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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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到近代天赋人权观念的逻辑联系

◆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到近代天赋人权观念的逻辑联系

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到近代天赋人权观念的逻辑联系要想弄清楚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与近代天赋人权观念的逻辑关系,就必须知道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各自的内涵以及产生时间。

了解了这些方面的差异,也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了。

下面就通过学习过的知识,加上查询资料,来对自然法观念和天赋人权观念做一个具体的阐述,并对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做一个详细介绍。

自然法观念一、自然法的内涵: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之后随着时代的更迭,不同时期又有不同时期的自然法的理论。

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自然法按照发展时期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即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和古典自然法。

其中古典自然法也就是所说的近代自然法。

古代自然法包括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中世纪自然法也分为两支,即绝对自然法和神学主义自然法。

二者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正义的自然法精神;古典自然法有别于前两种自然法,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它是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理性主义因素,并排除其直观的理性主义和蒙昧状态的神学理性主义,逐步发展起来的。

其中,自然权利是近代自然法中的一个新的观念,权利本位是近代自然法内容的基本特征,这一点与古代和中世纪典型的自然法观念有着鲜明的区别。

而自然权利,经过翻译来到中国,就是“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观念一、天赋人权的含义:所谓的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二、天赋人权的简介和应用:自然权利,源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作者:程萌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01期摘要: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到“人的权利”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主线之一。

自然法萌芽于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并由斯多葛派正式提出。

现代社会以来,霍布斯首次将自然法发展为自然权利理论,并以生命权为核心。

洛克进一步将霍布斯的生命权发展为财产权,认为财产是生命和自由的基础,这种理念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并使自然权利开始向人的权利演变。

卢梭重新发现了社会,主张人的根本权利不是霍布斯认为的生命或洛克强调的财产,而是比生命和财产更重要、更宝贵的自由。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生命;财产;自由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1 — 0048 — 04一、自然法的兴起(一)“自然”的发现理解自然法的前提是理解“自然”。

在古希腊神话时代,诸神是世界的起源和最高权威,如果人们违背其神圣法则,就必然受到惩罚。

但由于不同神法关于诸神关系的表述不同,如荷马认为乌基诺斯是众神和万物的共同来源,而赫西俄德主张混沌或者说卡俄斯是众神之源,神圣权威就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

早期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为了摆脱这种神话世界观的困境,不再从神而开始从自然本身来理解世界。

“自然一经发现,区别于神话的哲学就出现了,第一位哲学家就是第一个发现自然的人。

”〔1〕这里的自然不是现代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理自然,而是代表了自然目的和自然命运的“本原”,是作为变化的、暂时的具体事物的根本来源。

在这种自然目的理论的影响下,公元前5世纪索福克勒斯发现了自然和习俗之间的冲突,他的《安提戈涅》“或许是第一部诉诸某种高于人定法或实在法的高级法的著作”〔2〕。

安提戈涅违背国王克瑞翁的命令,埋葬了反叛城邦的兄长波吕尼克斯,却被克瑞翁判处活埋;克瑞翁的儿子哈蒙因反抗父亲的残忍而自杀,他的夫人在得知儿子死讯后也一道自尽。

自然法具体内容

自然法具体内容

自然法具体内容自然法是一种关于人类行为规范和法律原则的理论体系,强调法律的基础应当是通过人们理性推理之后确定的,而非某些意志或权力的安排。

自然法的理论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被认为是普世的、超越国家和历史的法律原则。

在当今的法学领域,自然法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正义性原则: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当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倡导对每个人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客观性原则:自然法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要求法律适用于一切人,不受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意志影响。

•理性原则: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基于理性原则和人类普遍道德观念制定,而非依赖于权力或历史传统。

•固有价值原则:自然法认为人类具有固有的尊严和价值,法律应当尊重并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自然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人权自然法主张人权是不可剥夺的、普遍适用的。

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每个人均有权享有这些权利,法律应当保障人权的实现。

2. 自由意志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由,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自由。

法律应当保障人们的自由意志并对其行为负责。

3. 社会契约自然法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建立政治权力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必须符合人们的共同意愿,保障人民的利益。

4. 法律公正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当以公正为原则,不应当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尊重正义原则,回应人们的正当诉求。

5. 道德规范自然法认为法律应当与道德相一致,法律制定和执行中应当考虑到人类普世的道德价值观,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理论体系,强调法律的基础应当是公正、公平、理性和普世性原则。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涉及人权、自由意志、社会契约、法律公正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致力于构建一个符合人类普遍价值观念和利益的法律秩序。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自然法理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说,它旨在探讨法律的根源和规则制定的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和公平,其依据是人类的本性和价值观。

1. 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理论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律并非存在于人类创造之中,而是隐含在自然秩序之中。

法律的根源是自然法,即宇宙中的客观真理和道德准则。

2.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理论强调人类天生具备理性和道德能力,基于此,制定法律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根据自然法的观点,公正是一种普适的道德准则,不论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差异,每个人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3. 自然法与价值观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制定应当遵循人类的普遍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尊严和人权的理解。

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公正和道德。

例如,禁止谋杀、剥削和虐待等便是追求公正和道德的法律准则。

4. 自然法与积极法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积极法指的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而自然法则是指超越特定法律体系的普遍法律原则。

自然法理论主张,即使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规定不公正或违背道德,人们仍应当依据自然法来进行评判和行动。

5. 自然法的争议尽管自然法理论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它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首先,对于自然法的内容和范畴,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一些批评者认为,自然法过于理想化和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适用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6. 自然法的现代意义尽管自然法理论存在争议,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与人权、公正和公平等价值观紧密相关,为人们提供了追求正义和道德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念也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制定和发展。

总结自然法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说,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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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

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

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 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

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

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

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

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

他们不理解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当这个没有极限的情况固定在人性之中时,拿来主义成了人欲的代名词,一切都想得到。

因此,避免人们之间疯狂的争斗就必定要界定人权,这也是人权在人类公共领域中必然要兴起的一个因素。

人权的基础在自然法领域中得到了更为合理的辩护,因为这个生命体的存在,所以就有生存的权力。

这样的阐释对于自然界来说是合理的, 这或许更能体现一种自然德性,这是本有的,因为存在着就伴随而来了属于他自身的权利,只有人为因素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例如法律对于死囚的判定,这样的剥夺生命存在的权力只能出现在人类社会,而且对于这样的剥夺权利,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了认同。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摘要】本文围绕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人权理论的基本概念。

接着分析了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以及人权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然后探讨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存在的争议和分歧。

最后展望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当今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关键词】新自然法学、人权理论、起源、发展、基本概念、影响、法律实践、应用、争议、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概述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在今天的法学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们不仅指导了法律的制定和实践,还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发展和个体权利保障。

本文将从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人权理论的基本概念、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人权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及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争议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这两种法学理论体系的内涵和关系,为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新自然法学起源于17世纪欧洲,主要由法国法学家洛克(John Locke)和英国法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人提出。

这一学说认为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新自然法学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反对专制政治和暴政。

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新自然法学逐渐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将自然法的理念应用到政治和社会领域,提倡建立一个以人权为核心的社会秩序。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和卢梭(Rousseau)等人对新自然法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发展。

19世纪后,新自然法学逐渐被法理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所取代,但其对人权理论的影响却持续存在。

新自然法学的理念深刻影响了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为人权的确立和保障提供了理论基础。

新自然法学强调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奠定了基础。

自然法观念与天赋人权观念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

自然法观念与天赋人权观念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

自然法观念与天赋人权观念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自然法”是西方法文化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

从古希腊之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纪之神学自然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又到现代之新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可谓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始终。

关于“自然法”之“自然”如何理解,有的学者正确指出的,它意味着“自发”、“自动”,与西方的…spontaneous‟对应。

也就是说,西方人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一种自发的秩序,上帝的理性创造了这个秩序,人类从上帝那里赋得的理性则是人类认识这个秩序的基础。

古典自然法受到自然科学理性观的支撑。

理解古典自然法,必须求助于那个时代特定的思想范畴与话语机制。

在古典自然法诞生的17、18世纪这些词汇又是什么呢?贝克尔接着指出:在18世纪,这些词汇——没有它们,启蒙了的人就不能够达到一种可以安心的结论——是自然、自然律、最初因、理性、情操、人道、完美性。

这无疑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近代自然哲学已在17、18世纪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给予知识论哲学以有力的支持,从而使得人类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样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

自然法自从存在的那一刻起,就一直试图走出它自己理论本身的范围,直面广阔的实践天地。

至此,古典自然法就这样不费吹灰之力而又令人信服的与社会生活联姻在一起了:为了政治运用。

具体地说,近代意义的自然法理论是同资产阶级人性理性论相联结的一系列概念,它形成了其具有独特意义的社会观、生活观。

作为时代精神的馈赠和革命理论的载体,同所有的革命理论一样,它总要体现出一种革命实践的冲动和热忱——为其服务,并提供理论武器和思想旗帜。

古典自然法的观念或理念,无疑也是它所属时代的精神馈赠,这与他们所处的特定时代的状况密切相关。

一方面,古典自然法最早让人注重到它的存在,是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的17、18世纪,它承继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革命成果和世俗取向——对人的关注和对人的理性颂扬,并成为那时资产阶级反封建反神学世界观的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自然法是一种意识形态和法学理论,其核心理念是法律应该基于普遍存在和不可变的自然原则,而不是由政府或人类创造。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超越人类意志的普遍法律原则。

在自然法的理论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

自然法的原则公正与正义自然法的核心之一是公正和正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基于对公正和正义的理解,而不是基于当时的政治权力或利益考虑。

公正和正义是普遍存在的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因此,法律应该旨在维护公正和正义,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自由和责任自然法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责任。

个体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由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个人责任和社会规范的限制。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由,同时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

客观真理自然法认为存在客观的真理和价值,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法律应该基于客观真理和价值观,而不是基于政府或社会的意志。

因此,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尊重普世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维护人类共同的利益和福祉。

自然法的精神尊重人性尊严自然法的精神是尊重人性尊严。

自然法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人权和尊严,无论其社会地位或背景如何。

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得剥夺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公共利益至上自然法的精神是以公共利益为重。

自然法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福祉,而不是为了个别人或特定群体谋取私利。

因此,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促进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和谐发展。

遵循自然秩序自然法的精神是遵循自然秩序。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着一种固有的秩序和规律,这些规律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人类意志的干涉。

因此,法律应该尊重自然的秩序,不得违背自然规律,否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总之,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这些原则和精神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发展。

自然法思想对人权保障的价值

自然法思想对人权保障的价值
在 “ ”与 “自然 法 ”的关 系 问题上 ,严复所 能给予后人 的启示还 在于他对 西文 “ ” 理 法 字 的译法 的 理解 上 。为 了正 确地 理解 西文 “ ”字 ,严 复指 出 “ 法 西文 ‘ ’字 , 于 中文 有 法 理 、礼、法 、制四者之异 译 ,学者 审之 。” 西方人 的法观念 中不仅有 人为法和 自然法 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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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 想对人权保 障 的价值
杜钢建 学报 >主编 。 J < >
【 要 】 中外 自然法思 想的发 展都 为人 权保 障奠定 了根本 的理论基础 . 提 该理论基础表 现
就 是 自然法 。不论在 西方 ,还是 在 中国,倡言 人权 寻绎正义 的先哲 们都 曾在这个 难点上烙 下 了 自己的印迹 ,尽 管他们 所遵循 的思维 方式和采 用 的概 念工 具彼此 相异 。西方人 与 中国人 的
理法关 系论恰 恰反映 出他们 在 自然法与人 为法方 面各具特色 的见解和认识 。
将孟 德斯鸠所讲 的 “ 必然关 系 ”理解 为 “ 是非 ”关 系,并 以中国习用 的 “ ”来指 代 。当严 理
复说 “ 盖在 中文,物有是 非谓之理 ,国有禁 令谓之法 ,而西文 则通谓之 法 ” 时 ,他便 在 中
国人 的 “ ”与 西方人的 “自然 法 ”之 间打通 了畅道 ,从法 的角 度提 高了对 “ ”的认识 。 理 理
字 ,必然 要 同 “ 公”字 相抗衡 。只有通过私权 与 公权 的合理抗衡 ,才能达 到公不侵私 、私不
犯公 的法 的理想境 界。如果但 言公权而不 言私权 ,颠倒 立公为私 的法律关 系, 自由人 权就会

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探析

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探析

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探析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也是自然人权理论的重要代表之一。

他对自然人权的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对自然人权的理解深刻而独特,主张每个人都具有天赋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不应受到政府的侵犯。

首先,卢梭认为,每个人天生就具有平等的自然权利,这是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他强调了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每个人都享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不是政府赋予的,而是天生就具有的。

因此,政府应该尊重并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侵犯或剥夺。

其次,卢梭认为政府的存在应当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他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自愿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

如果政府不尊重人民的自然权利,人民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

这种理论对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卢梅强调了人的自由意志和自我决定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的自由和自主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政府不应该干预个人的信仰、思想和行为。

他主张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认为有利的目标,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这种个人主义的观点在其时代引起了争议,但也为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

他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提出了政府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对于个人权利、政府职能和社会秩序的关系有着独特的见解。

他的理论为后人探讨人权和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对于建设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自然法思想与立法

自然法思想与立法

自然法思想与立法自然法思想是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与立法密切相关。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本质上来源于自然法则,与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有密切的联系。

本文将探讨自然法思想对立法的影响,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和争议。

一、自然法思想的基本原理自然法思想的核心观念是法律来源于自然,超越人为创造的法律体系。

它认为人类的根本权利和道德价值是天赋的,不受特定社会、国家或政府的侵犯。

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的本性决定了他们所拥有的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自然法思想的基本原理包括:1. 自由和平等: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类生来就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享有无条件的自由和平等,不受限制或侵犯。

2. 人权至上:自然法思想强调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人们因其人性而具有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受政府或他人的限制。

3. 社会契约:自然法理论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政府和法律。

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的授权,其责任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二、自然法思想对立法的影响1. 法律的正当性: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的正当性应该建立在其与自然法理论的一致性基础上。

根据自然法思想,不符合人类道德理念的法律是不合法的,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人的本性和公正原则。

2. 法律的背离:自然法思想认为,如果法律违背了自然法的原理,人们有权反抗并推翻不公正的法律或政府。

这为人民争取正义和平等的权利提供了法理基础。

3. 法律的道德性: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与道德价值观之间的联系。

立法者应该通过制定公正而有意义的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三、自然法思想的现代应用和争议1. 人权保护:自然法思想为人权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现代社会很多国家的法律与国际人权法相吻合,为人们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平等权利和财产权保护等等。

2. 法律解释:自然法思想对法律解释的应用类似于宪法主义,即通过追求正义、合理性和公平性来解释法律,而不仅仅依赖于字面解释。

自然法

自然法

绪论这篇绪论其实是对自然法的概述说自然法不仅是一种学术思潮,也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

其实之前我只认为所谓自然法、分析法都只是一种学术思潮,没有想到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可以运用的实务中用来分析各种法律现象。

对于我们应该如何去抉择适用法律、重于轻、法律和道德等。

自然法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神学主义)、近代自然法学(理性主义)、现代自然法学第一章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第一节古希腊一古希腊国家的发展1 初始阶段荷马阶段2 确立阶段奴隶制国家最终能够确立提修斯改革主要在于建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联合部落,划分民众索伦改革以财产状况来划分民众,并分配政治权利和担任公职,创立400人会议克里斯提尼改革以地域部落代替血缘部落,设立500人大会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3 鼎盛阶段建立了下来奴隶制民主制度,主要是波希战争的胜利,其执政官伯里克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选举官职废除了财产的限制4 衰落阶段主要是因为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失败,雅典失去其霸主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斯巴达规组织制度,5 希腊化阶段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在克罗尼亚战中消灭了希腊的抵抗力量,使其成为马其顿的附庸,亚历山大在东征和扩展领土的过程中不断散步希腊文明所以这个时期被成为希腊化时代。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 城邦主义色彩2 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3 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4 对于哲学和伦理学的依附性第二节智者和苏格拉底的自然法学思想一智者的法律思想哲学人是万物的尺度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但对事物是持怀疑否定,不承认普遍真理的存在,以一个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政治贵族制和民主制都有人支持法律自然法思想,而且认为自然法高于城邦法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总的来说苏格拉底的思想还是有点有神论的。

哲学真理具有客观标准,知识就是美德,美德就是知识,认为神是万物的尺度政治主张知识的贵族来统治,却坚决反对民主制,因为他认为在他的那个时期,雅典民主已经衰落,其主要缺陷在于公职人员是选举产生的,他不够格,他所追去的是哲人统治。

自然法精神

自然法精神

自然法精神导言:自然法精神是一种法律理论,强调以自然界法则为基础建立的公正和道德。

自然法精神主张根据人类本性和客观真理来确立法律规范,以此保障人们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将探讨自然法精神的起源、核心原则以及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自然法精神的起源自然法精神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哲学。

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于人类内心的普遍的道德原则称为“自然法”。

他相信,通过理性和对自然界法则的观察,人们能够了解到这些内在的道德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

斯多葛派哲学家主张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天然联系,认为人们应当依照自然法的精神去生活和行动。

二、自然法精神的核心原则1. 普遍、不可变的道德原则自然法精神主张存在一组普遍、不可变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超越任何特定文化或社会背景。

这些原则反映了人类的本性和世界的客观真理,作为指导行为的基础。

例如,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是自然法精神的核心原则之一。

2. 理性和道德性的统一自然法精神认为理性和道德性是密不可分的。

理性让人们能够通过观察和思考来了解真理和道德原则,而道德性则要求人们根据这些原则来行动。

自然法精神主张人们应当用理性来指导他们的行为,以遵循客观的道德法则。

3. 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观自然法精神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

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包括自由、生命权和尊严。

法律应当保护和促进这些价值观,并确保公正和正义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三、自然法精神对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自然法精神强调法律应当建立在客观真理和普遍道德原则的基础之上。

因此,法律体系应当是公正和有普遍适用性的,而不应受到特定政治或经济利益的影响。

自然法精神要求法律在实践中体现公正和正义,保护弱者的权益,并对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

2. 法律与自然法的关系自然法精神认为法律应当与自然法相符合。

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自于它们与自然法的一致性。

如果法律与自然法相冲突,自然法精神主张人们应当追求改变和修正法律,使其与自然法的原则相一致。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的关系。

在我们定义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概念,介绍了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在我们详细分析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历程,人权理论的演变与发展,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以及人权理论对新自然法学的启示。

我们也讨论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融合。

在我们总结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互补性,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通过对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综合分析,展现了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并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新自然法学、人权理论、发展历程、演变、影响、融合、互补性、研究方向、结论总结1. 引言1.1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概念定义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是法学和政治学领域的重要理论思想,它们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和个体权利保障的重要理论基础。

新自然法学是一种基于人类本质和理性的自然法学思想,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进行了重新思考和建构。

人权理论则是关于人类权利和自由的理论探讨,强调个体权利的保障和尊重。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概念定义涉及到对人类本质、理性和自由的认识与探索,它们试图为社会秩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基石。

在现代社会中,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愈发凸显,它们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理论和思想支撑。

通过对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权利的本质和普遍性,促进社会公正、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

1.2 研究背景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两大重要理论流派,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自古以来,人们对于法律和人权的探讨就从未停止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于法律与人权的思考也日益深化,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作为对人类理性与道德的探求,就在这个背景下得到了广泛发展。

在新自然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然法的本质和原则进行了不断的探讨和建构。

众多哲学家和法学家如笛卡尔、洛克、霍布斯等都对新自然法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法与人权.

法与人权.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

1789年的法国《人权 宣言》:‚在权利面 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 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 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 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 利,这些权利就是自 由、财产安全和反抗 压迫‛

各国宪法都相继确认了基本人权并将它作 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1809年的瑞 典宪法、1812年的西班牙宪法、1814年的 挪威宪法、1831年的比利时宪法、1849年 的丹麦宪法、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1871 年的德国境内绝大多数州的宪法和1874年 的瑞士宪法
罗斯福的四大自由
3.1945年10月生效的《联合国宪章》宣布: ‚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再遭我们这一代人 类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 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 权利和大小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4.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 了《世界人权宣言》,宣布:‚所有的人 均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方面处于平等 地位。‛

人权的要素: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 要素。 人权即意味着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充分 自由,而自由并非恣意横行,乃是指人的生存、 活动和发展的广阔的空间。

人权的本原:
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和本 质;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
(三)人权的层次和分期 人权内涵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 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 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

13 - 14 世纪兴起于意大利, 15 世纪扩 张到整个欧洲并进入高潮的‚文艺复 兴‛运动奉行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人 文主义,以自由、平等为口号的人道 主义,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抽象的人 性论。这些成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最 早的思想渊源。

自然法原则有哪些

自然法原则有哪些

自然法原则有哪些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认为法律的确立和运行应遵循自然法原则。

在法学领域,自然法原则被广泛讨论和应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自然法原则。

1. 普遍性原则
自然法认为某些价值和道德原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类。

比如,生命尊严、人权平等等都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2. 合理性和公正性原则
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合理和公正,法律不应当违反大多数人的正义感和良知。

法律应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3. 人类自由和尊严原则
自然法认为人类有基本的自由和尊严,法律应当保护这些权利。

个人应当享有思想、信仰和表达自由,法律不应该侵犯人的基本尊严。

4. 個人的自然權利
自然法主张每个个体都有被尊重的基本自然权利,在这些权利被侵犯时,个体要求予以支撑和平等对待。

5. 天然正义原则
自然法认为某些道德价值是固有的,源于自然,而与人类的意志无关。

这些价值如真理、正义等应当成为法律的基本准则。

6. 社會契约原则
自然法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合理协议,通过社会契约,个体在独立地位下享有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满足对社会的义务。

自然法原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强调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注重公平与正义,为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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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摘要:自然法对于人权的确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自然法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在我们的世界更多的被表现为一种和谐规律;而且对于人权本身来说,它需要自然法给予这种合理性的辩证。

虽然这对于人权建立的整个过程来说只是一种理论基础,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如此重要,在现象与事件本身之中穿插着对于人类情感般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人权;秩序;哲学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

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

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一、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

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

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

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

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

他们不理解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当这个没有极限的情况固定在人性之中时,拿来主义成了人欲的代名词,一切都想得到。

因此,避免人们之间疯狂的争斗就必定要界定人权,这也是人权在人类公共领域中必然要兴起的一个因素。

人权的基础在自然法领域中得到了更为合理的辩护,因为这个生命体的存在,所以就有生存的权力。

这样的阐释对于自然界来说是合理的,这或许更能体现一种自然德性,这是本有的,因为存在着就伴随而来了属于他自身的权利,只有人为因素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例如法律对于死囚的判定,这样的剥夺生命存在的权力只能出现在人类社会,而且对于这样的剥夺权利,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了认同。

而人权本身的问题更能源自于自然法的解释领域,但是这个矛盾点在于,尽管自然法对其有了一种肯定,但是最终的执行者仍然在于人类自身之中,即人为法是最终的执行者,只有人为法接受了自然法,那么人权才会被社会重视,否则一切不和谐的境况只能继续发生裂变,秩序会变质,秩序将在法律的掩饰下转变为一种逼迫与强制。

在此,与其说世界异化了人类,不如说是人们之间相互异化,这或许是人性差异以及社会状况所共同制造的杀伤性武器,将人性逐渐解体,留下更多的躯壳作为人类相互斗争的证据。

当人类逐渐完善自身的文明理念时,就必须要有摆脱无知与蛮荒的思想时代,在更多的包容下探索每一种人类问题,在此,我们很难想象没有批判的意识将会怎样。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批判的动力是促进人类摆脱各种局限性的重要步骤,缺少了这种批判的激情,人们将会回到一滩死水之中,从而不能自拔,等待着被岁月腐蚀冲击。

人类自身不努力,那必然就是一种堕落,因此,我们对于人权这种共同的善要有积极的态度对待,如果摆脱了这种对共同之善的意识,那么即使他虔诚的祈求上帝赐福于他,这最终只不过是他的私欲的一种形式而已。

因此,每个人都很容易堕落,这种堕落的基础是人失去了理解自然法则的意识理念,并且他们也不尊重所有的生命权。

就如同在人类社会一样,当人只知道更多的索取这个世界的各种机会与利益,那么他就不知道奉献他自身的力量,这俨然是出现了不合理性。

人类社会也如同一个机体一样需要新陈代谢,而这种新陈代谢在人权问题上就体现了一种政治伦理性,因此,关于人权的讨论我们绝对离不开哲学的辨析,因为哲学的智慧是属于人类的公共领域的,它自身的自由与开放性值得我们去求教于它。

另一方面,在关于人权的讨论中,政治哲学将是更为细致地为我们打开了界限,而且在其中也包括了诸多需要讨论的人权现象,这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现象,既是知识与实践的结合,也是批判与思维的结合,如果我们没有一种问题意识,将很难去理解人权的实质以及它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异化与生存之间,我们要更好的存在下去,唯有摆脱无知才可以进入真正的幸福与自由,否则人自身的缺陷将会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各种冲突将会不断上升。

二、自然法对人权的辩护人的思维与结果始终都无法摆脱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客观条件有一个好处是它可以随时改变,这意味着一切人为的因素可以被改变,这样就为人类摆脱苦难制造了更多的解救机会。

因为人自身就是一个最大的不定因素,他始终是处于变化之中;况且社会历史随着人类时空的载体也进入了这种秩序之中,运动规律是我们这个世界不变的秩序,没有什么是可以停留的,但是我们这种生命属性相对于时空来说是一种存在,存在就是一种认可,因此,认可是对人类历史的一种证明。

另一方面,人权的概念无论隐匿在人类思维之中多久,但是它本身就存在于自然定律中,因为存在就是意义,这是当下就产生的权利。

只是在人类的历史中,鉴于人自身发展的缺陷以及社会的进步与落后程度的差异性,导致了人为地制造出了混乱与强迫。

对于人的思维领域而言,它应当是自由的,只是由于人自身的差异,导致了人类群体的多元化,但是,这种多元化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因为自然定律就是如此。

尊重多元化就是尊重自然法,反之,那些抑制多元化现象的行为与意识,其实质是在反人类。

另一方面,自然法本身跳出了对于一切生命体的逼迫,它只是给予一切生命体生存的法律证明。

而对于人类世界来说,限于他的时空性,就必然牵涉到他自身的发展是曲折的。

因此,人类社会的命运就是人类发展与进步的历史。

我们对于人权的追求也是如此,这或许更能直接地反映出人权的建立是一种必然性,如果没有人权的存在,人类世界很难维系下去,而且人们之间只会产生更大的冲突与暴力,多数人就会被少数人利用,而且他们的身心世界将会荡然无存。

他们是少数人的战利品,或者是接受极端的意识与行为,就这样将人们画地为牢,活在自己狭窄的时间与空间中,不懂得人权对于他自身来说有什么样的意义,这就是思想异化的可怕后果。

如果人们无法认识世界,那么这些人就永远处于病态之中,他们的视界逐渐变得狭窄,所有的病态都会出现,包括仇恨、嫉妒、冷漠等等;他们将自身与其他人对立起来,这种背离自然法则的人将是真正的扭曲之人,因为他们否定多元化的世界以及这样的宇宙定律,他们混同了宇宙的原则与概念,曲解了事情的真相。

当自然法被人们践踏的时候,人们对待生命体的态度将会发生重大扭曲,仇恨与冷漠就是这种扭曲的后果,因此,人权的建立是要突破这种意识形态的,对于人类文明的进程来说,这是必然的。

而人权所关注的就是建立在其基础上的各种实际关系,它必须跳出狭隘的民族主义或者是国家主义,因为在整个人类事务中,人权更多的是属于人类的公共领域,而不是某一民族或国家的私有事务。

这就是自然法对于人权确立的伟大贡献,它开拓了人类的视野,帮助人类恢复理智,为我们建立一个公共性的人类交流平台创造可能性。

自然法之所以更亲和于人类,在很大程度上而言,那是关乎到人类原初的状态,正如洛克所描述的那样——“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①。

在此,个体的独立性就很显而易见,在这种对个体独立性的确立中,其实也就表达了一种人的存在条件,这个条件应该是必要的,即必须要承认个体的独立性,它是人的一种境况需求,如果否定了个体的独立性,那么人就无法承认自身的权利与存在。

为此,从人权的界定来看,个体的独立性既是私人领域的热衷话题,同样也是个体与公共领域相互合作的一个前提,否则就无法实现人类所谓的平等与自由。

因此,我们有理由确信个体的独立性可以为人权的建立提供一种辩护,因为“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①。

在我们热衷于讨论人权问题的时候,我们越来越会发现一个同等重要的现象,那就是通过自然法的关系,在人权本身之中它自然而然地流露出一种信息,即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而且在自然法的设置里,“正义”与“仁爱”是维系我们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枢纽。

从基本的原则来看,它并不是什么理想主义的言辞,只是人类经过社会的复杂熏染,已经不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出牌,所以,更多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总是出现复杂的矛盾与纷争,这与人类逐渐疏离自然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即人们在强调人权的时候,大部分是出于一种向社会索取一切的态度,这样就逐渐混淆了人自身的视角,而忽视了“人类互爱的义务”。

尽管人类进入社会出现了社会契约,它将人类的一种生存状态有所改变,但是这仅仅只能作为一部分状态被改变,因此,并不是说人类因为建立了社会契约而疏离了自然法,毕竟如前所说,我们只是将一部分生存状态随着社会契约的建立而改变,但是另一部分却从未改变过,即人作为一种生命体这个事件因为人类的存在而不可改变。

因此,我们无法从根本上脱离自然法,而且也没必要脱离自然法。

因此,人权的建立在体现个体生命方面是至关重要的,而当它受到自然法的维护时,又怎能不执行自然法本有的一种秩序。

为此,自然法与人权的关系存在着一种关怀性,我们与自然法存在的内在联系一直证明了我们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这是先于社会契约出现的一种状态。

虽然在现代人权被讨论的各种问题中,随时都体现着人与社会之间如同形影般的关系,但是作为人自身来说,人的存在俨然已经是自然法的一种载体,而且通过人类自身的活动将其付诸于社会实践之中。

我们与自然法的关系是友善的,而且“在人类自己同意成为某个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前,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这种状态,并一直处于这种状态”①。

因此,我们不可否认自然法对人权的建立给予了一种重要的辩护,但是这只是关于人权问题探究的一种证明,而不代表人权建立的所有理由。

或许在这里存在着自然法与人权之间的双向性的关系,而且人权的确立本身更具有实践性,这也是对自然法的另一个补充与阐述。

参考文献[1]伯林:《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2]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 洛克:《政府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4]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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