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据收集和保护的过程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和有效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证据收集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在收集直接证据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如询问、勘验、检查等。
同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免在收集过程中损坏或篡改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推断出犯罪事实的证据。
例如,日志记录、电话录音等。
在收集间接证据时,应仔细分析和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并遵循程序规定,采用咨询、录音、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证言记录。
二、证据保护1. 物证保护:物证保护是指对物证进行妥善保管和保护,以防止证据的损坏、丢失或篡改。
物证应妥善封存,并在制定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循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 电子证据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时,应使用合法的取证工具,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意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证人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敏感案件或重要证人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例如,采取匿名证人制度、提供保护证人的身份等。
4. 数据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个人数据和敏感信息。
在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三、证据评价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来评价其证明力。
为了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当事人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并确保其证据的可靠来源。
1. 交叉验证:交叉验证是通过比较、对照不同证据之间的差异和一致性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田筱荷 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

田筱荷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田筱荷是一位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她在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
在刑事诉讼中,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通过证据的呈现和辩护律师的技巧来影响案件的结果。
以下是关于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的一些方面:首先,质证方法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在质证书证时,律师需要充分准备,准确呈现证据并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
在处理物证时,律师需要懂得如何解读和利用物证,同时要注意保护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需要律师善于引导证人,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以获取有利的证言。
鉴定意见的质证则需要律师对鉴定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质疑并辩护自己的观点。
其次,刑事诉讼质证的技巧包括审慎选择证据、善于引导证人、运用辩证方法等。
律师在选择证据时需要慎重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和对案件的影响,避免无效证据的使用。
在引导证人时,律师需要善于提问,掌握证人的心理和语言特点,以便获取更有利的证言。
此外,律师还需要灵活运用辩证方法,善于辩护和驳斥对方的质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质证还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案件经验。
律师需要熟悉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同时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质证策略,这些都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总之,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对于律师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田筱荷律师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她的实践经验对于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的学习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该 公式揭示 出 , 证据 是事实 , 并且 是证 明案件 真实情 况是事 约 , 因此 ,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 的局 限性 和模 糊 实, 也就是 说不 是事实就 不能成 为证据 。 这就 把一切 不真 实或不 性 。同时 , 任何形式 的证 据都不可避免地带有 人的主观因 素。我 人 完 全真实 的事物 都排 除在证据 范 畴之外 。立法 者 的本 意是 强调 们部清 楚 , 证受到提供 证据 的人 自身主观 因素的影响 。由于每 个人 的感 受、 判断、 记忆 和复述 能力 的不同, 每个 人如实反映案件 证据 客观性 , 既证 据是不 以人主观 意志 为转移 的客观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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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析 刑 事 诉 讼 中酌 证 据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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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 国刑事诉讼法律体 系中,证据理论的建立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如何结合我 国的实际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
证据 裁判 司法 实践
确 定和 同一。然 而, 在刑诉法 的规 定中 。 出现 了证 据既 是事实 却 又有 可能 不是事 实的矛盾 。 《 刑事诉讼 法》 4 条规 定了证据 的外延 , : 第 2 既 证据有下 列七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完整性与可信度评估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完整性与可信度评估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判断案情与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然而,证据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完整性,还需评估其可信度。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可信度评估,并提供相关分析方法与注意事项。
一、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证据链是指多个证据环节之间的关系,它由收集、保管、鉴定、提取、呈现等环节组成。
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构建在确保证据链完整性的过程中,以下是几个重要环节:1. 证据收集:包括调查、搜集、扣押等工作,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可靠,避免非法取证或证据失实的问题。
2. 证据保管:要求对证据进行正确的封存、登记和保管,确保证据不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3. 证据鉴定:通过法医、物证鉴定人员的专业鉴定,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避免因证据伪造或篡改而导致的误判。
4. 证据提取:采取合法的程序提取证据,确保提取的证据是原始、完整和真实的,并避免证据污染。
5. 证据呈现: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证据提交给法庭,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庭审中被充分呈现。
三、证据链完整性评估方法1. 调查核实:通过对证据链各个环节的调查核实,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记录、审查办案程序等,以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2. 物证比对:将物证与记录、现场痕迹等进行比对,验证物证的真实性,并通过现场勘查等手段收集更多证据。
3. 鉴定评估:依据法医、物证鉴定人员的专业鉴定结论,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电子取证分析:对电子证据进行数据恢复、验证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并尽量获取其他相关证据以补充证据链。
四、证据可信度评估注意事项1. 真实性评估:评估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可能存在的篡改或伪造可能性,并辅以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证据来判断其真实性。
2. 公正性评估:评估证据的获取过程是否合法、公正,是否存在过度使用或非法获取等问题,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证明与质证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证明与质证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证明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环节。
它们直接关系到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判断,以及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证明和质证的重要性、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犯罪事实的证明的重要性1.1 确保正义公正犯罪事实的证明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通过证明犯罪事实,法庭可以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1.2 保护无辜通过犯罪事实的证明,可以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
将犯罪嫌疑人与真正的罪犯区分开来,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
1.3 维护社会秩序犯罪事实的证明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公正判决犯罪嫌疑人,能够对犯罪行为给予适当的惩罚,起到警告和威慑作用。
二、犯罪事实的证明与质证的具体步骤2.1 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证明主要来自于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
这些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物证、证人口供、视频录像等。
侦查人员需要全面收集并保全这些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2 诉讼阶段的证据检验在诉讼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检验。
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如果证据存在任何问题,如收集过程不当、证据被篡改等,法庭可能会将其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2.3 证据呈递与提问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需要将证据提交法庭,并通过提问目击证人、被告人等当事人来对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过程中,要尊重法庭的审判管理权,提问必须与案件有关,合法合规。
2.4 反质证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进行反质证,即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和质疑。
通过反质证,被告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解释和证据,为自己辩护。
2.5 证据鉴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庭可能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
例如,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人进行心理鉴定等。
鉴定结果会作为证据的一部分在庭审中使用。
三、犯罪事实的证明与质证的注意事项3.1 法律程序的尊重犯罪事实的证明与质证过程中必须尊重法律程序,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
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1)它是否伪造、变造、剪辑过,有无鉴定;(2)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3)它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是否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
刑事证据三性对于警察们破解案情来说有非常大的助力。
现在警察们破案通常会按照收集刑事证据的流程来做。
因为刑事证据具有说服力和真实性,能帮助他们快速解决案件。
那么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一)书证、物证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
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
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1) 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
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1) 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来源、保存方式;(2) 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3) 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二)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
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
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

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要确保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的物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和历史的检验,保障物证的真实性是关键所在。
在收集、固定、移送和保管的任一环节,都可能使物证失去真实性。
其既可能表现为物证来源失真,物证收集程序不规范,物证保管程序不完善,又可能表现为法庭难以审查物证的真实性。
刑事诉讼中,应当树立证据裁判的观念,提高收集物证的水平,加强保管物证的能力,完善物证真实性的证明程序,以此来建立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物证的真实性;物证的同一;物证的来源;物证的收集;物证的保管物证的真实性是指物证客观地来源于案件,在没有受到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的改变或破坏的情况下,保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具有同一性,以还原物证本来面目,反挥其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属性。
物证的真实性对保障物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关联性以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物证虽然具有客观性、特定性,但是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所以物证很容易失去真实性。
如果物证本身来源不明、收集程序不规范、保管程序不完善,那么很难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容易造成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错误,甚至酿成冤假错案。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保障物证真实性的机制,但是相关的立法规定仍然粗疏,司法解释仍然不足;理论界一般重视对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的研究,对如何规制与保障物证真实性的关注明显不够。
因此,如何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保障所收集、保管的物证与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具有同一性?如何保障物证不是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应当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
本文以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为角度,对物证真实性的要求、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保障物证真实性的路径等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完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物证真实性的概念及要求物证的收集一般来源于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
所谓的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关键词: 实物证据/鉴真/判断/排除规则内容提要: 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根据所要辨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及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载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真相况。
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只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明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
刑事证据规定还针时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
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司法改革的决议者在刑事审判方法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一、引言在证据法学理论中,证据从其表现形式上看,有实物证据及言词证据之分。
实物证据是指那些以物品、陈迹、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为物质载体的证据形式。
通常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的证据本领和证明力问题无论是在证据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受到了不应有的忽略。
在证据本领环节上,实物证据的观察取证所要依照的往往是一些技能性很强的手续,而难以牵涉重大的权利保障问题,即便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也一般不会影响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上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1]而在证明力环节上,司法实务界通常强调对实物证据的当庭辨认、出示大概播放,以此来审查其真实性和相干性;遇有需要运用专门科学手段的场合,司法人员最多会聘请专家充当司法判断人,来对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发表辨别意见,以补充自己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的不足。
可以说,在实物证据的审查和采取方面,由于法律和司法表明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性规范,司法人员往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内容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刑事诉讼中,要查清案件事实的惟一方式就是根据证据。
证据的真实、充分,是认定刑事犯罪的关键。
对于收集到的刑事证据,司法人员要按法定程度进行审查判断,明辩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以特定的形式为司法人员所确认,从而客观地证实案情。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刑事证据审查判断Contents summary According to 《code of criminal court 》 Article 53, all want to weigh evidence to the whole cases penalizings, weigh a survey research, don't believe lightly statement.Only the accused person makes a deposition, there are no other evidence of, can not affirm accused person guilty and impose penalty;Have no accused the person make a deposition, the evidence is definite, full, can affirm accused person guilty and impose penalty.In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checking the only one way of pure case fact is according to the evidence.Evidence of true, full, affirm the key to pertaining to crime crime.For collect of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 the judicial personnel wants to carry on investigating judgment according to the legal degree and argues the objectivity, connection and legitimacy of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 clearly, so as to take particular form as judicial personnel confirm, thus and objectively confirm details of case.The reviewing judgment of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 is the important link in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Keyword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The reviewing judges目录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及作用 4 二、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含义5 三、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主要内容 5 四、在审查判断刑事证据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6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真伪鉴定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真伪鉴定程序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真伪鉴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真实性。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真伪鉴定程序,介绍其基本步骤和相关法律依据。
一、背景证据真伪鉴定,作为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定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这一程序的开展,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以及正确判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鉴定程序的基本步骤1. 指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法院会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证据真伪鉴定工作。
2. 鉴定委托书的出具鉴定委托书是鉴定程序的正式文件,由法院向鉴定机构出具。
鉴定委托书中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要求鉴定的证据以及鉴定的目的等内容。
3. 证据的提供法院根据鉴定请求,将需要鉴定的证据移交给鉴定机构。
这些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电子信息等等。
4. 鉴定过程的展开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委托书的要求,开展相应的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会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检验、比对或实验等操作。
5. 鉴定报告的编制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工作的结果,撰写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中应包括鉴定方法、鉴定的基本过程、结果以及对证据真伪的结论等内容。
6. 鉴定报告的提交和审查鉴定机构将编制完成的鉴定报告提交给法院,并在法庭上对鉴定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法官会对鉴定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估。
7. 争议情况下的辨析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庭审人员的意见或再次进行鉴定。
8. 鉴定结果的勘正与剔除如果鉴定结果在实践过程中被证明存在错误或不符合事实,法庭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勘正或剔除。
三、相关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鉴定程序。
根据该法规定,有关鉴定程序的具体细则,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应当依据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来作出判断。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进行阐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应当真实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应当审查案件中提供的各种证据,验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来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法院应当注重证据的来源,查验证据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或捏造的情况,确保所收集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排除一切虚假、不实和不能证实的证据。
在举证责任上,控辩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以便法院能够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作出公正的判断。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守合法程序,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在取证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比如刑讯逼供、非法窃听、非法侵入等手段。
在证人证言的收集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传唤并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证人实施欺诈、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
法院应当对所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进行审查,验证其来源和合法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
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审查和裁判。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应当足以证明事实的存在和证明相应的法律关系。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是法院审判的重要标准,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来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并用以作出合理的裁判。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法院应当重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应当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而实物证据更是具有直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鉴真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关于实物证据的认定和采纳的重要规则,其有效实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概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直接性和可观察性的特点。
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物证可能被篡改或损坏,书证可能存在虚假信息等,因此,需要一种科学、有效的鉴真规则来保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要求证据必须来源于合法的途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证据的保存和保管:要求在证据的保存和保管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证据的丢失、篡改或损坏。
3. 鉴定和检验: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和检验,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4. 庭审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对实物证据进行质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鉴真规则的应用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准确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对鉴真规则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结果不准确等问题。
此外,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司法人员素质的差异,也影响了鉴真规则的有效实施。
五、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鉴真规则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2. 完善鉴定程序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过程规范、结果准确。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等相关内容。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获取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物证等。
刑事证据的收集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积极调取和固定相关证据,如走访目击证人、勘查现场等。
同时,法庭在开庭审理时,应充分利用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通过出入记录、通信记录等可以间接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关。
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推理非常重要,需要采取合法手段予以收集。
3. 书证、物证的收集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如合同、收据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血迹、指纹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妥善保管和固定相关书证、物证,并在法庭上予以呈现,以支持案件事实的证明。
二、刑事证据的保存刑事证据的保存是指相关机关在证据收集完毕后,需妥善保存证据原件,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应当进行数据提取和备份,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1. 实物证据的保存实物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对实物证据进行分类、登记和封存,并妥善保管。
在法庭上,公安机关应当带齐实物证据,以供法庭审议。
2. 书证、电子证据的保存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将书证、电子证据予以保存,并在法庭上通过呈现等方式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人查阅。
实物证据引发的错案剖析与防范

实物证据引发的错案剖析与防范作者:杜文海曾敏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6期实物证据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体和痕迹”,[1]具有客观性,以实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已成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发展方向,其证明优势已毋庸置疑。
但是,无庸讳言,实物证据的证明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是引发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
一、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美国实物证据技术领域的专家赫伯特·麦克唐纳曾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会说谎,唯有实物证据不会说谎。
”[2]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实物证据引发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一)实物证据内容认识上的误差“物证是死的,它本身不会说话,但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具有重要的证明力,这种证明力需要人去获取。
因此,物证本身不会成为形成错案的原因,关键还是对物证内容认识上可能发生误差从而导致错判。
”[3]在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其特征是身高一米七,其本身是可以作为杀人案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但由于公安机关将尸体误认为赵振晌,基于赵振响的被杀立案,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
公安机关在使用尸体这一实物证据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情节,赵振响身高只有一米六五,这样,对实物证据内容上的认识错误为刑事错案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在杨云忠案中,司法机关认为杨云忠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杨云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其鞋上的血迹。
关于杨云忠鞋上的血迹,证人张景江证实是杨云忠案发前一个月一次打架时留下的,该证言证明了杨云忠鞋子上的血迹和本案没有关联,但如此关键的证据却未得到侦查人员的重视,从而进一步铸就错案。
(二)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形成案件证据材料的中心环节,也是非法证据产生的关键环节,侦查阶段对实物证据进行伪造或授意伪造的不当取证行为是引发刑事错案的最重要原因。
谈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完整性

明确理解 , 准确把握物证的完整性 , 对于侦查、 提起公诉 、 审判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侦查一线的一些新手 , 就表现得不那么得心应 手. 发现作案工具或赃物后。 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
喜 出望外 , 有时结果忘记了做提取笔 录, 导致公诉 机关提出后无法补取 , 或虽能补取但因时过境迁 ,
关键词 : 物 证 完整 性
一
、
物证 概述
押物品清单” ; 二是“ 实物” 或者 “ 痕迹 ” 本身, 也是核
心部分 ; 三是表明“ 实物” 或者“ 痕迹” 去向的部分 , 一 般表现为 “ 发还物品清单” ‘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 移
《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 证 明案件真实
组成部分缺 一不可 , 证据 的来源如果缺少 了, 证据 的关联性 , 就必然缺乏 , 其证 明力。 就让人怀疑 ; “ 实
物” 或者“ 痕迹” 本身( 或照片 ) , 更是不可缺乏 , 缺乏 了必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 在实际操作中, 该部分
一
把握好物证的完整性,向法庭提供完整的证据, 就 可以保证指控犯罪任务的顺利完成。
(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河南 洛阳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5
4 7 1 0 0 0 )
文 献 标识 码 : A
摘 要: 完整 的物证 应 当包 括 三部分 , 一是表 明“ 实物” 或 者“ 痕迹” 来源的部分 : 二是 “ 实物” 或 者 “ 痕迹” 本身; 三是表 明“ 实物” 或者“ 痕迹” 去向的部 分。
对 于审判人员, 把握物证 的完整性 , 更是至 关 重要。证据本身是完整的, 才能确定其真实性, 证据
般也不宜被忽视 : 物证的去 向如果缺乏. 必定影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合法证据的解读以及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进行探讨。
一、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刑事诉讼中,合法证据指的是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能够借助合法手段收集到。
合法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确凿性的特点,能够有力地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1. 书证书证指的是书籍、文件、账簿等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交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证据效力。
举证方应提供原本或副本,并且经过公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以保证其真实性。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涉及到的实物证据,如凶器、毒品、赃款赃物等。
在刑事诉讼中,物证的收集需要依法进行,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物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封存,并且在庭审过程中由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证据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案件事实的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和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也需要注意其可信度和真实性。
法庭会对证人进行审查和盘问,以确保证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根据被鉴定事项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可以提供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的解决和证明,提供科学依据。
鉴定过程应该严格依法进行,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首先是法定原则,即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
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使用,这些规定具备指导性和约束力,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可信度高。
《刑事诉讼法》第42条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该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审查重点是什么,证据能否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关键看证据是否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这就是审查重点;第二、注意在证据收集、形成阶段有关因素是否影响其真实性,如(1)在证据形成阶段,相关人员是否有不良动机,是否提供了虚假证据。
(2)提供证言的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心理、认识上及表达上的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
(3)是否因其他主客观原因影响证据的确实性。
(4)公安、检察、国安等司法机关在侦查及律师在收集形成证据阶段,手段是否合法、正确,固定、保存证据方法是否科学。
第三、要解决证据真实性问题,还应注重审查其内容。
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就要审查存在是原因方面、结果方面、条件方面、时间方面还是空间方面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法,有无矛盾。
第四、注意审查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比较分析,确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综合分析,从相互联系上考察,就可以断定证据反映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
比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同案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之有无矛盾,并把这一系列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分析,即对每个证据从其来源、内容方面审查,又把各个证据互相联系在一起综合分析,对全部证据进行周密分
析研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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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要确保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的物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和历史的检验,保障物证的真实性是关键所在。
在收集、固定、移送和保管的任一环节,都可能使物证失去真实性。
其既可能表现为物证来源失真,物证收集程序不规范,物证保管程序不完善,又可能表现为法庭难以审查物证的真实性。
刑事诉讼中,应当树立证据裁判的观念,提高收集物证的水平,加强保管物证的能力,完善物证真实性的证明程序,以此来建立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物证的真实性;物证的同一;物证的来源;物证的收集;物证的保管物证的真实性是指物证客观地来源于案件,在没有受到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的改变或破坏的情况下,保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具有同一性,以还原物证本来面目,反挥其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属性。
物证的真实性对保障物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关联性以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物证虽然具有客观性、特定性,但是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所以物证很容易失去真实性。
如果物证本身来源不明、收集程序不规范、保管程序不完善,那么很难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容易造成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错误,甚至酿成冤假错案。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保障物证真实性的机制,但是相关的立法规定仍然粗疏,司法解释仍然不足;理论界一般重视对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的研究,对如何规制与保障物证真实性的关注明显不够。
因此,如何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保障所收集、保管的物证与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具有同一性?如何保障物证不是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应当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
本文以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为角度,对物证真实性的要求、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保障物证真实性的路径等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完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物证真实性的概念及要求物证的收集一般来源于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
所谓的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一般包括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迹以及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通过这些物品或痕迹的形状、大小、颜色、所处的位置、状态、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功能等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所谓的证据真实性,美国学者史蒂文·鲁贝特教授曾下了一个定义,即“该证据就是证据提出者所主张的证据”。
这个概念既适用于有形证据,也适用于言词证据。
当适用于有形证据时,更多地侧重于保障物证的来源和存在。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物证的真实性是指物证客观地来源于案件,在没有受到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的改变或破坏情况下,保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具有同一性,以还原物证本来面目,反挥其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属性。
物证的真实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证内容真实,即物证的内容是真实的。
二是物证的形式真实,即物证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素,而且物证的来源、收集和保管过程具有连续性。
从物证真实性的概念中可以得知,物证真实性的要求,在于锁定物证的同一性,保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那个物证具有同一性。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物证在来源上的同一。
首先,原件或原物没有被伪造和破坏。
根据“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原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比较强,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出现误差的可能性比较小。
物证一般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过程中,不受人的意识所左右,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一旦物证被破坏或毁灭之后,就难以恢复,不能用类似的物品取代。
所以,一般情况下,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
其次,物证的复制件、复印品与原物的同一。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应当与原物相符合。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和第8条规定,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通过照相、录像或复制等方法进行准确地复制,使这些复制件产生与原物证相同的证明力。
但是要说明照片、录像或复制品的制作过程与方法。
只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者能够证明其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根据,避免这些证据被伪造和篡改。
第二,物证在收集程序中的同一。
首先,物证收集应当及时、全面、合法。
侦查人员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要及时收集物证,防止物证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导致收集到的物证变质、腐化或被伪造,从而影响物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能力。
而且,还要全面收集物证。
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证,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物证,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此外,侦查人员应当遵守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相关规定,能够运用相关技术设备,科学地提取和收集相关物证,并进行单独称重、封存。
为了保障有些物证的真实性,还需要拍照或者录像。
对于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应当拍照或录像,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并及时鉴定、估价;对于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保存、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用笔录、绘画、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
其次,实施刑事见证程序。
为了破除侦查行为的封闭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211条、第225条、第23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210条、第220条,20XX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5条规定:侦查人员在实施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中,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和监督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
当控辩双方对某个证据发生争议时,见证人可以就自己所观察到的行为进行陈述,证明侦查人员所收集到的物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最后,制作笔录、清单。
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侦查活动中,都分别要求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这些笔录不仅能反映整个侦查活动的过程,而且还写明了相关物证的名称、编号、数量、质量、颜色、包装等主要特征及来源等信息,并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通过笔录、清单保障物证的同一性,证明物证的真实性。
第三,物证在保管程序中的同一。
物证的保管程序,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chainofcustody),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所谓的证据保管链条是指,“负责保管证据的人员,从证据收集到证据最终被处理期间,按时间顺序持续记录的证据被收集、转移、存放、使用、处理全部环节的证明文件所反映的证据流动路径”。
对于特定物而言,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分袋、分件、分箱保管,建立一物一卡(码)措施,通过其上面的商标、数字、标签或其他易于辨认的特征证明物证的同一性。
对于种类物而言,当不能辨别特征时,则通过完整的保管链条予以证明,从发现某个物证到法庭上出示的整个期间,凡持有、接触、保管、处置过该物证的人,能够证明物证在各个环节流动的情况,并能最终证明被出示的物证就是最初收集的那个物证。
证据保管链条中详细记载了物证的保管、移送、使用和处理情况,对容易被伪造、篡改的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当持有、接触、处置、保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中断保管链条,导致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从而失去证据能力。
最后,保管方法得当。
物证的保管应当符合防火、防潮、防盗、防尘等要求。
对于一般的物证,应当放入专门的保管场所,由专门的保管人员看守,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如储物袋、柜、箱、防盗门、监视器、控温器、防腐剂、干燥剂等;对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珍贵动、植物,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易损坏、变质等不宜保存的物证,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保管、封存或销毁。
第四,物证在出示程序中的同一。
控方在请求法院依其主张作出裁判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说服法官,并使其相信存在控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服法官,那么由其提出的主张将不成立,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我国,控方主张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法庭上,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通过侦查程序所获取的物证,控辩双方对此物证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辩论,并就有关该物证是不是侦查中所收集到的那个物证提出各自的看法与意见。
法官在此基础上进行认证,以裁判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的基础。
如果控方能够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的提取与保管程序,能保证当庭出示的证据就是侦查过程中提取、保管的那个证据,那么就能确保该证据的真实性,支持控方的诉讼主张。
反之,该物证要么需要补正,要么会被排除。
二、物证真实性保障机制的问题无论是物证收集、提取程序,还是物证的保管程序,它们都受到侦查机关单方面的控制,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缺乏有效的监督。
法院无权介入,当事人也无法参与整个证据的收集和保管过程,从而为侦查机关不遵守取证程序、违法取证提供可乘之机。
(一)物证来源失真由于从发现物证到法院开庭审判,中间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如果收集、移送、保管的过程不规范,物证容易受到外界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容易使物证失真。
一方面,物证受自然因素影响而不真实。
物证的物理或化学性质、数量、成分、结构、功能等因为气候、地理、温度、湿度、作案时间与侦查破案时间间隔时间太长等因素而损耗、变质、腐烂或灭失。
另一方面,物证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而变得不真实。
首先,犯罪嫌疑人伪造现场而制造虚假物证。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在犯罪后故意伪造现场,故意陷害他人或者破坏现场,将重要的物证烧毁、冲洗、丢弃,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就是已经被破坏了的物证,以致于做出不真实的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
其次,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物证。
司法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基于办案压力,或者出于包庇犯罪或者故意陷害的目的,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隐匿、调换或毁灭物证,法官通过案卷难以审查出来,最终造成冤案。
在李志平一案中,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没有找到杀人的棍棒,他们就在李志平的家里拆了他家的鸡窝,从中取出几根木棍,拍照入卷后,将鸡窝的木棍当作杀人时用的木棍。
此外,又从李志平的旧鞋中拿走了一双条绒布鞋,经鉴定,这双鞋的尺寸与被害人家墙外发现的一个足印尺寸相同,侦查人员就认为这双鞋就是作案时穿的那双鞋。
将此物证认为是彼物证,混淆事实,从而造成冤假错案。
最后,侦查人员记录不详,无法证明物证来源。
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的,侦查人员对应当提取的血迹、物品未作记录或者表达不清;对物品、文件的数量、名称、特征、质量等记录不详。
对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式收集的物证,有的侦查人员甚至未附有相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物证来源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