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1. 什么是婚姻法?2. 婚姻法的主要功能是什么?3. 婚姻在法律上有哪些基本要素?4. 离婚是指什么?5. 婚姻法中对离婚的条件有哪些规定?6. 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度?7.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8. 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何规定?9.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10. 在婚姻法中,对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二、婚姻家庭法简答题答案1. 婚姻法是指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婚姻、维护家庭稳定。
2. 婚姻法的主要功能包括:确立婚姻的法律地位和婚姻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规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等。
3. 婚姻在法律上的基本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婚意愿;合法婚姻年龄;无婚姻关系或离婚关系;无近亲婚姻等。
4. 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解除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5. 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有多种规定,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通奸;分居满一定期限等。
离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满足其中一项或多项条件。
6.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制度。
根据婚姻法,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两种形式。
7. 婚姻法通过多项规定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包括: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益;确立妇女和儿童的财产权利等。
8.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物理、心理、经济等方式的侵害行为。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保护受暴力侵害者的权益。
9.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原则为公平合理原则,即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10. 在婚姻法中,对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子女得到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有关抚养权的争议。
由于本文属于婚姻家庭法的简答题及答案,不具有明显的章节划分,因此不设小节。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在研究《婚姻家庭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1. 婚姻的基本要素: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基本要素包
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双方并达到法定婚龄、无近亲关系等。
了解这
些基本要素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婚姻的性质和条件。
2. 婚姻的解除:《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的解除方式,包括
离婚、宣告无效等。
研究了这些解除方式后,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何
种情况下婚姻可以被解除,从而引发对婚姻制度和婚姻关系的思考。
3. 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婚姻关系中,家庭财产的处理是一个重
要的问题。
《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等进行了明确
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平衡家庭财产关
系非常重要。
4. 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也关注了子女的抚养问题。
我们
在研究中了解到,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也有权利与对方商定抚
养方式。
这对于了解婚姻中的父母角色和子女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5. 暴力家庭成员保护:《婚姻法》也规定了对暴力家庭成员的
保护措施,包括可申请动态保护令和紧急庇护等。
了解这些保护措
施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保障一方成员的安全非常重要。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婚姻制度、家庭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自己的
婚姻和家庭事务,也能够帮助我们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婚姻家庭法学习感想

人们常说“家和万事兴”, 由这句话我们就可以体会家庭稳定的重要性。
这一学期我们学习了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在学习的过程中更是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一个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性, 它不仅仅对当事人双方有益更重要的是一个小家庭的稳定会带来两个大家庭的幸福, 甚至还会促进我们整个社会的安定与繁荣。
通过这一学期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 改变了我以往对家庭的许多观念。
我曾今认为结婚或者离婚都是两个人的事情, 只要自己愿意就好, 但是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 我深刻的体会到一个家庭存在的社会意义。
这让我对家庭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将来对待婚姻选择时有了更为慎重的考虑。
我想这正是这门课的最大意义所在, 记得老师曾经讲过我们这门课不需要大家记很多的笔记, 不需要我们死死地背完课本上的东西, 要得只是我们对于婚姻家庭的一个更为全面清醒的认识。
我想这真的是我们当代大学生所缺少的一些很重要的东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们的价值观趋向多元化;再加上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思想的传人, 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受到极大地冲击. 当代大学生婚姻家庭观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
许多大学生都抱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 盲目的把对金钱的追求附加在婚姻上;有一些学生则对婚姻的观念很单薄, 以至于经常会发生一些婚姻家庭的悲剧。
因此,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的重要性。
当我们拥有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时, 我们才能很好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以维护我们小家的的稳定, 从而才有更多的精力来投入事业中去。
因此, 拥有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仅仅是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要求, 更是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的深刻要求。
同时, 通过老师的讲述和大量的实际案例, 我们不难发现在实际生活中其实存在有许多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
虽然通过不断的修订, 我们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不断的健全。
对于人权的保障, 一夫一妻制的维护, 民族婚姻家庭立法和外婚姻家庭立法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 婚姻家庭法。国开形考答案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 婚姻家庭法。
国开形考答案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在摩尔根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中,普那路亚群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在亚血缘群婚制时期,两性关系是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中,以男子为中心。
一夫一妻制是在对偶婚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私有制的出现。
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我国婚姻法中多数是强制性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而财产关系则包括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调整。
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它强调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保障了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也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我国封建社会按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行分类,将亲属分为宗亲、血亲。
宗亲包括妻族、本宗男子,而血亲则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
按古代宗法等级制度所作的亲属分类中,宗亲不包括妻族,只包括本宗男子,这是因为在宗法制度下,女性的地位较低,不被视为宗亲。
当代许多国家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这种分类方法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亲属关系,更加科学合理。
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与自己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祖父母、___、姑妈、表兄弟姊妹等。
这种计算方法在现代已经不再使用。
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姻亲的具体种类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
这些人之间的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调整。
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属于直系拟制血亲,而是属于旁系拟制血亲。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会因为父母死亡和子女成年而消失,相反,它们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不能人为地解除的,它是一种天然的亲缘关系,与生俱来。
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___祖父、姑妈、表兄弟姊妹等,而侄孙、侄孙女则属于旁系血亲的后代。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婚姻家庭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教案旨在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适用,以及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通过深入理解和学习婚姻家庭法,能够增进人们对婚姻家庭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意义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1.2 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介绍婚姻家庭法的起源和发展,包括法律的演变和制定背景。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1 自愿原则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应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强制性婚姻。
2.2 平等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分配。
2.3 保护原则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4 亲情原则强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亲情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和团结。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法律适用3.1 结婚登记管理介绍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3.2 夫妻财产制度解释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包括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债务的划分和处理。
3.3 子女抚养与教育阐述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义务、权利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4.1 婚前协议和财产保护介绍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婚姻中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4.2 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援助阐述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定义、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
4.3 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详细介绍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和法律效力。
第五章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案例5.1 争议解决实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以实际案例为例,剖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式。
5.2 争议解决实例:子女抚养权纠纷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解析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法。
5.3 争议解决实例:家庭暴力纠纷案针对家庭暴力纠纷案例,探讨法律援助和保护令的作用和程序。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确保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凸显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以下将详细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基本原则,即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歧视或压迫的行为。
平等原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核心精神,强调了夫妻之间平等相待,共同建设家庭的重要性。
此外,平等原则也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应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对待子女,确保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二,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即夫妻关系应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强迫或强制进入婚姻关系。
这一原则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夫妻关系的解散上,即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另一方不得阻止或无理由拖延。
第三,自主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自主原则,即婚姻家庭关系的管理和调整应由夫妻成员自主决策和协商解决。
这一原则强调了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禁止任何第三方干涉夫妻之间的事务。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主选择家庭的生活方式、教育子女的方式以及财产分配的方式等。
第四,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保障了夫妻关系的安定和和谐,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
在父母子女关系中,法律保护了子女的利益和权利,确保他们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第五,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中的责任原则指的是夫妻、父母对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夫妻间应互相承担相互敬重、信任、关爱、支持和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父母应承担相应的养育子女的责任,提供充足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发展。
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收养关系图
权利
养父母
收养人
送养人
收养行为
生子女
义务
养子女
被收养人
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的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8条 3、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第14条 4、收养成年人:血亲之间的收养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5、隔代收养
一、 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 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 制和非法干涉。 (2)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 人,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2)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 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 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干涉、阻挠他人婚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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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和演变 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3.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第二讲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 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2条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6条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收养法第8条:只能收养1名 收养法第10条:共同收养 40岁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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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坚持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掌握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以及其演进过程。
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9、1单选】、【08、1单选、多选】、【07、10多选】、【06、10单选】、【05、10单选、多选】、【04、10多选】、【03、10名词解释】、【02、10多选、名词解释】。
串讲内容: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其含义(名词解释、多选、简答,考查频率一般)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其有如下三层含义:(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02年10月名词解释)其有如下在层含义:(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名词解释,考查频率一般)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的属性(单选、多选、简答,考查频率较高)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
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上述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婚姻家庭是不可能出现于人类社会的。
我们应当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和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
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
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单选、多选,考查频率很高)(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
6、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考查频率较高)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亦称亚血缘群婚)。
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普那路亚群婚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
对偶婚制系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可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过去在群婚制下只能判明谁是子女的生母,对偶婚制下谁是子女的生父一般说来也是可以判明的了。
(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剩余生产物的出现,私有经济的因素在氏族内部不断增长,男子成为畜群等新的财富的掌管者。
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
父系氏族制确立后,在父系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拥有一定私有财产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一般说来,古代的即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主要特征为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专制等。
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削弱,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已渐趋平等。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
(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发展方向来看,它是从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渡。
8、古代罗马的亲属法(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考查频率较高)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
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
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设有婚约制度。
订婚须出于父命,婚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婚约男与婚约女在订婚后两年内不结婚的,婚约即行废止。
婚姻的种类有两种:一是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二是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三种,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则是以一定事实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间的经过(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
至于万民法婚姻,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依当事人的合意而成婚。
罗马亲属法还对法定婚龄、禁婚亲和其他婚姻障碍等,作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关于婚姻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
离婚的方式有三: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这种离婚方式至帝国时代后期已被废除;二是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
11、我国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的重点 (简答题,多选题,考察频率一般)第一,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我国基本法中率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从而集中地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
第五,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些是直接规定的,有些规定是同其他法律相衔接的。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掌握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认识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及其具体表现;重点掌握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9、1单选】、【06、10单选、多选】、【05、10单选、多选】、【04、10单选、多选、名词解释】、【03、10单选】、【02、10单选、名词解释】。
串讲内容: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名词解释,考查频率较高)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选择,考试频率一般)(1)调整对象的范围就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
在特定的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①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
例如:著作权、发明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主体的创造性的劳动而取得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基于人格而享有的;这些均与亲属身份无关。
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权则以主体间的特定亲属身份为其发生前提,如配偶权、亲权等。
②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前者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后者反映的则是商品经济(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参与者不以具有亲属身份为前提,包括一切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只有极少数的例外情形。
3、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多选、简答,考查频率一般)(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多种题型,出现频率较高)(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