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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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但是,股东减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发布条件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1. 我国证监会《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向我国证监会报备减持计划,并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减持。

2. 另外,根据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减持需要发布公告,并公开说明减持的原因、减持的数量和时间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在进行减持时,上市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发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要就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减持的方式等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需包括股东尊称、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目的、减持时间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减持情况。

2. 审计报告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发布减持公告前,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公告中披露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需要对减持计划的合规性和减持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减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3. 法律法规要求:减持公告需遵守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例如《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公告内容和公告时间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意义1. 保护投资者利益: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投资者了解股东的减持计划和原因,从而及时调整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减持公告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股东滥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3. 监督管理股东行为: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情况,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管理。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一、背景介绍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股东需遵守一系列减持要点,以确保减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要点,以便股东在进行减持操作时能够全面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规减持。

二、减持股份比例和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股东的减持比例和时间限制如下:1. 普通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 单个自然人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多个自然人减持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公司多个自然人股东连续6个月内减持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 法人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

- 非控股股东、非实际控制人的每12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的1%。

3. 减持的时间限制:- 自股东获得减持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 自股东获得减持资格之日起36个月内,每12个月内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

三、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股东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地了解减持行为。

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 减持股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情况。

2. 减持股东应在减持计划实施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备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情况。

3. 减持股东应及时公告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方式和减持时间等信息。

4. 减持股东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证券处置方式减持股东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1.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大宗交易方式。

3. 协议转让方式。

五、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特定股东定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一、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全文」xx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全文」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xx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xx〕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xx年1月9日起施行。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

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防止《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顶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方案。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主要涉及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股东减持计划,即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的减持计划,受到比例、期限等限制;二是董监高减持,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也受到比例、期限等限制。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股份减持需要遵守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减持比例限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股东减持计划和董监高减持都有减持比例的限制。

对于股东减持计划,单个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1%;对于董监高减持,个人和家庭成员一年内所减持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1%,机构一年内所减持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

减持期限要求:股东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限应当在6个月以上,具体期限由股东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也不得超过1年;董监高的减持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也不得超过1年。

减持方式和交易限制:股东减持可以选择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是减持的交易不得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对于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

公告披露要求:无论是股东减持计划还是董监高减持股份,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公告披露。

股东应当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向上市公司披露减持的计划,同时上市公司通过公告方式向市场披露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股东的减持比例等信息;董监高减持在减持之前及时履行相应的公告披露义务。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于非自然人持有的一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减持。

但对于特定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限制减持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可能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监管要求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股东和董监高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引言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是一种常见的股份减持方式。

大股东减持股份是指大股东以自己名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的股份减持行为。

在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受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大股东减持的背景与意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大股东减持的申报和披露要求以及减持后的法律责任。

2. 大股东减持的背景与意义大股东减持股份作为股东权益的一种行使方式,是一种常见的资本市场行为。

大股东减持的背景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需求:大股东可能需要筹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等目的,通过减持股份可以获得现金流。

2. 优化资本结构:有些大股东可能因为持股比例较高,导致股本结构不平衡,通过减持股份可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增加流通股份,提高股票的流动性。

3. 减少风险:大股东减持股份可以降低其在公司经营中所承担的风险,避免因公司经营不善而承担过大的损失。

4. 增强市场信心:适度的大股东减持可以释放市场流通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3. 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需要遵守股份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是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律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法律,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运作、监管等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对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2.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具体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大股东减持的申报和披露要求,以及减持方式、时间间隔等方面的限制。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和制度,明确了大股东减持股份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及信息披露规定归纳备注1: 既是5%以上股东, 又是企业董监高旳, 从严遵守。

波及持续增持和爬行增持旳, 请参看“爬行增持”有关简介。

备注2:限售股旳解限上市, 需在3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登记企业申请解限, 并在上市流通前3天公布提醒性公告, 详细请参照如下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新发行旳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中国结算深圳分企业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备注3:限售期间需要转让旳, 可参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版)第5.1.6条规定情形旳, 经该所同意豁免限售承诺旳, 可以进行转让;此外, 根据新闻报道, 限售股在锁定期转让旳通行做法是, 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在限售期内完毕资金交割, 待股权解禁后, 以大宗交易旳形式完毕所有交易手续,但仍存在法律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旳也许波及《上市企业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备注4: 上表中旳“日”均指交易日。

附: 波及旳法律法规规则《证券法》2023年第四十七条: 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企业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旳股东, 将其持有旳该企业旳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不过, 证券企业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旳,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旳, 股东有权规定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企业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旳, 股东有权为了企业旳利益以自己旳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旳规定执行旳, 负有责任旳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企业收购中,收购人持有旳被收购旳上市企业旳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毕后旳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分红控股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分红控股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分红后,控股股东减持受到一定的规则限制。

具体如下:
1. 信息披露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必须参照相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2. 二级市场减持限制:若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况,或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致行动人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要求。

3. 减持比例公告:如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公告。

综上所述,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控股股东在考虑减持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公司声誉和股价稳定。

同时,投资者也应关注相关公告,以便更好地理解市场动态和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1. 引言上市公司是指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大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高的股东。

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

然而,上市后的公司面临着诸多约束和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包括减持的定义、减持的法律依据、减持的限制和程序,以及减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2. 大股东减持的定义大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减少其在该公司持股比例的行为。

大股东减持的形式可以是减持股票、转让股权或其他方式。

3. 大股东减持的法律依据大股东减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股东在减持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行为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并且减持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

4. 大股东减持的限制和程序大股东减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程序的规定。

具体限制和程序如下:4.1 减持比例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股东在12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还需要提前30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减持计划。

4.2 减持的程序大股东在减持之前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减持计划,并且在减持开始前的5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减持开始后的每个交易日,大股东需要按照计划减持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在当日结束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减持情况。

5. 大股东减持可能产生的影响大股东减持的行为可能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股价影响当大股东减持时,市场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产生担忧,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下跌。

5.2 公众投资者保护大股东减持可能会导致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大股东减持进行了限制,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引言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约束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相关法律规定1. 上市公司法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董监高和大股东减持必须在公开市场进行,不得通过场外交易、特定交易等方式进行;董监高应当在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后的15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并在减持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大股东应当在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后的3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并在减持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

2. 证券法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内不得减持公司股票;董监高减持的数量应当按照规定比例控制,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大股东的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

3. 监管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还发布了一系列监管规定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计划、减持进度、减持数量等要及时向市场披露;减持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均有披露责任;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减持等。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下面通过一些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董监高任期内减持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任期内进行了股票减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对该董事长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和限制其减持行为。

案例二:大股东超过减持数量限制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减持过程中超过了自身持股总数的2%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一、背景介绍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和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减持股权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做详细介绍。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1、董事减持规定1.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1.1.1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1.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1.2.1 董事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1.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2.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2.1.1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2.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2.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2.2.1 监事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3.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3.1.1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3.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3.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3.2.1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3.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1、减持限售股份规定1.1 大股东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2、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2.1 大股东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本2、公司章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限售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受限制的股份。

3、信息披露: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4、董事: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由x 为大家提供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一、概述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平稳运行,监管部门对股东减持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要点,并对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解读。

二、减持的定义及背景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主动减少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套现、降低风险或者规避市场波动。

减持行为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因此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关的减持规定,以保护市场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三、减持的要点1. 减持股份的限制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以下限制:减持期限:一般情况下,减持期限为三个月。

减持比例:减持股份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一定比例,如5%。

减持方式:股东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得以其他方式减持。

2. 减持计划的要求减持计划的编制:股东在减持时应当制定减持计划,并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减持计划的公告:减持计划应当及时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减持计划的执行:减持计划应当按照公告的内容和时间进行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延期。

3. 减持信息的披露减持股东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减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减持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减持的方式、时间及价格;减持的目的和计划;减持后的持股情况。

四、新规解读最近,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减持规定,以下是对部分新规的解读:1. 强化信息披露:新规要求减持股东在披露减持信息中提供更多的细节,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2. 缩短减持期限:新规将减持期限由原来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以防止减持行为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

3. 限制减持方式:新规明确要求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限制了其他非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行为。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
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需及时公告,包括股东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原因、减持时间等信息。

2. 减持限制:具体减持限制规则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规定而异。

例如,中国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任何连续三个月内所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1%。

3. 缴纳减持款项:股东减持时需要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相应款项,以规避操纵市场的嫌疑。

4. 减持期限:根据证券市场规定,股东减持一般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例如中国A股市场规定,股东减持需在十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

5. 减持方式:股东减持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规定而异。

6. 法律责任:如果股东减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资者在进行股东减持前应仔细研究和了解相关规定,以免触犯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有关减持的规定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但投资者在进行减持操作时还是应尽量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合法合规。

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要点新规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要点新规1. 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减持规则也逐渐完善。

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少公司股份,有时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为了保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不断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并对减持事项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2. 减持的定义和种类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减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大宗交易减持: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少公司股份;转让减持: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减少持有股份的比例;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少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减持:股东与受让方达成协议,转让持股比例。

3. 股东减持的要点新规为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证监会对股东减持进行了一系列的要点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减持计划股东在减持前需编制减持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减持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减持起止时间:减持计划的起止时间应明确,不得超过36个月;减持方式:减持计划应明确减持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应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减持价格范围:减持计划应设定减持的价格范围,不得低于市场价;减持目的和原因:减持计划应阐明减持的目的和原因。

3.2 减持比例限制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股东的减持比例需满足以下限制条件: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在连续6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在连续12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

3.3 减持信息披露股东在减持过程中需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以下内容:减持计划:股东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进度:股东需按照减持计划逐日披露减持进度;减持原因:股东需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减持的原因;减持价格:股东需披露减持的价格。

3.4 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对于股东减持行为中的违规操作,监管机构将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不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超过减持比例限制;非法获取减持信息并进行内幕交易等。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原创版)目录1.适用对象2.减持规定3.特定股东减持限制4.大股东减持限制5.减持方式及比例限制正文一、适用对象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最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使用的对象包括:1.大股东(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减持,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2.特定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持股比例在大股东以外)减持;3.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二、减持规定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2.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3.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三、特定股东减持限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四、大股东减持限制1.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不得减持股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减持方式及比例限制1.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减持规则一、减持比例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以下比例限制:1.单个股东的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2.一年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二、减持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在计划进行减持时,应当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具体要求如下:1.减持计划应当包括减持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控股股东、大股东在计划减持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1%时,应当在减持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3.控股股东、大股东在计划减持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时,应当在减持前提前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减持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要求如下:1.在减持股份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在减持股份后,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减持的情况和原因。

四、减持后承诺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应当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或配股等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具体要求如下:1.控股股东、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不得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或配股等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2.控股股东、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应当继续履行其作出的与公司成长、发展相关的承诺。

五、违规惩戒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对于违反减持比例限制的,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2.对于未履行减持预披露要求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3.对于违反承诺的,将责令其履行承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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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特别说明鉴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较多,为方便股份减持相关各方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推动和促进股东合规减持,本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进行梳理汇编。

本汇编主要从上市公司股东的解禁申报条件、减持时点要求、减持股份限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列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供参考。

本汇编所提供的法律规则资料,旨在方便股东和相关各方查询、参考,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与发文机关发布的官方文本进行核对,并核实其时效性。

目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节选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节选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6)《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8)《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关于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2)《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5)《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 (18)《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节选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节选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3.8.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5%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4.2.23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二)拟出售的时间;(三)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如有);(四)减持原因;(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4.2.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相关规定。

4.3.6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应当关注限售股份的限售期限。

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对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在发行中所作出的承诺;(三)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三)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

.4.3.9 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二)本次出售股份的方式、数量、比例和起止日期;(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3.8.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2.1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2.1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2.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年度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或业绩快报计划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十二个月内增加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适用本指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4.2.2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2.24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二)拟出售的时间;(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四)减持原因;(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4.2.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数量、价格、比例和起止日期;(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且未按第4.2.23 条作出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2.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进一步转让计划等事项说明并予以公告:(一)转让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时;(二)转让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三)转让后首次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小于5%时;(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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