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之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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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之"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学习过德国法律的人,那怕只是出去个人兴趣偶尔旁听或纯为辅修学分,应该无人不知这个著名的“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Trierer Weinversteigerungsfall)。在几乎所有关于民法基础的德语教科书中,均可看到这个案例。此案例事实之简单、设计之精妙、内涵之深厚,着实令人感叹!
事实上,这个所谓的“案例”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过,而是一个完全虚构的
案例。1899年,Hermann Isay在其著作《法律行为构成之意思表示》(Die Willenserklärung im Tatbestande des Rechtsgeschäfts)一书中首次提到其设计的这一虚构案例。此时,他正在德国特里尔市(即马克思故乡,该地区盛产德国著名的白葡萄酒)担任候补文官。从此,该案例被法律界广泛讨论并在德国法学教材中沿用至今。
此案例精妙之一即为事实经过非常简单,寥寥几字足以描述:一个对特里尔市并不熟悉的A先生,进入到一个葡萄酒拍卖会现场。当他看到自己认识的B先生时,便向他招手示意。拍卖师抬头一看有人举手,直接落锤,将拍卖的葡萄酒拍给了A。问题,A是否拍得该批葡萄酒并因此需要支付价款?
如此简单的一个事实,为何会引起德国法律界的广泛讨论并作为经典案例沿用至今呢?这恰恰是该案例设计精妙之处。对于举手之一动作如何理解和解释,正好可以用来阐释意思表示这一法学里最基本的概念。
要解答上面提到的问题,首先要简单解释下德国法对意思表示构成的理论解释。对于意思表示这一抽象概念,德国法学界却像剖析一个实体一样,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割,给人感觉就像在看医生拿着手术刀在解剖一只小白鼠,或是一个小朋友在一层层剥吃一个夹心蛋糕。
德国法学理论认为,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由内在意思(主观要件)和外在表示(客观要件)构成。而内在意思,则又由三层意志构成,即行动意志(Handlungswille),表示意志(Erklärungswille)和行为意志(Geschäftswille)。看到这里,你要是感觉怎么有点哲学的味道,那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所谓行动意志,很简单,就是行为人有作某个动作的主观想法。你渴了,去拿水杯,这里就存在行动意志。但是医生用小锤子敲击你膝盖,你小腿会弹起来,这只是你的一种反应,不存在行动意志。另一个例子就是一个梦游者,他虽然也在走动,甚至会拿起东西,但是这时也不存在行动意志(教科书也常以此作为行动意志缺失的案例)。行动意志是构成意思表示的最基础要件。行动意志缺失的后果是不存在意思表示;如存在(在个别极端和假想情况下),也是无效的。
表示意志,也常被称为表示意识,是指行为人赋予其行为或动作以一定法律上意义的意思。如果表意人知道他的某个动作会被受意人作相应的理解,即存在表示意志。对于表示意志的要求之一就是某一动作在法律上有一定意义。还是上面喝水的例子:你渴了,去拿水喝,由于此动作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所以此时就不存在表示意思。
看到这里,如果你问“那什么时候行为人赋予其行为以一定法律上的意义?我怎么能知道呢?”,就是问到点子上了!对于表示意志缺失在法律上的后果以及如何救济,在学界是有不同观点的。这个留待后面结合本案例详解。
行为意志则更进一步,指表意人通过其动作达到某一特定的、其所期望的法律后果。显然,对于行为意志的要求要明显高出了一层。如你给淘宝客户发邮件,告诉他同意把一个老式望远镜以200元卖给他,这时就存在行为意志。行为意志缺失或者错误的典型例子是你在发送上述邮件时,把200元写成了2元。虽然该淘宝买家可能大喜过望,但是这个后果并非你所期望的法律后果。行为意志的缺失或错误并不导致意思表示无效,而是可撤销。当然,你可能要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介绍完这些抽象的概念,让我们赶紧回到这个鲜活的案例吧。
在这个案例中,A先生当然不愿意支付所拍卖的葡萄酒价款。他只是向朋友打个招呼,并无参与竞拍的意思。现在无端地要付一笔钱,还得多些笨重的行李,A先生肯定觉得委屈。那么,当拍卖行要求其支付价款时,A先生该如何应对呢?对此,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A先生并未赋予其行为一定法律意义的意志,其招手只是日常问候,缺乏上述的表示意志。如果在行为人并无表示意志的情况下,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一个意思表示,有违“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此时并不存在一个意思表示,所以拍卖未成交,A先生无任何支付或补偿义务。此观点一般被称为“主观性理论”。
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意见。A先生的动作是否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不应以其自身所想出发解释,而应以受意人对此行为动作根据当时情况以及诚信原则所作出的合理理解和判断为准。在本案中这个特定场合下,拍卖师看到有人举手,便理解为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参与拍卖。这符合拍卖行业习惯,应为合理。虽然A 先生并无参拍的主观意愿,但他若能“尽到交易要求的合理注意”,则完全可以避免其动作被别人理解为一个参拍的意思表示。因此,此时合同成立,A先生有支付义务。当然,A先生可以参照《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的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其意思表示。不过,此时A先生需补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有),
在本案中即为与葡萄酒未实际成交相关的拍卖会组织费用。这一观点是被称为“客观性理论”。
应该说,“客观性理论”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当然,这种观点也是经过修正和限制才发展成熟的。这些修正和限制即为受意方的理解须符合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而非其完全自由随意的理解。由此,既达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也避免了违背表意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指责。
葡萄酒拍卖案虽为虚构的教学讨论案例,但与其实质相似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确是大量存在的。德国联邦法院就曾有过类似的判决(判决编号:《联邦法院判例集》,91卷,324页,BGHZ 91, 324)。在这一判决的论述部分,德国联邦法院对学界的“客观性理论”进行了上述的修正和限制。由此,“客观性理论”最终得到最高法院司法确认,遂成通说。
一个虚构的葡萄酒拍卖案引发的学界争论至今仍在延续。每每看到此案例,无不惊叹于Hermann Isay的精妙创造、德国法律人的严谨思辨和德意志民族深厚的哲学底蕴。我一直认为,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使法学成为了艺术,而该案也高高占据着最佳“法学艺术品”这一位置。
载自:中国海洋大学法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