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一、基本概念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
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1、自进原料-加工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加工企业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加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加工企业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加工企业承担。
二、保税料件仓库管理1、实物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不能串料领用;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仓库存储;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应当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标示。
保税料件(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2、仓库帐簿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不同仓库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能串料登记帐簿核算;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保税材料不能先出后进;加工贸易手册间不能串换。
1、科目设置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存货抵减类科目,也可采其它名称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2、会计核算进口免税料件时DR: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C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领用保税料件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CR:直接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核算直接人工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CR:应付工资核算制造费用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CR:制造费用—XX费用结转产成品时D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结转销售成本D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C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调整主营业务成本D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C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确认工缴费收入DR:应收帐款CR: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四、来料加工税务处理1、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有关税收管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退﹝1998﹞6号【发文日期】1998-06-25【实施时间】1998-06-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通知略) 一、(已废止)生产企业(包括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财税字[1997]14号)文件规定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与外商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同时提供委托代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内资出口企业应同时报送盖有经贸主管部门印鉴的“进料加工业务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同时报送“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
(三)已填齐内容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为方便企业,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经双方协商,可由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也可由外贸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无论哪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都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的凭证资料。
二、(已废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并于1998年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
凡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不受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生产企业须及时将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批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报送其主管征税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最新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细文」
最新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细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
物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88]署货字第403号
发布日期:1988-5-6
执行日期:1988-6-1
生效日期:2004-4-1
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
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
关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介绍
进 口 料 件 进 行 加 工 的 ,由 来 料 加 工 出 口 企 业 负 责 申 请 开
具 免 税 证 明 ) ) 。
Hale Waihona Puke 三 、 来料 加 工 贸 易 的 免税 管理
( ) 来 料 加 工 出 口企 业 申 请 开 具 免 税 证 明 》 一 来 料 加 工 出 口企 业 应 在 执 行 来 料 加 工 合 同 并 免 税 进
( )企 业 设 立 批 准 文 件 ,批 准 证 书 、 营 业 执 照 ( 2 均
为复 印件 ) 联 合 年 检 合 格 记 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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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外 客 商 负 责 销 售 . 国 企 业 按 合 同 规 定 收 取 工 缴 费 的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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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规 P0 L- ES A N D EG U LAT- N S 曼妻 C- R 0
行 年限 ( 则 上 不 超 过 企 业 建 设 期 ) 原 、进 口设 备 清 单 、适 面 申请 中 明 确 初 审 意 见 。
” 类 企 业 — 首次 申 请 出 具 进 口 证 明 , 须 提 交 五 还
( )企 业 申 请 确 认 书 ” 或 ” 口 证 明 的 说 明 : 1 进 更 内 容 及 原 因 进 行 初 审 后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0年11月26日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税务规划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壹、基本概念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壹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
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主要有以下壹些特征:1、自进原料-加工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加工企业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加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加工企业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加工企业承担。
二、保税料件仓库管理1、实物管理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不能串料领用;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仓库存储;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应当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标示。
保税料件(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2、仓库帐簿管理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不同仓库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能串料登记帐簿核算;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保税材料不能先出后进;加工贸易手册间不能串换。
三、来料加工会计处理1、科目设置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存货抵减类科目,也可采其它名称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2、会计核算进口免税料件时DR: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C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领用保税料件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CR:直接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核算直接人工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CR:应付工资核算制造费用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CR:制造费用—XX费用结转产成品时D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C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结转销售成本D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C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调整主营业务成本D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C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确认工缴费收入DR:应收帐款CR: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四、来料加工税务处理1、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来料加工税收管理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5]34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涉税用电抄表记录单(略)2.粮食加工行业用电量及纳税情况登记台账(略)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粮食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摸底,掌握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生产规模、市场价格以及供电来源等基本情况,并分户进行登记造册,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标 签】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销售中标产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4﹞239号【发文日期】1994-11-07【实施时间】1994-11-07【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四)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进料加工业务的税务及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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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
借:应付账款—暂估 应交税金—进项(进料加工无此项)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①料号—由会计维护 ②”*” —费用化,是由请购人设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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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领用
借:生产成本—进料加工 贷:存货—进料加工(副原料) 借:生产成本—进料加工 贷:应付工资 贷:制造费用
核算人工 制费
剩余边角料可以继续使用的,对于剩余的边角 料应该办理入库手续,这样可以冲减存货成本 。其价值可根据采购原材料的价格评估入库。 分录是借:原材料 贷:生产成本;注意企业必 须等经海关批准后才能办理出库手续并记账, 即使你已经卖掉了这些原材料,也必须等海关 审批手续办好了,才能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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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角料内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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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
一、采购入库(购入免税料件时) PO接收 借:存货(料号)—进料加工—手册号 贷:应付账款—暂估 料号:物料—库存—物料维护 产品码: 产品码—分配账户— 库存科目 (成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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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1461库存商品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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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原料—1401原材料-进料加工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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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品账户—生产成本-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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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完工
借:存货—进料加工(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进料加工
销售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 贷:存货—进料加工(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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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销售 成本
杂收发设置 物料成本维护—浏览—文件—库存原因码—其 他接收、发出 会计科目:成本费用类(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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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边角料的问题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 抵扣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 牌价×退税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 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 口货物退税率)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3.02.10【实施日期】1993.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1993年2月10日起实施海关总署令第41号)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其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集团内各生产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
各成员企业间因纳税所造成的纠纷自行解决。
第四条保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集团管理章程和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二)生产的产品应为国家鼓励出口商品或重点出口创汇商品;(三)具备加工出口产品的设备、技术和能力;(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及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仓库,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五)应按会计法规建立有关进口料、件的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等情况的帐册;(六)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熟悉海关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申请建立保税集团时,其牵头企业应向海关交验以下证件:(一)《保税集团申请书》;(二)集团牵头企业及其组成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影印件;(三)集团内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各加工环节准确合理的耗料定额等有关资料;(四)集团协议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海关需要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六条经海关实地勘察并确认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海关予以核发《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沪国税进[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2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加强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特制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税务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好内部的学习、实施工作和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如下: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客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必要时提供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国企业按国外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客商负责销售,我国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格式附后)后,可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市负责出具《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市财税三分局)。
二、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企业范围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各类出口企业,具体包括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出口企业)。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再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的,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1号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第三条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第二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第四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
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7
【摘要】<正>2010年第1号2010年7月8日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总页数】4页(P6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J], ;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贵重首饰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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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1号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第四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
电子账册第一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一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1;电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二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2;以此类推。
第六条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第七条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电子账册的分册的有效期按照海关确定的进料加工手(账)册的有效期填报。
第八条实行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照最近一期已核销分册的实际分配率或已核销电子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若登记时无法取得已核销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实际分配率,则按原电子手册的计划分配率或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上年度出口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进口料件金额/上年度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0%。
第三章进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审核及免税证明出具第九条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件二)及相关电子数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2、进口发票;3、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件三),随退(免)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数据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附件四)。
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月底前,将当月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资料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五)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
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件六),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四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结时间以海关结案通知书上注明的结案日期为准)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附件七);(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附件八)及相关附报资料;(三)海关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结案通知书;(四)《海关保税料件核销申请(结案)表》;(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90天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凭证资料申报手(账)册的核销。
(一)不可抗力;(二)加工贸易手(账)册集中到期。
第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时报送的资料和数据后,及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核销;(二)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三)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四)单证和表格之间、各表之间的逻辑性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存在疑点的,应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举证材料,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进行核查,或到主管海关调查。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和数据审核、调整无误后,按规定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附件九)。
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核销当月月底前,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及相关单证资料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
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
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十七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到期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违反前款逾期仍不申报办理核销手续的,其已开具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全额冲回,形成应纳税额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税款,并暂停办理该企业出口退税。
第十八条企业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和数据,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造成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多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和生产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核销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及事宜,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日期为准)起执行。
附件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企业代码:企业名称:所属期:年月金额单位:元序号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币别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计划分配率手册有效期备注合计办税员: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编号: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年度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经审核后,批准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额元,其中免抵税额元,应退税额元。
请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年月日附件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国税局:我公司(海关代码: )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手册号:),现已全部出口完结,使用完毕,特申请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开具核销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八: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国家税务局:本企业(海关代码)进料加工手册号已在海关核销完毕,现申请办理税务核销,本手册的税收核销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项目栏次计量单位数量金额一、申请核销的进口料件1=2-3-4-51、免税进口料件22、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33、海关补征税款的进口料件44、其它减少进口料件5其中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料件6二、申请核销的出口成品7=8+9+10+111、出口的加工成品82、结转至其它手册的加工成品93、剩余残次品104、其他减少的出口成品11三、实际分配率12=1/7--------四、计划分配率13=14/15--------1、计划进口料件总值14--------2、计划出口成品总值15--------五、分配率差异16=12-13--------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日期:附件八填表说明:一、“免税进口料件”为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全部进口料件,包括本企业通过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结转至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进口料件(余料结转)、直接进口的进口料件、国内企业结转至本企业开具外销发票的进口料件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进口料件(应与进口汇总表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进行说明);进口明细数据应根据进口报关单、进口发票的入账金额确认,报关单与进口发票有差异的,经举证核实后根据实际入账金额确定。
二、“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为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合同履行完后,将未使用完的进口料件结转至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应与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出口报关单上的余料结转的金额一致;必要时,应附海关余料结转审批资料及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三、“海关补征税款的进口料件”为海关已补税部分的进口料件或剩余边角余料关税完税价格;应附向海关补税的税票复印件、向海关核销手册时涉及边角料、报废、盘点等式的有关申请、证明及海关内销审批单复印件。
四、“其它减少进口料件”为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失(账面反映)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情况时的进口料件(如海关补征税部分的进口料件应在第4栏反映);附向海关核销手(账)册时涉及料件退运有关申请、证明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料件”为收到国内企业报关结转至本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口料件;六、“出口的加工成品”:出口明细数据应根据出口报关单按与其相匹配的发票人民币金额汇总;“出口的加工成品”为企业直接出口并已申报退税(或者被视同内销征税)的销售额;七、“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为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他手(账)册或销售给其他企业开具外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产品销售额(应与出口报关金额一致);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与间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合计数及间接出口货物总值应一致;八、“剩余残次成品”为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品折合人民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换算(根据手册上的单耗计算)为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与剩余边角余料金额之和与海关补征关税的计税依据(扣除应补消费税)应一致;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为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或因退运而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等没有出口,或虽已出口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