对享受救助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没有享受社会保险、政策性低保等,且有劳动能力和愿意参与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该章节主要是规定了申请以工代赈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主要包括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并附上灾害受灾证明等。
审核主要涉及资格条件的核实,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发放这一章主要是规定了以工代赈的发放方式和金额确定的原则。
发放方式可以采取现金、银行卡等方式,金额根据受灾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以确保合理、公平、公正。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这一章主要是对以工代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主要是针对发放过程和发放对象进行,确保公平公正;评估主要是对以工代赈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主要是对违反《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规定。
对于虚假申报、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综上所述,《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提供了明确的操作程序和管理细节,确保以工代赈工作的科学、公正进行。
通过该细则的实施,可以更好地帮助受灾区民众恢复生产、改善生活,推动灾区恢复重建。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经研究,决定通过以工代赈项目来帮助困难群众脱贫。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范围以工代赈项目将覆盖贫困地区的困难群众,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城市困难家庭等。
二、项目内容1. 通过政府统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性的工作机会,帮助他们增加收入。
2. 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困难群众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3. 扶持创业,鼓励困难群众积极创业,提高生活质量。
三、资金保障1.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资金充足。
2. 探索多种资金筹措途径,吸引社会捐款和企业赞助等,扩大项目资金来源。
四、组织实施1. 设立以工代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各地项目的实施工作。
2. 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五、监督评估1.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合理。
以上方案经讨论,决定推动实施,希望通过以工代赈项目,帮助更多困难群众脱贫致富。
六、宣传推广1. 加强宣传,增强公众对以工代赈项目的认知和支持,扩大项目影响力。
2. 利用各类媒体和社交平台进行宣传,传播项目成果和帮助案例,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支持。
七、项目成效1.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优化项目方案,提高项目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2. 设立考核指标,对项目成效进行评估,实行绩效考核,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符合预期。
八、后续措施1. 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对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项目始终符合困难群众的需求。
2. 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可行的延伸项目,拓宽帮扶领域,促进更多人的脱贫致富。
综上所述,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已经批复通过,希望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将项目落到实处,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困境做出积极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实施第三章项目验收和指标入库第四章指标确认和交易第五章调剂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继续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在过渡期内(2022年-2025年),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各旗县(市、区)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指标需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安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在省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省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自治区原深度贫困旗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
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是在自治区范围内经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县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全区所有旗县(市、区),优先保障原贫困旗县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指标调剂。
2024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一、筹集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对象主要包括全自治区范围
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费。
二、筹集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方式主要采取项目收费的形
式进行。
即建设单位在开工报告时,预交10%的社会保障费作为建设工
程预收款项,之后按照项目进度分别在工程款支付的合同价款中委托扣收。
三、筹集比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比例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0.3%。
具体的筹集金额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合同价款来计算。
四、使用管理
1.社会保障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伤医疗费、失
业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等方面。
2.社会保障费的使用管理主要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负责,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由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具体的使用管理和发放。
五、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是否按时缴纳社会保障费,是否将社会保障费用于规定的领域,是否按照规定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人员等方面。
总结起来,202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明确的筹集对象、筹集方式、筹集比例、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和使用进行了确切的规定,从而保障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这对于维护建设工程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呼政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号)等精神,建立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一)建立完善责任体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地区内的欠薪案(事)件。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规划建设相应的联合清欠保障服务大厅。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项扶贫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三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如期实现,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本办法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各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各项扶贫有偿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的收回部分;地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用于扶持贫困旗县村嘎查集体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中央和自治区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要体现中央提出的“分级负责、以省(自治区)为主”和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到省(自治区)”的精神,资金投放要和扶贫攻坚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温饱问题的进度直接挂钩。
所有拨到自治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扶贫资金投放范围:国家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信贷扶贫资金和要求地方按比例配套的扶贫资金要严格用于国家确定的31个贫困旗县。
按照国家规定,地方用于区贫旗县的配套资金必须要达到中央投入的30%以上,这块资金由自治区承担50%。
盟市和旗县承担50%。
自治区确定的19个贫困旗县,由自治区和所在盟市共同筹集资金予以扶持。
盟市和旗县要按照自治区投入到区贫旗县的资金额度相应配套30%以上的扶贫资金。
第五条扶持对象:国家下拨、地方配套和自治区专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用于扶持国家和自治区贫困旗县内的贫困苏木乡镇、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
非贫困旗县中的贫困户由所在盟市、旗县负责扶持,同步解决。
在资金安排上,对贫困旗县内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境地区要予以倾斜;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要给予适当的照顾。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城镇居民、国有农牧林渔场(站)、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的救济户的解困救济不属于各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05•【字号】内政办发[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17号1997年3月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项扶贫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三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如期实现,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本办法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各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各项扶贫有偿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的收回部分;地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用于扶持贫困旗县村嘎查集体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中央和自治区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要体现中央提出的“分级负责、以省(自治区)为主”和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到省(自治区)”的精神,资金投放要和扶贫攻坚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温饱问题的进度直接挂钩。
所有拨到自治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扶贫资金投放范围:国家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信贷扶贫资金和要求地方按比例配套的扶贫资金要严格用于国家确定的31个贫困旗县。
按照国家规定,地方用于区贫旗县的配套资金必须要达到中央投入的30%以上,这块资金由自治区承担50%。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代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工代赈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工代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代赈工作。
第五条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工代赈项目申报材料;(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五)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第六条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代赈项目,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工代赈政策;(二)编制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三)组织实施工代赈项目;(四)监督管理工代赈项目资金;(五)收集整理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报告。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一)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工代赈项目申报材料;(二)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三)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四)县级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第八条工代赈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考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较多的地区;(二)优先考虑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三)优先考虑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收入的项目;(四)优先考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工代赈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二)项目单位定期向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三)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探析建国初期内蒙古的以工代赈政策
第22卷第:期呼伦贝尔学院学报N o.1V01.22丝三!圭2..旦一。
.一一一——丛璺尘生坠丛逝幽墨堂磬l田———————旦些址世丑壁虹基:盈监探析建国初期内蒙古的以工代赈政策邓金河(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O O oO)摘要:建国初期,中央政府逐渐确立了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救灾方针,初步建立防灾救灾体系。
内蒙古民政厅积极贯彻救灾方针,取得了很好效果,但到六十年代,以工代赈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经过调整,逐渐解决了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以工代赈的确立、实施过程的问题、解决三个方面阐述,以图为当今社会救济活动提供借鉴。
关键词:以工代赈;社会救济:利弊中图分类号:B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60l(2014)01.0028.03建国初期,内蒙古民政厅面对频繁的水旱灾害,采取了包括以工代赈在内的灾害救济措施。
以工代赈,即工赈,它属于赈济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单纯赈济,其特殊性在于赈济与建设的结合与统一,它是指赈济对象主要通过参加必要的社会公共工程的建设而获得钱物的一种特殊的赈济方式,与一般的赈济相比,以工代赈钱物的发放不是无偿的,它要求灾民或者贫民通过出工投劳来获得赈济。
…内蒙古民政厅在自然灾害救济款的发放使用上问题分为直接救济和以工代赈两种,以期望达到解决灾民生活困难又促进生产的目的:但由于全区受灾情况具体不一,各盟市政策设计、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出现了各种弊端。
后在民政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发放使用好救济款、安排落实灾区群众生活的紧急通知》后,混乱情况得到扭转。
一、以工代赈政策的确立建国初期,随着人民政权的稳固,政府部门职能不断得到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防灾救灾体系初步得到了建立。
1949年l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正式成立,内务部设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等部门,民政司和农村福利司部门负责救灾。
1949年12月19日政务院“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指出:“各级人民政府须组织生产救灾委员会,包括民政、财政、工会、农业、贸易、合作、卫生等部门及人民团体代表,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直接领导,务使工作进行领导集中,得到配合,增加效率。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以工代赈是指将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伤致残等原因无法从事工作的居民,通过提供适宜的工作岗位或其他工作机会,实现生活自立的一种救助方式。
为了确保以工代赈的顺利实施,制定一系列管理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选岗、补贴、培训等方面,探讨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的细则。
首先,在选岗方面,以工代赈管理应注重合理选岗。
通过调查和评估,确定贫困劳动力的实际能力和兴趣,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发挥他们的优势,以提高生产效益。
同时,应与地方政府、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方式,促使企业提供更多的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
其次,在补贴方面,以工代赈管理需要确保贫困劳动力在工作收入上得到合理的补贴。
一方面,可以根据劳动力的工作岗位和能力水平,确定相应的工资,确保他们的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定的生活补贴,用于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另外,在培训方面,以工代赈管理需要注重提高贫困劳动力的技能水平。
通过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培训项目,帮助他们掌握新的技能,提高工作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同时,可以与专业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其提供长期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岗位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
此外,以工代赈管理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要加强对贫困劳动力的管理和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足感。
此外,还可以建立贫困劳动力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需求,为后续的扶贫工作提供参考。
最后,在资金方面,以工代赈管理应确保项目资金的充足和稳定。
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通过预算安排或其他方式,保障以工代赈项目的顺利运行。
同时,可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增加项目的持续性和可扩展性。
总之,以工代赈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但要保证其实施效果,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第19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
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1—第五条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第六条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
有效改造中低产田。
(二)小型农田水利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
(三)草场建设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
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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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第19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
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1—第五条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第六条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
有效改造中低产田。
(二)小型农田水利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
(三)草场建设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
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
—2—(五)小流域治理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村容村貌。
(六)片区综合开发山、水、路、田、林、牧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林业示范经济林和苗木基地;护田林、护路林、速生丰产林;治理水土流失,封沙治沙、生态防护林和薪炭林。
抢救濒危物种,建设濒危物种种籽繁育基地和推广基地。
(八)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由国家发改委计提随计划下达。
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交通费等开支。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八条规划管理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自治区编制省级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五年规划。
第九条项目库和平台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库。
盟市、旗县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从进入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提取,凡没有进入项目库的不准列入年度计划。
以工代赈项目逐步实现科学规范、便捷精准管理。
使用“扶贫投资项目精准管理实时监测平台”(GIS网络平台),依据登陆IP网址,登陆名称、密码,逐级在线上报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核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档案归档程序。
—3—第五章计划管理第十条项目安排原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按照以工代赈投向,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原则,相关盟市、旗县按照原则选择和安排项目。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分配原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改委年度投资规模,根据贫困旗县人口数量、地方财力、贫困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测算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的年度理论投资规模,切块下达盟市,盟市再分解下达旗县,由旗县安排具体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程序旗县按照当年计划规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盟市发改部门批复实施方案,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程序以工代赈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项目由乡镇、苏木上报至旗县发展改革委,旗县和盟市发展改革委逐级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和GIS网络平台上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要件包括年度资金计划表、项目汇总表、项目建设表、项目备案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等。
—4—第十四条计划下达、执行和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以工代赈年度投资计划,在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至盟市发展改革委。
计划下达后,各地应当尽快做好自治区计划的分解落实与督促工作、组织施工。
在施工季节内,没有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工的,将进行调整。
对上年度下达的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未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的,视情节严重,核减或者不安排下一年度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
正式下达的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更改,由盟市发改委变更批复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配套和招投标国贫旗县原则不要求地方配套。
以工代赈项目不进行招投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五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第十六条投资补助范围和标准以工代赈资金仅限用于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和部分技工工资等,不允许预留不可预见费。
各地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一)基本农田田间工程建设补助每亩1200元。
(二)小型农田水利小型水利节水增效工程补助每亩1000元。
—5—(三)草场建设饲草料基地补助每亩1000元、棚圈建设补助每平方米300元。
青贮窖建设补助每立方米200元。
(四)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助50万元。
(五)小流域治理每平方公里补助40万元。
(六)片区综合治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治理定额补助500万元。
(七)林业示范林业示范建设按照以上投资标准,依据造林方式,由当地根据实际计算,工程包括育苗温室、推广繁育、节水灌溉、生态防护和抢救濒危物种等。
第十七条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
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管理方便、安全适用。
各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切实把好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审查关。
第十八条施工组织旗县级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及时组织开工建设。
施工单位向旗县发展改革委(局)提出开工申请,具备开工条件的下发开工通知,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凡列入施工计划的工程,不适宜群众参与且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必须坚持和完善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制,有效地监督工程质量和控制工期。
旗县发展改革委(局)和工程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吸收当地贫困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确保劳务报酬政策落到实—6—处。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当年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用工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一)验收程序及验收方法以工代赈项目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验收制。
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工程决算,收集整理提供验收的全部资料,写出竣工报告,向旗县发展改革委(局)申请验收。
旗县发展改革委(局)对所有项目逐个验收完毕后,写出验收总结报告,再向盟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抽验。
盟市对项目旗县实行重点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重点抽查项目不得少于项目总数的30%,盟市检查验收完毕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自治区对盟市、旗县验收采取推荐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推荐1—2个,随机抽查3—5个工程项目。
自治区验收后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验收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及质量、投资及使用、档案资料及图片、以工代赈项目标志碑牌设置和后期管理情况。
(三)必备资料工程竣工后,旗县发改委要按照“项目申报、审批、施工、验收”等阶段及时整理有关资料。
必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
(四)验收时间项目旗县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统一组织验收。
当年项目当年验收。
—7—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以工代赈资金按照“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和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实行财政统一报账制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财政部门先期拨付30%左右启动资金,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建设资金。
工程完成后,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审计部门验收签字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费用支出明细和各种有效支出凭证进行报账。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以工代赈项目中用于贫困群众的劳务报酬资金,各地建立由受益人、项目乡镇(苏木)负责人、旗县发展改革委(局)负责人等多级签字领取制度,确保劳务报酬足额用于贫困人口增收。
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预留以工代赈总资金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
—8—第二十四条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的;(二)未按照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三)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五)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的;(六)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的;(七)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八)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的;(九)用于扶持各部门经济实体的;(十)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的;(十一)用于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十二)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的;(十三)用于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的;(十四)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的;(十五)用于其他与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的;(十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七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五条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是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工代赈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以工代—9—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局)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必须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心系贫困群众。
、第八章以工代赈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七条旗县发展改革委(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立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以工代赈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本地以工代赈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挪用、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必须限期如数归还,并严肃追究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