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裁案例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全文)2014-08-2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8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
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真实案例分享嘿,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了伤,该怎么办?别担心,今天我就来聊聊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让大家心里有个底儿。
案例一:王某某的不幸与转机王某某,一个普通的工人,在某公司车间加工木材时,不慎被卷入了机器里,唉,这一卷,可就把命给卷走了。
留下的是他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某婷,两人哭得撕心裂肺,可生活还得继续啊。
王某某的公司给他买了30万的用工责任保险,但偏偏没缴工伤保险,这可愁坏了李某和王某婷。
她们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给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加起来得100多万呢。
可公司说,这是王某某操作不当,他们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就这么僵着,最后李某和王某婷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看,这案子不能拖啊,拖久了矛盾就更大了。
于是,法院找来了有经验的政协委员和调解员,跟公司、跟李某她们聊啊聊,从法律讲到人情,从责任谈到赔偿。
你猜怎么着?最后公司同意了,赔了钱,李某和王某婷也得到了安慰。
这工伤保险赔偿啊,关键时刻还真能救命。
案例二:万某某的工伤维权路再说说万某某,他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铆工,结果工作时钢板回弹,把手给伤了,指骨骨折,手挤压伤,疼得他直哼哼。
公司没给他买工伤保险,这下好了,赔偿问题就来了。
万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果是工伤致残程度拾级。
他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结果公司说:“你伤残等级虽高,但实际受伤程度轻,别人十级才赔了4万,我们给你10万以内就不错了。
”万某某一听,这能行吗?他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8万多。
调解员一看,这双方分歧大啊,于是耐心地给他们讲法律、说道理,来回沟通,终于让双方各退一步,公司赔了12万,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你看,工伤保险赔偿这事,虽然有波折,但只要有法律撑腰,咱们劳动者还是能得到保障的。
这两个案例啊,都是咱们身边的事儿,它们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
劳动争议保险赔偿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原为某市某服装厂的裁缝工。
由于工厂经营不善,导致连续几个月未能按时发放工资。
张女士在多次与厂方协商无果后,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厂方提出了反诉,称张女士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产品损坏,要求张女士赔偿损失。
张女士则认为自己并无过失,且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二、争议焦点1. 厂方拖欠工资是否违法?2. 张女士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3. 张女士是否有权获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三、案件分析1. 厂方拖欠工资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张女士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在仲裁过程中,厂方提交了产品损坏的照片和相关鉴定报告,证明产品损坏系张女士操作不当所致。
张女士则表示,产品损坏并非由于自己操作不当,而是由于设备故障。
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3. 张女士是否有权获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女士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她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依法享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
”四、案件处理1.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应支付张女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同时,由于厂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女士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故不予支持厂方关于张女士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
2. 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享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保险理赔纠纷案例
工伤保险理赔纠纷案例摘要:本案涉及一起工伤保险理赔纠纷,申请人为被告所在公司的职工,他在2010年5月发生工伤事故,然而公司未及时支付其工伤保险赔偿金,之后双方陷入纠纷。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申请人获得了应有的工伤保险赔偿。
以下是具体的案件经过和律师的点评。
一、案件经过:1.事件发生时间:2010年5月10日。
这天,申请人小张在公司从事装配工作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
经医生诊断,确定小张的手指严重受伤,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2.工伤认定时间及结果:2010年5月15日,医院为小张出具了工伤认定证明书,确认小张的手指伤势属于工伤。
3.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2010年5月20日,小张向公司工会提交了工伤保险理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关医疗证明和工伤认定证明。
-公司承诺按时办理理赔手续,并告知小张将在30天内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
4.公司拖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逾期未支付:截至到2010年6月20日,公司未按时支付赔偿金,并未对此进行任何解释或说明。
-小张通过电话、短信和邮件多次向公司催要赔偿金,但公司只是口头承诺会尽快理赔。
5.起诉公司:- 2010年6月30日,小张只得无奈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
-小张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支付误工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公司辩称:公司拖延理赔是因为相关手续和文件缺失,并要求法院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6.法院判决:- 2010年10月15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定公司存在无故延迟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的行为,并判决公司支付小张工伤保险金、误工费和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总计人民币25万元。
-法院指出,公司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且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内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二、律师点评:这起工伤保险理赔纠纷案例中,公司明显存在不按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的问题。
根据相关劳动保险法律法规,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伤保险待遇必须保持⼀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的待遇⽔平。
下⾯提供⼯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欢迎参考! ⼯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关键词 民事⼯伤保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第三⼈侵权 裁判要点 1.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伤,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请求社会保险机构或⽤⼈单位⽀付⼯伤保险待遇。
2.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残疾赔偿⾦、死亡赔偿⾦,以及⼯伤保险待遇中的残疾津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具有⼈⾝专属性质的费⽤项⽬,可以两类案件中分别主张。
3.在⼯伤保险待遇案件中,权利⼈请求⽀付第三⼈未赔偿的治疗⼯伤的医疗费⽤或医疗费差额的,⼈民法院应予以⽀持。
相关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 基本案情 李x系xx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电公司)职⼯,从事为客户上门安装维修家电⼯作,家电公司为其缴纳⼯伤保险。
2010年8⽉22⽇,李x到客户家中完成安装维修⼯作,驾驶他⼈两轮摩托车返回公司途中,与吴x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致李x受重伤住院48天。
对该事故,吴x负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
2011年2⽉28⽇,经xx县司法鉴定所鉴定,李x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后遗症构成七级伤残,肝破裂修补构成⼗级伤残,误⼯⽇评定为189天、护理依赖评定为190天。
该交通事故造成李x损失345361.36元,其中医疗费141960.41元,误⼯费9450元,护理费9500元,住院期间伙⾷补助费576元,营养费900元,交通事故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692元,⾷宿费2335元,残疾赔偿⾦129141.8元,抚养⼈⽣活费49206.15元。
法院⽣效裁判认定,扣除交强险赔偿⾦额外,李x应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吴x承担70%的责任,并判决吴x赔偿李x医疗费等费⽤共计272152.95元。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最近,某公司的一位员工小王因工作受伤,需要进行长期治疗,但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却遇到了一些纠纷。
小王在工作中不慎摔倒摔伤了腿,经医院诊断为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
小王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了工伤情况,并及时进行了工伤认定手续。
然而,当小王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却遇到了一些困难。
首先,公司对小王的工伤认定存在争议。
公司认为小王受伤时并非在正常工作范围内,而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因此不承认小王的工伤保险申请。
其次,公司要求小王提供大量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导致小王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阻碍和困难。
最后,公司对小王的工伤待遇给予了较低的赔偿标准,与小王实际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工伤情况,并妥善保留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同时,我们也需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而言,也需要加强对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认识和了解,及时处理员工的工伤申请,并给予合理的赔偿和待遇。
同时,公司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案例。
总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需要我们引起重视,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解决。
只有通过双方的合作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共同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工厂职工。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工厂工作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出院后,李某某向其所在工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厂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某随后向所在工厂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工厂以李某某已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了部分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四、案例分析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七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厂应当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工厂拒绝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北京二中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是一位店铺售货员,因意外事故致使右臂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保险公司认为其非因工伤所致,拒绝赔付。
法院查明,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行走不慎而摔倒,造成右臂受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以非工伤为由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住院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这个案例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更加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骗保6个案例
案例一工伤骗保三倍罚款还追刑责一公司负责人被抓半岛都市报3月18日讯(记者:周晋华;通讯员:赵庆利桑圣洁)记者3月18日从黄岛区人社局获悉,该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期查处了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诈骗工伤保险待遇38136.75元的违法案件,追回骗取的全部保险待遇并对该公司处以骗取保险待遇额3倍的罚款。
目前,此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海已经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黄岛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移送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案件称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以其公司职工赵某军在工作中受伤为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该申请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嫌疑。
”说起对这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事件,黄岛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
经过多方调查,查明原来这是一起“张冠李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
经调查核实,该案真实情况为2014年3月20日下午1时许,该公司职工王某臣(未缴社会保险费)在工作中被机器夹伤右手并致右手2~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该公司车间主任陈某堂送至医院进行诊治,治疗期间,该公司将王某臣以同公司已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赵某军的名义进行住院诊治;在王某臣受伤后,该单位负责人冯某海即安排公司会计韩某红以单位职工赵某军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4月14日,该公司会计根据冯某海的安排,伪造部分证明材料以赵某军的名义向人社局相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4年6月26日,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拨付给该公司住院伙食补贴及住院统筹全额38136.75元,该公司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事实成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劳动法规中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3年1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补缴李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医疗保险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4年7月,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然而,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工伤败诉典型案例
工伤败诉典型案例1. 张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张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时不慎受伤,导致手腕骨折。
他向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工厂拒绝。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张某的伤情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2. 王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王某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因工作时被坠落的重物砸伤头部,导致重伤。
他向工地负责人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
王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按照工地安全规定佩戴安全帽,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3. 李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李某在一家化工厂工作,因工作中接触到有毒物质,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
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
李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在工作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定,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4. 张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张某在一家餐馆工作,因工作时滑倒摔伤,导致腰部受伤。
他向餐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注意周围环境,故判决其工5. 王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王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因工作时受机械设备夹伤,导致手指严重受伤。
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
王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王某在工作中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6. 李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李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时被机械设备划伤手臂,导致伤势较重。
他向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李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按照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工作,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7. 张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张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时从高处摔落,导致脊椎受伤。
他向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带,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8. 王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王某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因工作时被高空坠物砸伤头部,导致重伤。
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业务的建筑企业。
该公司于2015年5月1日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施工现场的电工。
2015年7月15日,李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不慎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李某于同年7月18日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所致,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仲裁请求李某的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 建筑公司承担李某因工死亡的全部责任,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2.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3. 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三、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在施工现场担任电工;2. 李某在2015年7月15日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3. 李某于同年7月18日不幸身亡。
对于李某的死亡原因,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
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慎触电所致,与公司无关。
而李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李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2. 建筑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3. 李某在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与建筑公司提供的作业环境有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仲裁庭认为,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1.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3. 本案仲裁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最近,某公司发生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名叫做张三的员工,他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工伤。
然而,公司却对其提出了异议,认为他的伤情并非工伤所致,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纠纷引发了法律诉讼,双方陷入僵局。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张三的工伤情况。
据医院诊断,张三的伤情确实是在工作中发生的,符合工伤的定义。
他受伤后经过治疗,需要一段时间的康复期,期间无法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期间的工资补偿等。
然而,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导致张三的生活陷入困境。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公司的拒绝理由。
公司声称张三的伤情并非工作中发生,而是私人原因造成的。
他们提出了一些所谓的证据,试图证明张三的伤情与工作无关。
然而,这些证据并不充分,甚至有一些是站不住脚的。
公司的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似乎更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非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公正。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件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公司支付张三的工伤保险待遇,张三放弃诉讼。
其次,如果调解无果,法院将对此案进行审理,依法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样一来,张三将得到应有的补偿,公司也将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最终,法律的公正将得以体现,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中,张三作为受害者,应当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支持。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公司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和遵守,避免因为经济利益而损害员工的权益。
希望这起案例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为类似的纠纷案件树立一个良好的法律典范。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案情简介邱某系某公司员⼯,2018年8⽉31⽇上午8点多,在车间⼯作时眼部严重受伤。
某公司未给邱某交纳⼯伤保险,因此对于邱某的⼯伤保险待遇迟迟不予⽀付。
为维护⾃⼰的合法权益,邱某委托本⼈代理其与某公司的⼯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伤及劳动能⼒鉴定接受委托之后,本⼈代邱某申请了⼯伤认定。
经相关部门认定,邱某构成⼯伤。
后本⼈⼜代邱某申请了劳动能⼒等级鉴定,经鉴定,劳动等级能⼒鉴定结论为九级。
但是某公司对此结果不认可,⼜提起了重新鉴定。
经重新鉴定,结论维持九级。
三、劳动仲裁为维护邱某合法权益,本⼈⼜代邱某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如下:1、⼀次性伤残补助⾦95884.11元(10653.79元/⽉*9个⽉);2、⼀次性⼯伤医疗补助⾦31830.75元(4547.25元/⽉*7个⽉);3、⼀次性伤残就业补助⾦54567元(4547.25元/⽉*12个⽉);4、停⼯留薪期⼯资17401.2元(10653.79元/30天*49天)5、停⼯留薪期伙⾷补助费735元(15元/天*49天)6、医疗费898元(含配眼镜费⽤708元)以上合计201316.06元。
经开庭审理,某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双⽅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付申请⼈⼀次性伤残补助⾦98037元;3、被申请⼈⽀付申请⼈⼀次性⼯伤医疗补助⾦31829元;4、被申请⼈⽀付申请⼈⼀次性伤残就业补助⾦54564元;5、被申请⼈⽀付申请⼈停⼯留薪期⼯资17401.7元;6、被申请⼈⽀付申请⼈停⼯留薪期⼯资285元。
以上共计202116.7元。
本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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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裁案例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职工,2008年6月24日,被告在工作中
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7月31日,被告被依法
认定为工伤。
2008年10月23日被告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单
方申请伤残等级评定,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11月
12日评定被告为拾级伤残,该鉴定结论没有及时送达原告。
此后,
被告于2008年11月份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
提供2007年元月的工资收入2146元作为计付各项保险待遇的标准。
仲裁委在作出裁决书时,不是依法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
均月缴费工资为计付标准,导致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各项费用数额过高。
且被告经住院治疗和康复训练,其伤情已明显好转。
故诉请人
民法院:1、确认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被告各项工伤保
险待遇的依据;2、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认定被告构成伤残等级,则以被告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付各项工
伤保险待遇,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则原告只计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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