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职工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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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休假、生育、托幼、伤残、牺牲、病故等待遇,按国家和军队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退职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及生活待遇。
(三)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录用,由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审查,各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四)被录用的职工一般应有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时,必须报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审查,并按天津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履行招用手续。
三、职工调配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调配,必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控制数量,确保质量。职工调动工作,应填写职工调动审批报告表,经调入、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后,到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办理有关手续。
(三)职工退休、退职,应填写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报告表,到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办理手续,并发给退休、退职证书。
(四)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安置管理,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档案管理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档案应按照人事档案的统一规范进行整理建档。凡归档材料必须经过审查、整理和登记。本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档案,应集中到天津警备区后勤部管理。
(三)借阅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四)职工考核由天津警备区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开合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职工考绩档案,作为职工业绩评定的依据。

军队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军队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军队聘用人员管理规定军队聘用人员管理规定聘用人员是军队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但是同时也要对其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从而避免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下面就不妨和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军队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军队聘用人员管理方法用人范围。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可聘用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单位,主要是指军队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不含担负作战任务、试验任务的军级单位机关)和非作战部队。

非作战部队是指: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武部;军事训练基地;联勤分部、后方仓库、医院、疗养院,物资采购单位、军事代表局;院校,科研(设计)机构;财务结算单位、房地产管理单位,审计事务所;军事法院、检-察-院,军事监狱、看守所;档案(图书、博物)馆;联络、宣传机构;新闻、出版、文艺、文化体育单位以及干休所等。

工作岗位。

原来由士官和义务兵承担的公务员、打字员、电话员、放映员、广播员、驾驶员、修理工、护理员、炊事员这些公勤岗位。

生活待遇。

有关文件规定,生活待遇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补助、福利,社会保险和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这3项,有条件的提供必要的住宿。

谈到工资,有关人士强调,基本原则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根据当地劳动市场的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还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按时足额为非现役公勤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招聘农业户口的公勤人员,按照当地政府农民合同工的社会保险办法执行。

应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自然条件,文化程度要在中专以上,健康状况良好,首次聘用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相应职业经历。

二是军队工作性质的特殊要求,考察招聘对象是否具备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思想基础,是否具备过艰苦生活的心理准备,是否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等。

民兵武装装备仓库管理制度

民兵武装装备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兵武装装备仓库的管理,确保装备安全、高效、有序,提高民兵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民兵武装装备仓库,包括民兵武器装备库、弹药库、器材库等。

第三条民兵武装装备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适应现代化战争要求,提高装备保障能力。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仓库管理责任人:(一)全面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密、保卫、消防、器材维护等工作;(二)组织实施仓库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定期检查仓库管理情况,确保装备完好;(四)处理仓库内部发生的各类事故。

第五条仓库保管员职责:(一)负责装备的接收、保管、发放、回收等工作;(二)做好装备的登记、统计、清查工作;(三)保证装备的清洁、保养,延长使用寿命;(四)对入库、出库的装备进行验收,确保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仓库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二)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加强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露等安全防范措施;(四)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确保装备安全。

第七条保密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加强保密教育;(二)对涉密装备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信息不外泄;(三)加强涉密装备的保管、运输、销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装备管理第八条装备接收与验收:(一)接收装备时,严格检查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二)验收不合格的装备,及时退回;(三)对验收合格的装备,及时入库登记。

第九条装备保管与维护:(一)按照装备种类、性能、用途等要求,合理划分存放区域;(二)定期对装备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三)对损坏、锈蚀、失效的装备,及时报修或报废。

第十条装备发放与回收:(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发放范围、数量、时间进行装备发放;(二)对出库的装备进行清点、登记,确保数量准确;(三)回收装备时,及时清点、登记,确保装备完好。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职工录用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职工录用

乌海市公开招聘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体能(技能)考核实施细则乌海市公开招聘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体能(技能)考核,分3000米跑、100米跑、冲锋枪实弹射击3项科目,体能(技能)考核总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

一、3000米跑(基准分为20分、浮动分为5分,共25分)(一)考核条件。

考核工作小组核对参考人员考试资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核场地。

将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三)考核规则。

1.考核之前参考人员脚尖不得触及或越过起跑线,故意造成他人违规,取消该参考人员考试资格。

2.考核过程中,参考人员未按规定路线行进(抄近道,有互助行为,非参考人员带跑、领跑);替考、故意阻挠、影响他人正常考核的,取消该参考人员考核资格。

3.考核采取全程淘汰制,此科目考核成绩计0分者不得参加下一科目考核。

(四)评分标准。

参照《陆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考虑参考人员体能素质延长3分钟计分。

17分30秒为合格,基准分为20分(17分30秒),浮动分为5分。

考核时间每减少15秒加分值0.5分,17分31秒以后为不合格计0分。

二、100米跑(基准分10分、浮动分5分,共15分)(一)考核条件:考核工作小组核对参考人员考试资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场地:将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三)考核规则:1.参考之前参考人员脚尖不得触及或越过起跑线,故意造成他人违规,取消考核参考人员考试资格。

2.考核过程中,参考人员故意阻挠、影响他人正常考核、有替考行为的取消该参考人员考试资格。

3.考核采取全程淘汰制,此科目考核成绩计0分者不得参加下一科目考核。

(四)评分标准:参照《陆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考虑参考人员体能素质延长2秒钟计分。

基准分为10分(17秒30),浮动分为5分。

考核时间每减少1秒加分值1分,17秒31以后计0分。

三、冲锋枪实弹射击(60)(一)考核条件:考核工作小组核对参考人员考试资格后方可参加射击考核。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军方针,适应部队三化建设的需要,推进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和云发[1996]7号文件及军队、地方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队伍是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重要力量。

加强职工管理必须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以提高保障能力为重点,切实解决当前职工队伍进出无序、素质不高、职责不清、奖惩不明、难予管理、效率不高以及与社会保障衔接不紧等问题。

使职工队伍达到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本职业务熟练,作风纪律严明,保障服务水平提高的要求。

第二章职工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第四条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和云发[1996]7号文件规定,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定编6人,民兵训练基地(中心)定编5人。

编制由县(市)区编委核定,经费先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五条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民兵训练基地(中心)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发生的伤残的认定及待遇等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职工参加当地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住房,按国家和地方房改政策参加地方房改。

第十条职工执行现行事业单位的福利政策规定。

第三章职工录用、选调及管理第十一条按照“统一计划、归口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职工的选调、聘用、教育、使用并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管理。

工资晋升参照地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由人民武装部和人事部门共同审定。

第十二条职工的录用或招聘。

2017佳木斯民兵重武器装备仓库

2017佳木斯民兵重武器装备仓库
工作岗位
等级
资格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手机
E-mail
教育
经历
(从高中后开始填写)
学校名称
起止时间
所学专业
培养方式
学历
学位
工作
简历
工作单位
起止时间
工作岗位
行政职务
技术职务
家庭成员
及主要
社会关系
备注
说明1、报名序号由招聘单位填写。2、考生必须如实填写上述内容,如填报虚假信息者,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3、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后,此表由招聘单位留存。
2017年度佳木斯市民兵重武器装备仓库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报名信息
应聘岗位
报名序号
应聘人员基本资料
姓名
身份证号
蓝底二寸彩色
免冠电子照片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入党时间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身高(cm)体重(kFra bibliotek)应聘人身份
应届毕业生其他
籍贯
毕业院校
学历
学位
档案所在地性质
单位(个人)
户籍所在地
现工作单位

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民兵报废弹药使用管理按照《民兵弹药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调拨、发放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符合上级军事机关有关规定,并凭据本级军事机关首长批示和军事机关业务部门的调拨通知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应当责任到人,分类存放,具体技术勤务规则按照警备区司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军事机关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规划和要求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县级民兵装备仓库的建设按照人武部与仓库合一或训练基地与仓库合一的原则,库房建设规模1 8 0 至2 5 0 平方米,附属设施用房2 9 0 平方米。地级民兵装备仓库的建设规模按照1 0 0 0 至2 0 0 0 平方米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警备区的领导下,由警备区司令部负责。
军分区、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630(颁布时间)
0(实施时间)
渝府令[1998]32号(文号)
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民兵装备仓库 管理制度

民兵装备仓库 管理制度

民兵装备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兵装备仓库的管理,确保民兵装备的安全保障和有效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民兵装备仓库是指专门存放民兵装备物资的场所,为民兵部队提供装备的领用、保管和维护。

第三条民兵装备仓库的管理遵循依法治仓、科学管理、安全保障、经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负责民兵装备仓库的管理工作的单位为地方人民武装部,具体落实工作由装备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条民兵装备仓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民兵单位和装备仓库,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民兵装备仓库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民兵装备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民兵装备保障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地方人民武装部。

第二章仓库基本职责第九条民兵装备仓库的基本职责是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负责对民兵单位所需的装备物资进行储备、保管和发放。

第十条民兵装备仓库应当加强与民兵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及时掌握各单位的装备需求,确保装备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十一条民兵装备仓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装备保管制度,确保装备物资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氰化泥泵装备仓库应当做好装备物资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装备的完好性。

第十三条氰化泥泵装备仓库应当建立有效的装备物资库存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库存数量,确保装备供应的充裕。

第十四条氰化泥泵装备仓库应当及时对库存装备物资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氰化泥泵装备仓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装备物资领用制度,确保领用程序的规范化。

第十六条氰化泥泵装备仓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装备物资返库制度,保障装备物资的归还。

第十七条氰化泥泵装备仓库应当定期对装备保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氰化泥泵装备仓库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提倡绿色环保的管理模式。

第三章仓库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氰化泥泵装备仓库应当建立健全的仓库管理制度,保证装备物资的管理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氰化泥泵装备仓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装备物资的分类存放制度,确保物资整齐清晰,方便查找。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管理制度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确保武器装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

第三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仓库设施与布局第四条仓库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位置选择应便于战备和训练,交通便利,环境安全。

第五条仓库应设置合理的功能区,包括:武器库、弹药库、器材库、办公区、生活区等。

第六条仓库内部布局应合理,通道畅通,标识清晰,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装备管理第七条装备入库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装备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

第八条装备入库后,应建立详细的登记账目,实行一物一账,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九条装备的存放应按照种类、规格、性能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等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装备的出库、入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仓库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三条仓库内严禁烟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四条仓库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仓库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仓库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仓库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

第十九条仓库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械装备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令(第9号)《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司令员李俊2000年5月30日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储存的武器、弹药及通信、工兵、防化、侦察、观测和防爆等装备器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兵武器装备、预备役部(分)队训练所需武器装备及其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全省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主管。

军分区(含省农垦总局军事部、省森工总局人民武装部、哈尔滨铁路局人民武装部,下同)、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农垦分局、林业局、铁路分局,下同)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财政、劳动等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落实和解决有关问题。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落实责任制,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建设与维护第六条军分区、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选址应当保障交通方便,通信畅通,水电的正常供应,并避开城区,远离居民点和重要目标,距城镇、居民区、车站、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的直线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08•【字号】赣府发[1996]51号•【施行日期】1996.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8日赣府发〔1996〕51号)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后勤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职工的管理,适应国防后备力量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通知》(赣发〔1995〕5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军队职工管理办法,结合人武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武部职工是指人武部在职的固定工(包括编内全民合同制工)。

第三条省军区后勤部负责全省人武部职工的统一管理工作。

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本区域内所辖人武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军队后勤部门做好人武部职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武部职工管理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熟练的业务技能、严格的组织纪律的人武部职工队伍,保证战备、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

武装部民兵仓库管理制度

武装部民兵仓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武装部民兵仓库的管理工作,确保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武装部民兵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武器装备的收发、保管、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

三、职责1. 仓库管理员:负责武器装备的收发、保管、维护、保养、使用等工作。

2. 仓库保管员:负责武器装备的存放、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3. 仓库协调员: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仓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管理制度1. 武器装备的收发(1)接收武器装备时,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武器装备完好无损。

(2)武器装备的接收、发放必须填写《武器装备收发登记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武器装备的保管(1)武器装备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安全的场所,防止潮湿、锈蚀、损坏。

(2)武器装备应按照类别、型号、规格等进行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管理。

(3)定期对武器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武器装备的维护保养(1)定期对武器装备进行清洁、润滑、校验、调试等保养工作。

(2)发现武器装备故障,应及时上报,并组织维修。

4. 武器装备的使用(1)武器装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2)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武器装备,防止损坏。

5. 安全管理(1)仓库内严禁烟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武器装备安全。

五、奖惩1.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仓库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玩忽职守、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规范武装部民兵仓库的管理工作,提高武器装备的管理水平,确保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

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为我国国防事业做出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公布日期】1996.01.03•【字号】宁政发[1996]2号•【施行日期】1996.0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3日宁政发〔1996〕2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将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省(自治区)现归地方建制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

第三条县(市、区)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后,所属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由县(市、区)人武部负责管理,其编制、行政经费供应渠道,维持现状不变。

第四条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经费在国家核拨的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行政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兵装备仓库招收新职工,必须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新招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六条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调动由军队主管部门审批,当地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调入职工必须从严控制,在编制员额以内,确因工作需要,条件合格者方可调入。

第七条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民兵后勤仓库管理制度

民兵后勤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兵后勤仓库的管理工作,确保物资储备的合理、安全、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兵后勤仓库的物资储备、出入库、储存保管、使用调配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民兵后勤仓库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科学合理,高效运作;(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仓库主管负责仓库的全面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仓库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二)组织仓库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三)监督仓库安全、消防、卫生等工作;(四)协调处理仓库内部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物资入库、出库手续;(二)负责仓库物资的储存、保管、盘点等工作;(三)确保仓库物资的安全、完整;(四)协助仓库主管处理仓库内部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负责仓库物资的保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仓库物资的收发、登记、盘点;(二)保持仓库环境整洁,确保物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三)定期检查物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四)负责仓库物资的清点、核对、回收等工作。

第三章物资入库管理第七条物资入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接收物资时,认真核对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二)填写《物资入库单》,并由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三)将《物资入库单》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部门;(四)将物资按类别、规格、数量等要求存放于指定位置。

第八条入库物资的验收标准:(一)品种、规格、数量符合要求;(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包装完好,无破损、污染。

第四章物资出库管理第九条物资出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使用部门申请,填写《物资出库单》;(二)仓库管理员核对出库单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三)将《物资出库单》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部门;(四)将物资按照要求发放给使用部门。

2017年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民兵重武器装备仓库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2017年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民兵重武器装备仓库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导语】2017年度⿊龙江省佳⽊斯市民兵重武器装备仓库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作⼈员1⼈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2018年1⽉17⽇——1⽉19⽇。

在这⾥恭祝各位考⽣能够顺利、取得优异成绩!为进⼀步加强市民兵重武器装备仓库警管队伍建设,保持民兵重武器装备⼯作健康持续发展,按照《⿊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实施细则》的要求,经市民兵重武器装备仓库研究决定,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佳⽊斯军分区批准同意,⾯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作⼈员。

⼀、招聘单位简介佳⽊斯市民兵重武器装备仓库是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业务⼯作由佳⽊斯军分区管理,坐落于佳⽊斯市郊区四丰林场,始建于2005年。

主要负责佳⽊斯市民兵重武器装备的警卫和保管⼯作。

⼆、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任⼈唯贤的标准,通过笔试、⾯试、考核、体检和政治审查等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拔⾼素质⼯作⼈员。

三、招聘计划市民兵重武器装备仓库1个岗位,详见招聘计划表。

四、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针和政策,政治上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度⼀致;2、遵纪守法,⽆违法违纪⾏为;3、学历、专业或技能等情况符合所报岗位要求(详见招聘计划表);4、⾝体健康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体条件;5、报考⼈员的政治审查和社会调查符合要求;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7、下列⼈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政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辞退的;曾因贪污、⾏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④司法机关正在⽴案查处的⼈员;⑤服兵役期间发⽣重⼤责任事件⼈员;⑥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⑦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为且还在不得报考期限的;⑧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的其他情况。

五、招聘程序招聘采⽤资格审查、笔试、⾯试、考核、体检和政治审查的⽅法进⾏,其具体⼯作程序如下:1、发布公告在佳⽊斯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发布公告7个⼯作⽇。

2015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招聘公告

2015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招聘公告

根据《⼴西壮族⾃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实施办法》(桂⼈社发〔2011〕155号)、(桂政发〔2011〕44号)和《关于进⼀步规范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通知》(桂⼈社办发〔2013〕135号)等精神,为适应灵⼭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补充⼯作⼈员的需要,灵⼭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向社会招聘⼯作⼈员1名。

为确保招聘⼯作顺利进⾏,特制定本简章。

⼀、报考条件 (⼀)报考⼈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退役军⼈; 3、按涉密岗位要求初次聘⽤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7年12⽉28⽇-1997年12⽉28⽇出⽣); 4、遵纪守法,品⾏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及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员;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为,受到禁⽌报考未到期的⼈员;原具有公务员⾝份或参照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作⼈员辞职(聘)未满2年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员;未满新录⽤(或聘⽤)试⽤期的和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作⼈员的其他情形的⼈员。

⼆、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获得国家承认的⼤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报考的,不受户⼝所在地限制; (⼆)获得国家承认的⼤学专科学历的⼈员报考的,其户⼝所在地为⼴西区范围; (三)国家承认中专学历的⼈员报考的,其户⼝所在地为钦州市范围;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式、时间、地点 1、报名⽅式:采⽤现场报名⽅式。

报考者须持本⼈⾝份证、户⼝簿、毕业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件及近期⼀⼨正⾯免冠照⽚3张。

单位在职⼈员报考的须持本⼈⾝份证、户⼝簿、毕业证、相关资格证件、现⼯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及近期⼀⼨正⾯免冠照⽚3张。

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军区令第148号

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军区令第148号

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令(第148号)现发布《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司令员贾富坤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及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军区主管全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含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完成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民兵武器装备配备与补充,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部)有关规定和上级军事机关的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做到与基干民兵组建规划、民兵战备执勤任务、军事训练任务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装备、接收、购置民兵武器装备。

第七条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在县范围内,由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地区(含地级市、州,下同)范围内,由军分区批准;省范围内,由省军区批准。

民兵后勤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民兵后勤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民兵后勤仓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兵后勤仓库的管理,保障仓库物资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事仓库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兵后勤仓库是负责储备和管理民兵后勤物资的重要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仓库管理制度,确保仓库物资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用。

第三条民兵后勤仓库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安全第一、服务军事的原则,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四条民兵后勤仓库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物资入库第五条物资入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接收,并进行核对、清点、分类、登记。

第六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对入库物资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查,确保物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

第七条物资入库单应当详细记录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来源、入库时间等信息,由仓库管理人员和供应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物资入库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上架、分类、编号,并建立物资档案,确保物资的有序管理和快速出库。

第三章物资出库第九条物资出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出库。

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对出库物资进行核对、清点,确保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与出库单一致。

第十一条物资出库单应当详细记录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出库时间等信息,由使用单位代表和仓库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对出库物资的流向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物资用于规定的用途,防止物资的流失和浪费。

第四章物资保管第十三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对物资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物资的安全、完整和可用性。

第十四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对易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物资进行特殊保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对物资进行科学分类、合理摆放,确保物资的有序管理和快速出库。

民兵后勤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民兵后勤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兵后勤仓库的管理,确保物资储备的完整、安全、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兵后勤仓库的物资储存、管理、调配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民兵后勤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2. 严格制度,规范操作;3.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4. 效率优先,服务至上。

第二章仓库管理职责第四条仓库主任负责仓库全面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主持制定仓库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2. 负责仓库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 确保仓库物资安全、完整、高效;4. 定期向上级汇报仓库工作情况。

第五条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物资的入库、出库、盘点、调配等工作;2. 严格执行物资入库、出库手续,确保物资账目准确;3. 负责仓库的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4. 定期向上级汇报仓库工作情况。

第三章仓库物资管理第六条仓库物资分为以下类别:1. 必需品:指民兵执行任务期间必须使用的物资;2. 储备品:指民兵长期储备的物资;3. 特殊品:指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第七条物资入库程序:1. 仓库管理员接到物资入库通知后,对物资进行验收;2. 验收合格后,将物资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3. 填写入库单,登记账目;4. 将入库单、验收单及物资清单上报仓库主任。

第八条物资出库程序:1. 仓库管理员接到出库通知后,核实出库物资的品种、数量;2. 做好出库登记,并通知使用部门;3. 出库物资必须附有出库单,出库单需经仓库主任签字;4. 出库后,及时更新库存账目。

第四章仓库安全管理第九条仓库安全管理包括:1. 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2. 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3. 仓库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4. 仓库内应设置安全通道,保持通道畅通;5.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奖惩第十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仓库管理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物资损失、安全事故的,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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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公开招聘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
体能(技能)考核实施细则
乌海市公开招聘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体能(技能)考核,分3000米跑、100米跑、冲锋枪实弹射击3项科目,体能(技能)考核总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

一、3000米跑(基准分为20分、浮动分为5分,共25分)
(一)考核条件。

考核工作小组核对参考人员考试资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核场地。

将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三)考核规则。

1.考核之前参考人员脚尖不得触及或越过起跑线,故意造成他人违规,取消该参考人员考试资格。

2.考核过程中,参考人员未按规定路线行进(抄近道,有互助行为,非参考人员带跑、领跑);替考、故意阻挠、影响他人正常考核的,取消该参考人员考核资格。

3.考核采取全程淘汰制,此科目考核成绩计0分者不得参加下一科目考核。

(四)评分标准。

参照《陆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考虑参考人员体能素质延长3分钟计分。

17分30秒为合格,基准分为20分(17分30秒),浮动分为5分。

考核时间每减少15秒加分值0.5分,17分31秒以后为不合格计0分。

时间区分分值
17分31秒以后0分
17分30秒20分
17分14秒至17分29秒20.5分
16分59秒至17分14秒21分
16分44秒至15分59秒21.5分
16分29秒至16分44秒22分
16分14秒至16分29秒22.5分
15分59秒至16分14秒23分
15分44秒至15分59秒23.5分
15分29秒至15分44秒24分
15分14秒至15分29秒24.5分
15分14秒以前完成25分
二、100米跑(基准分10分、浮动分5分,共15分)
(一)考核条件:考核工作小组核对参考人员考试资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场地:将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三)考核规则:
1.参考之前参考人员脚尖不得触及或越过起跑线,故意造成他人违规,取消考核参考人员考试资格。

2.考核过程中,参考人员故意阻挠、影响他人正常考核、有替考行为的取消该参考人员考试资格。

3.考核采取全程淘汰制,此科目考核成绩计0分者不得参加下一科目考核。

(四)评分标准:
参照《陆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考虑参考人员体能素质延长2秒钟计分。

基准分为10分(17秒30),浮动分为5分。

考核时间每减少1秒加分值1分,17秒31以后计0分。

时间区分分值
17秒31以后完成0分
17秒30 10分
16秒30至17秒29 11分
15秒30至16秒29 12分
14秒30至15秒29 13分
13秒30至14秒29 14分
13秒29前完成15分
三、冲锋枪实弹射击(60)
(一)考核条件:考核工作小组核对参考人员考试资格后方可参加射击考核。

56式冲锋枪卧姿有依托,距离100米,胸环靶,单发射击,使用弹数5发,3分钟内完成。

(二)考核场地:将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三)考核规则:
1.按考核编组组织实施,单人单靶记录成绩。

考核人员在各自靶位装填子弹,自指挥员下达“开始射击”口令开始计时。

2.以命中环数多少评分,射击指挥员下达“停止射击”口令后,继续射击的取消考核资格。

3.参考人员考核现场摆弄枪支,不服从指挥员管理,私藏、私带子弹,取消考试及录用资格。

4.遇到枪械出现故障时,参考人员不得擅自排除故障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射击的,经考核工作小组裁定后方可补考一
次。

5.考核采取全程淘汰制,此科目考核成绩计0分者不得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

(四)评分标准。

该科目考核分值为60分,命中每减少1环扣0.5分,射击时间超过3分01秒,命中子弹2发(含)及20环(含)以下
者均计0分。

环数分值环数分值环数分值环数分值50 60分42 56分34 52分26 48分49 59.5分41 55.5分33 51.5分25 47.5分48 59分40 55分32 51分24 47分47 58.5分39 54.5分31 50.5分23 46.5分46 58分38 54分30 50分22 46分45 57.5分37 53.5分29 49.5分21 45.5分44 57分36 53分28 49分20 0分43 56.5分35 52.5分27 48.5分
乌海市公开招聘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领导小组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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