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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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移送案件处理情况函告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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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如烟,流年似锦。一份烟火,一度春秋。左手染墨,右手繁华。只言片语,哪能写得尽五味人生?只道是文字如弦,拔动心的音律。用文字记录花的芬芳,美妙心的花朵,绽放楚楚动人的姹紫嫣红,在流年深处,让文字的河流浅浅流淌,流过花朵依然芳香的冬夏,流过灯火阑珊处那个我日夜思念的他,流过绚烂如梦的年华,在心底留下深深浅浅的足迹。
这个世界,唯文字可与生命相媲美。文字,活色生香,生命,踏过茉莉一样的芳香,遇见一份柔情,辗转一念执着;文字,如梦似幻,生命,跨过童话一般的世界,美妙一份梦幻,陶醉一份温馨;文字,五味人生,生命,尝过酸甜苦辣,遥看一席芳华,落满轻舞飞扬的缤纷枝叶,在风景如画的年华,筑起一份坚强与洒脱,如痴如醉,笑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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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
_________(受函询机关名称):
我单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你单位移送了__________________案件(写明案件名称及文号)。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现特发此函,询问该案件的处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常见财政违法行为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财政违法行为分析一、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概述《会计法》在授权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职权的同时,也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理处罚权。
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权和行政处理处罚权,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区别于其他部门会计监督的最主要的特点是,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不仅要监督会计资料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还要监督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等,与会计管理紧密结合。
会计监督主要包括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两方面。
对会计师行业监督权限在省一级,州县财政监督部门会计监督主要就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督。
由于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涵盖面广,近年来,州直财政监督工作已将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资产监督都纳入了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范围,除此之外,财政政策的执行也一并纳入了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范畴。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是对会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而开展的检查监督。
会计信息是会计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提供的一种标准语言文字信息,是经过加工或者处理的会计数据,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与否。
会计信息最终将以财务报告或附注形式向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信息使用者提示单位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等。
会计信息作为国民经济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科学制定经济政策的基础,是控制和监督经济运行的必要依据和手段。
会计信息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单位内部管理的成效,而且关系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会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整改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济健康运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对象包括所有依据《会计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各类单位。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及诸多环节和方面,从不同角度分析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主要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行为、单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以及与会计信息直接相关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财政检查流程
财政检查操作流程为了规范我所接受的财政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流程。
一:及时了解各级财政的财政检查计划及财政部门的检查选案:检查计划是财政检查在规划阶段对监督检查业务所作的概括性规划。
其主要内容:(一)财政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检查工作目的;(二)检查对象和具体内容;(三)检查方式;(四)检查时间;(五)检查工作要求。
财政检查选案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选案。
日常检查选案。
年初,财政部门本级各业务部门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提出拟查对象,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据此进行汇总、分析、平衡,拟定检查计划,报财政部门领导批准。
专项检查选案。
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级的工作安排,按照指定的项目、区域、行业、系统和对象,结合业务部门在年初选案意见征询中所提出的工作要求,编制财政检查计划,报财政部门领导批准。
专案检查选案。
对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异地信函协查案件等,根据财政部门领导的批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计划。
二:财政检查的实施(一)、成立财政检查组:承接业务后,公司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检查人员由公司各部门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遵守检查工作纪律:1、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2、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能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财政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3、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益关系的;(3)、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办字〔1999〕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字〔1999〕58号1999年8月27日)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目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青财监[2015]0012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青财监[2015]0012号各区(市)财政局: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17号)要求,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次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全市联动检查和各区(市)自主检查两部分。
(一)全市联动检查检查范围是粮食行业和地方金融行业(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各区(市)财政部门需完成的检查单位数量见附件4。
在检查各单位201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粮食行业。
一是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及使用情况。
重点关注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报程序是否合规,有无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项目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二是资产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管理不善、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是税款缴纳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企业各项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有无隐瞒收入、利润,偷逃税款等问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情况。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
五是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2x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格式
附件15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存根)
〔〕第号
受移送机关:
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移送机关:宁德市财政局
移送机关负责人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
〔〕第号
: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单位移送问题。
附件:1.
2.
3.
……
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注:1.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寄交宁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地址:宁德市闽东东路5号宁德市财政局607室,邮编:35210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案件线索移送函
案件线索移送函
XX县公安局:
我镇在财政扶贫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东坡村草地
生态畜牧业项目负责人潘忠才、太翁村种草养牛项目负责
人李凤春、沙井村生态养殖项目负责人田庆华、东坡村生
态特种养殖项目负责人赵红、白塘村生态农业项目负责人
雷映君、腾州才等人在实施国家扶贫项目的过程中存在套取、诈骗、侵占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案件线索移交你局,请你局予以立案侦查。
XX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刑事报案书5份
注:其他证据材料我镇将书面送达。
联系人:李XXXX 电话:XXXXXXXXX。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精选3篇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存根)
受移送机关:_____________ 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____________
移送机关:_______________ 移送机关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日期: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样式)
[ ]第号
(受移送机关名称):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应同时写明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单位移送(写明案件名称)。
附件:1.
2.
……
请于xx年xx月xx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送机关印章)
xx年xx月xx日
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
_________(受函询机关名称):
我单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你单位移送了__________________案件(写明案件名称及文号)。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现特发此函,询问该案件的处理情况。
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移送案件处理情况函告我单位。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doc13)(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0号 2001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XX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XX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XX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XX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XX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XX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XX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XX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XX义务。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相关省直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地方投融资平台: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好财会监督主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决定于2022年6月至12月组织开展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力度,巩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成果并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和部门预算管理情况,深入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执行,不断提高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
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全面自查;省财政厅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省评协)联合开展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省财政厅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开展重点检查,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地方投融资平台重点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重点检查,并选择部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调研。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根据《荆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荆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荆发【2014年】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荆办发【2013】1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荆门市财政局2014年3月6日附件: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专项整治的对象和内容(一)专项整治对象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市直党政机关(市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单位见附表6《市直财经纪律专项整治单位名单》。
(二)专项整治内容此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为违规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物质、财务支出不规范(包括公款送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问题)、“三公”经费管理不力(包括公款吃请和奢侈浪费问题)、违规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等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问题。
时限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对违纪问题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延伸检查并追溯到以前年度。
整治具体内容:1、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案件移交模板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沪财督[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沪财督[2012]47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已经市财政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财政监督处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2007〕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统称为“财政部门”)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复核、执行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检查是专职财政监督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共同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检查,提高检查效率。
第八条财政检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廉洁奉公、依法办事,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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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样式)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存根)
[ ]第号受移送机关: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移送机关:移送机关负责人签字:
签发日期: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
[ ]第号(受移送机关名称):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应同时写明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单位移送(写明案件名称)。
附件: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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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xx年xx月xx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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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