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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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1级中药一班

11020100125

桑羽飞

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政治文化和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通过不断的扬弃和积累,逐步形成了当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相对独立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中西方选举制度在特点和原则等方面的差异,总结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弊端和缺陷,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关键词】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改革完善

选举制度是民主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并称现代民主制度的三大支柱。对中西方的选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西方国家的民主历程,而且有利于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设计和完善结构合理的选举制度,走上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制度发展道路。

一、西方选举制度

(一)西方选举制度的特点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在随后的资产阶级国家成长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不论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怎样不同,一般说来它们的议员和政府首脑,形式上都是由选举产生。

西方国家选举的发源地在古希腊。近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西方资产阶级选举制度诞生于17世纪的英国。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确立,使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得到巩固,使人民的政治素质得到提高,使社会得到稳定和发展。

虽然选举制度的产生,比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机关的方法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近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很少。

(2)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的分配不合理。通常西方国家都是按照选民的社会成份和选民思想意识的进步和保守状态决定选区的大小和界限,各选区之间人数往往极为悬殊,但却选出同等数目的代表。

(3)选举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很有限。

(二)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几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选举制度在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斗争中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当代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秘密选举、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原则五项。

(1)普遍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选举权曾受到各种严格限制。为实现普遍选举权,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过长期的斗争。西方各国直到20世纪才在法律上逐步规定了普遍选举权的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平等选举意味着选举权的价值或效力相等,排除了由身份、财产、教育而导致的不平等。平等选举宣告了差别选举的终结,等值的一人一票制取代复数投票制。

(3)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选举候选人的方式。西方的议会选举、地方选举一般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直接选举从理论上讲显然更能公正、准确地表达选民的意愿,实现选民的意志。虽然当代社会间接选举仍被采用,如美国总统是由选民选举出的人组成选举团选出,但这种选举是以选举人的直接选举为根基的。因此,从总体上看,当代西方国家在选举中大多采用直接选举方式。

(4)秘密选举原则

秘密选举指无记名秘密投票,即选民有保守自己的选票投给谁的秘密的权利。秘密投票有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维护自己的选举权秘密。秘密投票的实现,是选举投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结果。现在无记名投票已被大多数国家作为标准化的选举投票方式。

(5)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

自由选举意味着选举不受任何非法拘束,选民的自由意志被保障。上述的秘密选举正是实现这种保障的一个技术性手段。要实现自由选举,必须有选举活动及选举设施上的周到考虑,思想自由、基本人权的珍惜使自由选举成为可能。二、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

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了使选民广泛参加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我国制定了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平等性

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还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又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在选举上享有特权。同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代表名额,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原则进行分配,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和各地区之间的平等。

(2)广泛性

目前,我国有99.97%的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从当选的各级人民代表来看,全国各个民族、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代表当选。这种广泛性,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3)真实性

我国的选举不受金钱操纵,选民自由讨论、协商,推举出他们信任的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参选者是否当选,主要看其对国家和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看其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对于选举中出现的贿选和侵犯公民选举权等违法现象,将依照刑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在被选举者当选之后,如果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行为,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不仅考虑到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具体条件,也保证了公民对自己的选举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性原则

每次选举中,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目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指由下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在选举时采用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

(5)选举的物质保证和法律保障

国家从物质上、法律上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切实保障,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所有的选举经费,统由国库开支,这是开展选举工作的物质保证。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在选举期间国家的报刊、电台等设备均为选举活动服务。选举所必需的印刷纸张、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质条件,都保证人民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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