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所内部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律师、工作人员及实习律师。
第三条本所内部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律师职业道德,确保法律服务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本所业务的发展、规划及实施。
第七条本所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本所财务的预算、决算及监督。
第三章律师执业规范第八条律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应尊重同行,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十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本所实行收案结案管理制度,对收案、结案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所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本所实行费用报销制度,律师和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销费用。
第十八条本所实行工资发放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九条本所实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律师和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本所实行考核制度,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所内部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所内部规章制度的律师,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合伙人资格。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依法组织专业服务的机构,依法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法律顾问等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其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组织业务,保证律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保证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利益一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注册设立,并按照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适的业务部门,专门负责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人员,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事务所内律师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合理的分工机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记录律师的执业情况和专业成绩。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质量评价制度,评估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记录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和业绩。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律师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执业自由。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和推广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合理的宣传和推广策略。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宣传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律师”)的工作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客户权益。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律师专业行为规范以及行业惯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部所有律师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专业道德
律师应当秉持公正、廉洁、勇于维护正义的职业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以客户的利益为首要目标,并保护客户的隐私,维护客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律研究
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独立性原则
律师应当保持独立性原则,不受他人干预和操控。
律师不得与客户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有利益关联,尽心尽职地代理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
第六条行政管理
第七条人事管理
第八条财务管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会议规定
第十一条工作时间和考勤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纠纷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违纪与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以上是一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的示范,供参考使用。
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大全(最新)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简洁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大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内部管理结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七条合伙人、合作人会议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人、合作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
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篇1】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批准财务开支;(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应保持仪表大方,衣着整齐,待人接物应讲文明礼貌,凡遇办公场所的客人应主动应答询问。
二、办公场所不准悬挂衣物,乱扔杂物,乱弹烟灰,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美观。
三、上班时间不得串门闲聊,打瞌睡,不能在电脑上进行影音娱乐、玩游戏。
四、私人事务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
五、不准泄露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或打听与本人无关的他人收入情况。
六、全体员工必须相互关心,团结相处,不得做有损律师事务所形象与声誉的事。
七、员工在临时离开办公室或到食堂用餐时,须关好房门,以防丢失物品。
八、全体员工在下班离开办公室前须关闭所有电源开关,并关好门窗。
律所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所管理,维护律所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全体员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律所办公室是律所对外展示的重要窗口,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一个整洁、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办公环境管理第四条办公室保持整洁、明亮,办公桌、文件柜等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桌面、地面清洁。
第五条办公室内禁止吸烟、饮酒,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堆放杂物,确保办公环境整洁。
第六条办公室内禁止大声喧哗、嬉戏打闹,保持安静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办公室内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特殊情况需请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员工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律所及客户机密信息。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应认真负责,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一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律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仪容仪表第十二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佩戴工牌。
第十三条女员工应化淡妆,不佩戴浓艳的首饰,不涂指甲油。
第十四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吃零食、嚼口香糖,不得在办公区域内用餐。
第五章通讯设备使用第十五条办公室内电话、传真、复印机等通讯设备应合理使用,不得浪费。
第十六条通话时应注意礼貌,不得在电话中大声喧哗、讲脏话。
第十七条传真、复印文件时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律所及客户信息。
第六章安全保卫第十八条办公室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
第十九条办公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办公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律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所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律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律所及客户利益。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律所良好形象。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所工作时间。
1. 律所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6:00,中
午12:00至1:00为午休时间。
2.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律所不对外办公。
第二条,律师执业行为。
1.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
2. 律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三条,律所内部管理。
1. 律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存在
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2.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确保律所正常高效运转。
第四条,律所财务管理。
1.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律所财务应当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第五条,律所安全保密。
1.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保障律所内部信息的安全。
2. 律所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
第六条,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的行为,律所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解聘等。
2.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律所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上为律所规章制度,凡在律所工作的律师及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律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名称为:XX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本所依法开展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五条本所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所设合伙人、主任、副主任、律师、行政人员等岗位。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负责本所的决策,决定本所的发展方向、重大业务、财务管理等问题。
第八条主任负责本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的决策。
第九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律师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开展律师业务。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负责本所的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各类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十四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事实。
第十五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注重团队合作,相互支持,共同维护本所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本所收入包括律师费、代收代付费用等,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培训等。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核算,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定期审查本所的财务状况,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第五章人事管理第二十条本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所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当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福利待遇第二十四条本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本所设立年终奖、业务奖等,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所关心员工成长,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律师职业的职业道德,本事务所依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事务所所有律师,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规定,同时遵守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并公布工作时间、职责范围、管理制度以及激励和考核机制等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定期召开律师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业务技巧。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重视保密工作,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和法律事务机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水平。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职责范围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由所长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委托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因私接私活,不得向被代理的当事人索取财物。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律师事务所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案件管理等各方面。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激励和考核机制,激励律师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实习制度,对律师实习生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制度,确保律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报表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四章保密工作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客户的隐私和法律事务机密。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尊重客户的隐私,不得擅自泄露与客户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客户的法律文件和材料,防止丢失和泄露。
第五章员工培训和发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水平。
律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律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结构律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内设各部门,包括业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
各部门设立负责人一名,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业务管理1.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方案,并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 律师应当按时出庭,积极参加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文件,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五条财务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2. 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开具正规发票,并及时上缴律师事务所。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第六条人力资源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等。
2. 律师应当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关心律师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
第七条信息化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
2. 律师应当熟练掌握信息技术,合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
第八条知识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知识管理制度,积累和共享律师业务知识和经验。
2. 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知识管理,向他人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3. 律师事务所应当鼓励律师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等,提升律师事务所在行业内的知名度。
第九条保密管理1.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
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
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
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
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四上午为学习日。
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
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二)须经所主任批准;(三)履行登记手续;(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
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
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2024年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模版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及相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本所特此制定并实施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在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方面,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所有收费事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向委托人出具由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
律师个人严禁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框架内,综合考虑业务标的规模、所需时间、案件复杂程度及律师等级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
五、对于法律咨询服务,本所一般采取计时收费方式,具体依据服务时长确定费用。
六、对于聘请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委托,通常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模式,且在处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额外收费。
七、在办理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或涉及特定领域的业务时,本所将确保收费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最高限额。
八、对于异地委托业务,本所仍按照既定收费标准执行,但食宿、交通等额外支出将由委托方另行承担或报销。
九、本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将凭据相关报销单据向委托人申请报销。
十、本所在办理业务时,可视情况预收费用。
待业务办结后,将根据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同时,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
十一、针对以下情况,本所将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1. 涉及国家利益且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2. 当事人遭受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3.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的具体决定由本所主任负责。
十二、若因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案件中止,且委托人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时,本所将根据案件实际投入情况,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若当事人对本所收费存在异议,本所将积极与其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提出申诉。
十四、本所将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树立律师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所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规范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
第六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监督业务开展情况。
第七条本所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三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第八条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律师应当保守执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维护同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二)担任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等法律顾问;(三)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充分了解当事人需求,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执业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四)勤勉敬业,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本所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本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透明、合规。
第十七条本所设立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职责,加强财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共五则)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共五则)第一篇: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xxxx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1、招聘方式、原则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
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
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
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
员工由于未办理手续给事务所带来的损失,事务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作息时间制度1、行政系统:行政后勤部、财务部、xxxx: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
2024年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根据《____律师法》及相关部颁规章与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规定,制定以下规则: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在客户授权下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据相关规定获取报酬。
所有律师从客户处获得的报酬均应计入本所业务收入。
客户有权指定律师,(但若指定律师对该法律事务不熟悉,该律师应推荐本所熟悉该业务的律师)。
律师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客户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得接受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得接受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客户的委托。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同一事务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接受委托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期间,应尽职尽责,以热情、勤勉、诚实、信用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法律援助,尽力满足客户的合法需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有义务为客户保守机密信息。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如需终止,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客户的所有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循以下工作规则:1. 开庭前需仔细审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并取得客户签字确认;2. 与客户讨论开庭策略需记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3. 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4. 若需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需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5. 必要时进行外出调查,详细记录,但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取证;6. 律师代表客户进行和解,需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7. 律师代表客户接收、递交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相关机关及人员;8. 律师代表客户接收判决书,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法律文书生效日期及上诉期限;9. 律师应制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律师接受涉____仲裁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则:1. 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需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2. 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依据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3. 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需在开庭前由客户书面认可;4. 律师应制作开庭笔录;5. 胜诉仲裁案件如需在境外执行,需另行书面委托,如需转委托执行地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2024年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
2024年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管理,保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秩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办案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是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和服务提供。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律师规范,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办事处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可以设立办事处。
第六条设立办事处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律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办事处的设立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确保办事处与总部的协调和配合。
第三章办事处管理第八条办事处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总体管理要求,进行规范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运作。
第九条办事处设立办事处主任,由律师事务所总部指定,并应当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十条办事处主任负责办事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推进,向律师事务所总部负责。
第十一条办事处主任应当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总部的指示和决策,确保办事处的运营在合法、规范的轨道上进行。
第十二条办事处主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办事处人员,确保业务工作的开展和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办事处主任应当组织定期会议,及时沟通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和推动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办事处主任应当积极践行职业道德,明确法律职业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办事处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办事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业务能力,并通过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和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办事处人员应当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秉持公正、客观、权威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办事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如实记录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办事处人员应当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未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同意,不得代理律师事务所以外的案件。
2023年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
2023年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律师事务所业务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律师、实习律师以及事务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纪律。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内的所有规章制度应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保密、专业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应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业务发展变化。
第二章办事处组织机构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设立一个办公室作为业务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处理公司全体律师和实习律师的入职、离职、晋升、调动等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设立律师事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营销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公司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办事处工作流程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设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包括业务接洽、案件审理、文书起草、法律研究、诉讼代理等环节,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要求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严格的时间节点,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要求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和工作人员严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 严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3. 保守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4.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外出;5. 按规定使用公司办公设备,不得私自调整或擅自使用他人设备;6. 保持办公区域的整洁卫生,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7. 遵守业务安排和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工作。
第五章绩效评估与奖惩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设立绩效评估机制,根据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晋升、晋级、岗位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律师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XXX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XXX。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建设。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章合伙人管理第六条合伙人的资格、人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事项,由合伙协议规定。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九条合伙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顾问、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
第十一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委托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律师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所的财务核算、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报表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本所的财务状况,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七条本所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第十八条对新入职的律师,应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其熟悉本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本所应建立律师绩效考核制度,对律师的执业质量、业务成果、职业道德等进行全面评估。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
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选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临时召开。
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处分等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
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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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
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
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
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
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
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