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有害因素及其辨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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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有害因素及其辨识标准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定义
(1)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2)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二、危险、有害因素产生的原因
《安全评价》第三版中将危险、有害因素产生的原因划分为两个方面。(1)存在危险有害本身具有的物质、能量;(2)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失去控制,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失去控制的主要体现:①人的不安全行为(13大类);②物的不安全状态(4大类);③管理缺陷(6类)。
任何物质都具有相应的能量,物质和能量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当物质、能量在外力条件或自身变化且失去控制造成一定的危险或伤害时才可以称为危险有害物质和能量。
导致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失去控制的三个方面多数说法比较笼统,例如: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冒进信号;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所杂乱;来自相关方风险管理的缺陷等。
相对与物质和能量来说,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外在条件;物的不安全状态既有可能是外部条件引起的,也有可能是其自身的变化引起的;管理的主角是我们人类自身,所以也应
归结为外部条件。
外在条件很多,除了上面说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之外,恶劣的自然条件是最重要的外在条件之一,地震、台风、洪水、雷击、温度、湿度、雾、冰雹、滑坡、泥石流、火山喷发等。企业在建设初期一般都会对本地的自然条件作一定的调查
和了解,但是现在社会发展的快节奏导致部分地区环境污染的加大,最终引发台风、洪水等导致事故的发生,2007年5月份我国因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旱灾和风雹等自然灾害死亡人数117人,失踪18人,直接经济损失86亿元人民币。所以,人类不应该对自然灾害掉以轻心。
所以说,危险、有害因素产生的原因应该是物质、能量在外部条件或自身变化的情况下,失去控制造成伤害或事故的综合作用。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目前,在我国安全评价工作中,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主要有3个标准,每个标准的具体分类情况详见表1。
这些标准的划分依据和划分类别差别较大,目前最常采用的标准是《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 GB/T13861-92)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1986),通常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是综合这两个标准确定的。
四、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原则
(1)科学性
(2)系统性
(3)全面性
(4)预测性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借用科学的仪器设备和科学的态度进行;各行各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各有不同,必须熟练掌握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从物质、能量及其外力条件或自身变化全面的分析辨识;同时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对未知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五、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方法
(1)直观经验法: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的系统。
a、对照、经验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判断能力对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
b、类比法:是利用相同或相似工程或作业条件的经验
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
C、案例法: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同或相似工程发生事故的原因和后果;相类似的工艺条件、设备发生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对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
(2)系统安全分析法:常用于复杂、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有事件树、事故树等。
六、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时应注意的问题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应主要以下4个方面:
(1)科学、准确、清楚: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是分辨、识别、分析确定系统内存在的危险而并非研究防止事故发生或控制事故发生的实际措施.它是预测安全状况和事故发生途径的一种手段,这就要求进行危险有害辨识必须要有科学的安全理论做指导,使之能真正揭示系统安全状况、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和事故发生的途径等,对其变化的规律予以准确描述并以定性定量的概念清楚地表示出来,用严密的合乎逻辑的理论予以解释清楚。
(2)分清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相关危险:不同行业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不同,同一行业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中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辨识企业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体现项目的特点,对于其它共性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简单分析
(3)防止遗漏:辨识危险有害因素时不要发生遗漏,以免留下隐患;辩识时,不仅要分析正常生产运转,操作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还要分析、辨识开车、停车、检修,装置受到破坏及操作失误情况下的危险有害后果。
(4)避免惯性思维: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同一危险、有害因素由于物理量不同,作用的时间和空间不同,导致的后果也不相同。所以,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时应避免惯性思维,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七、重大危险源辨识
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目前在安全评价过程中进行重大危险辨识主要的依据是《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但是这两个标准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别,详细情况见表3。
目前大多数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时依然依据以上两个标准。在涉及到物质的辨识时,如《重大危险源辨识》内明确有该物质,则参照该标准进行;其它则依据的是《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和《重
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意见的函。该征求函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范围、辨识的标准和依据重新进行了规定,由于该标准暂时只是征求意见函,所以工作过程中可暂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