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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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殳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下属全资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下属全资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XXXXXX公司2022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XXXX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

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的非职工董事,具体为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具体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等。

第二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第四条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关系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会籍关系等。

第五条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牵头履行委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的程序;负责结合公司对各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外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进行内部评价。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管理。

(三)企业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开展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按照公司中层正职或副职进行管理。

(二)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由现职公司中层人员转任的,职级与转任前相同。

(三)涉及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选拔任用的,按照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参考借鉴】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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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RR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RR区委、RR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RR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RR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管控模式(精选多篇)

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管控模式(精选多篇)

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管控模式(精选多篇)第一篇: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管控模式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管控模式企业组织运营中,可能存在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的管控问题,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决定了集团组织运营的目标能否实现,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关系的是企业组织运营的一个方面。

根据集团与下属企业集分权程度地不同而形成的管控策略,一般而言,包括操作型(集权,过程控制)、战略型(集分结合,程序控制)、财务型(分权,结果控制)三种模式,各模式追求的核心思想就是授权与控制平衡。

在把握好集团组织授权与控制的核心思想后,选择适宜地管控模式,相应地必然形成一定的集团内部架构和业务流程。

内部架构体系决定了集团总部与下属公司的权责,决定了各自的分工,同时也决定了集团组织的整体业务流程,最终推动集团整体的组织运作体系的形成,从而最终实现企业价值地最大化。

一、指导思想1、保证集团公司总体战略规划的落实和执行;2、及时地获取来自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反馈,支持集团公司正确决策;3、减少和防范投资、公司运营中资产资金风险发生;二、集团公司的职能定位1、领导:制定集团战略方向;管理集团业务组合;建设集团企业文化、共同愿景、价值观;确定并实施重大投资并购活动;创建集团共同运作政策、标准和流程,培育集团核心竞争力。

2、绩效获取:审核批准子公司战略目标;管理考核子公司绩效;监督管理子公司财务状况;审计集团运营风险。

3、资源调配与整合:制定和实施子公司资源共享机制;整合资金管理;核心人才的获取和培训;政府、股东等公共关系的管理。

4、提供服务与支持:提供政策咨询;人事财务处理;教育与培训。

三、集团公司管控模式的选择1、操作管控型:不设有独立董事会,与集团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原则上选择“操作型管控”模式。

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有限公司该管控模式的特点:(1)集团的各种职能管理介入较深,例如: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人事、财务制度的制订要以集团总公司相关制度为蓝本,或直接由集团总公司负责人事、财务管理。

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子公司管理,明确子公司职责,保障子公司合法、合规、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企,规范运作;(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三)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司战略目标得以有效实施。

第五条子公司组织架构应包括以下部门:(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子公司日常行政、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等工作;(二)市场营销部:负责子公司市场拓展、客户关系维护、产品推广等工作;(三)生产运营部:负责子公司生产计划、物料采购、生产调度、质量管理等工作;(四)技术研发部:负责子公司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技术支持等工作;(五)财务部:负责子公司财务核算、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筹措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子公司员工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七)质量安全部:负责子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风险防控、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部门或调整部门设置。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子公司总经理对本子公司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决策;(二)制定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三)组织实施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四)协调子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五)确保子公司合规经营,维护公司利益;(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子公司总经理享有以下权限:(一)根据公司授权,决定子公司重大事项;(二)提名子公司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三)对子公司员工进行奖惩、晋升、降职、辞退;(四)根据公司授权,代表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等;(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总经理制定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二)组织实施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三)分管子公司各部门工作;(四)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控股子公司的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二、控股子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前景、经营策略、投资回报等方面的分析。

(二)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控股子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应在设立方案中明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二)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控股子公司章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四、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一)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

(二)控股子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

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三)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资金支出、融资、担保等事项应经公司审批。

(四)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一)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制定自身的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经公司审批。

(二)控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合同签订等事项应经公司审批。

(三)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

XXXX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控办法(试行)

XXXX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控办法(试行)

XXXX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并保证其良好运营和发展,特制定本管控办法。

第二条本管控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监督,旨在促进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协调合作、互利共赢。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经营,注重合规,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和退出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集团公司的审批。

子公司设立前应提供全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明确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定位和目标。

第五条子公司的退出包括但不限于被合并、破产、清算等方式。

子公司因经营不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情况下,集团公司有权采取退出措施,保证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章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六条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并依法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经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子公司的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集团公司的任命或选拔程序产生,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第九条控股股东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子公司利益最大化。

关联交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披露和审批程序,防止利益冲突和资金流失。

第十条子公司参与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过全面评估和审议,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考核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将对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子公司的良性发展和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和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市场份额、利润增长、产品竞争力等。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全资和控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全资和控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全资和控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管理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资公司,是指公司拥有100%股权份额的公司;本办法所称的控股公司,是指公司拥有100%(不含)以下、50%(不含)以上股权份额,或者拥有50%(含)及以下股权份额,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资人代表,是指公司向全资、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代表公司履行出资人权利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

第五条公司发起设立或出资的合伙制企业(含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无锡航天高能物联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管理参照《合伙企业法》,遵循其合伙协议,按照其合伙人会议等决策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管理效率,以促进全资、控股公司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对全资、控股公司的管理主要为:(一)《公司法》中赋予股东的管理权利;(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国资监管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对全资公司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事项:(一)决定全资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二)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三)批准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下达年度经营指标;(四)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和处置事宜。

第九条公司对控股公司的管理通过派出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贯彻股东意志,行使表决权。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事项:(一)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二)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年度经营指标;(四)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和处置事宜;(七)其他公司认定的管理事项。

国有企业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企业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公正地考核和评价各子公司的经营业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第30号令)和xx 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体系,提升子公司经济效益,加强子公司规范化运作,加强风险防范;(二)坚持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子公司战略管控、经营决策和业绩考核中的作用,理顺所有者、董事会、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三)加强公司本部职能部门自身能力建设,本部职能部门不直接干预子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对子公司相关归口业务进行指导;(四)坚持实施分类考核导向原则,根据被考核公司特点,合理设臵—I2-1—考核指标;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做到奖惩分明;(五)坚持体现责权利有效统一原则,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章内部审议程序第四条子公司均需按《公司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层代表公司利益,需依法履行职责,对子公司审议事项进行审慎决策。

第六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时,需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公司归口管理部门(企业发展部),会议材料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

归口管理部门将根据会议审议事项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或通过签报形式进行文件阅签。

其中,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均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其余事项由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业务归口部门通过签报阅签或经其它形式进行商定。

某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某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某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xxx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xxx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对集团各子公司的高效、规范管理,促进各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公司章程》,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子公司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xxx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各子公司无论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均受本办法约束。

各子公司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部署,为实现集团公司总体经营目标贡献力量。

第三条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除外。

各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目标方针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向集团公司寻求技术、管理、人才、市场开拓、培训方面的支持。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4.1集团公司依据对各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通过财务预算控制和日常监管的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4.2集团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对口原则对各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3各子公司的证照和印章由集团公司统一保管,各子公司需要对外用印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申请。

4.4各子公司在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上先报告集团公司审核。

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理、对外担保、签订业务合同、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上市总顾问协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及人事管理第五条子公司的组织架构5.1各子公司设总经理、业务开发处和行政管理处,有增设其他功能单位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5.2总经理是该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由集团公司指派。

5.3业务开发处负责拟上市企业的开发、战略合作方业务开拓、协助集团公司执行上市项目审查与尽职调查、客户、政府机构关系维护等工作。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XXX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XXX、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X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团体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团体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团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团体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团体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集团及子公司投资经营暂行管理制度

集团及子公司投资经营暂行管理制度

集团及子公司投资经营暂行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XX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拥有控制权子公司的重大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用无形资产等实施企业主业和“三非”业务的投资经营。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前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项目风险评估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一),负责对集团本部和子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风险评估和前期审查。

第五条: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并遵守XX文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三)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组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水平。

(六)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层级,第三层级以下子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主营业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集团批准,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投资规模、业主与非业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等)以书面形式。

第七条:企业年度投资经营计划应于每年1月报送集团总部,集团收到投资计划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经营计划的,由企业向集团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核准。

子公司的年度投资经营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企业投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八条:集团公司根据子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同,对子公司投资经营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凡是子公司纳入年度投资经营活动的项目审批后,由本企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自行决定,并报集团总部备案。

(二)子公司主营业务贸易类非计划内的项目,金额IOOO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服务类非计划内的合作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实行审批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实行审批,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实行报备制。

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企业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运作,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二、子公司治理结构(一)股东会股东会是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企业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应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参与子公司重大决策。

(二)董事会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企业有权推荐一定数量的董事。

董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三)监事会子公司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企业有权推荐一定数量的监事。

监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子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管理层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企业有权对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聘任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战略规划与经营计划(一)战略规划子公司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报企业审核批准。

企业应加强对子公司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子公司发展战略与企业总体战略保持一致。

(二)经营计划子公司应根据战略规划,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并报企业审核批准。

企业应加强对子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财务管理(一)财务制度子公司应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资金管理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应纳入企业资金预算管理体系。

子公司重大资金使用和调度应报企业审批。

(三)财务报告子公司应按照企业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并及时报送企业。

企业有权对子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和检查。

(四)利润分配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报企业审核批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确定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企业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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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它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理,变更主营及主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报告;
2、企业按规定须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它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人员:
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监事;
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它负责人;
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以下人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它需要报备的人事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全资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十条全资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

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二)资金统一调度。

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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