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定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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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定金协议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含共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受让方(含共有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房屋转让方式:买卖

第三条房屋转让价格

成交价格为总价¥元整(大写),¥元(小写)

第四条房屋转让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第五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万元整(大写),¥元(小写)的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第六条乙方需在支付定金后天内去银行办理贷款审批,贷款额度审批通过(首付款需在¥万元整(大写),¥元(小写)以内),本合同有效。乙方贷款额度审批不通过,甲方需全额返还定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甲方应在乙方银行贷款额度审批通过后天内将该房屋贷款的剩余尾款还清

乙方应在甲方还清房屋贷款的尾款后该房屋可正常交易起天内与甲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第八条在本合同的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拒绝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十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抵押、查封、翻建、扩建、改建、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通过法院裁决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议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

购房定金收据

房屋转让方(收款人):

身份证号码:

房屋受让方(缴付人):

身份证号码:

一、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现受让方向转让方缴纳该房屋定金¥万元整(大写),¥元

(小写),转让方已收到上述款项。

缴付人:收取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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