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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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2. 买卖合同须是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
3.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
4.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 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 条款、合同附件等。
(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之物。
(二)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
1. 包装方式 2. 检验标准和标准的方式 3. 结算方式 4.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 其他条款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 1.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 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买人,由受买人持有标的物的 所有权的行为。 1. 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2. 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有以下情况:
(1)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3)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 移。 3. 所有权保留条款 保留所有权的的条件一般为两种: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 有权的条款。 (2)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其他义务时也可 以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
4.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P397-398)(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答案】BD【解析】(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例题·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9年新制度)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答案】BC【解析】(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2)选项AB: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模板)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模板)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引言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用于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行为。

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介绍合同法中的一、二、三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要素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向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最基本和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买卖合同的要素包括:1.客体要素:指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其中货物是指可供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出卖的产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2.定金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预付定金,作为确定交易的意愿。

3.价格要素:价格是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要素之一,买方需要支付货款,而卖方需要收取货款。

4.交付要素:货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约定地点交付货物,买方则应当接受货物。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要件:1.协议要件:即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必须完全一致。

2.客观要件:即买卖的商品或财产必须存在并具备可供交易的条件。

3.法定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些行业或特殊商品的交易需要履行一定的形式要求。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同时,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即买卖合同的订立受当事人意志的自由约束。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违约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货物交付、货款支付、合同义务履行等方面。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和规格交付货物,买方则应当支付货款。

在交付和支付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当注意保证合同履行的安全和及时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1.本解释所称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等。

3.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二、标的物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置的财物。

2.标的物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价款1.买卖合同的价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3.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交付与验收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

2.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签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标的物存在的问题。

五、质量保证1.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2.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权利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转移凭证。

3.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2.买卖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处理未处理的债权债务。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出卖人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八、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讨论】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由甲办 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 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货物所有权何 时归乙所有?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交货方式是自提。8月20日甲通知乙务必 于8月31日提货。所有权何时归乙?
(2)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风险归 买受人负担
试用人明示不购买,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讨论】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8月18日,彩 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到了9月1日 ,乙未向甲作出购买表示,也未作出不购买表示。9 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第 五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1)


1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3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4 孳息
一、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概念 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 所有权转 转移的规则
标的物风险 负担的规则
(一)概念
《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出卖人的义务
1 2 3
交付标的 物
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 权
担保标的 物的权利 瑕疵
《合同法》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 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Hale Waihona Puke 定的除外。”2. 买受人的义务
两方面
支付价款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买卖合同范本8篇

买卖合同范本8篇

买卖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销售给乙方商品事宜,达成以下买卖合同协议:一、商品描述及规格甲方同意向乙方销售以下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商品的品质、数量及规格等应符合乙方要求,并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商品价格及支付方式1. 甲方同意以______(货币)的价格向乙方销售以上商品。

具体价格根据商品种类、数量及市场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货款。

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

3. 如因货币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商品价格变动,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调整价格。

三、交货时间与地点1.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具体时间)内,将商品交付给乙方。

2. 交货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甲方仓库、乙方指定地点或其他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

3. 乙方应确保交货地点的安全和合法,并承担商品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四、商品验收与质量保证1. 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______(具体时间)内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

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2. 甲方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甲方应积极配合处理。

1.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信息的披露仅限于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人员,且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或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均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一、按照合同定性分类
1.买卖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商品的数量、质量、包装、价格、交付方式等内容。

2.租赁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租赁物的种类、规格、租金、租期、押金、维护费用等内容。

3.服务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提供方式等内容。

二、按照合同的内容分类
1.法定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规定的合同,如物权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约定合同:根据各方意愿确定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服务等各种约定的合同。

三、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
1.普通合同:一般为单纯民事合同,双方主要就某一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复合合同:将多种合同内容混合在一起,如合同中既包含买卖又包含租赁的内容。

四、按照合同的签订方式分类
1.书面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2.口头合同:未经书面形式约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难以证明其具体内容。

以上是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的相关内容,此模板适用于一般合同分类,具体合同分类还需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编写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时,需要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买卖合同法全文

买卖合同法全文

买卖合同法全文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买卖合同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以下是买卖合同法全文的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调整的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第二条买卖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他们依法订立买卖合同。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合作社依法订立买卖合同,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组织依法订立买卖合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保护环境,鼓励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订立买卖合同,保护环境。

第二章成立和履行。

第八条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就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内容达成协议。

第九条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的意愿等确定。

第十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税收规定。

第十三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检验检疫规定。

第十五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标识标志规定。

第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广告宣传规定。

第十七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章保险和担保。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和担保的事项。

[标准合同]《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标准合同]《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释义】本条是对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种赊购,但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地支付价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地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数,也可以约定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价款,但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至少应当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就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可于买卖标的物价金较高,买受人筹款一次支付有困难时适用。

由于价金是陆续支付,会使买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过重的负担,因此分期付款买卖能促进昂贵品的消费,如购买商品房、汽车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一、法律对分期付款出卖人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的限制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

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躲避风险,往往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

一般来说这也是合理的,也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然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往往是弱者,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为了防止出卖人提出的这些条款过于苛刻,就应当规定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采取的躲避风险的各种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

设定期限利益丧失约款,为保证及时收取价款,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出这样的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买⽅⽀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应⽀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与买受⼈互为给付,双⽅都享有⼀定的权利,⼜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的义务,买⽅也同时负有向卖⽅⽀付价款的义务。

⼀⽅的义务也正是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与买受⼈有对价关系,卖⽅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从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般当事⼈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尚未⽀付,买卖即告成⽴。

《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释义】本条是对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种赊购,但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地支付价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地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数,也可以约定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价款,但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至少应当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就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可于买卖标的物价金较高,买受人筹款一次支付有困难时适用。

由于价金是陆续支付,会使买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过重的负担,因此分期付款买卖能促进昂贵品的消费,如购买商品房、汽车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一、法律对分期付款出卖人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的限制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

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躲避风险,往往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

一般来说这也是合理的,也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然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往往是弱者,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为了防止出卖人提出的这些条款过于苛刻,就应当规定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采取的躲避风险的各种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

设定期限利益丧失约款,为保证及时收取价款,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出这样的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概念及性质: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点:双务、诺成、不要式、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二、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

(1)交付时间:约定交付期间,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通知;提前交付应取得同意,未经同意买受人可以拒收。

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准备时间。

(2)交付地点:约定-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以下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在某一地点的,在出卖人营业地交付。

(3)交付质量:约定-质量说明-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

(4)超额交付:多交,接受付钱,拒绝通知,不通知赔偿。

(5)包装方式:约定-协议-有关条款、交易习惯-通常标准-可以保护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注意:(1)所有权保留,非典型担保;(2)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3、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失时,出卖人应当承担对买受人承担的责任。

构成要件:A标的物存在瑕疵;B标的物的瑕疵在转移风险时就已存在C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D买受人在异议期间通知;救济方式:A修理、更换B减少价款C退货D赔偿损失(2)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A权利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已经存在;B买受人善意。

救济:A中止支付价款。

15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承担违约责任。

★瑕疵担保:法定责任说与违约责任说的争论法定责任说:特定物买卖场合,债务人交付特定标的物即视为适当履行,不发生违约责任;但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与公平的考虑,设瑕疵担保制度,使出卖人承担责任,是为法定责任。

合同法买卖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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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买卖合同模板甲方(卖方):(公司/个人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公司/个人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下列货物的买卖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款1.货物名称:2.规格:3.数量:4.单价:单位:(元/个、件、斤等)5.总价款:单位:(元)二、交货时间和地点1.交货时间: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前2.交货地点:(详细地址)三、运输方式及费用1.运输方式:2.运费由(卖方/买方)承担四、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 (按期付款、一次性付清等)2.付款时间:货物交付时付清3.付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等)五、违约责任1.若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额)3.如有索赔,应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据资料。

六、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2.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自持一份存档。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年。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出补充、修改或解释。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以上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注: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合同一、引言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商品交换和贸易活动中的基本形式。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基础,对买卖合同进行深入探讨。

二、买卖合同的定义与要素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所有权交付给买方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买卖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方式和时间。

1. 标的物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它可以是商品、房产、土地等。

当然,在交易过程中,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2. 数量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是指标的物的具体数量,通常以数字、单位等形式表达。

准确规定数量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3. 质量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是指标的物的品质状况,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商品。

4. 价款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交换标的物的货币金额,必须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5. 交付方式和时间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方式,如物流快递、自提等。

交付时间则是指交付标的物的具体日期或时间段。

三、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旦合同成立,它即具有法律效力。

1.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并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

2. 同意要素为了确保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了同意要素,即要求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3. 成立时效买卖合同的成立时效是指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后,合同即可生效。

但在特定情况下,买卖合同可能需要遵循特殊的成立程序。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违约买卖合同的执行属于合同的履行过程。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1. 履行义务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两个方面。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交付标的物,买方则应按时支付价款。

2. 合同违约买卖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

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合同是就有发律效益的一种约定性行为。

我们平时可以见到或是参与到很多合同的签订,比如说购房合同,委托合同等等。

合同有些是有名字的,但是有些合同是没有名字的,这次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吧。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合同类型有哪些

合同类型有哪些

合同类型有哪些我国民法体系⾥对合同类型有明确规定合同类型有法定分类、学理分类,法定分类与15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介绍⼀下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类型有哪些1、法定分类。

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电、⽔、⽓、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纪合同,居间合同。

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们⾃愿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哪怕《民法典》(2021.1.1⽣效)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学理分类。

主要有如下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相互负担义务,双⽅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负担义务,⽽他⽅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唯⼀⼀个纯粹的⽆偿合同)、⾃然借款(⽆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因取得权利需向对⽅偿付⼀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偿合同即当事⼈⼀⽅只取得权利⽽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偿的,由当事⼈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双⽅意思表⽰⼀致,合同即告成⽴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当事⼈意思表⽰⼀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凡合同成⽴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要式合同。

法⼈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形式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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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益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担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与买受人所负担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纳特定的形式,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要紧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1、标的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义务指向的对象。

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因此,标的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标的条款必须清晰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标的物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物品,则买卖合同无效,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物品,合同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完全生效。

有主合技和同主四解2、质量和数量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其中标的物的数量依旧合同的必要条款。

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同意的计量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同时应承诺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截了当关系到买卖合同义务完成的时刻,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

履行期限能够规定为即时履行,也能够规定为定时履行,还能够规定为一定期限内履行。

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刻。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依旧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关于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

因而它十分重要,应在合同中写明。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依旧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依旧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铁路运输依旧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因此,履行方式应在合同中写明。

4、价款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它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样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

这些费用由谁支付,需在买卖合同的价款条款中写明。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缺失的法律措施,合同对此应予明确规定。

例如对违约致损的运算方法、赔偿范畴等予以明确规定,关于今后及时地解决违约咨询题意义重大。

因此,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或依约免除,违约方就应承担责任。

6、包装方式包装对物资起爱护和装潢作用。

在某些情形下,包装还能反映物资的质量。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有专门要求或采纳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出卖人印刷。

能够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

如果买受人有专门要求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7、检验标准和方法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依旧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8、结算方式结算方式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方式。

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算方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运算和支付。

同时,除国家承诺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约定。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明确是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为便于结算,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和结算单位。

9、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是涉外买卖合同及跨民族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

在这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当使用约定的文字订立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它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即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我们着重介绍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要紧体现为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和所负担的义务,由于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是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益,因此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能够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1、出卖人的合同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A、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讲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讲明的质量要求。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适应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适应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按照标的物的性质以及缺失的大小,能够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

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缺失的,受损方能够要求赔偿缺失。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能够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刻交付,但应当在交付前通知买受人。

出卖人提早交付标的物的,应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

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适应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能够随时交付,但应当给买受人必要的预备时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适应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明白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明白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能够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以外,买受人能够拒绝接收。

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内的,应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准。

合同中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批量分批交付。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刻和数量交付的,应就每一次的不适当交付负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适应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爱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B、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要紧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项要紧义务。

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移转标的物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表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能够有所不同。

就动产而言,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

但当事人能够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确实是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制度,在交易实践中,经常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在一起。

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在条件成就前,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该项权益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出卖人基于其所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取回权。

该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益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益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前提条件为特点,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早享用,有效消弭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从而以制度设计的内在合理性为契机,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肯认,必将推动我国信贷消费的进展。

不动产和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益的义务。

但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益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益的,能够在出卖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时,行使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运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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