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适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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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文书之一,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从适用范围、合同要素、卖方义务、买方义务以及风险转移等方面对该公约进行了探讨。

在适用范围中,我们介绍了该公约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明确了其在跨境贸易中的适用情况。

合同要素部分详细解释了合同的形成、内容和执行等内容。

接着,分析了卖方和买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义务,以及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转移。

本文总结了该公约的总则,阐述了规则的适用和国际合同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清晰掌握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合同要素、卖方义务、买方义务、风险转移、总则、规则适用、国际合同的重要性。

1. 引言1.1 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项由联合国发布的国际商法公约,也被称为《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减少贸易纠纷。

该公约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等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跨国货物销售合同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形式。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文化和语言障碍,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解决变得复杂而困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发布填补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的法律空白,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降低了贸易风险,有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

1.2 重要性和背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贸易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规定,增进国际贸易的便利性和预测性。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免责事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免责事由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交织,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常会约定免责事由。

以下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常见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可构成不可抗力: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2. 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3. 传染病、疫情等;4. 重大技术事故,如运输工具、设备故障等。

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二、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地点时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货物交付前,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三、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若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在以下情况下,卖方可以免除责任:1.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自行选择或指示造成的;2.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验收过程中的过错;3.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4.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在使用、保管或运输过程中的过错。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特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以下情况可构成免责事由:1. 合同标的物无法采购;2. 合同标的物无法生产;3. 合同标的物无法运输;4. 合同标的物价格波动较大。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政策变化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法律、政策变化的影响。

以下情况可构成免责事由: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 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标的物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总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原因以及法律、政策变化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摘取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进行论述,并对大陆法、英美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1、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①]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②]也有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

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违约救济(Remedies),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0.04.1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1985年11月在海牙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本公约各缔约国:期望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选择规则;铭记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应范围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1.在其营业所设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所有涉及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其他情况,除非这种选择仅仅是根据当事人对适用法律作出的规定,甚至对法院或仲裁庭也一并作出了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1.由于执行而进行的销售或其他依法律授权的销售。

2.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但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货物销售。

3.对于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供这种使用时,应当适用。

第三条在本公约范围内,“货物”包括:1.船舶、船只、小船、气垫船和飞机;2.电。

第四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原材料。

2.若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为供货方的主要义务,则这种合同不应视为销售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事项所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或由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2.关于某一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某一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社团组织的问题;3.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明确提到的问题应受本公约指定的适用法律管辖;4.销售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效力;5.仲裁协议或法院选择协议,尽管这种协议包括在销售合同之中。

第六条本公约确定的法律,不论是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均予以适用。

第二章适用法律第一节适用法律的确定第七条1.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已明显占据着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

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世界各国往往以国内法或加入国际公约的形式来保障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其中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

笔者作为律师,从数个案例中体会到,在违约补救行为中,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在实践中会引起许多思考的难点问题。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

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

(第81条)(二)从以上“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可看出,它和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性质是基本相同的。

我国《合同法》第94条,95条,96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基本内容是:①“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第96条);②“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行使的权利(第94条);③“解除合同”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第94条);④“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97条)(三)《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是基本相同的。

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犯合同的行为,或称为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犯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同曦,即为根本违犯合同。

除非违犯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形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1.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第一,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犯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2)解除合同的生效《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生效。

《公约》第26条规定的通知,是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宣告解除合同方一发出,合同即宣告解除。

传递上的耽搁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一、双方约定适用某国法律买卖双方约定适用某一国的法律,必需以明确的方式提出。

公司应依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详细因素,与外商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二、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1、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买卖双方所在国家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且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公约》将被自动适用。

目前已经参与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芬兰、瑞士、瑞典、澳大利亚、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埃及、叙利亚、新加坡等国家。

我国公司与上述国家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

但《公约》对以下合同内容没有规定:(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的全部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损害的责任。

我国贸易公司即使同意适用《公约》,还应依据详细交易状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2、适用卖方所在国的法律买卖双方在未选择销售合同所适用法律时,一般状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3、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但销售合同在以下状况下,应受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1)谈判在买方所在国家进行,并且参与谈判的各当事人在该国订立了合同;(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所在国履行其交货义务;(3)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和应向买方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而订立。

4、风险规避由于各国关于销售合同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不了解的状况下,如适用买方所在国法律将对我国出口商(卖方)造成很大的不利。

为了爱护自身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争取约定适用本土的法律;次之则约定适用双方均熟识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等。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国际货物贸易(买卖)是国际贸易的最古老形式,与国内货物买卖相比,具有下述特点:第一,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彼此不是很了解,缺乏信任;第二,当事人所处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由此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争议解决方法,争议解决的时间长、难度大;第三,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需要经过长距离运输,货物较长时间处于第三人控制中,风险大;第四,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分别处理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甚至有时交付单据即可获得偿付;第五,货款交付一般很少即时清结,通过需要通过某种付款安排;第六,货物的交付很少是双方直接交接,通过需要经过第三人转交,转交时货物的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的最重要特点是契约自由。

各国均奉行这一规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国内法还是国际惯例。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约定优先。

如中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一般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则,以避免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涉外经济合同中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明确指出指的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

3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条第2款的私法原则作出了保留。

美国对此也作出了保留。

据加拿大法律,合同的准据法也仅指某法律制度中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范。

4合同当事人选择的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二、各国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概况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离不开国内法的调整,在选择某一国内法作为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时更是如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一.引言现如今,国际货物买卖已然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使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受领交付的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进行贸易活动又是最常见的交易方式。

为保证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完成,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和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的考虑,违约补救措施一直是国内、国际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解除合同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且经常在实践中运用的违约补救措施。

在国际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合同有效成立后,常因各种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必要,当事人唯有通过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达到救济之目的,致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

但对合同的解除的规定,在我国的立法和国际的规定上有较大的不同。

现试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的比较,分析如何正确解除权的含义以及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二.国际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含义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依约定或者法定之事由,以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向后消灭之权利。

合同的解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均有规定。

在1980《公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概念,而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术语。

我国《合同法》也对合同无效的情况做出了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无效”非彼”无效”。

《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一词未做明确解释,而是列举了买卖双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

《公约》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其实是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即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候法律赋予另一方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

在使用”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时,合同必然已经成立并且生效。

因此,在《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是一种使得合同归于消灭的手段。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缺乏有效的要件,而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意发生法律效果。

【国际贸易(合同)】相关法律

【国际贸易(合同)】相关法律

国际贸易合同相关法律引言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书,涉及到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各方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国际贸易合同相关的法律事项。

国际贸易法律的适用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适用的法律取决于合同双方的选择。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约定选择适用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一定的国际贸易法律。

1. 合同双方的选择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通常通过在合同中明示约定的方式进行。

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

2. 国际贸易法律的适用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可以适用法律进行解决争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会(ICC)的国际商用术语(INCOTERMS)•国际贸易惯例和行业惯例国际贸易合同的要素国际贸易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一些固定的要素。

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这些要素,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1. 合同双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在合同中必须清楚地列明双方的名称、联系地质和联系方式。

这有助于各方在履行合同时保持有效的沟通。

2. 货物或服务的描述和数量合同中必须清楚地描述双方交易的货物或服务,包括数量、规格、质量要求等。

这有助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明确各自的义务。

3. 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中必须明确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这有助于双方在交付和收款时保持一致,并避免争议。

4. 交货方式和时间合同中必须明确货物的交货方式和时间。

这有助于双方在交货和接收货物时保持一致,并避免争议。

5. 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这有助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解决任何纠纷。

国际贸易合同的效力和争议解决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合同的效力和争议的解决是关键问题。

是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惯例:1. 合同的有效性国际贸易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各方是否满足了法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形式要求、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1. 背景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于1980年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私法公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中使用最广泛的规范之一,目前已经有约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其中包括我国、美国、德国、法国等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

2. 深入解读《公约》适用评释作为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规范,《公约》的适用评释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合同各方常常会因为合同条款的模糊、歧义或不足而发生纠纷,这时《公约》的适用评释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根据《公约》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解释规则》的相关原则进行适用评释,而且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通则进行解释。

对《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入理解,对于避免和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3. 评价《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主要体现在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规则的适用上。

在深度方面,适用评释需要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适用结果符合合同各方的真实意图。

在广度方面,适用评释不仅需要考虑到《公约》的具体条款,还需要综合考虑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守则以及国际仲裁实践等多种因素,以确保适用结果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公约》的使用者,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掌握适用评释的原则和方法,以避免因为适用错误造成的法律风险。

在适用评释时,应当注重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合同条款的合理解释,同时也要尊重国际贸易惯例和公平原则,以确保适用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我认为《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

5. 总结《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国际贸易活动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国际货物运输是跨国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涉及到许多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对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并为读者提供一些有关运输合同、保险和争议解决的基本知识。

一、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货主和运输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核心要点:1. 合同类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海运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陆运运输合同。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合同类型非常重要。

2. 条款内容:合同应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描述和价值,运输方式,装卸地点,付款方式和运输时间等。

同时,还应包括损失和延误责任的分配规定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

3. 责任限制:运输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设定责任限制条款,明确其在货物损失或延误时的最大赔偿责任。

货主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并了解这些责任限制,以及如何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修正。

二、保险国际货物运输涉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大,因此货主通常应该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

以下是一些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要点:1. 货物类型:不同类型的货物可能需要特定的运输保险险种。

例如,易碎品和贵重品通常需要额外的保险保障。

2. 保险责任:货物运输保险通常涵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各种损失,如损坏、丢失和延误。

货主应确保与保险公司明确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3. 理赔程序:在货物损失或延误发生后,货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为了方便索赔,货主应保存相关的货物运输文件和证据。

三、争议解决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解决是一种复杂而常见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注意事项:1. 调解: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可以更迅速和经济地解决争议,而且有利于保持商业关系。

2. 仲裁:双方也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解决方案,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裁决通常具有强制执行力。

3. 简化程序:一些国际组织和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简化的程序来处理货物运输争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情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情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情形简介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货物销售的合同解除情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民法典合同编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们在处理合同解除情形方面各具特点。

本文将比较并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合同解除情形方面,《公约》第49至61条详细规定了各种可能的解除情形,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1. 缺乏履行能力根据《公约》第49条,如果卖方无法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货物交付义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这包括卖方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形。

2. 交付延迟若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买方也需要事先通知卖方,确保卖方有机会履行交货义务。

3. 交付缺陷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买方需要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机会纠正交付缺陷或提供适当赔偿。

二、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是我国的一项法律文件,包含了对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

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不同,民法典合同编并未具体规定货物销售合同的解除情形,而是采取了一般适用的原则。

1. 违约情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即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包括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交付延迟、交付缺陷等情形。

2. 严重不符合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合,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情形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解除情形还有其他一般性规定。

例如,合同的履行对一方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这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则,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两者的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民法典合同编在对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上存在一些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适用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适用问题
并不是该公 约的缔约国。[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适用 《 公约 》?
对中国而言 ,只要符合第 1 条第 1 款 a 项的适用条件 ,即对当事人营业 地均在 《 公约 》缔约国并且符合 《 公约 》调整范围内的国际货物买卖 合 同就可 以适用。将第 1 条第 1 款f l 项解释为 《 公约》的直接适用不仅在
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该规定 ,本案中合 同约定价格采用 F O B( 大连 )价格条件 ,货
方 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批准或参加公约时 , 提 出公约中有关合 同的
订立 、修改及废止等可用书面形式 以外的其他形式作成的规定对缔约 国
不适用 , 那 么当事人必须遵守该缔约国所作 出的保留 ,不得排除缔约 国
理论上得到普遍支持,在实践中也得到遵循。缔约国法 院通常是直接援
二 、案 件的法律分析
很多人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时,往往直接得出以下结论 : 《 公约》 适 用于营业地位于不 同的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 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而 导致公约的扩大适用 。但 中国对上述扩大适用的情形提 出来保留意见 , 即中国仅同意双方 的营业地所在 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 买卖合同适用 《 公约 》 。 本案中, 中国 B公司和韩 国A公司分属于 中国和 韩国。本案合 同订立 ,审理时的韩 国并不是 《 公约 》的缔约国 ,而双方
的保 留 。

四、《 公约 》适用的进步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 中, 存在着大陆和英美 两大法系的冲突,各 国在适用
法律时难免会有 自己的价值判断和适用 理念 ,以及出于保 护本 国国民的
利益而适用 国内法保护等现象 ,而 《 公约》 既是协调 、 平衡两大法系在 国际买卖合 同制度方面冲突的妥协产物 ,又是各 国为了共 同的利益而做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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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一)论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国内法律管制多边投资条约下的外国投资准入自由化研究中国利用ICSID国际仲裁机制的立法思考对投资鼓励措施的法律思考论中国海外投资立法的路径和体系国际投资立法和我国投资领域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范论双边投资条约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中国视角WTO框架下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探析10. 论入世后我国外商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原则1 外资投资性公司法律性质探析1 试论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中的SDR机制1 浅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1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探析1 双边税收协定中典型常设机构三方情形问题探究1 银行秘密立法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问题研究1 对跨国董事费课税的法律问题初探1 试论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立法的冲击与挑战1 试论国际税法上的识别冲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20. 试论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2 试析中国的涉外税法与国际惯例及WTO规则的冲突与协调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二)试论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调节试论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度的法律思考关于电子商务时代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的思考试析电子商务中的常设机构认定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应对措施试论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后果试论对跨国运动员和艺术家课税的法律问题.CISG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欧洲合同法的比较新技术时代CISG的缺陷及晚近法律改革评价10. CISG在美国、欧洲和中国的法律适用实践1 英国抵抗CISG的法律与政策分析1 CISG第77条项下损害赔偿扣减的法律分析1 CISG第71条项下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分析1 论IMF贷款的条件性问题1 论GATS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1 欧盟金融服务单一市场的法律问题1 区域金融危机的法律问题(拉美、东南亚和俄罗斯比较)1 欧元的法律问题1 中国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问题20. 各国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物权行为之思考国际货物买卖法应如何适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现状和对策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简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论环境时代的海商法发展对无正本提单放货法律问题的探讨论船舶担保物权效力关系10.试论《合同法》与《海商法》合同制度的适用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1提单权利定性的思考1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1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论船舶优先权项目及位序的立法比较1试论国际投资法自由化与我国外资立法对策1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1试析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国际投资法中的适用1试论投资领域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之不足与完善20.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摘要: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概述2.公约适用的条件3.我国在适用公约时的注意事项正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换句话说,当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地区)时,该公约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公约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条件,以确定其适用范围。

【二、公约适用的条件】公约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都在公约的缔约国(地区),那么公约就可以适用于他们的货物买卖合同。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双方的营业地不在公约的缔约国(地区),但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需要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那么公约仍然可以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第二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三、我国在适用公约时的注意事项】我国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确定适用公约的法律依据。

在确定公约是否适用于某一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进行判断,以确保公约的适用是合法的。

2.注意公约与我国法律的衔接。

在公约适用的情况下,需要关注公约与我国法律在具体规定上的差异,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顺利执行。

3.遵循公约的基本原则。

在适用公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以确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公平、公正。

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

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

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汇报人:2024-01-07•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的概述•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的种类•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目录•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的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的立法完善与建议目录01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的概述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情况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定义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

性质定义与性质解除权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对方拒绝履行等。

产生原因行使方式限制条件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

解除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且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030201解除权的产生与行使一旦解除权行使,合同关系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关系消灭在解除权行使后,如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该当事人应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

恢复原状如因解除权行使给对方造成损失,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后,风险负担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风险负担解除权的法律效果02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的种类非违约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在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概述通常在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情势变更等特定情形下,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行使条件行使非违约解除权后,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双方不再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法律后果非违约解除权违约解除权概述违约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行使条件通常需满足合同约定的违约解除条件,如违约行为严重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律后果行使违约解除权后,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同时,合同关系消灭,双方不再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其他类型的解除权概述01除了上述非违约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的解除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We have two ears but only one mouth. It takes us two years to learn to speak, but it takes us a lifetime to learnto be sile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因为一些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者买卖合同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诸如此类的情形。

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而引发的纠纷,法院管辖也适用于我国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关于涉外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状怎么写?1、文头。

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

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

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

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国际贸易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

国际贸易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

国际贸易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引言国际贸易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不再履行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况。

由于各种因素,国际贸易合同可能会被提前终止。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国际贸易合同终止情况,并详细分析每种情况的原因和影响。

1. 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终止情况。

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合同双方不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条款。

这种情况下,合同终止不需要额外的通知或协商,合同自然而然地终止。

合同履行期限到期的原因可以是合同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是根据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的。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提前终止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同终止需要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解除合同的协议。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原因可以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了问题,或者是原定合同条款无法满足双方的需求。

解除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处理未完成的合同事项,并退还对方已履行的合同义务,以达到平等互利的目的。

3. 违约导致的合同终止违约是指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当一方违约后,对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关系。

这种情况下,合同终止可能需要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条款,也可以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如果另一方认为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履行,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4. 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或暂停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无法预测和控制的情况。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合同终止是合理且合法的。

5. 一方宣布破产当合同一方宣布破产时,合同会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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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适用《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已明显占据着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

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世界各国往往以国内法或加入国际公约的形式来保障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其中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

笔者作为律师,从数个案例中体会到,在违约补救行为中,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在实践中会引起许多思考的难点问题。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

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

(第81条)(二)从以上“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可看出,它和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性质是基本相同的。

我国《合同法》第94条,95条,96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基本内容是:①“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第96条);②“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行使的权利(第94条);③“解除合同”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第94条);④“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97条)(三)《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是基本相同的。

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1另外,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

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2最后,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实践中按照《公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难以操作的法律问题(一)有关宽限期与根本违约关系的两个难点1,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影响到是否以根本违约为由宣告解除合同。

《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公约》第49条也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

从这条规定的表面意思看来,似乎买方当然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

例如,如果买方所需要的是时令性很强的商品,卖方一旦违约,将使买方失去日后脱手商品的绝好时机,那么买方认为卖方的迟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而宣告解除合同则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惩罚了违约方。

但是,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其实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似乎太不公平。

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而当时法官或仲裁庭不可能明察秋毫。

因此,我认为,由于公约并未在给予宽限期的问题上有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很难确定该权利是否被恰当行使。

2,另外,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但对于其时间长短,《公约》仅以“合理”为限。

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在具体案例中,往往买卖双方各有说法,令人很难作出决断。

所以说,尽管《公约》有关宽限期的规定是考虑到了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复杂性和公平性,但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公约》第49条规定,如卖方违约,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如何判断“根本违约”,标准是什么?《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看来《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

3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4但在实践中以下两点很难把握: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带给守约方程度不同的损害。

如果守约方认为某些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会阐述自己的理由,法官或仲裁庭在根据其主张判定这些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剥夺了守约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往往较难定论。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

“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历经验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需要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作出判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具体意义也要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所以我认为,在判定“根本违约”时,除了客观违约行为,更要充分考虑违约方的主观动机,这是法律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所必须的。

(三)违约方不交货时,守约方能否在解除合同后向其索赔合同利益之外预期的利润?根据《公约》第74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

但是利润损失在实践中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

而《公约》第74条又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公司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习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

举例来说,合同双方都是贸易公司,出口方完全知道,进口方进口货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手卖给下家以获取利润,出口方不可能认为进口方是双方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用户。

因此,若出口商违约给进口商造成利润损失,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应该预料到的,所以就应当予以赔偿。

但同样的案例,笔者在实践中就看到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一例是进口方某省物资贸易公司与出口方澳门制衣公司的热轧卷板合同纠纷,由于澳门制衣公司没有交货,造成了进口方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后来进口方以本合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差价作为其利润损失要求赔偿,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5但是,我在两年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进口方要求索赔预期合同利润的诉讼请求,尽管两起案件中进口方与第三家公司间的合同都是确实存在的。

所以,我认为,在实践中,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这很难确定一个明显的尺度,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无法预计。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

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以上案例中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

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

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

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

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

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我个人认为这种方法是有其合理性的。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

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

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的,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

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碰到问题。

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

对于卖方的抗辩,仲裁庭或法官也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实践中,在这一点的判断上也很为棘手。

三,小结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还是存在以上一些令法官、仲裁员较难操作的情形,笔者作为律师,深有感触。

从这些难点的研究分析中,我们可以逐步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各类实际问题,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2王昌硕:《合同法原理与合同纠纷处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3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第94页4曹诗权、朱广新《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探讨》,载1998年《中国法学》第四期5朱建林主编《国际贸易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与索赔指南》2000年4月第一版第20页∙航空运单的作用 /l/gj/720368.html ∙明阳船务有限公司 /l/gj/720367.html∙浅论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上)/l/gj/720366.html∙必须结汇的外汇收入有哪几种/l/gj/720365.html∙船舶抵押权法条 /l/gj/720364.html∙从理发看移民加拿大生活的变迁/l/gj/720363.html∙安达海轮期租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项下租金/l/gj/720362.html∙有哪些新兴的签章方式/l/gj/720361.html∙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l/gj/720360.html∙办理船舶抵押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l/gj/720359.html∙价值1700万元的印钞机全损,责任在何方/l/gj/720358.html∙山东省威海船厂诉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确认无船舶买卖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关系/l/gj/720357.html∙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l/gj/720356.html∙新式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如何开具/l/gj/720355.html∙在美国就读大学的费用如何/l/gj/720354.html∙什么是无船承运人 /l/gj/720353.html ∙一起重大船舶碰撞事故的启示/l/gj/720352.html∙承运人免责条款 /l/gj/720351.html∙班轮运输货运程序 /l/gj/720350.html ∙中长期国债期货定价有哪些方法/l/gj/720349.html∙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与联系/l/gj/720348.html∙救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l/gj/720347.html∙海事仲裁案例 /l/gj/720346.html∙澳元走高学费上涨留学生家庭深感无力承担/l/gj/720345.html∙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l/gj/720344.html∙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全文)/l/gj/720343.html∙指示提单有什么特点/l/gj/720342.html∙海难救助 /l/gj/720341.html∙金融工程专业就业与职业规划/l/gj/720340.html∙共同海损费用有哪些/l/gj/720339.html∙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l/gj/720338.html∙国际贸易合同要如何写/l/gj/720337.html∙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和基本条件/l/gj/720336.html∙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 /l/gj/720335.html∙船舶所有权注销材料目录和依据/l/gj/720334.html∙出国留学,改掉事事依赖的习惯/l/gj/720333.html∙注册外资公司的好处有哪些/l/gj/720332.html∙东方之光海运有限公司与莱州市安达船运代理有限公司海难救助纠纷 /l/gj/720331.html∙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l/gj/720330.html ∙共同海损如何进行分摊/l/gj/720329.html∙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l/gj/720328.html∙浙江省岱山县电力公司诉岱山县高亭海运公司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损害 /l/gj/720327.html∙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l/gj/720326.html∙澳大利亚投资移民政策改变/l/gj/720325.html∙收到外币计算税款时应该怎样确认汇率/l/gj/720324.html∙天津市航运公司诉中国国际工程和材料公司/l/gj/720323.html∙船舶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中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l/gj/720322.html∙什么是无过失船舶碰撞/l/gj/720321.html∙七个先决条件 /l/gj/720320.html∙什么是空运实际承运人/l/gj/720319.html∙书面审理的一起滞期费争议仲裁案/l/gj/720318.html∙共同海损沿革 /l/gj/720317.html∙第三人致旅客伤亡承运人尽了救助义务不应担责/l/gj/720316.html∙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标准格式/l/gj/720315.html∙逃避商检是犯罪吗 /l/gj/720314.html ∙发生海损后进行索赔的注意事项有哪些/l/gj/720313.html∙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件/l/gj/720312.html∙自考毕业生能否出国留学/l/gj/720311.html∙丰昌轮与太白山轮碰撞货损赔偿纠纷案件/l/gj/720310.html∙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l/gj/720309.html∙韩国对离境国际航班手提行李实行新规定/l/gj/720308.html∙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l/gj/720307.html∙育鸿轮光船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l/gj/720306.html∙烟台海事局采取6项措施全面保障十八大期间安全稳定/l/gj/720305.html∙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有哪些风险/l/gj/720304.html∙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之最高法院裁定顶盛公/l/gj/720303.html∙共同海损制度 /l/gj/720302.html∙海事仲裁程序 /l/gj/720301.html∙明月轮触碰响噍门大桥桥梁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l/gj/720300.html∙选律师有哪些注意事项/l/gj/720299.html∙船舶碰撞有哪些情形/l/gj/720298.html∙海上承运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gj/720297.html∙海难救助双方的义务/l/gj/720296.html∙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件的管辖/l/gj/720295.html∙文化和心理同等重要/l/gj/720294.html∙富阳3轮船载货物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l/gj/720293.html∙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诉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 /l/gj/720292.html∙损伤残缺人民币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合法有效/l/gj/720291.html∙收货人如何对共同海损说不/l/gj/720290.html∙振达时装公司诉桐乡市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直接向代收行寄单致进口 /l/gj/720289.html∙新加坡技术移民条件/l/gj/720288.html∙对外债的举借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管理/l/gj/720287.html∙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l/gj/720286.html∙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有哪些法律特征,船东要承担哪些默示义务 /l/gj/720285.html∙走技术路线更易“拔尖”/l/gj/720284.html∙碧华山轮与皖南陵货0258轮碰撞事故案例分析/l/gj/720283.html∙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的条件/l/gj/720282.html∙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l/gj/720281.html∙国际贸易合同仲裁的法律程序是什么样子的/l/gj/720280.html∙新中国第一次移民潮/l/gj/720279.html∙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l/gj/720278.html∙共同海损构成要素 /l/gj/720277.html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身份识别/l/gj/720276.html∙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l/gj/720275.html∙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l/gj/720274.html∙解读美国留学政策新变化/l/gj/720273.html∙承运人过失共同海损不得赔/l/gj/720272.html∙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件/l/gj/720271.html∙理算的法律依据 /l/gj/720270.html∙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是什么/l/gj/720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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