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教程文件
上海职保会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简称“市职保会”)成立于1994年12月,是上海市总工会领导下的公益性社团法人组织,面向全市各级工会和职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市职保会积极倡导“互助、诚信、和谐、服务”的理念,坚持自愿性、互助性、公益性原则,秉承“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聚小钱、办大事”,在职工发生住院、重病或遭遇意外时,提供互助保障金,提高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20年来,市职保会根据市委市府、市总工会的要求及广大职工的保障需求,紧密配合本市医疗保险体制改革,陆续推出和承办了多项互助保障计划。
包括“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等,帮助职工减轻医疗负担。
互助保障被广大职工亲切地称为“我们的第二医保”。
截至2014年10月,本市“在职住院保障计划”、“退
休住院保障计划”、“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和“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等“四项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会员数已达776 多万人次。
20年来,“四项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累计为1070多万人次的职工提供了65亿元的互助保障金,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加互助保障,让自己多一份放心、给家人留一份安心、为社会献一份爱心。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通过互助保障项目为参加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
其中,2022年基本保障条款是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
1. 参保对象:所有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均可参加该互助保障项目。
2. 保障内容:在参保期间,若参保职工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身故而需要医疗救助或抚恤金,本项目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3. 保障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4. 保障标准:本项目的基本保障标准为:
(1)疾病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2)意外伤害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3)身故抚恤金: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5. 保费缴纳:参保职工需按照相应的保费标
准缴纳保费,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而定。
保费缴纳期限为每
年1月1日至3月31日。
6. 申请救助:若参保职工需要申请救助,应
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上海市职工保障
互助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其他规定:本项目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参
保和救助规定,例如参保年龄限制、保额调整、救助申请流程等,参保职工需仔细阅读
并遵守。
总之,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
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是为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的重要规定,参保职工需仔细遵守,以获得更好的救助和保障。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从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保办法》)。
为了确保《医保办法》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52号)精神,现就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加快完善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网络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通过基本医疗社会保险,使全体职工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各种补充医疗保险,适应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通过医疗互助救助,给予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因病致贫人群必要的帮助。
加强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是完善本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体现。
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层次的互助救助工作网络。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坚持“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重视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确保《医保办法》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责任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要依靠社会各方力量。
用人单位是社会的一部分,对困难职工的医疗互助救助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2019版)总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工会改革要求,进一步体现工会互助保障服务职工的职能,增强互助保障的便捷度和感受度,提高物流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货运驾驶员、物业管理员等灵活就业群体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依托行业工会,更好地动员、组织和服务职工自愿参加工会互助保障,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市职保会” )特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 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重残保障”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障”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同时符合下列 3 项条件的人员,可在其缴纳会费后由其所在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组织团体参保《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
1、本市从事快递物流、网约送餐、房屋中介、护工护理、货运驾驶、物业管理、商场信息、家政服务等服务行业中的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 且未满60周岁;2、不享受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自愿加入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
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80 元。
1、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保障费由服务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项目经费承担。
2、其他会员:保障费自行承担。
第四条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内本计划只可参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五条保障期限为 1 年,自起保日起至保障期满日的24 时止。
参保手续第六条参保手续(一)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对灵活就业会员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上进行实名登记(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所在工会组织、行业属性等),经市总工会确认后,市职保会将根据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的数据信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参保手续。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附件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实施细则》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 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至60 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16 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 )陕西省办事处(下简称“办事处” )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 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 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重大疾病类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 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 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 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上海市市工会互助保障金报销流程
上海市市工会互助保障金报销流程示例文章篇一:《上海市市工会互助保障金报销流程》一、了解互助保障金咱们得先知道啥是上海市市工会互助保障金呀。
这就好比是工会给职工们的一个大礼包,当咱们职工生病啦、遇到意外啦,这个保障金就能帮上忙。
就像下雨天的伞,关键时候能遮风挡雨呢。
比如说我邻居王叔叔,他生病住院花了不少钱,后来通过工会互助保障金报销了一部分,这可减轻了他家好大的负担呢。
二、符合报销的条件不是啥情况都能报销的哦。
首先呢,如果是生病住院了,得是正常的生病,不是自己故意去弄伤自己啥的。
而且要在医保定点的医院才行,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得是正规的超市才放心嘛。
要是发生意外了,也得是符合规定的意外情况,像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啦,这种一般都是符合的。
我听我爸说,他同事想报销,结果发现是在国外旅游的时候生病的,那就不符合咱们上海市工会互助保障金的报销条件啦。
三、准备报销材料这一步可重要啦。
如果是生病住院报销呢,要准备好出院小结,这个小结就像你的成绩单一样,记录着你在医院的情况。
还有发票,发票就是你花钱的证据呀,得保存好。
身份证那肯定也不能少,这是证明你身份的东西呢。
如果是意外的话,还得有意外事故的证明,比如说在单位受伤的,单位得开个证明说确实是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
我妈上次帮同事整理报销材料,同事少了出院小结,结果又得跑回医院去拿,可麻烦了。
四、去哪里报销知道了要准备啥材料,那就要找对地方报销啦。
一般呢,可以去工会的服务点,那里就专门管这个事儿的。
就像你去饭店吃饭,要去餐厅的前台结账一样。
你可以先打电话问问你所在区域的工会服务点在哪里,或者在工会的网站上查一查。
我爷爷上次去报销,一开始找错地方了,跑到别的部门去了,人家告诉他不是在那儿,白跑了一趟呢。
五、报销的审核把材料交上去之后,就等着审核啦。
审核的叔叔阿姨们可认真了,就像我们考试的时候老师改卷子一样,一点一点地看。
他们要核对你的材料是不是齐全,是不是符合规定。
如果发现有问题,可能会让你补充材料呢。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服务指南尊敬的参保单位:感谢贵单位参加本会的保障计划,我们将以真诚的服务回报贵单位的支持和信赖。
为了更好地向贵单位提供服务,请参保后仔细阅读本服务指南。
1、续保手续,及时办理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是保证保障计划延续的前提。
请务必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的宽限期内续保(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并取消免责期),超过宽限期缴费视作新参保仍须执行免责期。
2、缴费方式,多种选择续保时可选择与上期相同或不同的缴费方式。
缴费可通过贷记凭证、银行现金解款单、单位网上银行付款三种方式。
3、续保通知,善意提醒在保障期满日之前,贵单位应该会收到本会的续保通知。
但也可能会因为非本会造成的各种原因未收到续保通知,因此该续保通知仅作善意提醒,而不能作为是否能按时续保的凭证。
4、变更联系,及时通知贵单位的联系地址、电话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会。
5、申请给付,备齐材料在申请给付前,请认真查阅本册相关附件中关于给付材料的条款,在办理申请给付手续时请备齐所需材料。
6、给付手续,单位办理应由贵单位经办人到本会办理给付手续,本会不接待被保障人及其家属。
7、若有疑问,及时联系若有疑问或要求,请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及时予以解答。
热线电话:1235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修订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部分单位的需求,特设计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的保障计划组成,参保单位在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
第二条A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六个保障项目组成。
(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B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特种重病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续保说明
1 / 1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续保说明尊敬的参保单位:贵单位参加的“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即将到期,请收到本通知后准备来本会办理续保手续。
(贷记凭证、网银汇款不能视作自动续保,必须到窗口办理续保手续) 重要提示:一、参保人数必须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人数%以上(总人数在人及以下的单位须%参保)。
二、办理时间、满期日之后天内为宽限期(含节假日),在宽限期内参保视作续保,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不执行免责期。
超过宽限期办理参保手续将重新执行天免责期。
为此,请在宽限期末之前来本会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在起保日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并在其进单位两个月内参保)。
三、缴费标准:每人每份元。
保障期限一年。
四、参保时须提供的材料、完整填写“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参保登记表”(本会网站上提供参保登记表及相应保障计划条款的下载);、参保职工的名单清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二份及与该清册相符的盘。
如提供参保职工信息的光盘(光盘上须标注单位及参保计划名称),可替代盘和名单。
注:续保单位如有需要,可凭单位介绍信到就近的区总工会服务处(联系方式可查询本会网站)拷贝本单位上期参保信息。
、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未参加本市“职保”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五、缴费方式:、贷记凭证(在参保时提供已盖银行业务章的复印件)、网上银行(在参保时提供付款凭证的打印件)、现金解款单(在参保时提供已盖银行业务章的复印件)六、贵单位参保时的基本信息(地址、电话、邮编等)若有变动,请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
七、本通知只是对贵单位办理续保手续的善意提醒,若收到本通知书时贵单位已续保则不需再告知本会,参保单位也不能以收到通知与否作为是否按时续保的依据。
谢谢配合!咨询电话: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网址:请扫一扫,加入职保会微信公众号。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B型型型号型号型号塔型
功能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缴费金额
每份65元,每人1份。
每份300元,每人1份
1、参保对象:①属于“职保”范围的女性在职职工。
②不属于“职保”范围,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75%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加。
1、参保对象为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保障责任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
1、参保对象:参加本市“职保”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最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版)
【最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__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的规定,制定>(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60元.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第五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的3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2.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5.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6.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7.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本计划从__年1月1日起执行.扩展阅读: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__年1月版)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__年1月版)投保单(代保障单)单位全称联系地址职工总数联系人参保编码邮编联系电话单位性质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三资□民营□社团□参保种类A类□参保人数B类□C类□其中男性人女性D类□人第二每人缴费额男性元女性元联合计缴费额男性元女性元交投缴费总额(小写)保缴费总额(大写)单位 1.如提前缴费办理本次续保手续,且要求起保日期相应提前,请注明:本单位要求起保日期为年月日(注明的起保日期不能早于缴费日期,也不重能晚于上期起保日期).未写明起保日期要求的,则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第 2.本投保单〝参保人数〞栏中所填人数均应为本单位职工,如有不符,本会不予给一要付保障金.联 3.投保时请附>或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告联报表的复印件.职4.在办理参保手续前请务必了解计划的各项条款.知工5.如需内转续保必须在满期日后的宽限期内到本会办理.保6.制作职工交行卡:是□否□障起保日期:年月日互助会审核员:留参保单位盖章:存职工保障互助会盖章:经办人:年月日承保员:年月日帐号: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316023-00008022150上海银行人民广场支行.信息操作员:本会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120号二楼(市工人文化宫内)邮政编码:__01咨询电话:63503375监督电话:63601651网址:2-15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__年1月版)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部分单位的需求,特设计推出本保障计划.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的保障计划组成,参保单位在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第二条A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补助金保障〞.〝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六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B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C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补助金保障〞.〝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 D类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保障对象第三条A类.B类.C类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选择参加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之一;已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参加C类保障计划.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75%,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下的,必须100%参保.第四条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凡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在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的75%,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下的,必须100%参保.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五条保障费缴纳标准:(一)A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195元,女性210元.(二)B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95元,女性110元.(三)C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95元,女性110元.(四)D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95元,女性110元.第六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可参保A类或B类或C类保障计划(三项只能选择参保其中一项)一份和D类保障计划两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第七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本会同意承保并签发>的次日零时(起保日)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参保手续第八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复印件或>复印件;2.未纳入本市〝城保〞或〝镇保〞的单位在参加D类保障计划时须提供能正确反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4.用E_CEL或FO_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为了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后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本会网址:),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5.参保单位在保障期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职工的〝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新职工进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第九条选择保障期满返还保障费缴费方式的单位,必须在保障期满之日起的10天内到本会办理续保手续.保障责任第十条参保后各项保障执行相应的免责期,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则取消免责期.第十一条A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111800元.其中:住院补充医疗最高保障金40000元;住院起付段最高保障金1000元;住院天数最高保障金108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一至附件七,且以该七个附件为准.第十二条B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100000元.其中:住院补充医疗最高保障金400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一.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第十三条C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61000元.其中:住院起付段最高保障金10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二.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第十四条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每份累计最高限额为70800元.其中:住院天数最高保障金108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三.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五条各类保障计划的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见附件一至附件七各个相关附件.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变更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其他第十七条本计划为__年1月版的修订版,自__年1月1日起按本次修订后的条款执行.第十八条本保障计划实行后现有的>.>.>.>.>.>仍单独保留.本会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120号二楼(市工人文化宫内)邮政编码:__01咨询电话:63503375监督电话:63601651网址:。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沪工总保[2012]256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工总保〔2012〕256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重要载体之一,也是工会组织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便于各级工会组织早谋划、早宣传、早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宣传“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广泛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巩固并扩大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职工保障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落实市总工会推进“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进一步畅通参保渠道,完善参保方式,使互助保障计划造福更多退休职工。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和上海职工队伍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健全三级运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上海职工互助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2013年度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开展的互助保障计划1、在职职工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60元/份(保障期限2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
被保障人参加后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12类大病,并经住院治疗,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
2、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
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可按照条款规定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为了进一步配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修订《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第一条1、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
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2、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3、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保障费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45元。
第四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包括以前参保,目前仍在保障期内的份数),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五条参保单位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
保障期限第六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
期满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三条)。
第七条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并在其进单位两个月内参保)。
特种重病的范围第八条本计划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后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22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条款(2020年4月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单位的基本保障需求,特推出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以下简称本保障项目)。
第一条本保障项目由“住院基本保障A0”、“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三种保障组成。
参保单位在参保时,A0、B0和C0三种保障至少参保一种,也可以同时参保。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一)住院基本保障A0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
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方式第三条参保单位须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需对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以下简称“申工通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进行增减,并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如确认名单与本单位社保缴费名单不相符,需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确认)。
新进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进单位后两个月内上申工通平台提交参保申请。
参保单位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申工通平台。
保障期限第四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全年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
1、集中参保: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
2、即时参保:非4月1日起保的,保障期限自参保单位在申工通平台提交正式参保名单的次日起至一年之内的3月31日24时止。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994年,上海市总工会建立了职工保障互助会,先后推出了“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201*年向职工广泛推行。
目前,四项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覆盖了全市70%以上的在职职工和96%以上的退休职工,参保职工每年保持在600余万人,切实保障了职工利益,营造一个“有爱心、能放心、会安心”的职工之家。
为了确保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可持续实施,上海市政府及市总工会不仅每年固定补贴4000万元(其中总工会500万元),并多次出资补偿资金缺口。
近年来,已累计补贴补偿近3亿元。
上海市职保会严格贯彻“非营利”、为职工“谋福利”的宗旨,致力于工会保障事业的探索与实践,满足市场经济下职工对社会保障的新的需求。
截至去年底,职保会四项互助保障计划累计给付268.18万人次,总共给付医疗保障金13.81亿元,其中仅退休职工保障计划一项已使212.58万人次的退休职工获得了8.89亿元互助保障金。
根据老龄化趋势显现的情况,上海市职保会201*年4月推出了“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得到退休职工的欢迎,每年参保率均达到退休职工总数的96%以上,目前有效会员已达250万人。
其中,个人累计最高给付额达106946.9元,得到给付保障金额4万元以上的有125人,得到给付金额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有5500多人。
近年来,为配合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组建工会及维权工作,上海市职保会把参保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从业人员,让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上海工会互助互济的温暖。
为了适应不同单位的需求,上海市职保会还将启动个性化的保障方案,为单位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保障。
为方便退休职工就近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上海市职保会于201*年9月在全市成立了19个区、县职工互助保障服务处、130多个街道(镇)职工互助保障服务点。
关于调整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报告
沪职保〔2016〕4号关于调整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有关条款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本市群团改革精神,围绕市总“做大做强互助保障品牌项目”的目标要求,实现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积极回应职工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优化互助保障计划,着力提高职工抵御疾病和意外风险能力。
经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四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和四届六次理事大会通过,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
一、将“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含综合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由12类重大疾病扩大至22类疾病,并将原属除外责任的原位癌等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期限由二年期调整为一年期;缴费标准调整至45元/年。
二、将“在职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调整至65元/年。
三、将“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保障期限由二年期调整为一年期;缴费标准调整至18元/年;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的保障金给付标准由5000元/份提高到10000元/份。
四、将“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更名为“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简称“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调整如下:1、“综合保障计划”A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225元、女性每人每年240元;2、“综合保障计划”B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125元、女性每人每年140元;3、“综合保障计划”C类、D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110元、女性每人每年 125元。
凡2016年7月1日起首次参保,或起保日期为2016年7月2日及以后的续保单位,均按新条款执行(详见附件)。
希望各级工会工作委员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保障意识,落实措施,抓紧部署,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此次调整的宣传和告知工作,确保参保单位的参、续保工作平稳有序,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附件: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调整一览表(此页无正文)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2016年5月18日附件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调整一览表抄送: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
上海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
上海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正文:---------------------------------------------------------------------------------------------------------------------------------------------------- 上海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2002年11月15日)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在职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
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投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80%且不少于10人)。
第二条投保时必须附上本单位上月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和参保本计划职工的名单清册。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投保单、名单清册电脑盘片(工号、姓名、身份证号)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1、投保单位被保障人的平均年龄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每人缴纳35元保障费;2、投保单位被保障人的平均年龄45周岁以上,每人缴纳45元保障费。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投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六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1、住院治疗;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3、门诊大病(特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治疗;4、家庭病床治疗。
第七条首次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
免责期后的治疗开始日起至治疗结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结算支付医疗费用之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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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为了进一步配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修订《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第一条1、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
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2、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3、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保障费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45元。
第四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包括以前参保,目前仍在保障期内的份数),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五条参保单位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
保障期限第六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
期满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三条)。
第七条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并在其进单位两个月内参保)。
特种重病的范围第八条本计划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后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22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具体定义见释义)保障责任第九条参保后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后的保障期内,经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本计划第八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十条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八条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1万元。
第十二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三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保障期满之日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
除外责任第十四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2、非“职保”在职职工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 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3、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4、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确诊患重大疾病;5、被保障人虽在免责期后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者;6、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7、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8、被保障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1、被保障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第十五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十四条第6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六条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病,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七条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特种重病、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金给付申请审批表》;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被保障人的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的本市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4、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报告、心电图、脑电图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门诊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其中脑中风后遗症应提供本会指定医院的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评定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伤残丧劳证明等)。
5、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职保”在职职工须提供住院或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第十八条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90天内向本会提出。
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9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十九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权利, 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联系人和联系地址变更第二十条参保单位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
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 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
其他第二十一条本会对参保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本会根据上年度的实际给付情况,相应决定下年度保障费的收费标准。
释义第二十二条本计划保障范围内所指的特种重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另外,下列疾病也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洗澡)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未实施开颅切除手术的脑垂体瘤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九、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一、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二、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