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下午好!我叫阿依加马丽.苏皮,今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今天我要试讲的内容是,民法上的债的一个种类,是叫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一、概念与性质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个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带着问题去了解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
案例的大概内容是这样子的:甲在银行给儿子丙汇款,因为自己的疏忽填错了一个数字,把钱汇到了乙的账户上,后来,甲找到了乙,请求乙返还这笔钱,但受到了乙的拒绝,乙拒绝的理由是,他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是甲自愿汇到乙的账户上,所以,他自然有权利支配,也有权利决定是否返还。
那么问题是甲能否请求乙返还这笔钱呢?也就是说,甲在法律上有没有请求乙返还这笔钱的权利?乙有没有把这笔钱返还给甲的法律义务?这个问题就涉及到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作为法律事实,它会在当事人之间的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叫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他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他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
功能: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私法的继受和发展,已构成民法的基本制度。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它功能在于,纠正当事人之间的欠缺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关系,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
性质:不当得利作为法律事实,他在当事人之间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个法律事实的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还是行为呢?关于不当得利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行为。
因为,尽管不当得利的原因很多,但其本身与人的意志有关,是人的行为所导致的,财产的不当的变动,属于一种不公正的行为。
关于不当得利性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虽然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有行为,但不当得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构成的,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与人的意志无关,所以,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例】张飞、蔡瑁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员疏忽多找给张飞10 元钱(张飞、蔡瑁两人各自付账)。两人约定,多找的10元钱由两人 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张飞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 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张飞即用多找 的10元钱买了5注,蔡瑁在一旁观看,没有阻止。在开奖后,张飞所 买的福利彩票中了5000元的奖金,蔡瑁要求均分奖金,遭张飞拒绝, 两人发生争吵。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10元钱 是张飞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张飞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蔡瑁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 求均分奖金。 【问题】 1、张飞与国明商城之间存在那些民事法律关系?张飞对多找的 1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 2、张飞对蔡瑁许诺均分多找的1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 张飞产生约束力? 3、张飞和福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 金是否有理?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概说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 获得的一种利益。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 债。 二、性质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但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原因, 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事件。 【例】下列事实之中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 A.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1998年应向乙支付租金8000 元,而甲向乙支付了双份租金 ,实际支付16000元 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乙 C.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中 D.甲因赌博输给乙8万元 答案:D
【答案】 1张飞与国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不当 得利之债。张飞对多找的10元钱具有所有权。因为金钱是 特殊商品,是种类物中的一般等价物,因此一经交付即转 移所有权。 2张飞对蔡瑁许诺均分多找的1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 该赠与行为对张飞具有拘束力,但张飞可以在赠与财产的 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3张飞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卖关系;福彩中心 拒付奖金没有理由,因为购买彩票的10元钱的来源是否合 法不能影响买卖彩票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 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张飞作为该10元钱的所 有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福彩中 心应当支付奖金。 4法院应当判令:(1)福彩中心支付张飞5000元 奖金;(2)驳回蔡瑁的请求;(3)张飞返还不当得利之 案另案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案例
不当得利之债案例在法律上,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在与他人交易中获取了不当利益,而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因此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或者赔偿损失。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不当得利之债的案例。
某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超出市场价格的利益。
而供应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依赖性,无法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主张公司存在不当得利之债,并要求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包括不当得利的利益和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例中,公司获取的超额利润即为不当得利的利益,而供应商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则应纳入损失范围。
因此,公司应当返还超额利润并赔偿供应商的经济损失。
在处理不当得利之债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意愿、交易情况等因素,以确定不当得利的具体范围和返还方式。
在本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依据合同法、侵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的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并赔偿供应商的经济损失。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当得利之债在商业交易中的普遍存在,而法律对于这种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我们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以免引发不当得利之债的纠纷。
同时,对于受到不当得利损害的一方,也应当依法主张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只有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才能够构建健康、稳定的商业环境,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其处理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解释。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应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主张不当得利之债。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对不当得利之债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能够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的社会环境。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是比较常见的争议点。
两者在法律上虽然有所区别,但实际上往往难以界定。
本文将从相关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比较,旨在探讨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
一、概述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某些原因而使人财产权利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两者之间的分界线有时比较模糊,甚至在实际应用中有时会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两种债务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1、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在判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因为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来源,而在合理范围内为他人管理财产,债权人享有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就应当承担对管理人的合理报酬或者因管理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应当遵循“兼顾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也就是说,要同时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从而确定管理人有无权利向受益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为某种原因而非法排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当地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应当由受损害方追回。
同时,被追回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相关损失,由此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中,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标准为“无因取得的不当利益”,即当事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排除他人的权益,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自己,为无因取得的利益。
此时,追回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由受损害方依法向法院提起。
二、比较分析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辨别两者的界限较为困难。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1、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在无因管理之债情形下,管理人在管理受益人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利润,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报酬。
不当得利之债、第二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分论
基于事件
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 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 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整理课件
不当得利的排除
虽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 给付(如送养的子女赡养生父母的),另一方受 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权人接受该清 偿,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整理课件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原因相反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二者在不具有合法权 利或义务上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原因相反: 前者是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 后者是进行事务管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人发生费用。
整理课件
(三)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在给他人造成损失上 具有共同性,但二者仍有很大差别。
整理课件
第一类,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 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 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 未实现。
整理课件
第二类,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 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 律规定。
整理课件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一方取得的他方财产因 其基础行为无效,该方当事人不能取得财产所有 权,对方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但在双方当事人均负有 返还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从而 只返还差额。
整理课件
合同被解除
在合同被解除的场合,因许多情况下合同的解除 不具有溯及力,取得财产的一方已经取得该财产 的所有权,所以给付财产的一方不能依所有权请 求权返还;且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 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在这种场合,可以发 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并存。
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特征及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特征及内容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
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
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
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编辑推荐:返还财产还是返还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的情景不当得利的后果。
第二十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 2、给பைடு நூலகம்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 • 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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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 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1)强迫得利 2)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 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3)非财产性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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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与财产的消极增加) (二)他方受到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与财产的消极减少) (三)一方受损和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一方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没法律上的原因)
• 三、不当得利的类型 • 不当得利可分为基于给付所发生的不当得利(简称给付不当得利) 和因给付外事项所发生之不当得利(简称非给付不当得利)。 • (一)给付不当得利 • 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行为,一方因给付受 有利益,而给付原因欠缺,受领给付方保持受领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根 据而构成不当得利。 • 1、构成要件 • (1)一方为给付行为。 • (2)他方受有利益。 • (3)给付原因欠缺。
•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 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性质属于 事实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引起 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简称无因管理之债。 • •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 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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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例子
不当得利之债的例子
1. 你说假如我去银行取钱,结果柜员多给了我一千块钱,这难道不是不当得利之债吗?就像老天突然掉馅饼,但这馅饼可不能随便吃呀!
2. 嘿,想一下,如果有人寄错了一个贵重包裹给你,你明知道不是自己的还收着,这能不算不当得利之债吗?这就跟在路上捡了别人的钱包不还一样嘛。
3. 假设你的邻居不小心把钱错转到你的账户里,你觉得不还也没事,那可就大错特错啦!这不就是明显的不当得利之债呀?仿佛是一笔意外之财,但不是你的可别拿呀!
4. 你想想看,在商场抽奖,工作人员误把大奖给了你,而本该得奖的人眼巴巴看着,你要是不退还,这难道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吗?这就好像抢了别人的糖果一样不对呀!
5. 比如说,有人把车停在你家车位上,然后给你留了一笔钱说当停车费,可这车位不是你的呀,这是不是不当得利之债呢?这不就像拿了不属于自己的好处嘛。
6. 要是你在饭店吃饭,结账的时候老板少收了你好多钱,你明知不对还偷着乐,这不就是一种不当得利之债吗?这跟占小便宜有啥区别呀!
7. 假设你的朋友误把很贵重的东西送给你了,过后发现要你还,你却耍赖,这肯定就算不当得利之债啦!就像借了东西不还一样不厚道呀。
8. 思考一下哦,如果有人在大街上认错人,把礼物塞给你,你知道真相后还不吭声,这不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吗?这跟白占便宜有啥两样呢!
9. 哎呀呀,像那种在二手市场淘到宝贝,结果发现是别人不小心弄丢的贵重物品,还不想归还,这妥妥的是不当得利之债呀!就像是平白无故得了个大宝贝,但可不是你的哟!
我的观点结论:不当得利之债可不是能随便忽视的呀,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得做出正确的选择,该还回去的就得还,不能贪那些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呀!。
第二十二章不当得利之债
被告杨某系原告何某的姐夫。2011年3月2日 至6月8日,被告杨某扩建养兔场期间,托付 原告何某为其雇佣建筑工人两名。原告何某 遂为被告雇佣了两名建筑工人在其养兔场做 扩建工作90余天,共计人工费用15430元。养 兔厂扩建完毕,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拖付。 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将两名工人的工资垫付, 后向被告追偿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 返还其垫付款。 本案中的原告何某是否享有对被告杨某的 追偿权,是否享有对两名工人的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
某乡养牛专业户刘治业所养的一头奶牛的 了重病,病因不明,经多方医治无效,奶 牛骨瘦如柴,刘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于 是将此牛运到野外抛弃。后来,此牛背途 径此地的农民张某发现并拉回家中,经张 某一家精心照料,半年后,此牛竟成了一 头高产奶牛,张某自然获利不少。一年后, 刘治业听说此事后找上门来,要求张某返 还此牛,被张某拒绝。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 么?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
得利 (1)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 利 (2)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 产生的不当得利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 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 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 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 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某日下午,原告宋某在前去某免税商场购 物时,不慎将自己的钱包已落在地上,包 内装有6000美元及身份证等物。同日,丁 某恰好路过,拾得宋某遗失的钱包,并被 蒋某看见。蒋某向原告提供了丁某拾得钱 包的线索,原告得知后,多次找丁某交涉, 要求丁某返还钱物,丁某均以种种理由拒 绝。在此期间,美元的外汇牌价下跌,宋 某损失约600元人民币。于是宋某向法院 起诉,要求被告返还6000美元及利息,并 赔偿因外汇下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600元。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 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 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 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 之债,其特点在于,它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 而成立,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也不像 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 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 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 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例如: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 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 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 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 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 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 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 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 还卖牛所得1200元。
第二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如 何判断事件与行为,是依据是否与当事人的 意志有关。 不当得利债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
(一)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1、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 2、构成要件不相同。 (二)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二者的功能和构成要件不同,
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购买毒品的资金 等均属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但是,如果不法 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可成立不 当得利之债。例如:因绑架而支付赎金。 ⑤强迫得利。 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违 反了受领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 形。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 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于下列情形,乙是否受有不当利益: (1)乙未经甲的同意,拍摄甲的泳装照片, 作为杂志的封面女郎,杂志畅销,获巨利。 (2)丙误以甲所有的肥料施于乙的土地。 (3)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4)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 之田。
(一)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
现在的财产或利益较以前有增加而产生的 利益。
不当得利上的受益: 1、指财产性的利益。 2、具有可以计算的经济价值。
(二)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
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
二、另一方受有损害
1 、甲擅将乙寄托的某书卖与善意的丙,并 为交付,由丙善意取得其所有权。 2、甲经营牛肉面,散布谣言称邻近乙的牛 肉面混有马肉,甲的营业额大增,乙的收入 剧减。 上两例中,乙受有损害。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
第十三章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期间利益所为的给付、因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 为的给付、不法给付,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包括: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 当得利;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第十三章 不当得利之债
本章内容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不当得利的效力
13.1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 获得了利益。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 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 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 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 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 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法律规范参考
利益,造成他人
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 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返还的形式:为原物、孶息、原物的价 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其他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受益人为善意,其返还利 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受益 人为恶意,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 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 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 ,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 的利益为准。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受损方具有请求获益方返还其不当所得的权利,对应的获益方有返还所得的义务,那么我们就应对不当得利返还的内容进行讨论。
1.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和最...不当得利受损方具有请求获益方返还其不当所得的权利,对应的获益方有返还所得的义务,那么我们就应对不当得利返还的内容进行讨论。
1.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做了较为笼统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民通意见)则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由此可以得知,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是取得的利益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具体来讲:一,原物还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包括被善意取得)返还对价;原物毁损的,返还代位物,如赔偿金等。
二,所获利益因其性质无法返还的,如劳务等,返还对应的价金。
三,获益的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2.获益人的主观状态对返还会造成影响。
如果获益人是善意,则返还责任仅限于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如果获益人是恶意,则对其所获所有不当利益都有返还义务;如果获益人获益时属善意,之后变为恶意的,则其对转为恶意后的不当得利负全部返还义务。
3.第三人无偿取得不当得利的利益的返还义务。
对于善意的获益人,无偿让与第三人利益后仅对现存的部分负返还义务(因为是无偿让与,所以没有代位物),而第三人对自己无偿受让的部分负返还义务。
对于恶意获益人,其无偿让与行为不影响其返还义务,而受损人得选择向获益人或第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
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债务关系。
很多人为了贪小便宜,一些不当得利之债就想收为己用,那么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
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受到损失⽽⾃⼰获得利益。
由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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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所谓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为⼀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如: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的增强等。
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应⽀出费⽤⽽没有⽀出;本应负担债务⽽未负担或少负担等。
获得利益的⽅法,可以是民事⾏为,如因履⾏⾏为归于⽆效⽽导致的不当得利;也可以是事实⾏为,如拾得遗失物等;还可以是⾃然事实,如甲家的苹果树上的苹果落到⼄家院⼦⾥。
可以是受益⼈的⾏为,也可以是受害⼈的⾏为,还可以是第三⼈的⾏为。
(⼆)他⽅受到损失他⽅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的要件之⼀。
如果⼀⽅获得利益,他⽅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损失,与取得利益对应,也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没有增加(消极损失)。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的损失是因⼀⽅获得利益造成。
因果关系有多种含义,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采取⾮直接因果关系说的观点,即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牵连关系,就可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不⼀致时,利益⼩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获得利益,使他⽅受到损失,也不发⽣不当得利之债。
⽆法律上的根据,包括⾃始没有根据、取得利益时有根据但嗣后根据消灭两种类型。
不当得利之债发⽣后,受害⼈有权请求受益⼈返还不当得利,受益⼈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30.2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 因给付而受利益,欠缺给付目的,应成立不当得利,发 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在具有特别事由的情形下,给付人 不得向受益人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 的排除(有学者称之为特殊不当得利)。包括以下情形: 1)基于道德义务而给付 2)期前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4)基于不法原因之给付(如偿还赌债无法索回,但可能会 被收缴)
30.3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因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有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 无合法根据的) 1)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时,受益人返 还利益以现存利益(包括原物价值的转换)为限。 2)受益人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返还利益 的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限。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 1)受益人自始恶意的,返还全部利益和孳息,即使 利益已不存在,也不能免于返还。如受益人的利益小 于受损人的损失,除返还全部实际利益外还应赔偿损 失与利益的差额(返还义务与赔偿义务的结合) 2)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返还以恶意 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30.2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二、根据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划分为给付型和非 给付型两种基本类型 1、因受损人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①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包括非债清偿和给付 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原物存在的,与原物返还请求权并存;原物不 存在或为第三人取得的,主张不当得利。 ②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合同解除 ③给付的目的未达到:出资后公司未能设立
30.1 不当得利概述
三、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1、社会功能不同。侵权行为在于对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否定 的评价,制裁不法行为人并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 不问侵权行为人是否得到利益;不当得利制度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以 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方式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变更而受到破坏 的利益平衡。 2、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行为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故意、过失),不 当得利返还义务的成立不考虑受益人的主观过错,受益人只要有取得 不当利益的事实,即应予以返还,其主观状态只对其返还的范围发生 影响。 3、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使自己获取利益,这种情形 可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和。
第八章 不当得利之债
2、须他方受有损失
积极损害——既有财产的减少 消极损害——应增加财产而未增加
何为损害? 财产差额说 利益归属说
甲侵占乙的空房,乙并 无利用该房的打算。乙
是否有损害?
3、受利益与受损害有损益变动关系
有不同学说: (1)直接损益变动说。标准是以受利益与受
损害的原因是同一事实。 (2)间接损益变动说。只要依社会观念认为
善意受领人仅负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如现存 利益不存在则不负返还责任。
其目的在于使善意受领人的财产状态不致因发 生不当得利而受不利影响。
甲赠画给乙,乙将画出卖与丙。 画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 1、乙九万元出卖,返还9万; 2、11万出卖,返还10万; 3、该画已灭失,不负返还义务。
B (定作人)
例3:B 偷A的虾,喂C的鱼,A的损害与C的受 益是否存在损益变动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是指取得利益没有基于正当权利来源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一)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目的,若法律目的欠缺
时,则因给付而取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 非债清偿,合同自是无效、不成立 下列情形不是不当得利: 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 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和类型
一、成立要件
取得财产权、财产权效力 或范围扩大、债务消灭、
1、一方受有利益
取得占有利益
积极得利 ——财产增加
财产总额的增加
消极得利——应减少而不减少
甲基于委托协议代乙清偿 乙对丙的债务,乙对丙的 债务消灭。后委托协议无 效,乙对丙债务的消灭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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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当得利之债
[摘要]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会有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
不当得利的事件发生而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所以研究和探讨不当得利,弄清其构成要件,具有深刻的意义。
[关健词] 不当得利受到损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有较早的社会根源。
古语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
所谓道者,就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如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就是不当得利。
可以说,这是我国2000多年以前不当得利制度思想的雏形表现。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对社会调整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大,对于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所取得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对此明确持否定态度,通过立法将其确定是不当得利,并规定其无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
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这是我国不当得利成为一项独立债法制度的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对于较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
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若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当事人一方依据该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因无合法原因,则可
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在此,只对一般要件加以阐述,其构成要件有四:
1,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必须另有一方受有损失
3.一方受有利益与另一方受有损失间须有因果关系。
4.受益须没有合法依据
案例: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下简称B公司)有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在工程结算过程中,B公司曾通过银行汇款15000元给该地政府拆迁指挥部。
事后,A公司认为其欠指挥部的款项,遂确认此15000元系B公司给A公司的工程款。
后来通过结账发现,A公司并不欠指挥部的款项,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其偿还已汇给指挥部的工程款15000元,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因为A公司已经确认B公司汇给指挥部的15000元是给付A公司的工程款,其再次要求B公司给付这15000元显然于法无据。
判决后,A,B均未上诉,A公司起诉要求该地指挥部的设立单位市政府返还不当得利15000元,证据为判决书和B公司的汇款单据。
市政府认为被告主体不符,未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所列出的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需要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为一方的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本案中拆迁指挥部的受益与A公司受损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且要构成不当得利必须要求受益者受益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的规定,本案也不能证明B公司对拆迁指挥部的给付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我认为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只有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才能确定为不当得利。
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才能正确的适用不当得利制度,更好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三、不当得利之债
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
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
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参考书目:
1.王维国李秋月,《浅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陈洪波,《论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