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6•【字号】豫政办[2000]90号•【施行日期】200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政府调研室、口岸办公室并入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七)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省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编辑、出版《河南政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6•【字号】豫政办[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2号2000年5月26日)《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能调整情况,对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l、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l)制订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的职能;(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制剂室核发许可证的职能;(3)对新药研制的初审职能;(4)对已有法定标准的药品和保健药品的审批职能;(5)审批药品广告的职能;(6)组织对已生产药品的再评价职能;(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精神、毒性和放射性药品职能;(8)制订、修改省药品标准和医院制剂规范并监督实施的职能;(9)组织全省的药品抽验和药品质量检查并发布药品质量公报,组织并参与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重大案件的职能。
2、将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转变的职能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考试、卫生机构和卫生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承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豫政办[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三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外事和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同时承担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定全省外事、侨务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市地、各部门的外事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三)组织接待来豫访问的国宾、党宾等重要外宾以及来我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外交人员和进行采访活动的国(境)外记者及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人员;受理有关领事业务;统筹办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受国务院港澳办的委托,办理全省的港澳事务;指导全省的外宾接待工作。
(四)管理全省的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归口管理邀请外国人来豫工作并办理邀请手续;审核、呈报全省副地(厅)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事项;签发全省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申办赴国外签证,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和涉外纪律教育,掌握全省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豫政办[2000]66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66号)《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主管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换和交易运营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2、把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转移到事业单位。
(二)划入的职能1、将河南电影制片厂影视生产和创作的管理职能划归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将电影制片管理和电影制作单位的建立、撤销以及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的审核报批职能,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政策规定,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法规、制度、标准和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2【实施日期】2014.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人民出版社机构编制方案
河南人民出版社机构编制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6(000)003
【摘要】河南人民出版社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1994〕16号).河南人民出版社为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新闻出版局领导。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其机构编制方案。
一、主要任务河南...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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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6•【字号】豫政办[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8号)《河南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六日河南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信息产业厅。
河南省信息产业厅是主管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破除垄断、保护竞争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信息产业厅的职能进行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电子工业局的物资、供销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下放给企业,实行政企分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机械电子厅、省电子工业局管理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行政职能。
2、原省电信局的通信业行政职能。
3、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职能。
4、原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能。
5、原省广播电影电视厅的广播电视传递网(含有线电视网)统筹规划的行政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全省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总体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二)贯彻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拟定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政策、法规;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协调全省公用通信网(包括本地与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军工部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并进行行业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豫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豫政办[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1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审批职责。
2.取消民营科技园区认定审批职责。
3.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职责。
4.取消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评估和过程管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科技扶贫、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期刊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承接的职责。
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3.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5•【字号】豫政办[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60号)《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五日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交通厅。
河南省交通厅是主管全省交通行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全省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二)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市地政府、行署。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交通厅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地方航空运输等方面的发展战略、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地方航空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负责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地方航空的行业管理和运输管理;负责全省地方交通战备工作,保证国家战略物资、紧急物资的运输,组织实施全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指导全省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维护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规费稽征;负责全省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全省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道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5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03【实施日期】2000.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8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日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技术监督局分别承担的有关科技“三项费”管理职能,划入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统一管理。
2、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研究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制定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二)划出的职能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南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1、将由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市场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省直有关部门、市地、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省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市地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推进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核验职责。
2.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颁发职责。
3.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年审职责。
4.取消财政票据防伪用品采购审批职责。
5.取消《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印制、核发职责。
6.取消《执罚公务证》印制、核发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职责。
2.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职责。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豫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职责。
4.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3•【字号】豫政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0号2000年5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再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是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府负责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专门机构。
一、职能调整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体现综合性、全局性、超前性的特点;加强对全省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跟踪反馈的职能。
不再承担各部门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和指导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不再负责指导、协调各类改革开放的试点,不再负责组织制订有关经济法规。
原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移交给中国证监会驻郑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原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组织审批全省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集团和企业推荐上市工作,移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原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企业综合性经济法规工作,分别移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对全省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3•【字号】豫政办[2000]48号•【施行日期】2000.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8号2000年5月23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主管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省税收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地方税务局征收范围内的各项税收、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编制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及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审计工作。
(七)组织税收直传和理论研究;管理注册税务师,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处室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及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信访、保卫、调研、政务信息等工作;制订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地方税务系统服装管理和机关财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落实全省地方税收计划;对经济税源进行分析预测;汇总编报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管理地税系统的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2•【字号】豫政办[2000]46号•【施行日期】200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1、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2、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环境保护科技项目推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监测技术管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技术性和机关事务性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三)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干部与人员【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3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5.12【实施日期】2000.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33号2000年5月12日)《河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统计局是主管全省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l、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重复进行的有关“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资料进行综合。
2、将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全省统计工作的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地、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全省性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和完善全省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负责全省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审批各市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全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各市地、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收集、整理全省的基本统计资料,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经济预警监测系统,向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豫政办[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保留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机构,规格为正厅级,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进一步强化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省直部门、市地及企业的委托,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承办我省需要在北京办理的事项。
(二)加强与国家发展计划、经贸、财政、金融等经济综合部门和首都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配合有关部门为我省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做好服务工作。
(三)负责与北京市有关部门和兄弟省市驻京机构的联系,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搞好服务。
(四)为省委、省政府领导决策和省直有关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五)对我省市地县、省直单位及大型企业驻京联络处进行指导和协调,处理好我省赴京上访等突发事件。
(六)管理好河南大厦、崇豫宾馆和豫祥宾馆,接待服务好中央国家机关安排的重要会议及我省在京的重要活动,为河南赴京公务人员提供接待服务。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基建办公室牌子)协助办事处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文件的起草、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订;承担调研、公共关系、文电、档案、机要、保密等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事务;负责办事处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联系北京市的规划、建筑、公用事业等部门,建设维护河南大厦、崇豫宾馆、豫祥宾馆等基础设施。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11
【摘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
案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1994]16号),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版权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
【总页数】2页(P35-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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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河南省监
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版权局、江西省出版总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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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市地、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全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省政府债务的谈判与磋商,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省级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
(四)编制全省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与省税务部门共同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根据省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