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和类型

合集下载

我国共有制度完善及问题

我国共有制度完善及问题

浅析我国共有制度的完善及问题摘要:本文通过对共有制度相关理论的阐述,揭示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并对《物权法》颁布前后我国对共有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反映出物权法对共有制度的完善,对其不完善之处也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共有制度;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任务,没有共有权,就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制度.共有问题是物权法解决物的归属问题的重要制度。

所以,在阐述我国对共有制度的完善之前,有必要对共有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作简要的概括.一、共有制度相关概念辨析(一)共有、共有权与所有权关系之界定对共有的定义,学者的表述不尽相同,有谓之”法律制度或法律状态”者①;有谓之”法律现象”者②;也有具体表述共有的表现形态者③。

但均在”所有权”范畴内讨论共有。

笔者赞成把共有看作一种区别于单一所有权的法律现象或状态,但对把共有仅仅局限于所有权的观点不敢苟同。

民法作为调整错综繁杂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共有所有权之外其他权利的情况也大可有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准共有”。

共有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为共有权,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由于”共有”这一概念比较模糊,可指共有关系,也可指共有的状态,因而,使用”共有权”这一概念来阐释共有制度更为准确。

(二)共有权的法律特征共有权的法律特征为:1,共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单一的主体不能构成共有权的主体,因此其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

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它的客体指的是同一财产,并且共有权是一个所有权,不是多个所有权的结合。

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具体包括共有人与非共有人的外部关系和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或是基于共同创造,或是共同经营、生活及继承,当共有的目的或意志不复存在时,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形成不同的单一所有权。

④二、《物权法》颁布前后我国法律对共有制度的规定之比较《物权法》对共有制度的详细规定不仅确立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共有的含义及种类方面。

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如果财产只归⼀个所有的,叫作单独所有。

如果归两⼈以上所有的,叫作共有。

根据共有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共同共有。

那么,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物的所有权。

其法律特征有:第⼀,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

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丧失这个前捉,共同共有就会解体。

第⼆,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就不能划分⾃⼰对财产的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应得的份额。

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的份额是⼀种潜在的份额。

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各个共有⼈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

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的特别约定,合伙⼈可以按⼀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是⼀种⼈⾝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关系,是⼀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同居住,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不是5个⼈。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产⽣活⽽产⽣⼏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顺序继承⼈)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商事组织——合伙

商事组织——合伙

看一个案例,回顾上节课的内容。

概述。

商事组织法:前面我们对国际商法进行了简要介绍,从今天开始,我们进入具体内容的学习,之前我们提到,国际商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两大类:商主体和商事交易活动。

对从事这项活动的人的资格有要求,对他们的具体行为有要求。

我们从调整商主体的法律说起。

也就是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特征:1、独立的经济组织,独立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

不是以其他人的名义2、以营利为目的,以获取利润并把利润分配给它的成员。

以营利为目的的不一定都是国际商法主体的商事组织。

律师事务所、医院不能说是商事组织。

3、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从事商业活动的都是商人。

是商人的组织表现形式。

只要从事这些活动,都是商人。

形式有很多种。

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大家要知道商事组织有哪几种基本的法律形式,他们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以及我国在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最开始从事商事活动的是个人和她的家庭,再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做生意,能从事的活动是很有限的,那就出现了另一种组织形式——合伙,大家一起来做生意,再发展到近现代,最后出现了公司。

所以我们商事组织法组要就讲三种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

不同的商事组织风险大小不同,并且从法律上来讲,税负不同。

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的时候,需要考虑商业组织的形式,,在法律方面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第一个是风险,有限还是无限。

有的人天生比较喜欢挑战,觉得风险大机会才大,富贵险中求,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有的人性格相对保守,喜欢稳扎稳打,只能接受有限责任。

、二个考虑的因素是税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公司的税负差异也比较大。

当然,此外还有内部运作的有效性,投资者的数目等。

不同的商事组织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和责任方式。

上节课我们提到。

一、个人独资企业先看一个案例,王某出资20万元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货物运输,应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00多万元。

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种现象。

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和国家,是同一社会上层建筑中的组成部分,由同一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

⏹它们都是统治阶级为巩固其统治而使用的有力工具,它们具有共同的阶级属性,担负着共同的历史使命。

法律和国家属于同一个历史范畴,在相同的历史阶段上产生、存在和发展,并最终在相同的历史条件下消亡。

法律与国家的一致性,决定两者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它。

们相互作用,谁也离不开谁(一)法律离不开国家,从属于国家。

(1)任何类型法律的产生和存在,都必须以与其相应类型的国家的产生与存在为前提。

法律既然是一种国家意志,离开国家便无从产生和表现,也无法存在。

(2)任何法律的实施,都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离开国家强制力,法律便形同虚设,失去效力。

(3)任何法律的性质都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便相应产生什么样性质的法律。

(二)国家也离不开法律。

(1)任何统治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都必须用法律来确认自己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表明国家的性质,确立国家制度,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固定化。

同时,要用法律来确立各种国家机关,规定其地位、职权、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

只有这样,统治阶级才能组织起严密的国家机构体系,使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为自己的统治服务。

所以法律首先是统治阶级使自己组织成为统治阶级所必须的。

(2)由于法律是以国家名义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强制人们服从统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的特殊作用,因此统治阶级需要用法律将国家权力具体化、普遍化、经常化,从而顺利地实现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和管理,处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

所以,法律又是实现国家权力所必需。

(3)法律还是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

这是因为:法律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与友邻阶级的同盟关系,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建立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从而为国家的巩固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法律对于镇压叛国行为,巩固国防,维护国家主权,动员人们抵御外部侵略,调整对外关系,处理外部事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而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为国家的巩固和完善提供了外部条件;当国家制度中的某些环节已不适应变化了的经济、政治的需要而与现实发生矛盾时,法律也是处理这一矛盾,解决国家制度的缺陷,从而完善国家制度使之适应新情况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共有房屋的属性及其权属登记

共有房屋的属性及其权属登记

中国房地产!""#$%&’房地产行政管理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管建平当前在城市房屋权属和房屋拆迁管理中,对共有房屋的处理是一个热点和难点,因此认识和把握共有房屋的内涵,十分必要。

一$共有房屋的基本概念根据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权,但一个物权同时由数人享有,则无不可。

所谓共有指的就是一个物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的状态。

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物权。

房屋所有权的分割,有量的分割和质的分割;将一个所有权分为几份,几个主体各有一份,是为所有权的量的分割;将一个所有权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权能()有占有、使用权能,*有收益、处分权能+是为所有权的质的分割。

前者的形态为按份共有。

既不表现为量又不表现为质的所有权联合体为共同共有。

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时就称为共有。

共有并不是有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为同一个权利主体。

房屋共有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同一房屋,这种同一房屋可以是单一性的,如一间房屋、一套房屋,也可以是复合性的,如几间或整幢房。

但不管是单一性或是复合性,房屋共有人都是将其作为一个联合体享有所有权,而不能去把该项房屋进行分割,否则也就不能形成共有关系了。

房屋的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

二$房屋共同共有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项房屋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

这种物权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房屋权利的非排他性。

共同共有的两个主体对同一房屋享有共同的用益权与处分权,每个人在使用房屋时都不能排斥他人的使用。

第二,房屋权利的模糊性。

共同共有的每个主体对共同共有房屋的权利不分份额,财产归属界定不明,就共有人内部而言是模糊的。

第三,基于房屋的共有关系而发生。

共同共有房屋的产生基于一定的房屋之共有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同的合伙关系等,正是一定的房屋之共有,才导致了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

共有和公有的区别

共有和公有的区别

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公有财产权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不同的,表现在:第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公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公有的财产则属于某一集体组织所有。第二,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往往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财产。所以,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但是,公民退出或加入共有组织(如合伙),就会对共有财产发生影响。
浅析共有及其与公有的区别
2012-2-22 10:24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要: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关键词:共有 公有 区别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人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Hale Waihona Puke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试论建筑物共用部分涉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的

试论建筑物共用部分涉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的

试论建筑物共用部分涉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的竞合天元律师事务所陈雷笔者日前代理了一起因拆改高层建筑承重墙而引起的相邻损害纠纷集团诉讼的二审,并最终获得胜诉,本案的基本事实及诉讼过程如下:北京市某住宅小区32号楼的7~25层居民住宅,居民入住已超过10年。

1~6层原设计为商业用房,一直空置。

最近,A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1~6层后,拟将其改为民用住宅,规划管理部门以在该楼原规划许可证上批注的形式将1~6层的使用性质由商业用房改为民用住宅。

为了将1~6层改造成民用住宅,A公司准备在1~6层的承重墙上开凿门窗40余个,并委托该楼的原设计单位对其施工方案进行了重新设计。

2002年7月,A公司开始在承重墙上多处开凿门窗,并切断多处钢筋,使承重墙遭受严重破坏。

该事件导致了居住于该楼7~25层居民(以下简称“楼上居民”)的严重恐慌,并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楼上居民于2002年11月4日集体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判决驳回了楼上居民的诉讼请求。

楼上居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笔者代理楼上居民进行了本案的二审诉讼。

二审法院经慎重审理,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在承重墙上开凿门窗,楼上居民最终获得胜诉。

在本案二审的代理过程中,笔者除了就A公司改造工程的行政审批方面的漏洞以及其施工方案对该楼整体结构所造成的安全隐患等方面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外,还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提出了承重墙属于该楼全体居民共有,A公司开凿承重墙必须取得该楼全体居民同意的代理意见。

鉴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目前我国民事立法中还是一个空白,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直接采纳笔者的上述观点,而是从行政审批及相邻关系的角度阐述判决的理由。

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我国民法典尚未出台,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还停留在法律草案阶段,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民法理论界已经是相当成熟和完善的理论,并且在建设部的一系列规章中有所体现,立法的滞后不应导致司法的滞后,司法工作理应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以便妥善地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盈利性的结构,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最初是出现在巴比伦的共耕制度。

在《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某人按合伙的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在神的面前平分”正是合伙本质的体现。

今天,合伙企业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并列成为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最初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有关合伙制度,后来随着市场主体地位的发展,在1997年专门制定实施了《合伙企业法》,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同时,国外合伙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这些都需要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

2006年4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

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主要是结合新法的内容给大家介绍本章内容。

一、合伙企业(partnership)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基本特征:二人以上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至少一个以上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从本质上说属于人合性质,即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

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的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

所以企业的建立需要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没有合伙协议就没有合伙企业的存在。

(2)两人以上共同投资,且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实践中各种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各有不同,但是其中必须要有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合伙企业的团体人格和个人人格是密切联系的,企业的债务归根结底是合伙人的债务。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

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39讲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所有权类型、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共有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39讲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所有权类型、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共有

第二节所有权制度【考点1】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熟悉)(P188)一、所有权的特征(2020年调整)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所有权是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类型。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所有人具备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

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于一身。

但又不是这四项权能在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性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了所有人自由支配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权利的概括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者永久性。

即法律并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民事主体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须为其设定存续期限。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权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权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又是暂时和有条件的,所有权之上的限制或者负担一旦消除,分离出去的权能即回复原位,所有权即可回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的这种弹力性,有利于财产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以实现物尽其用。

二、所有权的权能(2020年调整)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对所有权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或者被概括性地描述为“随意处分”,或者被明确划分为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考点2】所有权类型(熟悉)(P189)1.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体所有权(2020年新增)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④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八章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1、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2、按份共有的特征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

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

如甲与乙为农地用水共同出资建一个水井,两人按出资比例确定其应有份额。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内部关系研究

按份共有内部关系研究
定, 只 有 在 共 有 人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时 才按 应 有 部 分 划 分 权 利 义 务 。 关键词 : 按份共有 ; 应有部分 ; 处分 ; 共 同管 理
中 图分 类号 : D 9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2 0 9 5 — 7 3 2 7 ( 2 0 1 4 ) 一 0 l 一 0 1 2 7 — 0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有物 的任何 部 分 而 不是 局 限在 共 有 物 的某 一具 体 部 分 , 也 不是 就 某一 具 体 部 分 单 独 享 有 所 有权 ; 第六 。 按 份 共 有 关 系 不 仅包 括各 共 有 人 之 间 的 内 部关 系还 包 括 各 共 有人 与 第 三人 发 生 的外 部 关 系 : 第七 , 按份 共 有 区别 于 单 独所 有 , 各 共 有 人 行 使 权 利 不 得 不受 限制 , 但 各 共 有 人在 无 特别 约 定 和 因共 有 物之 属 性不 得 分 割之 外 . 可 以 随时请 求 分 割共有 物 , 以结束 共有 关 系 。


按 份 共 有 制 度 概 述
按 份共 有 。 又 称分 别 共 有 、 通 常共 有 , 是 共有 的基 本 类 型之 一 。杨 立 新 教授 认 为 “ 按 份 共有 是 指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的 权 利 主体 , 对 同 一项 财 产 按 照 应 有 部 分 , 共 同 享 有权 利 和分 担义 务 的共有 关 系 ”[ 1 1 。 按 份 共有作 为共 有 的 基本类型之一 。 其 在具 备 共 有 的一 般 特征 之外 , 还 拥 有 自己独 特 的法 律特 征 。第 一 , 按 份 共有 的主 体 须为 两 人 或 两人 以上 , 称 之 为共 有 人 ; 第二 , 按份 共 有 的 客体 须 为 物, 称 之 为共 有 物 ; 第三 , 按份 共 有 中各 共 有人 按 其 份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制度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1.人对物的权利。

2.人对人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二、所有权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所有权作不同的划分。

1.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这是根据所有权客体的不同对所有权所做的分类。

2.单一所有权与多数人所有权这是根据所有权人数量的不同对所有权进行的分类。

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对所有权进行的划分。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权能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所有物为管领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事实权能,往往是行使其他权能的前提与基础。

(二)使用权能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三)收益权能指收取由原物出产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与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等。

(四)处分权能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与法律上的处分权能。

前者指对物进行实质的变形、改造、毁损等物理性的事实行为,后者指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者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二、所有权的限制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GP、LP、LLP、LLLP

GP、LP、LLP、LLLP

(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隐名合伙类似。

三、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英文名称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对自己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须向专门机关注册;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三是合伙人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自己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合伙人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它以有限合伙为基础,但所有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是一种较为新颖的非公司型企业。

目前,调整LLLP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备,但其在实现企业集中经营和为合伙人提供特别保护等方面,具有普通的有限合伙和公司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从以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概念和基本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四种组织形式同属合伙范畴,既有相同之处,又各有不同。

(一)相同之处。

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

四种合伙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营业共同体,有着共同的前提,即合伙人就出资、经营、利润分享、入伙、退伙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虽然都是由合伙人组成的营业共同体,可以单独起商号(字号),但一般均被视为自然人的联合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合伙财产被视为合伙人共同所有,但同时也被视为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即合伙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

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组织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征就是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不管采取哪一种合伙形式,合伙组织的任何一项债务,总是要有至少一个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物权法】第七章

【物权法】第七章

1.权利义务由法律或者约定确定 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3.行使权利应当协商一致 4.共有财产状况保持义务 5.费用平均分担 6.债务连带负担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

共同共有人的义务
1.共同的使用收益权 2.共有财产的部分处分权 3.物上追及权 4.设置共有物物上权的权利 5.代表权 6.管理权 7.优先购买权


对第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关系终止和共有物分割
分割按份共有财产的请求权 按份共有关系的消灭 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概述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 现代民法所使用的共同共有,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 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 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1.共有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 2.共有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

1.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 2.虽有约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4.造成损害的赔偿


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
1.遵守法律的原则 2.遵守约定的原则 3.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 4.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
第四节 准共有



准共有概述
准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 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 • 法律特征: 1.准共有的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2.准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3.准共有优先适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 准共有的分类 1.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2.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3.特许物权的准共有 4.知识产权准共有

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

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

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共有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物权法》对共有制度的规定在第八章中,共有13个条文,与《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相比较,《物权法》在许多方面都予以了改进和完善,更有利于操作和对物权的保护,笔者就此做一简单阐述。

一、对共有概念的理解(一)共有的含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主体称为共有人,共同拥有的标的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这种特殊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的基本物权原则,共有权也是单独的物权,并不是在一项财产上的两个以上所有权。

(二)共有与公有的区别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能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2、公有财产已脱离各个公有组织的成员而存在,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其主体是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集体财产属于某一集体组织所有,任何个人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主体。

而共有财产则未脱离各共有人,实践中大多数为公民个人。

3、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不会对公有财产产生影响,但共有人的退出或加入则会对共有财产产生重大影响。

共有的发生,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原因,即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数人共同购买一房,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几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某一份财产。

(三)共有的法律特征从对上述共有制度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可以得出共有的以下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的多数性,即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二是客体的统一性和特定行,即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物,共有物是特定的财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除非出现法定的情形,这一点会在本文的后半部分论述。

三是内容的复杂性和共通性,首先,因为主体的多数性的特点,使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因为共有关系的不同而不同,二是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制约和影响着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

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

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如果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都只有⼀⼈的话,叫作共同诉讼。

如果双⽅当事⼈有⼀⽅是两⼈以上的,叫作共同诉讼,参加诉讼的⼈叫作共同诉讼⼈。

那么,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两⼈(含两⼈)以上的诉讼。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都只有⼀⼈。

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或双⽅均为两⼈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事件处理上作出⽭盾的判决。

分类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为两⼈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者双⽅为两⼈以上,诉讼标的是同⼀的,法院必须合⼀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的在于防⽌⽭盾判决。

特征相对于与原告和被告为⼀对⼀的诉讼⽽⾔,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或双⽅为两⼈以上。

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或双⽅为两⼈以上的当事⼈在同⼀诉讼程序中进⾏诉讼。

只有当⼀⽅或双⽅为两⼈以上的当事⼈在同⼀诉讼程序中进⾏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类型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必须合⼀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必须⼀同起诉或应诉当事⼈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

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既可⼀同起诉或应诉,⼜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旦选择⼀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合伙创业,但很多人对于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性质仍然存在疑问。

本文从合伙的定义、特征和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性质。

一、合伙的定义和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约定,在共同的经营管理下,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从定义上来看,合伙是指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协作关系,而不是法人实体。

因此,有些人认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性质。

但实际上,合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合伙拥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组建必须有明确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合伙财产分为合伙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种类型。

合伙财产是指所有合伙人出资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属于合伙的独立财产。

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所拥有的财产。

一个合伙可以拥有多种财产形式,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这些财产均属于合伙的独立财产。

2. 合伙有相对独立的内部管理机构合伙必须制定有关经营管理的规定,并且有相对独立的内部管理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财务部等。

合伙经营管理的规定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决定并签署合同进行约束。

此外,合伙可以雇佣员工,拥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权,可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

3. 合伙可以独立承担诉讼权利和义务合伙可以独立承担诉讼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因在合伙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引起的诉讼,一般应由合伙代表诉讼。

但是,如果合伙人之间存在分歧或者利益均摊等情况,合伙人也可以在代表合伙前往法院起诉或者被起诉,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在我国民法典中被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也得到了相应的确认。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合伙可以在经济利益分配方面自行约定,也可以按出资比例等进行利益分配。

另外,合伙可以开展经济活动,合伙的投资、协作、贸易等行为均可以由合伙代表行使。

在税收方面,合伙可以根据出资比例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可以避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双重征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这样一个定义,能够较好地揭示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的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充要条件,始能发生。

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象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

只是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者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承担义务。

第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基于共有物而设定的权利,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权利人,该权利为连带权利。

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债务,亦为连带债务,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连带债务人。

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

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以上继承人依法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