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一体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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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省、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文件精神,确保镇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把《渭城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中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镇办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三条在保证村卫生室实行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卫生院受区卫生局委托负责对本辖区村卫生室行政、人员、业务、财务及药品的全面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四条所有村卫生室,不论所有制形式、投资主体与经营性质,均由区卫生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由所在地卫生院统行政管理。

第五条村卫生室要求做到“四室分离”(诊断室、治疗室、观查室、药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管理制度及资料。

第六条区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村卫生室所有人员必须经镇村两级推荐,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卫生院聘任,聘用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业务及培训管理

第八条村卫生室必须服从当地卫生院的业务管理,负责搞好服务范围内的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等工作,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九条村卫生室按照确定的执业范围与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工作;按照《渭城区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中的服务项目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各类帐、册、卡、簿,做到治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收款有单据、出具证明有存档。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坚持24小时值班,对急诊病人做到随到随诊,积极做好治疗抢救及转诊工作,抢救及转诊记录要详细。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与无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做好服务范围内传染病防治与消毒隔离工作。

第十三条村卫生室每月定期报送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与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医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卫生院进行乡村医生培训时,必须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签到登记制度与学员档案。

第十六条卫生院应对全体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每年对乡村医生组织一次业务考试。连续两年考试不合格者,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达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与《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医生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采取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聘用,聘用程序按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村医生应聘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没有社会劣迹,服从一体化管理,热爱本职工作。

2、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获取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合格证书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的人员。男超过六十周岁、女超过五十五周岁,如因工作需要,可根据业务水平、身体状况酌情聘用,中医药人员可适当放宽应聘条件。

第二十条村卫生室人员解聘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卫生院报区卫生局审核批准给予解聘。

1、思想品质差,医德医风低劣,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与患者发生严重冲突者;

2、违反工作纪律与各项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各项医疗保健任务者;

3、不服从管理,搞家庭诊所或流动诊所者;

4、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违反物价政策者;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私自做人流、引产,取环、结扎及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

6、业务考试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7、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者;

8、在聘用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及刑事犯罪者;

9、拒绝接受乡镇卫生院交给的工作任务与不愿意承担社会卫生工作者;

10、因健康或其她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村卫生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聘用人员可在本镇办范围内统一调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确保村卫生室人员队伍稳定。

第二十二条镇办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卫生院要建立中心药库,中心药库必须从“三统一”办公室指定的药品配送企业购进药品。村卫生室的药品由所在辖区卫生院中心药库统一调拨,

不得从其它途径私自购药。

第二十四条卫生室要建立完善的药品进、销、存制度,药品要定位存放,标志醒目、定期检查质量,注意药品效期,及时清点过期、破损药品,作好报损处理。卫生室一律不准使用毒麻药品。

第二十五条卫生院指导本辖区村卫生室制作统一规格的公示牌,将药品品种、规格、售价等内容予以上墙公示。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所有药品必须明码标价,所有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第二十七条各村卫生室应于每旬上报一次药品采购计划,卫生院根据计划组织采购。

第二十八条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与监督管理,规范抗菌素、激素类药物使用,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院对辖区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指导村卫生室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对财产物资、收入、支出进行有效监管。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应按财务制度规范建帐,做到帐款、帐表(处方、票据)、实物相统一,并日清月结,建立档案,不得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第三十一条村卫生室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服务收费

项目与标准并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必须统一印制,由所在镇办卫生院统一管理发放,用完的收费票据应交回卫生院封存。

第三十三条村卫生室每月应当向镇办卫生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将财务报表上报卫生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村卫生室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乱集资,违者坚决查处。

第三十五条村卫生室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卫生室独立承担。

第七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群众满意度等进行定期考核。主要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执行情况;

2、执行村卫生室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情况。

3、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4、基本医疗服务开展情况;

5、执行新农合门诊统筹情况;

6、执行上级部门及卫生院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7、群众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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