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2020年(冶金行业)煤矿安全规程
(冶金行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煤矿安全是关乎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煤矿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作为煤矿安全规程专家,我将就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解读,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首先,煤矿安全规程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煤矿的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应当包括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从煤矿的开采、运输、储存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都需要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同时,煤矿安全规程还应当对煤矿事故的应急预案进行规定,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其次,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是关键。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规程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每一名员工都能够熟知规程内容并严格执行。
同时,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还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规程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违反规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最后,煤矿安全规程的不断完善也是必要的。
随着煤矿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的积累,煤矿安全规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生产形势和新的安全管理需求。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行业标准的更新,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规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煤矿安全规程的制定、执行和完善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煤矿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高度重视。
只有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完善规程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希望煤矿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能够认真对待煤矿安全规程,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好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其内容涉及煤矿生产的方方面面,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专家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煤矿安全规程。
首先,煤矿安全规程对于煤矿生产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煤矿生
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这包括对于煤矿设备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其次,煤矿安全规程对于煤矿事故的预防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在煤矿生产中,
事故的发生往往给煤矿生产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预防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对于煤矿事故的预防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对于煤矿设备的安全检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生产现场的安全巡查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提高煤矿事故的预防能力。
再次,煤矿安全规程对于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应急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煤
矿生产中,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需要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煤矿安全规程对于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应急处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对于事故报告的要求、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的开展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提高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煤矿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其内容涉及煤矿生产的
方方面面,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煤矿安全规程,提高煤矿生产中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2020煤矿安全规程(电器)(2012)
一般规定
第445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 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 ,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 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 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 电。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 除外)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或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允许使用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淄矿大学安全文化培训学院 12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455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 ,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 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 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 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 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淄矿大学安全文化培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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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461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 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 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462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 设1个出口。 第463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 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 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解读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解读前言在当今社会,煤炭资源的开采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和矿区的安全,我国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于2020年发布了最新版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解读。
一、规范性文件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解读(2020版)》在这一部分中,专家解读了2020年最新发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解读》,内容涵盖了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从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序和方法、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说明。
其中,对于煤矿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和环境问题,专家也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技术要求。
二、专家解读2.1 煤矿安全管理在煤矿生产中,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2020版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解读中,对于煤矿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措施。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环节;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2.2 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序和方法专家解读中,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讲解。
专家提出了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水平。
专家强调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要重视安全技术装备的更新和应用,提升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稳定性。
2.3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这一部分中,专家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专家认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煤矿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专家也提出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评价和监督的方法和标准,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通过对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解读的深入解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不仅要求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还要求企业能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煤矿安全规程2023专家解读》--第一遍要点
《煤矿安全规程2023专家解读》--第一
遍要点
煤矿安全规程2023专家解读 - 第一遍要
点
本文档旨在对煤矿安全规程2023进行初步解读,总结其中的
要点。
以下是该规程的一些重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保护环境不受破坏。
2.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
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煤矿企业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防灭火、通风疏浚、监测预警等,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隐患。
4. 紧急救援和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紧急救援体系和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并降低事故影响。
5. 安全生产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矿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6. 罚则和处罚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煤矿企业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提高安全管理的约束力度。
请注意,以上仅是煤矿安全规程2023的初步解读,具体内容还需详细参考规程正文。
本文档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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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助理。
2020年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解读辅助运输篇
【解读】
1.符合 GB 50533-200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第13.3.3 条:“单轨吊车吊轨应符合下列规定:1吊轨起始端、终止端应设 置阻车机构。2单轨吊车吊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⑴直轨每段长 度不得大于3m。⑵水平弯轨曲率半径不得小于4m,每节弧长不得 大于2m,弧长超过1.6m时,应在其中点设一吊耳。⑶垂直弯轨曲 率半径不得小于10m,每节弧长不得大于3m,弧长超过1.6m的凸 轨,应在其中点设一吊耳。⑷当采用140型轨道时,其垂直弯轨的
二有、关运条输款 线路(32分)
(一)轨道(道路)系统
1.运行 7t 及以上机车、3t 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 15t 及以 上载荷的矿井主要水平运输大巷、车场、主要运输 石门、 采区主要上下山、地面运输系统轨道线路使用不 小 于 30kg/m 的钢轨;其他线路使用不小于 18kg/m 的钢 轨 【评分办法】 查现场。1 处不符合要求扣 3 分,单项扣至 10 分为止。
弧长不得大于2m。
二有、关运条输款 线路(32分)
3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型号吊轨,吊轨接头间隙不得大 于3mm,高低和左右允许偏差分别为2mm和1mm,接 头摆角垂直不得大于7°,水平不得大于3°。5单轨吊 吊轨悬挂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对每个 悬挂点应做不小于90KN预定集中荷载试验”。 2.单轨吊轨道每个吊点使用的锚杆或锚索应不小于2根; 吊轨直线段目视直顺,无明显折点,用10m的弦量不超 过20mm;弯道接头采用法兰连接形式,曲线圆顺;在 斜坡(15°以上)处每隔9-30m在吊轨两侧安装一组横 拉装置。
查现场。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解读】
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四)项:“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 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 空间”;符合 GB 50415-2007《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 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等有关要求。2.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 十一条:“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 置躲避硐室,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 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符合GB 50415-2007《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5.3.1“躲避硐室的布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①斜井兼作提升和人行通道时,在人行道一侧必须设躲避硐,躲避硐 的间距不得大于40m。②当在规定的间距附近有可以利用的硐室或巷道符合躲避 硐尺寸时,可不另设躲避硐。③采用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起坡点附近低道侧应 设躲避硐。”等有关要求。3.现场抽查上述地点,检查有关设计或施工作业规程 等资料。4.一处是指上述的一个地点,现场或设计一处不符合要求。
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解读矿井建设
4
增加条款
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 等级大于C40或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 【解析】 本条文是对向井下输送混凝土的规定 • 为新增条款。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一般采取底卸式吊桶、溜灰管、侧卸式矿车等 方式,为防止混凝土在输送过程中出现离析、泌水等问题以及坠落、堵 管等事故,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解析】本条是井架安装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以及采用扒杆起立井架的相 关要求。
• 为新增条款。恶劣气候一般指大雨、大雾、大风(五级以上)、大雪、雷电、高温、冰冻等气 候。遇恶劣气候进行吊装作业时,由于自然环境恶劣,视野受限、严重影响作业人员的注意力 ,大风等自然因素还易形成各类附加载荷,容易出现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高温灼伤、冻伤、 雷电伤害、机械伤害、提升运输、起重、触电等安全事故。
• 【解析】 本条是对使用抓岩机时应遵守的规定。 • 为新增条款。 • 目前在立井施工中普遍使用的是中心回转抓岩机,中心回转抓岩机是安装固定在吊
盘上的,抓岩时会产生较大的震动和作用力,中心回转抓岩机与吊盘的连接是否可 靠,关系到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中心回转抓岩机与吊盘的连接出现问题可能发生 抓岩机坠落事故。为了防止中心回转抓岩机工作时与吊盘连接失效而发生坠落,必 须设置专用的悬吊钢丝绳做为保险绳,并与中心回转抓岩机可靠连接。
年来大量斜井井筒冻结施工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
3
增加条款
• 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 和入模温度。 混凝土配合比除应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 外,还应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 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第六十九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幻灯片3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
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幻灯片4●第七十条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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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十一、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或通过。
十二、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会设置安全网。 在露天矿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 施。
十四、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是,应制定安全措施。
(1)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2)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域接触网。 (3)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转变方向。 (4)遇坚硬岩石时,严禁勺斗突然转换方向。 (5)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6)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7)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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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2)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
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 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3)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4)装载第一勺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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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列计算:
R=
(k/v)1/aQm
式中 R –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 – 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 量),kg; v – 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 – 药量指数,取m=1/3; k、a – 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之总则
(1)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不得与 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2)配备5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4)煤矿企业应当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工 作助理,协助主管负责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5)安全生产工作助理应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6)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 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
1.煤矿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同时,煤矿企业也必须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 产的义务。
2.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主 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以制度的 形式加以规范,并以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详细版)
目录第一编总则 (3)第二编井工部门 (9)第一章开采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3)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43)第四节采掘机械 (61)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68)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69)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73)第八节防止坠落 (75)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77)第一节通风 (77)第二节瓦斯防治 (138)第三节粉尘防治 (168)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183)第一节一般规定 (183)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185)第三节甲烷优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8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96)第一节一般规定 (196)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03)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16)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223)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232)第五章防灭火 (241)第一节一般规定 (241)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249)第三节井下火灾管理 (267)第六章防治水 (273)第一节一般规定 (27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275)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279)第四节井下排水 (290)第五节探放水 (293)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02)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302)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323)第三节井下爆破 (329)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3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366)第二节立井提升 (39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01)第四节提升装置 (41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437)第九章电气 (439)第一节一般规定 (43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445)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451)第四节井下电缆 (454)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458)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462)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466)第十章煤矿救护 (470)第一节一般规定 (47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474)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476)第四节抢救指挥 (480)第五节灾变处理 (482)第四编职业危险 (497)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497)第二章健康监护 (501)附则 (505)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开采部分
一
《煤矿安全规程》
3 开采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 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 时修改设计。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 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 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 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 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一
《煤矿安全规程》
3 开采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 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条文解释】 本条是对采煤工作面伞檐、顶煤、底煤和浮煤的规定。 由于煤层与顶板岩石之间的黏结力较小,在回采过程中若采煤工作面煤壁 留有伞檐,在其自重的作用下会逐渐与母体脱离而垮落,而引起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情况,伞檐长度超达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视煤层厚度应在150~ 200㎜;伞檐长度在1 m 以下时,其最突出部分应在200~250㎜。
一
《煤矿安全规程》
2 地质保障
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九章(1)
第九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规定。
本条要求坚持安全第一的标准。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在执行有关部门的规程时,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规程》是随着煤炭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体制改革而不断完善的,是生产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尤其是失败教训,是用煤矿工人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
煤炭生产的实践证明,只有认真贯彻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所以在煤炭生产的各项工作中,要坚持安全第一,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一定要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电源线路的要求。
矿井用电负荷因突然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要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于第一类负荷。
第一类负荷应采用来自不同电源母线的两回路进行供电,以确保供电的可靠。
矿井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和瓦斯抽放泵站等设备均属第一类负荷。
因此,每一矿井应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也不得少于两回线路。
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两个电源之间相互独立、无联系2.若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时应符合《规程》的规定(1)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坏;(2)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3)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都中断供电时,应能有人在值班的处所,经过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抽采部分答案 2
单位:姓名:成绩:一、填空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凋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9、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0、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11、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12、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4、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2个月检查维修1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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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名词解释】煤矿事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事故——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导致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害环境的意外事件。
井工矿井还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因素,始终威胁煤矿的生产安全。
《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共8章81条,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共8章50条。
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2月1日施行,共5章50条。
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
【条文解释】本条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规程》制定目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煤矿绝大多数是井工开采,井下作业环境特殊、条件艰苦,工人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严重;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经常受到顶板、瓦斯、矿尘、水、火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井下生产系统复杂,多工种、多系统交叉作业,生产工艺复杂;煤矿企业存在安全装备水平和工人素质偏低等不安全因素。
导致我国煤矿事故多发,人员受伤亡、职业病危害困扰的局面依然存在。
煤矿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
这是保护和发展生产的重要任务、也是对煤矿生产的一项基本要求。
《规程》制定意义: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规程》制定依据:一要符合上述法律和条例要求,二要结合煤矿生产实际状况,三要努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煤矿管理方面较为全面、权威和具体的一部基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规程》使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域。
领域包括领土和领海。
从事煤矿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所有煤矿企业。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所有煤炭生产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名词解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队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1)煤矿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
同时,煤矿企业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
(2)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并以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
(3)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再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4)本条将“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改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范畴包括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研究,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开发与应用等,内容较多。
作为《规程》,只能规定对煤矿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不能将社会或政府的职能强加给企业。
(5)本条增加了要求建立设备、设施检修制度的内容。
目的是确保设备性能稳定、设施运行良好,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随着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的使用量也越来越多,对安全生产影响也越来越大。
据统计,因电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比例较大,而产生电火花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和使用不当。
另外,为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必须对事故前设备、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确认,保留检修记录十分重要。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装备配备的规定。
安全生产机构是指煤矿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安全生产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或主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以及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把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纳入规程规定,其目的是防止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无人管理、无人负责。
煤矿企业能否实现持续安全生产,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因此,把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人员和装备纳入规程规定十分必要。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名词解释】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指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这是安全生产方针所规定的,也是建立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的客观需要。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全力的规定。
(1)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建议撤离危险场所权;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权等。
(2)违章作业是指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是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生产活动进行指挥。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都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煤矿事故的重要原因。
因此,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对于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有效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职工突然遇到危机人身安全的险情,如瓦斯超限,如果不停止作业或撤到安全地点,就可能因为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
本条赋予职工在险情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即使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体现对保证职工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名词解释】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提高安全素质的一种手段,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企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规定。
(1)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主要内容。
《煤炭法》第40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实践证明,安全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只有经过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三大规程”,这是煤矿职工必备的基本素质。
(2)局、矿长是煤矿企业的决策者和指挥者,他们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能力,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生事故后的救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他们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环境比较特殊,危害因素较多,国家对煤矿企业可能引发事故的岗位和工种非常重视。
《矿山安全法》第26条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的内容等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对其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