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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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课程重点难点

刑事诉讼法课程重点难点

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本章知识点☆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的涵义、特征、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等等本章重点与难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异同本章教学要求刑事诉讼法涵义及其特征-了解刑事诉讼的含义及特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了解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了解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了解三大诉讼法的异同—理解掌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本章知识点☆2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本章重点与难点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本章教学要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了解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了解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本章知识点☆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本章重点与难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本章教学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理解掌握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知识点☆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本章重点与难点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本章教学要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备注:要求全部理解掌握第五章西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本章知识点☆2西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本章重点与难点西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西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了解第六章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知识点☆2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重点与难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解掌握第七章管辖本章知识点☆2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本章重点与难点立案管辖审判管辖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立案管辖—全面理解掌握审判管辖—全面理解掌握第八章回避本章知识点☆2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回避的理由回避的人员范围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理解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理解掌握回避的程序—理解掌握第九章辩护与代理本章知识点☆2辩护代理本章重点与难点辩护代理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辩护—全面理解掌握代理——全面理解掌握第十章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本章知识点☆2证据的概念和意义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本章重点与难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了解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解证据的种类—理解掌握证据的分类—理解掌握第十一章证明本章知识点☆2证明的概念和意义;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明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本章重点与难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证明的概念和意义—理解证明对象—理解掌握证明标准—理解证明责任—理解掌握证明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理解第十二章强制措施本章知识点☆2概述;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本章重点与难点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理解拘传—理解掌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全面理解掌握拘留—全面理解掌握逮捕—全面理解掌握第十三章期间、送达和附带民事诉讼本章知识点☆2期间、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期间、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期间、送达—全面理解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全面理解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理解掌握第十四章立案本章知识点☆2概述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程序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理解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全面理解掌握立案的程序—全面理解掌握第十五章侦查本章知识点☆2概述;侦查行为;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侦查监督本章重点与难点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侦查监督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了解侦查行为—了解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掌握侦查终结—全面理解掌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全面理解掌握补充侦查—全面理解掌握侦查监督—理解掌握第十六章提起公诉本章知识点☆2概述;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提起自诉本章重点与难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提起自诉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了解审查起诉—理解掌握提起公诉—理解掌握不起诉—理解掌握提起自诉—理解掌握第十七章审判概述本章知识点☆2审判概念审判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审判程序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审判概念—了解审判程序—理解掌握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本章知识点☆2概述;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本章重点与难点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了解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理解掌握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理解掌握简易程序—理解掌握判决、裁定和决定—理解掌握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本章知识点☆2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本章重点与难点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理解掌握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理解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全面理解掌握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理解掌握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本章知识点☆2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核准的权限;死刑复核的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死刑核准的权限;死刑复核的程序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了解死刑核准的权限—全面理解掌握死刑复核的程序—全面理解掌握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本章知识点☆2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本章重点与难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了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理解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理解掌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理解掌握第二十二章执行程序本章知识点☆2概述;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本章重点与难点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了解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理解掌握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理解掌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理解掌握。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Criminal Procedural Law)一、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学习所必备的知识)《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与其它两大诉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刑法学知识,对我国的诉讼法体制有所了解。

三、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基本要求(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2学时)1、基本要求(1)理解与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同历史类型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了解与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

2、重点、难点重点:重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难点: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3、说明:(对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生学习及作业布置要求的具体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思考题(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3)刑事诉讼法的多种价值。

(4)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二) 刑事诉讼主体(3学时)1、基本要求理解与熟练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职权;理解与熟练掌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

2、重点、难点:重点: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难点:3、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法、模拟实践法思考题(1)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及难点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及难点
21 0 2年 3月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J u a fS a x oi c n a n t u e fr A mi it tr o r lo h n i l is a d L w I si t o d nsr o s n P t t a
Ma ..01 r 2 2 Vo . 5 N . 12 o 1
对非法证据 的审查 、 排除。“ 规定》 适用的范 围 《 一” 为死刑案件 的审查 , 但笔者认为 , 该规定 中所述及的 对死刑案件证据 的审查原则 、 审查 方法等同样也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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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 刑 事诉讼 监 督 ; 查监 督 ; 侦 审判 监督 ; 改进 措施 [ 中图分 类号 ]D 7 [ 献标识 码 ]A [ F3 文 文章 编 号 ]17 62—10 2 1 ) 1 07 — 3 50(02 0 — 0 1 0


刑 事诉 讼监 督 工作 的重 点
行 。那 么 , 为 基层 检察 机关 , 作 我们 对侦 查 机关 的诉 讼 监督 工作 的重 点 就应 放 在对 证 据 的 审 查 、 非 法 对 证 据 的排除 上 。 比较 两个 规 定 , 们 可 以发 现 “ 规 我 《 定 》 ” , 点 是 有 关 各 种 证 据 审 查 方 式 、 法 方 一 中 重 方 面 的规 定 , 规定 除 对 刑 诉 法 规定 的七 类 证 据 审 查 该 外, 还单列 了一项 “ 其他 规 定 ”: 括 电子 邮 件 、 上 包 网 聊 天记 录 、 网络博 客 、 机 短 信 、 手 电子 签 名 等 电子 证 据 ; 织辨 认 ; 况 说 明材 料 等 三 方 面 的 证 据 的 审 组 情 查 。是对 审查 实 体 工 作 的规 定 要 求 , 以说 , 《 可 “ 规 定》 ” 面 、 体 、 一 全 具 详尽 地 概 括 了各 种 证 据 的审 查 、 认 定 方式 。再 来看 “ 规 定》 ” 它规 定 的 内容 相对 《 二 , 较少 , 但其 适用 范 围要 宽 , 用 于所有 刑事 案件 中非 适 法 证 据 的排 除问题 。 并且也 更侧 重 于从程 序上 规定

刘玫讲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

刘玫讲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

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条解析大纲第四章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立案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因此,属于常规考点。

关于立案管辖的划分,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 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注意:(1)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 163 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 164 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 184 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 9 章规定的渎职罪,共 34 个罪名。

注意:(1)《刑法》第 398 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 165 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 166 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 167 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 2 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 2 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 169 条)。

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 3 章第 3 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 9 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专题)专题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第117 条)。

( 2 )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 3 )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高检规则》第262 至263 条)。

( 4 )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项至(六)项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5 )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二、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一)司法权独立性的挑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干预、行政压力等,导致司法裁判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困境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证据收集与审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可能存在疏忽或错误,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律师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往往受到各种限制。

一方面,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也可能受到法官的限制或剥夺。

这些限制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往往存在冲突。

一方面,为了保障程序公正,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实体公正,需要追求案件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同时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导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对刑事诉讼问题的反思(一)加强司法权独立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历年考点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历年考点1. 前言作为执法者,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是至关重要的。

在法律实践中,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的考点常常是法考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将针对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的历年考点进行全面评估,并为你带来深度和广度兼具的内容。

2. 起诉阶段2.1 涉及起诉必要性和起诉主体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起诉的必要性是判定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

常见的考点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发地管辖等。

对于起诉主体的问题,例如公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自诉案件的特点和适用条件等也是考察的重点。

2.2 涉及案件辨认和逮捕的问题案件辨认和逮捕的相关法规和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考试中,通常关于案件辨认和逮捕的问题是比较复杂和细节化的,需要候选人对法律文本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掌握。

2.3 涉及诉讼异议和监督程序的问题诉讼异议和监督程序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合法的重要环节。

考生需要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如监督制度的内容和构成要件、诉讼异议的种类和结果等。

3. 审判阶段3.1 涉及开庭审理和庭审程序的问题开庭审理和庭审程序是刑事审判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开庭公告的内容和效力、庭审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庭审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问题。

3.2 涉及法庭辩论和审判活动的问题法庭辩论和审判活动对于刑事审判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在考试中,常常会有关于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证言的收集和运用、鉴定机构的程序等问题。

3.3 涉及证据改变和审判结果的问题证据改变和审判结果是刑事审判的关键环节。

考生需要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如关于证据排他原则、审判结果的种类和效力等。

4. 诉讼监督阶段4.1 涉及刑事申诉和刑事上诉的问题刑事申诉和刑事上诉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在考试中,常常会涉及到刑事申诉和刑事上诉的种类、受理条件、申诉期限等问题。

4.2 涉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问题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04
结论与展望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与进步
监督体系完善
近年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监督体系上取得了显著进步,建立了 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执法规范化
通过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提高了执法 水平和效率,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监督手段创新
完善审判程序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开、公平。
强化审判人员素质提升
通过培训和选拔,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推进审判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审判制度,如陪审团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等,提高审判 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审判程序监督改革 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取证技术水平
通过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取证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取证过程
的科学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建立严格的证据保全程序,确保 证据在收集、保存、运输等过程
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强化跨部门合作
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 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证据
收集与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 正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的稳定。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挑战与பைடு நூலகம்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监督力度不够
现阶段,刑事诉讼监督 工作在某些地区或环节 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的问 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 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突破,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涵着的民主、法治、****保障等价值。

相反,规定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等内容的刑事诉讼法,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的。

这种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会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会通过程序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情绪。

这从反面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

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法考,提到这个词,估计每个考生都会咬牙切齿,心情复杂——既有对未来职业的期许,也有对考试的紧张。

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这块,简直让人觉得头大。

你要是觉得它很枯燥,那就真的是错了!其实啊,刑事诉讼法说白了就是一套“看得见的规则”,告诉我们:咱们生活中发生的那些看似复杂的刑事案件,怎么能在法庭上走得通,怎么才算公平公正。

别看它名字严肃,内容背后可是有很多戏剧性的小细节的。

你要是真学好了,说不定还能成为“民间解说员”,给朋友们讲案子的时候,指哪儿打哪儿,懂得不只是案例,更懂得其中的道理。

说到重点,刑事诉讼法的难点,其实就是那些看起来不太显眼,但一旦碰到就会让你很懵的地方。

比如,所谓的“管辖权”。

这个就很有意思。

你看,大家听到“管辖”,脑袋里第一反应是不是就是法院?是的!但你要知道,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法院来管。

小事小判,大事大判,地界分得清清楚楚的。

有人可能会想,咋这么复杂?其实也没那么复杂,明白了它的规则,咱们就是照着办。

再来就是“侦查阶段”这一块。

这可不是大家想象的那种“警察抓人”,这只是个过程,简单来说,就是要搞清楚一个人是不是涉嫌犯罪。

这里面有个“举证”的问题,举证的责任到底是谁的?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要是被告人啥都不说,检察院就得拿出足够的证据来。

像侦查人员有时候就会站在“没证据也能抓你”的心态上,结果搞得自己乱七八糟,结果最后又让当事人“清白无辜”。

这其中的博弈,实在是让人想笑又想哭。

再往下说到“审判阶段”。

这个阶段是一个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公正判决的关键。

审判阶段,法院得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进行判决,但有些证据可能并不完美。

比如证人证言,这就像小孩讲故事,总是能带着点儿“想象”。

而证人的证言往往成了关键证据之一,所以大家不禁要想:一个证言是不是能完全反映真相呢?别忘了,司法上可是有个“疑罪从无”的原则。

说白了,就是如果证据不够强,那就不能随便判人有罪。

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就要把一个人给判错了。

刑事诉讼法总论重点

刑事诉讼法总论重点

第一编总论1.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4.控审分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5.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宪法。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部门。

8.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9.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包括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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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刑事诉讼基本概念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本部分应重点掌握:1、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的时间:(1)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2)于1996年3月17日修改,1997年1月1日生效。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4、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素,可以用下表来表示: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2、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自侦案件的侦查、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4、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5、掌握被害人、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P60。

专题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课本上列举了刑事诉讼的14项机关原则,对此不需不分轻重地全部记忆,只需重点掌握其中较为重要的几项基本原则即可:(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P82:1、掌握“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各自含义;2、分析这几项要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之间的关系。

(二)检察法律监督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包含的内容。

具体说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1、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认为理由不成立通知其立案;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3、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4、执行监督。

包括监所监督,执行死刑案件的监督等。

(三)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而确立了在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其含义包括: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2、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3、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4、案件出现疑难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四)依法不追究原则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情形。

上述这些不予追究的情形应牢记。

2、后果: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1)撤消案件;(2)不起诉;(3)终止审理;(4)宣告无罪。

(五)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2、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3、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1)双边条约,(2)多边公约,(3)互惠原则;4、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1)代为送达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3)引渡。

专题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对于回避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项内容:1、回避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2)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2、回避的适用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3、回避的理由:(1)是被告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4、回避的决定主体:(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侦查人员负责人决定;(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5、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应回避的主体自己提出回避;(2)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提出申请;(3)职权回避,法院依照职权而做出;6、回避的效力:(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应暂停本案的工作;(2)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4)在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二)辩护制度:1、可以担当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人数为1——2人;但下列人员不可以充当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3)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2、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2)委托辩护,委托他人进行辩护:A、委托辩护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在3日内告知;B、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的3日内,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C、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获得辩护。

(3)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辩护人,重点应掌握指定辩护的情形:A、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B、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C、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特别注意上述“可以”和“应当”的情形。

(4)侦查阶段的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超期羁押;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有权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阅卷权;(2)会见、通信权;(3)有限制的调查取证权;(4)知情权,开庭三日前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5)参与法庭审理,进行辩护权;(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7)申请解除超期羁押;(8)代理申诉;(9)特定情况下,拒绝辩护的权利: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本节重点掌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3、反诉案件的代理;4、附带民事事实当事人的代理;5、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四)公开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的意义:(1)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

(2)有利于推动各项诉讼原则的贯彻执行,保证审判质量。

(3)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

2、公开审判的体现:(1)庭前公布案由;(2)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3)宣判一律公开3、不公开审判的情形,主要有:(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应该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A、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B、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可以”不公开。

(4)法庭评议不公开。

(五)合议制度: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自审理,其使用情形为:(1)案情简单,情节轻微;(2)基层法院;(3)适用简易程序。

2、合议庭的组成形式:(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2)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到7人组成;(3)中级以上法院审判二审案件,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4)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

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最高机构,它不是审判组织,它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其任务是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进行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六)两审终审制: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一个案件经过两次审判即告终结,经过二审所作的裁判,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检察院不能按照二审的程序进行抗诉;2、下列情形,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2)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经过死刑复核;(3)地方法院按照《刑法》第63条规定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前提;(2)被害人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3)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2、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提出;(2)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形式;(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4)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于迟延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专题四:管辖(一)立案管辖: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P97;(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确定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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