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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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七)项处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七)项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四)项处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四)项处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七)项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七)项处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七)项处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七)项处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三)、(七)项处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七)项处罚。
2016年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参照标准(放射
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标准要求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诊疗许可证》应按时校验。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及时办理变 更手续。 3.医疗机构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应与许可项目相一致。 检查时间: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 条、第十六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 七条
法检查参照标准(放射诊疗监督)
检查人: 处罚依据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 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 条、第七十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二)、(七)项处罚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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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工作指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 灯及必要的文字说明。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应 条 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 2.电离辐射警示标示应规范,工作状态指示灯应与机房门有效联动。 十条(四)项 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 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十一条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设备工作 5.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 场所管理 有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十条 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7.放射诊疗设备的机房内不得堆放杂物,每台放射诊疗设备应设有单独 的机房。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 十条(四)项、二十一条第 8.放射诊疗机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9.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 三款 登记和检查制度。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 条
2.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二十 量监测;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条、二十三条; 诊疗工作 3.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 人员管理 检查,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存在异常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复查并留 十三条 档,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间隔不超过2年)进行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 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培训档案。 十三条; 5.所有参与接触医用辐射的工作人员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 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检查
4.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 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 目卫生审查。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使用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 二条、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 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执业资质 5.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足够的放射防护器材与个人防护用 品;有受检者防护措施,对受检者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履行 辐射危害告知义务。 6.放射治疗场所应按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 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剂量监测报警仪;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 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7.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 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储存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 测仪。 1.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必须符 合相关的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 十五条、第九条第(一)、 (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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