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外同居的财产赠与行为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这个有趣又复杂的故事里,男主张三是个有家室的人。
他在外面和年轻漂亮的李四搞起了婚外情,这李四就是咱们俗称的“小三”。
张三呢,在和李四交往期间,出手那叫一个大方,又是送房子,又是送车子,还有各种名牌包包和珠宝首饰,这些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小呢。
张三的老婆王五发现这事儿后,那可不能忍啊,就像火山爆发一样,决定要把这些财产都要回来,于是就引发了这个赠与合同纠纷。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
1. 违背公序良俗。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看,张三对李四的赠与行为是有很大问题的。
他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小三。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像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底线,大家都得遵守。
像这种破坏家庭关系,把钱送给不应该送的人的行为,在法律眼里是不被认可的。
按照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张三和李四之间关于这些大额财产的赠与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张三送给李四的这些财产,大部分都是他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
张三一个人私自把这些财产送给李四,这就相当于侵犯了王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他这种赠送行为没有经过王五的同意,就像你未经你室友同意,把你们俩共同买的电视送给了别人一样,这是不合理的。
# (二)财产的返还。
1. 不当得利。
如果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那么李四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
李四平白无故得到了张三送的这些房子、车子和珠宝,而这些东西本来是属于张三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所以李四就应该把张三送的这些东西还给张三和王五。
2. 善意取得的排除。
有人可能会说,李四不知道这些财产是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是善意取得。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是作为小三接受赠与的,她本身的身份就比较特殊,她应该知道这种赠与行为是违背道德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
男子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
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近⽇,深圳龙华法院受理了⼀男⼦与妻⼦、及其第三者之间情感纠纷所引发的多件民事诉讼案件,不仅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抚养费⽀付标准等内容,更是涉及合同效⼒认定等法律问题。
第⼀案丈夫出轨赠房产,妻⼦起诉追回谢某(丈夫)与郑某(妻⼦)结婚三⼗余年。
婚内谢某在外结识了另⼀⼥⼦万某,长此以往⼆⼈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随后2012年,第三者万某产下⼀⼥,万某称孩⼦是谢某的,并以此为由向谢某索要钱财,谢某慷慨地转账百余万全款购买湖南的⼀处房产,并登记在万某其⼥名下。
然⽽谢某的妻⼦郑某在发现谢某出轨赠房事实之后,将谢某、万某及其⼥⼉三⼈诉⾄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111余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更是令⼈惊讶的是,在郑某起诉后,谢某与“⼥⼉”进⾏了亲⼦鉴定,结果显⽰“⼥⼉”并未谢某亲⽣。
(此处应该有绿⾊)最后,郑某起诉返还房款及利息案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万某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谢某夫妻。
然⽽,这才是这⼀连串案件中的第⼀个!第⼆案百万财产赠⼩三,赠与认定⽆效紧接着在2021年,郑某再次诉⾄法庭,要求万某返还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民币547万余元及资⾦占⽤利息181万余元等。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并判决上述三⼈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在此值得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妻⼦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男⼦赠与第三者⾏为⾃始⽆效。
这⼀结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百五⼗五条、第⼀百五⼗七条等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始⽆效,对当事⼈均⽆法律约束⼒,当事⼈因该⾏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谢某在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婚外第三⼈发展成恋情,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
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些⼈在婚后可能出轨在外养⼩三,甚⾄还会赠送⼩三⼀些财物,那么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夫妻⼀⽅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应为⽆效⾏为。
⽆偿赠与“⼩三”财产属于⾮因⽇常⽣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财产权益;⽽且由于第三者是⽆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为。
因此,赠与“⼩三”财产⾏为理当认定⽆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擅⾃⽆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除⾮⽆过错⽅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是⽆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过错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持全部返还。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不受法律调节的。
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同居的,或者是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起诉离婚的话,有外遇的属于有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给⽆过错⼀⽅补偿,财产要少分,这是民事上的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返还多少
赠与“小三”的财物能讨回多少?时间:2012年07月19日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小三”财物。
作为男人原配的妻子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妻子能要回多少,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对此,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司法审判中,为什么会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巨大的差异?■案例分析■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小三”财物。
作为男人原配的妻子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妻子能要回多少,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对此,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司法审判中,为什么会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巨大的差异?赠与“小三”的财物全部返还郑晓燕和胡健强是一对夫妻,家住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
38岁的胡健强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两年前,他与某大酒店营销主管范丽丽认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
为讨好对方,2010年圣诞节,胡健强瞒着妻子郑晓燕偷偷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送给了范丽丽,并登记在范丽丽名下。
2011年春节刚过,胡健强与范丽丽的关系暴露,使得胡健强夫妻俩大吵一场,并向妻子交代了赠送范丽丽轿车的事情。
郑晓燕一气之下,将胡健强与范丽丽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轿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健强未经郑晓燕同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为范丽丽购买小轿车,数额较大,其无偿赠与小轿车的行为损害了郑晓燕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
2011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轿车属夫妻共有财产,胡健强赠与范丽丽小轿车的行为无效,范丽丽应将小轿车返还给郑晓燕与胡健强。
和郑晓燕一样,周蓉作为一个已婚女士,也深深痛恨着“小三”。
然而,和郑晓燕不同的是,自己的丈夫竟然送了一套房子给“小三”。
周蓉和丈夫陆运1987年结婚,陆运在上海开了家公司,生意不错。
结婚十多年后,已有点“审美疲劳”的陆运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女子小芳,这给步入中年的陆运带来一种年轻、活力的感觉,两人随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1年2月才被周蓉发现。
非婚同居赠与合同7篇
非婚同居赠与合同7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出于自愿,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同居期间向乙方进行财产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目的甲方基于对乙方的感情和信任,愿意在双方同居期间向乙方进行财产赠与,以表达甲方对乙方的关爱和诚意。
二、赠与财产1. 甲方赠与乙方的财产包括现金、不动产、动产等,具体详见附件《赠与财产清单》。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需求及双方约定,适时将上述财产过户或交付给乙方。
三、赠与条件1. 甲乙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同居关系,共同维护双方的感情和生活。
2. 甲方在赠与财产时,应确保财产的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3.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意愿,妥善保管和使用受赠财产,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毁损。
4. 若甲乙双方感情破裂或分手,乙方应将受赠财产返还给甲方或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决定赠与的财产、时间、方式等,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赠与事宜。
2. 乙方有权接受甲方的赠与,但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受赠财产。
3. 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关心、支持,共同维护双方的感情和生活。
4.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赠与财产进行违法活动。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处置、转让、变卖或毁损受赠财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财产或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 若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或分手,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受赠财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婚烟法解读婚姻中的婚内财产与婚外财产
婚烟法解读婚姻中的婚内财产与婚外财产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夫妻财产的划分。
在中国法律中,关于婚内财产和婚外财产的归属问题,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关于婚内财产与婚外财产的具体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婚姻财产划分的法律原则和适用范围。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内财产指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婚外财产则是指婚前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通过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婚内财产和婚外财产,应当分别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侵占对方的财产。
首先,婚内财产的范围包括了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这包括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以及其他形式的固定资产和动产。
根据法律原则,婚内财产的划分应当根据贡献原则来进行,即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为基础。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的获取过程中付出了相当的努力和贡献,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平均划分。
但如果一方付出的努力和贡献明显多于另一方,那么在划分财产时可以适度倾向于该方。
其次,婚外财产则是婚前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通过继承、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
对于婚外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予以保护,不得侵占、隐匿或转让归属于对方的婚外财产。
婚外财产的归属权归属于产权人所有,独立于夫妻财产关系,不受夫妻关系的影响。
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婚内财产和婚外财产发生了混合,应当根据不同财产的性质和产权归属进行划分。
对于存在困难的情况,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划分。
法院在进行裁决时,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内财产和婚外财产由于其性质差异,具有不同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不得侵犯、转让或转移对方的财产。
财产赠与中的赠与目的和条件限制
财产赠与中的赠与目的和条件限制财产赠与是指个人或组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财产赠与中,赠与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条件限制。
本文将从赠与目的和条件限制两个方面来探讨财产赠与的特点和规定。
一、赠与的目的赠与的目的是指转让财产的赠与人所追求的利益或期望的结果。
一般来说,财产赠与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慈善目的:一些富有善心的个人或组织通过财产赠与来帮助那些有需要的人或弱势群体,实现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2. 传承目的:有些人希望通过财产赠与来将自己的财产传承给后代或其他亲属,以确保财富的延续和家族的利益。
3. 感恩目的:赠与人可能出于对某个人或组织的感激之情,通过赠与来表达感谢和回报,传递出友情、亲情或感恩的情感。
4. 赠与人身心愿望的实现:有些赠与人可能出于个人的意愿,通过向亲友或社会作出财产赠与来满足自己心理上的满足感和愿望。
二、条件限制财产赠与一般会存在一定的条件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益,确保财产赠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条件限制:1. 必要性条件:财产赠与应当具备必要性,即赠与人有合理的理由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
这个条件可以保证赠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无偿性条件:财产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报。
除非明确约定了回报的方式,否则财产赠与应当是无条件、无偿的。
3. 合法性条件:财产赠与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赠与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4. 权益保护条件:财产赠与的条件还包括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确保受赠人不会因为赠与行为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损失。
5. 遗嘱继承条件:一些财产赠与可能通过遗嘱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能会规定一些特殊的条件,如受赠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赠与的财产。
总结:财产赠与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转让方式,其赠与目的和条件限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财产赠与的涉外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
财产赠与的涉外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如税务安排、遗产继承、法律管辖等。
为了帮助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涉外财产赠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1.税务安排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税务安排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和税率不同,需要遵循国际税收协议以及双边税收协定。
为了解决涉外财产赠与的税务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了解双方所在国家的税法规定: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时,了解双方国家的税法规定,包括赠与税、遗产税等方面的规定,以便为赠与交易作出合理安排。
(2)咨询税务专家: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涉及复杂的税务安排,可以寻求税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2.遗产继承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遗产继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和不同国家的继承权利,需要根据相关国家法律作出正确的安排。
以下是解决涉外财产赠与的遗产继承问题的方法:(1)制定明确的赠与合同: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制定明确的赠与合同非常重要。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财产归属、继承权益以及继承方式,并遵守各国相关法律。
(2)遵守国际遗产继承协定: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国际遗产继承协定,规定了跨国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财产赠与时,可以参考和遵守这些协定,以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3.法律管辖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管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为了解决涉外财产赠与交易的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选择适用法律:根据涉及财产赠与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
可以选择相关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2)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如果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发生纠纷,可以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可以提供公正、中立的仲裁程序,解决法律问题。
总结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税务安排、遗产继承和法律管辖都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制定明确的赠与合同。
张学英依与其同居人所立遗嘱诉遗嘱人之妻蒋伦芳给付受遗赠的财产案
张学英依与其同居人所立遗嘱诉遗嘱人之妻蒋伦芳给付受遗赠的财产案【案情】原告:张学英。
被告:蒋伦芳。
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
1996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伦芳及其家属护理。
2001年4月20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同月22日,黄永彬去世。
张学英即持遗嘱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
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
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我,该遗赠并经公证。
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
但被告拒不给付遗嘱中给我的财产。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受遗赠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
被告蒋伦芳答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
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无权单独处分。
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
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长期非法同居,该遗赠违反社会公德,是无效行为。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经蒋伦芳申请,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2001)泸纳撤字第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内容。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概述。
在这个充满戏剧性的案例中,男主(已婚人士)和小三之间产生了一系列涉及赠与合同的纠葛。
男主在与原配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小三出手那叫一个“大方”。
他给小三送了豪车、名牌包包、高档住宅,还有不少现金转账,这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是个小数目。
纸包不住火,男主的这些行为被原配发现了,于是原配就像一位捍卫家庭领土的勇士,毫不犹豫地把小三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男主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让小三返还所有财产。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财产交付或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就生效了。
但这个案子可没那么简单,因为它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分问题。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男主送给小三的这些财产,大部分可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男主未经原配同意,就擅自把这么多共同财产送给小三,这就侵犯了原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就好比一个锅里的饭,男主自己一个人把大半锅饭都偷偷送给别人吃了,这对原配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 (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男主这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小三之间的赠与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种包养小三、背着妻子给小三送大量财产的行为,是社会大众所不认可的,是违背基本道德观念的。
在法律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这就好比做坏事还想得到法律保护,那可不行。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 (一)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男主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必须返还所有的财产给原配和男主(这里财产要回归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
这就像是一场正义的审判,让那些破坏家庭、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的人美梦破灭。
# (二)判决理由。
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
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陈岑[基本案情]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
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
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
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
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
1[审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
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
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
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评析]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向婚外同居人的遗赠无效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婚外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婚外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咱就说啊,这婚外赠与合同,那可老多故事了。
一、案例情况。
就有这么个例子,老张在外面有了个红颜知己小王。
老张呢,那是被爱情(也可能就是一时头脑发热)冲昏了头脑,他和小王签订了一个赠与合同,要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小王。
这房子可是老张和他老婆辛苦打拼多年才有的啊。
老张老婆呢,那是个精明人,后来发现了这事儿。
二、法律层面的分析。
1.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首先得明白,老张名下的这套房子,虽然写的是他的名字,但如果是在他和老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那这房子大概率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种的树,结的果,不能老张一个人说摘给别人就摘给别人啊。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老张这种擅自把房子送给小王的行为,就侵犯了他老婆的权益。
就像一个蛋糕,两个人都有份,你不能自己偷偷切一大块送给别人呀。
2. 赠与合同的效力。
从表面上看,老张和小王签了赠与合同,好像是个挺正式的事儿。
但是呢,这个赠与合同因为涉及到损害老张老婆的权益,所以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有点悬了。
如果老张老婆知道了这事儿,她要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很可能会认为这个赠与合同是无效的。
为啥呢?因为老张没有权利单独处分这么大一笔夫妻共同财产啊。
这就好比你去超市,你拿别人的钱去送人东西,超市能认吗?肯定不行啊。
三、道德层面的思考。
1. 老张的行为。
老张这事儿做的可就不地道了。
他对自己的婚姻不忠诚,还想瞒着老婆把房子送给外面的人。
这就像在玩火啊,不仅伤害了自己的老婆,也违背了婚姻的承诺。
在道德上,他这就是背叛家庭,是要被大家谴责的。
2. 小王的情况。
小王呢,她接受这个赠与也有点说不过去。
她知道老张是有家庭的人,还接受这么贵重的赠与,就有点像是在破坏别人的家庭。
虽然她可能会说自己是真的爱老张,但是这种建立在破坏别人家庭基础上的所谓“爱情”,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
四、最终结果和启示。
1. 结果。
就这个案例来说,如果老张老婆起诉了,那法院很可能判决老张和小王的赠与合同无效。
婚外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婚外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咱先来讲个例子哈。
就有这么个事儿,老张在外面有了个情人小李。
老张对小李那是百般讨好,有一天呢,他脑子一热,就跟小李签了个赠与合同,说要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小李。
老张的老婆可不知道这事儿啊。
一、合同的有效性分析。
1. 违背公序良俗。
从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来看,婚外情本身就是不被社会道德所提倡的。
老张把房子赠与小李,这种行为是建立在他对婚姻不忠的基础上的。
就好比你在一个规则明确的游戏里,突然自己定了个破坏大规则的小规则,这怎么能行呢?法律虽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也得在公序良俗的框架内啊。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赠与合同很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家都讲诚信的市场里,你搞欺诈交易,那肯定是不被允许的。
2.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老张要赠与的房子啊,如果是他和老婆的共同财产,那他可不能自己一个人说了算。
这房子有他老婆的份儿呢。
他就像一个保管人,只能保管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不能随便把别人(他老婆)的那份也送出去。
他这么做就像是拿着别人的东西去送人,还觉得自己挺大方。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赠与合同在未经老张老婆同意的情况下,对于涉及他老婆份额的部分肯定是无效的。
二、可能的处理结果。
1. 老张老婆的权利主张。
如果老张的老婆发现了这个事儿,她肯定是有权去法院主张这个赠与合同无效的。
她就像一个被偷了东西的主人,要去把属于自己的东西拿回来。
法院呢,一般会审查这个房子的产权情况,看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那老张老婆就有很大的胜算。
而且法院也会考虑到维护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平衡,不会让老张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得逞。
2. 小李的处境。
小李这边就比较尴尬了。
她本来以为自己能得到一套房子,就像捡到了一个大馅饼。
可是现在呢,这个馅饼可能要飞走了。
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她就得把房子交出来。
她可能会觉得很委屈,觉得老张答应她的事情怎么能不算数呢?但是她忽略了这个赠与行为本身存在的问题。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赠与“⼩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关于赠与“⼩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赠与“⼩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赠与的,不予⽀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以赠与⾏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般应予⽀持。
《民法典》
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致,任何⼀⽅⽆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超出⽇常⽣活需要擅⾃将共同财产赠与他⼈,这种赠与⾏为应认定为⽆效;夫妻中的另⼀⽅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民法院应予⽀持。
夫妻财产房屋赠与小三第三者案例
夫妻财产房屋赠与⼩三第三者案例⼈⽣好⽐爬⼭,只是有的⼈才刚爬到半⼭腰就放弃了,看到的只是⾝边⼩⽚的风景;只有坚持下来的,会当凌绝顶的⼈,才能⼀览终⼭⼩,收获⼤⽚⼤⽚美丽的风景。
欢迎您的观看!⼀、基本案情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
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开始婚外同居,当⽉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购买轿车,冯某某⽤该款购买轿车⼀辆且登记在⾃⼰名下。
2004年6⽉,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套,向开发商⽀付530500元购房款。
2005年4⽉,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
2005年10⽉⾄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
2005年7⽉2⽇,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李某某诉⾄⼀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为⽆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辆、蓝湾俊园住房⼀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法院裁判情况⼀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以情⼈⾝份与之同居⽣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出⾃善意。
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为⽆效。
第三⼈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
据此判决:(⼀)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由程某某承担;(⼆)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 (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有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效力分析
收 稿 日期 : 0 l 2一 6 2 1 一1 O
作 者 简介 : 志红 (9 1 )女 , 杜 18 ~ , 山西 寿 阳人 , 南 大 学 讲 师 , 士 , 究 方 向 :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 西 硕 研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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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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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O卷 第 3期 21 0 2年 3月
西 南 农 业 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So t we tAg iut r lUnv r iy S ca ce c iin) o r a u h s rc lu a ie st ( o ilS in e Edt o o
殊性 , 考察“ 三者” 否善意。在一般情况下 , 配偶者赠与善意“ 三者” 并 第 是 有 第 的行 为 有效 , 与恶 意 “ 三 者 ” 赠 第 的行 为 无 效 。“ 三 第 者” 否善意是判断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是 关 键 词 : 配 偶 者 ; 与 ;第 三 者 ” 财 产 ; 律 效 力 有 赠 “ ;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3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3 9 2 1 )3—04 —0 1 7 —5 7 (0 2 0 03 4
财 产权 之实 。第 二 种 观 点 看 似合 理 但 经 不 起 推 敲 ,
因为 在实行 法 定夫 妻 共 同财 产 制期 间 , 然 双 方 享 虽
夫 妻一 方 无 权 擅 自处 理 夫 妻 的共 同财 产 , 外 婚
同居 的夫 妻一 方对 属 于 自己 的那一 部分 财产 的赠 与
有 平 等处 理财 产 的权 利 , 但在 离婚 之前 , 如无 法定 重
财产赠与的法律规定与法律解释
财产赠与的法律规定与法律解释【财产赠与的法律规定与法律解释】财产赠与(Property donation)是指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无偿、自愿地转让给受赠人。
在法律上,财产赠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涉及到财产权益的转移和个人意愿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财产赠与的法律规定与法律解释。
一、财产赠与的基本要素财产赠与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素:1. 自愿性: 财产赠与必须是赠与人自愿进行的,没有任何不当的行为干预或胁迫。
2. 无偿性:财产赠与是无偿的,赠与人不能以金钱或其他有价物索取对价。
3. 合法财产:财产赠与的对象必须是赠与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4. 生效形式: 财产赠与的生效形式可以是书面合同、遗嘱或口头的声明,但书面形式是常见的选择。
二、法律规定目前,财产赠与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在中国大陆,财产赠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了财产赠与的基本要素,强调了自愿性和无偿性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的所有。
3.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在赠与形式下,赠与人死亡后,财产将不再归还。
4. 司法解释,中国最高法院从2001年起,多次出台司法解释,详细解释了财产赠与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包括赠与合同的解约、赠与财产返还等。
三、法律解释1. 对赠与人的要求: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被剥夺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存在。
2. 对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保管好赠与财产,不得转让或擅自处分,否则可能会造成损失。
3. 对于将财产赠与配偶的限制: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框架下,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有一定的限制。
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属于赠与人的所有。
4. 对于赠与财产的保护:赠与财产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保护,赠与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侵权行为。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一般需要对财产做出分割。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那么,具体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呢?详细内容,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1、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
2、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4、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5、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遵守如下规定: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非婚同居赠与合同8篇
非婚同居赠与合同8篇篇1甲方(赠与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乙方(受赠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鉴于甲乙双方处于非婚同居关系,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赠与乙方相关财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赠与目的和背景甲方基于对乙方的深厚感情及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自愿向乙方赠与一定财产,以表达爱意并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赠与财产描述1. 甲方赠与乙方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具体赠与财产列表,如房产、车辆、存款、珠宝首饰等]。
2. 赠与财产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清单为准。
三、赠与条件1. 本赠与在甲乙双方非婚同居期间有效。
若双方婚姻关系确立或解除同居关系,本合同效力将依法进行调整。
2. 甲方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3. 乙方接受赠与后,应尊重并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双方的共同生活。
4.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双方终止同居关系,甲方有权撤销部分或全部赠与,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权利义务条款1. 甲方应保证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无争议,无抵押、查封等情况。
2.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置或损害。
3. 双方应共同管理共同财产,共同承担生活费用,共同享受收益。
4.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财产损坏或灭失,双方应共同承担相应损失。
五、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或解除。
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七、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事宜保持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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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外同居的财产赠与行为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第三者财产补偿的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民法领域也不乏探讨婚外同居财产赠与行为的人,在这些讨论中,大多数人认为财产赠与行为违法
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但也有人持不同的态度,觉得用公序良俗来判定赠与行为无效有所不妥,如果判定赠与行为无效,一定程度上助长了
赠与人的不法行为。
婚外同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多起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案例,虽然案件性质相同,但各地法院判决的结果不尽
相同。
本文主要对婚外同居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进行探讨。
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回顾,对婚外同居进行了概述,包括同居的分类,婚外同居的含义以及赠与行为的复杂性。
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对婚外同居中的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进行分析。
这个部分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主要分析理论界对赠与行为效力认定存在的争议;第二小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主要阐述笔者的观点。
笔者从公序良俗原则的考察、赠与人的动机、受赠人的主观心态三个方面表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主要讨论的是赠与行为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这个问题从夫妻一方处分行为的性质、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和返还财产的份额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第四部分简单评析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
我国法律对赠与人配偶保护力度不够。
虽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
意见稿)》中涉及过关于此类的法律条文,但由于此类问题争议比较大,正式出台时删除了。
论文最后部分是对我国法律的立法构想。
婚外同居毕竟不同于婚姻,法律对婚外同居的规制应当在合理的立法思想的指导下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例如婚外同居中对弱者人权的保护和尊重,价值中立原则等。
对赠与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在坚持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上考察赠与人的动机,建立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制度,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夫妻非常财产制,从而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赠与人配偶的权利、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