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5篇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5篇篇1一、前言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客体,以确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共同遵守。
二、保险合同客体定义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障的对象或标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人的生命与健康;2. 财产及其相关利益;3. 责任风险;4. 其他双方约定的特定风险。
三、保险标的详细描述1. 人寿保险:客体为被保险人的生命与健康,包括生存、死亡、疾病、伤残等风险。
2. 财产保险:客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包括房屋、车辆、财产一切险等。
3. 责任保险:客体为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4. 其他特定风险:根据双方约定,可针对特定风险进行保障,如工程项目、货物运输等。
四、保险责任与义务1. 保险人责任: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承担保障责任,支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情况,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保险合同期限与终止1. 保险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确定。
2.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合同期满、被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费并解除保险、保险标的丧失或损坏程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度等。
六、保险金的给付1. 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保险人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金给付方式:保险金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给付,具体方式根据双方约定确定。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加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附加条款。
2. 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署本合同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署后生效。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课件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课件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内容提示]本章介绍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分类,对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内容、要求也进行了一定的讲解。
在保险实务中,相关的内容还需要灵活运用,因此,结合保险基本原则,理解和掌握以保险合同为核心的保险基本法律规范,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实例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湖南某私营企业主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
投保时,该企业主要是生产电子元器件。
保险合同生效三个月后,该企业转而生产烟花礼炮。
后来厂区电线遇雷击引发火灾,财产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因其未及时告知生产转向的具体情况,部分标的的变更未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实例二]华某作为投保人于2002年12月13日为其妻刘某向一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额为150000元,当日预交了首期保费。
缴款时,保险人向投保人声明:“保险人的责任自正式签发保单、正式出具保费收据后开始,在这之前,保险合同未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例三] 保险公司于12月23日签发了保险单。
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经该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2003年6月14日,被保险人突发严重脑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成立未满180天,保险人不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并退回所收的保险费(不计息)。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第五章__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 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 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险
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一、 保险合同的形式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法》39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 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2、投保人(Applicant)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 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障性
诚信性 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 特征
个人性
射幸性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附和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当事人 投保人 主 体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保险学教程(第8章)-保险监管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一)公告管理方式 公告管理又称公示主义,即国家对保险业的
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监管,而仅把保险业的资产 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至 于业务的实质及经营优劣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公众 自己判断。
这是国家对保险市场最为宽松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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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
(二)规范管理方式
规范管理又称准则主义。这种管理方式注重 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对于形式上不合法者, 主管机关给以处罚,而只要形式上合法,主管机 关便不加干预。
但是,由于保险技术性较强,这种方式不能 很好地实现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因而该方 式也渐渐被淘汰。荷兰自1922年以后曾采用过这 一方式。
(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是指对保险公司经
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保 险机构的设立、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费 率、保单条款、保险资金运用和再保险等经营 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 心是保险费率监督管理 。
1.保险机构监督管理 2.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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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客体 保险监管的客体即保险市场的被监管者,
包括保险当事人各方,具体指保险人、保险中 介(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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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保险监管的内容 按照目前保险监督管理的模式,保险监督
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偿付能力监督管理; 二是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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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二章保险合同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任何一项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由这三大要素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履行损害赔偿或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保险人一般为法人,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人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世界上,只有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以个人身份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事先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限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如果超出经营范围,则其进行的保险活动无效。
2.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的法定资格是要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即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否则,即使合同订立也是无效的。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其他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以自己的生命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亡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
当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生命及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 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解释; 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解释; 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
某住宅三楼阳台一花盆突然掉落,使一豪华轿车 受损,被保险人(车主)要求按照“空中运行物体 坠落”责任索赔。按照条款文义,“空中运行物体, 是指在空中的飞行器或者处于运行物体的状态的物 体”,如飞机、陨石以及吊车提升的吊物等,而花 盆显然不是“空中运行物体”,故不能简单的以 “坠落”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8、体检医师 主要针对人身保险而言。
体检医生出 错 保险责任谁负?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4、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的人数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之 间关系可以如何 组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 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 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2、按赔付原则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3、按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指什么
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指什么(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①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国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③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④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即为指定领受保险金的人,故又称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或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即在约定条件下因保险事故发生酿成保险标的的损害或损失,保险人予以补偿或给付。
这种保险保障并非再创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恢复投保方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价值水平。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
扩展资料:一、概念;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宽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在合同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合同是法律意义上的协议,主体客体即协议中所涉及的各方身份和责任范围。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主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当事人。
合同的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即个人,法人则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企业或组织,例如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
其他组织可以是非盈利组织、协会、社团等。
合同的主体需要明确地列出,以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在合同中,主体方通常会被称为“甲方”和“乙方”。
甲方一般为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的一方,乙方则是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的一方。
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甚至可以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无论合同的主体是谁,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二、客体合同的客体即合同涉及的具体内容。
客体可以是商品、服务、资产等。
合同的客体需要明确列出,并规定具体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
客体的确定对于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在合同中,客体的描述应尽量明确、无歧义。
例如,如果合同涉及购买商品,客体的描述应包括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等详细信息;如果合同涉及提供服务,客体的描述应包括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客体的明确描述可以避免发生争议,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除了明确客体的具体内容外,合同还应包括对于客体的保证和责任规定。
例如,对于商品的质量问题,可以规定退货、换货、维修等具体的解决方式;对于服务的质量问题,可以规定赔偿、重新提供服务等具体的解决方式。
明确客体的保证和责任规定有助于解决纠纷,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主体和客体是不能缺失的关键要素。
明确主体的身份和责任范围,以及客体的具体内容,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对主体和客体的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的各项条款满足双方需求,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保险营销主体、客体、对象
第一章(二)保险营销主体、客体、对象第 2 次课 2学时本次课教学重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的特点、保险中介的种类、保险商品的特性、吸引与保持客户。
本次课教学难点:不同组织形式的特点、顾客价值让渡。
本次课教学内容:第1章保险营销概述第2节保险营销主体——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一、保险营销市场的概念1、保险市场的定义。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经济保障。
较早的保险市场出现在英国的保险中心——伦巴第街。
后来随着“劳合社”海上保险市场的形成,参与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两大主体供给方与需求方渐趋明朗,但这种交换关系仍较简单。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承保技术日趋复杂化,承保竞争日趋尖锐化,保险商品推销日趋区域化与全球化,仅由买卖双方直接参与的交换关系已经远远不适应了,这时保险市场的中介力量应运而生,使得保险交换关系更加复杂,同时也使保险市场趋于成熟,尤其当今,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保险的交易活动。
2、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的构成必须具备如下要素:首先是为保险交易活动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卖方或供给方;其次是实现交易活动的各类保险商品的买方或需求方;再次就是具体的交易对象即各类保险商品即保险保障。
起初的保险市场只要具备这3个要素,保险交易活动就可以完成,以后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一次保险交易活动的完成,除了保险供给方与需求方必须参加外,为了促成保险交易,往往还需有保险中介方的介入。
保险中介方也渐渐成为构成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
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
他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个人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辅助人
练 习 题
4、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 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 费的人是()
A 保险代理人 C 保险公估人 B 保险经纪人 D 保险精算人
思 考 题
1、保险合同有哪些种类? 2、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应该具备 哪些条件?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资格
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案 例
• 一外地游客来北京旅游,在参观完故宫后, 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目的,自愿作为投保 人为故宫投保,并交付保险费。请问该游 客是否可以对故宫投保?为什么?
受益人的指定
此外,如果是指定受益人,则受领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 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清偿被 保险人的债务,继承人也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如果是法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处理,在清偿其生前债务后在各继承人之间分配。
案例分析
受益人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 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 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 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 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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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
概念:
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立于第三者的地 位,凭借其专业技术、专业知识及客观公正的 态度,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察、鉴定及估价 和保险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 的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了解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及其资格条件启发引导学生总结障程度不高,没意义;超额,也得不到高处保险标的价值的补偿;人身险没有价值,交费能力和保障程度结合考虑)。
4 •保险费及支付方法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换取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及其保险利益承担保险风险,而向保险人支付的与保险责任大小相适应的费用。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趸缴、分期缴费、限期缴费等多种方式。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也就是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到合同终止的时间。
保险期限是确定保险费的依据之一,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责任期限。
6.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害程度或人身险达到的条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额内应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不承担的风险项目,即保险合同明确列示的保险人在发生什么风险事故后可以对被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具体范围,也称除外责任。
7.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方法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方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方法,即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应采取的计算公式。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其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和和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责任的归属、保险赔款的数额等问题上,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时,应该采取的解决方式。
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洽商合同达成协议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它并非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
(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基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介绍保险,但实质仍然是投保人提出要约。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申请,但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格式都由保险人事先拟订,投保人只需如实填具投保单即可。
保险合同主体和客体
保险合同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是双方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件,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将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防范和赔偿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通常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1.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承担风险防范和赔偿责任的机构或个人,也就是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
保险人在合同中根据双方的协商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通常为个人、家庭或企业。
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发生风险或意外情况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对象。
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对象可以是人、财产或责任等。
1.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客体是被保险人的生命。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职业等因素,对其进行评估并制定保险费用。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身故时,保险人将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2.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客体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设备等。
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来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以防止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坏时无法得到赔偿。
3.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客体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健康。
在意外事故或导致伤残或身故的灾难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此类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残疾适应费用和生活费用等。
4.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保险通常适用于企业或机构,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事故、损失或其他损害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时提供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合同的客体是受到保险保障的风险对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建立了一种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通过保险合同实现了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和保护个人及财产安全的目的。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经济管理学院《保险学原理》
财保: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3)总准备金
人保: 1)1年以内的,与财保相同 2)1年以上的,实行均衡保费制,其准备金的计
算方法复杂而精确。
经济管理学院《保险学原理》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最根本的目的。 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有: 1)资本金 2)保证金 3)责任准备金 4)保险保障基金 5)最低偿付能力
人,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 有严重过失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给予经济处罚, 取消注册。 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
精算是指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 保险业务数理计算的科学。精算从业人员被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经济管理学院《保险学原理》
(三)财务监管 1、对资本金和保证金的监管
1)开业之初,有赔偿能力 2)业务量大时,风险过于集中 2、对准备金的监管
经济管理学院《保险学原理》
二、保险监管的产生与发展
(四)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
1980年以前:只有保险经营,没有实质上的保 险监管。
1980—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兼任我国的保险 监管机构
1998.11.18日: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成立
经济管理学院《保险学原理》
三、保险监管的原因
(一)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 (二)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三)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
经济管理学院《保险学原理》
(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1、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从事活动的非官
方组织。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性质 1)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一种民间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中所保险的具体事物、财
产或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责任的具体对象,也是投保人希望得到保险保障的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以是财产、人身、责任等方面的对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客体:
1. 财产保险的客体:财产保险的客体主要是指各类物品
和财产。
比如房屋、车辆、货物等。
例如,车险的客体是汽车或其他载重车辆。
2. 人身保险的客体:人身保险的客体主要是指被保险人
的生命和健康。
比如寿险的客体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意外险的客体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
3. 责任保险的客体:责任保险的客体主要是指被保险人
的法律责任。
比如雇主责任险的客体是雇主对雇员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险的客体是制造商对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的客体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而且需要与保险合
同的目的相符。
在保险合同中,客体的描述和定义必须清晰,以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能够明确了解所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此外,保险合同的客体还需要符合法律和合规要求。
保
险业务的开展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非法、违禁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物。
总之,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中所保险的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应该是具体明确的,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与保险合同的目的相符。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的客体有清晰的认知和了解。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形式
案例: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借 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 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 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 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 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 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综 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含义
应当具备的条件
被保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①必须是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遭
险人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损害的人。
②必须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①必须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 ②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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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换取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及其保险利益承担保险风险,而向保险人支付的与保险责任大小相适应的费用。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趸缴、分期缴费、限期缴费等多种方式。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也就是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到合同终止的时间。保险期限是确定保险费的依据之一,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责任期限。
保险合同的主体即是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公民或法人,依照合同规定,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签订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二,保险代理权的授受是按法律行为办理的,一般通过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或保险人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三,保险代理人,有明示权利和默示权利。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资格是:
第一、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③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只有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保险人才履行保险义务。
④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自权利和义务)。区别于单务合同(赠与、无偿保管、无息借贷,指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发生义务)。
⑤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拟定合同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得选择。保险技术型、专业性都很强,投保人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提出异议,因此,保险合同条款都是在保险公司拟定后,交保监会审核批准后使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当然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质,并不是说所有保险合同都是采用标准合同的形式,不绝对,双方也可以有特别约定的合同。电脑高手,特约手指保险。
2.受益人
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满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的产生:在订立合同时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多个(可指定顺序、份额,不指定则受益权均等)。指定了的受益人可以变更,但必须通知保险人。
教学对象
金融学专业
授课次数
第6次
教学内容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
学时
2
教学目的
掌握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有那些、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教学重点与难点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教 学 步 骤 与 内 容
教学目标
教学方法
一、导入新课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总是有些人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中起中介作用,例如:我们到银行去买保险,银行起的就是中介作用。我们怎么称呼这些人呢?他们都需要具备什么资格条件呢?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1997年6月20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山东日照市某区支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渔船保险保险单,因投保人暂无款支付保费,便向保险公司打了一张保费欠条。同年7月2日,被保险渔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你认为该案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简单的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险标的所体现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为保证实现保险合同的主体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的有关事项,一般以保险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载明,分为三大项,即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等。
6.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害程度或人身险达到的条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额内应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不承担的风险项目,即保险合同明确列示的保险人在发生什么风险事故后可以对被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具体范围,也称除外责任。
(一)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
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当事人条款
2.保险标的条款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保险标的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金额,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依据、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因此其确定必须考虑保险双方的实际情况(保险人利益、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具体来说,确定时应遵循这个原则:不超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首先,有保险利益(全部或部分);其次,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利益(足额,最好;不足额,保障程度不高,没意义;超额,也得不到高处保险标的价值的补偿;人身险没有价值,交费能力和保障程度结合考虑)。
知识间的衔接,承上启下
提问
介绍
二、明确学习目标
1明确保险合同的定义;2 掌握保险合同区别于其它经济合同的特征
明确本次课的内容
介绍
三、知识学习
1.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件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了解被保险人是什么人?
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熟知受益人如何产生?保险金什么时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引导+举例
讲授+案例
作业:按照新保险法规定分析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幸王某煤气中毒身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简称保险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承保凭证,是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再少数几种保险业务中使用,1团体险中,一个大保单,团体成员持有小保单(简化后的保单,不清楚的地方看大保单)。2汽车保险业务中,除签发保险单外,还必须出据保险凭证,以方便运输途中保险事故的处理和有关部门检查3在货物运输险预约保单下,每一笔货物须签发单独的保险凭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货物启运通知书,保险人据此签发保险凭证。
教学对象
金融学专业
授课次数
第5次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学时
1
教学目的
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征
教学重点与难点
保险合同区别于其它经济合同的特征
教 学 步 骤 与 内 容
教学目标
教学方法
一、复习并导入新课
什么是保险?我们买保险就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那么什么是保险合同呢?
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合同的定义
明确:
保险合同区别于其它经济合同的特征
介绍
引导同学概括
实物展示
+介绍
布置作业
解释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射幸合同、双务合同、条件性合同、附和合同、补偿合同
教学对象
金融学专业
授课次数
第5次
教学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主体
学时
2
教学目的
掌握保险合同有那几种形式
了解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谁
通常作为投保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
第二、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必须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了解:
保险合同的各种形式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掌握投保人须满足的条件
保险单证展示+介绍
引导学生概括
讲授
讲授
讨论:为什么投保人
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内容扩展)
教学对象
金融学专业
2.保险合同的特征
①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须强调一点,射幸是针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就保险合同整体来说,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与其应承担的赔偿金数额原则上是相等的,因为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额的关系是依据概率精确计算出来的,所以就保险合同整体来说,不具有偶然性。
②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损失补偿。
第二、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投保手续、代缴保费、索赔等保险业务。
第三、保险经纪人的代理权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它的行为或不行为不约束保险人。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损及理赔清算等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
提问+介绍
二、明确学习目标
掌握与保险关系人有关的知识
明确本次课的内容
介绍
知识学习:(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责任、利益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或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的行为能力(不同险种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要求。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关系到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一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同时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可见,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