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传闻证据规则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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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_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_郭志媛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_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_郭志媛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郭志媛蔡溦**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证据法上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已面临着规则体系过于庞杂,规则适用趋于僵化的困境。

为此,进入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传闻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不仅如此,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各个国家发生了明显分化。

英国的传闻规则日益宽松,其基本原则由排除变成采纳。

而美国则限制了法官对传闻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从自由化向着严格排除规则回归。

澳大利亚的传闻规则体现出一定的折衷性。

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变革以及变革反映出的不同价值理念启示我们,应当以现代规则为蓝本,确立简明、易行、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并以渐进式为思路,逐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配套制度。

【关键词】传闻规则;法典化;简化;分化【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26(2009)02-0240-10Comments on Reforms of Hearsay Rules:Inspirations to the Adoption of Hearsay Rules in China.Guo Zhiyuan,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ai Wei,Higher People ′s Court ofJiangSu Province,210024.【Abstract 】As one of the oldest rules of evidence,hearsay rules have been in the plight of over-complexity and rigidity after centuries of evolvement.For this reason,som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ave codified and sim -plified hearsay rules.Meanwhile,the rationale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hearsay rules have differences from country to country.In the U.K.,hearsay rules have become less rigid,changing from rules of exclusion to rules of admis -sion.The U.S.curtailed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on matters of admissibility of hearsay,which indicates a return from liberalization of hearsay rules to rigid rules of exclusion.Australia took a middle path in its hearsay rules re -form.From these reforms and the underlying values,we can learn that China should adopt modern rules of hearsay,making them concise,easy to apply,and fit in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of China.In addition,we should adopt hearsay rules and relating institutions gradually.【Key words 】Hearsay rules,Codification,Simplification,Differences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证据规则,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体系的核心与灵魂。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

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

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二是判断标准不同。

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

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

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四是运用规则不同。

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

“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作者:姚雪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既相类似又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一古老的证据规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促使各英美法系国家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我国实行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对抗制诉讼的制度基础并不相符,所以在我国不宜建立这一规则,只能借鉴其有益部分,在此基础上更宜建立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

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大陆法系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24-02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一种古老的、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最复杂、最难懂的一种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的法学家威格摩尔形容:“它是英美证据法上最具特色的规则,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团,是杰出的司法体制对人类诉讼的一大贡献。

”一、传闻证据及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一词来源于英文中的“hearsay”,英语词典中是道听途说的意思,而将传闻与证据联系起来,就成为了证据法中的专业术语。

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均有体现。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做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旨在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①英国证据立法中规定,传闻证据是指其他人而非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所作的陈述,且该陈述是用作证明所述事项的证据而提出的。

②总的看来对于传闻证据的概念界定,都是指行为人提供的用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庭外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普通法上的传闻规则的含义为,除非属于任何的例外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口头证据以外的人所做的供述,其提出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应当予以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不能使用非直接证据来证明事物的真实性。

该规则原则上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只有直接相关的证据才能用于定罪。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传闻证据规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困惑。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旨在防止不可靠、不可核实的非直接证据被用来定罪。

根据该规则,证人只能提供他们直接见证或者听到的证据,而不得以第三方的口述作为证据,除非符合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紧急状态下的陈述、业务记录和过去的判断陈述。

这些例外通常被认为是可靠和可信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有时候传闻证据可能是唯一能够获得的证据,特别是在一些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下。

此时,如果传闻证据被完全排除,可能导致无法追究真相和保护公共安全。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儿童和心理上受到伤害的人,传闻证据的使用可能更难以确定。

这些人通常难以出庭作证,因此,若过于严格地遵守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对他们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待遇。

然而,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也面临一些风险和困难。

一方面,如果放松了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被告人受到冤假错案的风险增加。

另一方面,在允许一些特定传闻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争议和争执,给审判过程带来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确保了直接相关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然而,该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对于现代社会中不断拓宽的信息渠道,是否需要适当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以适应变化,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仔细权衡的问题。

无论是否修改,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追求正义的目标应永远在权衡之中。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

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1]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2]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其次,传闻证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具有伪造的可能性或误传的危险性。

再次,为了防止陪审员听信传闻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判3]传闻证据与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试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

试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

试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论文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具有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但同时对传闻证据规则功能的发挥又缺少保障性条件,需要借鉴国外的法治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构建传闻证据规则。

论文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规则诉讼理念诉讼模式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传闻证据规则是普通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和灵魂,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制。

理论界对于传闻证据的含义界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关于传闻证据规则概念的学说,包括主体说、形成说、方式说、形式说。

这些学说均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共同之处都强调陈述人的陈述是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之外作出的,且该陈述是被用作证明所声称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

传闻证据规则要求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是由于传闻证据的可靠性不高、未经法庭宣誓以及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对质权和交叉讯问。

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实践证明,一律否定传闻证据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使得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规定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了一个复杂庞大、难以理解的体系。

有法官惊叹道:“在被容许的传闻证据的大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只不过是一座孤立的小岛。

”进入了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简化了的传闻证据规则体系,以制定法的形式将传闻证据规则固定下来,明确规定了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便于法官审查、采纳证据。

二、我国是否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观点(一)赞成说赞成的理由如下,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因为传闻证据规则要求原始证人出庭称述、接受询问;其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诉讼效率,排除不符合要求的传闻证据,避免大量的证据进入法庭,干扰法管对案件的审查和判断,因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再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形成内心确信,法官直接听取原始人证的陈述,对其称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我们当前执法的前提是查清事实,而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收集证据并利用其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

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套特别规则,相对我们工商执法来讲,如果但讲法律规定,很简单,就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上的几条条款。

我今天想跳出咱们单纯工商行政执法的小圈子,从古代证据规则的演变、中外证据制度的差异、未来证据规则的发展三个方面,来阐述证据规则从无到有、从原始到成熟的发展历程,来简单的说明中西方证据制度的差异,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点新的东西,拓宽大家的工作思路,为我们的行政执法服务。

古代证据规则的发展历史先从中国古代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制度说起,我国西周之前的审判制度中,由于是以神判天罚为特点,各种证据的地位可谓无足轻重,我们可以从法的繁体字上分析。

法左边从水,表示法平似水。

右上边是似鹿的字形,是一种异兽獬豸,又叫独角兽,当时双方争讼,族中的长老就把他们带到独角兽的跟前,让他们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谁说假话,独角兽就用角触之,谁就败诉,因此右下部从去。

秦汉时期,仍旧保留了对口供的一贯重视,为获取被告的供述,可以不择手段,法学论文《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

建立了合法化,制度化的刑讯制度的,口供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到唐代,口供这一证据制度已趋于成熟、完善。

但同时也规定,只要证据确凿,被告人即使不承认所控罪行,也可以断案,而且还强调“疑罪从轻”。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在关于口供的'规定上基本与唐代一致,有时甚至有倒退的趋向。

如在明朝,为加强专制极权制度,设立了“东西厂”,“锦衣卫”特务机苟,刑讯逼供一度恶性化。

至明、清时,“疑罪从轻”的传统也被取消。

除了口供,其他形式证据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例如证人证言问题,从秦代已开始注意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但对证人证言制度最为详尽规定开始要首推唐律。

我国未来证据制度发展的趋势

我国未来证据制度发展的趋势

我国未来证据制度发展的趋势证据法是一种确定事实的方法,与所有学科有关与社会生活更是密不可分.广义上的证据法是构成所有事实基础的.准确认定事实关系的方法和程序是作为专门规定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证据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社会形态变化而变化的。

从总体上看,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到法定,再到自由心证阶段,这几种制度笼统或分别存在于各个时期的各种诉讼中。

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它们只是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而且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仍存在比较多争议。

标签:证据;证据制度;证据立法;证据规则一、证据的概念、基本种类以及证据制度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

在各种观点中,影响较大的是“事实说”“材料说”“方法说”“根据说“等。

’事实说是多数派观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事实,总得来说,证据是用来证明或者证伪系争事实的信息。

关于证据的基本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其他的虽具体名称不同但也不外乎就这几个种类,从总体上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证据是材料而非实件事实.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证明关系至于证据实质上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以后才能确定,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分别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基础.二、我国现存证据法的现状1、证据制度过于散乱我国证据法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与以前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定仍不完善,我国证据法,证据制度仍存在较大的问题,不过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内容散乱粗陋,这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

其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有12条,在《刑事诉讼法》中有12条,《行政诉讼法》中有6条,可见证据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粗陋。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

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1]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2]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其次,传闻证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具有伪造的可能性或误传的危险性。

再次,为了防止陪审员听信传闻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判[3]传闻证据与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上,关于传闻(即从第三方或其他渠道获取的间接消息)证据的使用和适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旨在保护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审判过程。

1.不可靠性原则:传闻通常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因为它们可能包含误导性或不准确的信息。

因此,在法庭上,传闻通常被视为不可靠的证据,需要更多的证明来支持。

2.被动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由证人主动提供的,而不是在法庭上以被动方式出现。

被动证明是指证据以法院可接受的方式呈现,例如,通过证人作证或以书面形式呈现。

因此,传闻证据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转化为被动证明才能在审判中使用。

3.直接证据原则:法庭倾向于接受直接证据而不是传闻,因为直接证据更容易评估和核实。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观察到的事实或事件,可以直接与案件相关联。

相比之下,传闻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间接消息,可能存在误解或失真的风险。

4.公正听证原则:法庭应该确保听证程序公正、公正和透明。

传闻证据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来支持审判过程,并可能引起争议和误导。

因此,法庭通常限制或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以确保公正的听证。

适用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权抗辩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无法提供对方进行抗辩的机会。

因此,法庭通常不接受传闻证据作为证明人有罪或者做出其他司法判断的依据。

2.间接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间接的证据,因为它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消息。

法院通常要求通过其他证据来支持或证实传闻的真实性。

3.可靠性要求原则:传闻证据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可靠性才能被接受。

法庭可能要求证据的提供者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4.判断权原则:传闻证据的使用与法官的判断密切相关。

法官有权决定传闻证据的可接受性和适用性,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要求。

总之,传闻证据规则是为了保护证据可靠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

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

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特有的证据概念,其所调整的是证据能⼒的问题,也就是决定证据是否有资格被呈现在陪审团⾯前⽽接受控辩双⽅质证。

作为⼀项古⽼的证据规则,其最早起源于英国,在16世纪就有其作⽤于司法审判的记载,到18世纪传闻证据规则发展到达了⿍盛时期。

经过了⼏百年的发展,到如今传闻证据规则已经成为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体系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

何为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的定义是该规则的核⼼。

美国学者Finner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传闻证据作出的定义是:传闻是⼀项庭外陈述,被⽤来证明主张事项之真实性。

换句话说,传闻包括所有被⽤来证明主张事项之真实性的庭外陈述,除⾮它符合《联邦证据规则》关于例外的规定。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传闻证据的解释是:证⼈不是以⾃⼰对某项事实的亲⾝感知为基础,⽽是就⾃⼰从别⼈那⾥听说的事实所作出的陈述。

因此,其内容通常最初是在法庭外未经宣誓⽽作出的,⽽在庭审时被作为证据提出来证明其所称之事实为真实。

传闻证据包含以下特点: 第⼀,传闻证据是⼀项陈述。

其中陈述的形式并不限定在⼝头的陈述,书⾯陈述或者⼀个眼神⼀个动作等⾮语⾔⾏为都可以成为传闻证据。

因此,陈述的关键是含有主张内容。

传闻也仅仅使⽤具有主张性的陈述,是因为主张性陈述才具有交叉询问的可检验性。

例如,如果⼀个⼈看到交通事故的⼀刹那,喊道“我的上帝”,则没有理由担⼼这种证⾔存在证⾔缺陷,因为这⼀陈述并不是在主张上帝的存在。

第⼆,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获得的,并在法庭上被提出。

传闻证据的实质在于将两个不同的⼈以证⼈的⾝份置于法官⾯前:⼀个是假定的知情者、在法庭外作出陈述的证⼈,他在先前的某⼀时点上作出陈述,说某⼀事实曾经存在,该陈述被未经法官授权的另⼀个⼈听到;另⼀个是在法庭上宣誓作证的证⼈,他将在庭外听到的其他⼈的陈述提供到法庭。

第三,传闻证据的提出是为了证明证据所包含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是为了其他的⽬⽽提出则可以作为证据使⽤。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作者:邓慧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31期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

我国并未从立法上确认这一原则。

笔者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探讨我国现有证据规则,意在对证据规则提出建议。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证据;证人证言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一、传闻证据规则概况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1]该证据规则最早产生于英国,目的是为规避评审团的不当行为。

英国陪审团制度由“知情陪审团”发展成为“小陪审团”,其组成人员变成对案件事实完全不了解和对法律知识完全不熟悉的普通民众。

陪审团成员极易在交叉询问程序中受到影响从而使案件事实得不到查证。

为保证对抗制和质证权,该规则逐渐产生并完善。

该制度不仅在英美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被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该规则之所以重要,是自身的优势和其与英美法系审判制度高度契合所共同决定的: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可以最大可能性的还原最真实的案情,保障案件裁判的公正;与证人出庭原则相呼应。

传闻证据规则的新发展:首先,自由化。

由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和具体性,传闻证据的可信度是不同的。

其次,传闻证据扩张的宪法抑制。

传闻证据规则和对质权都能保证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质证的权利。

在实践中当对质条款与传闻证据规则发生冲突时,法官首先考虑的依旧是对质条款,然后将证据排除,因此对质条款的存在抑制了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二、我国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障碍我国刑诉法并未明确确定传闻证据规则。

甚至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其建立设置了障碍。

首先,诉讼模式的障碍。

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是维护对抗制模式,保证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排除专业律师的诉讼技巧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和对抗制。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2010-10-27 20:45:11 作者:姚雪莲代写论文论文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大陆法系论文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既相类似又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一古老的证据规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促使各英美法系国家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我国实行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对抗制诉讼的制度基础并不相符,所以在我国不宜建立这一规则,只能借鉴其有益部分,在此基础上更宜建立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一种古老的、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最复杂、最难懂的一种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的法学家威格摩尔形容:“它是英美证据法上最具特色的规则,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团,是杰出的司法体制对人类诉讼的一大贡献。

”一、传闻证据及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一词来源于英文中的“h earsay",英语词典中是道听途说的意思,而将传闻与证据联系起来,就成为了证据法中的专业术语。

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均有体现。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做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旨在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英国证据立法中规定,传闻证据是指其他人而非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所作的陈述,且该陈述是用作证明所述事项的证据而提出的。

色急的看来对于传闻证据的概念界定,都是指行为人提供的用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庭外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普通法上的传闻规则的含义为,除非属于任何的例外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口头证据以外的人所做的供述,其提出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应当予以排除。

⑧简单地说,传闻证据规则就是指传闻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具有可采性,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

传闻证据法律规定(3篇)

传闻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闻证据,又称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传闻证据的运用非常广泛,但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常常受到质疑。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各国法律都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传闻证据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传闻证据,是指通过他人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获取的证据。

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特征(1)间接性:传闻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中间环节获取。

(2)依赖性: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依赖于证人、物证等原始证据。

(3)易受影响性:传闻证据容易受到时间、空间、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

三、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1.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篡改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

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

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是由法律、司法实践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相结合构建而成的。

这一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实传闻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和伤害。

下面将通过三个案例阐述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及其应用。

首先,2013年蹊跷交通事故案。

在这起案件中,A某酒后驾车撞上路边护栏后逃逸。

传闻说A某的朋友B某协助其逃逸,警方于是将B某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带走审查。

但在调查中发现,传闻并未得到证实,B某没有参与此事。

这个案例反映了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一条基本原则:传闻不能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和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2016年职业选手禁赛风波。

这起事件由于传闻而引起公众关注。

据传闻,该选手服用禁药,在比赛中取得显著的胜利。

然而根据相关的负责机构对该选手尿样的检测结果,证明其实未使用禁药。

这个案例说明了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基本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认定和检验,才能成为确凿证据。

最后,2019年名人诽谤案。

在此案中,一名知名明星因在微博上发布涉及名誉侵害的言论,被另一名名人起诉。

该明星虽然辩称该言论仅仅是传闻,但在法庭上,另一名名人出示证据证明该言论造成的实际损失。

这个案例说明了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三个基本原则:传闻虽不能成为证据,但可以为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提供研判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参考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源于对法律和社会的深刻认识。

这一规则的制定和应用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同时,我们应该也清楚,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依赖于司法实践和学术界的不断研究与完善。

除了这三个案例,我国传闻证据规则还可以从其他多个方面进行阐释和应用。

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如何正确处理涉及侵权的传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必须进行具体的查证和核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此外,在网络时代,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高长玉.doc

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高长玉.doc

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高长玉-如果案件所涉及的是一种严重的罪行,那么神的“旨意”就不能仅由一人宣誓来证明。

于是,不仅当事人要宣誓,还要有其他人的辅助宣誓。

这些人被称为“誓言帮手”(OATH-HELPER)。

他们要宣誓证明当事人的誓言是真实的。

如果“誓言帮手”在宣誓之后也没有受到神的责罚,法官就可判该当事人胜诉。

案件情况不同,法律对“誓言帮手”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争议事实的性质越严重,法律所要求的“誓言帮手”数量也就越多。

除了神誓法外,古代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另一种司法证明方法是“神明裁判”,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查明案件事实。

一般来说,接受折磨或考验的人都是被指控者,而这种折磨或考验通常都伴随着由牧师或神父等神职人员主持的弥撒或祈祷等宗教仪式。

以“热铁审”为例,牧师给烧红的铁块撒上一些“圣水”并说道:“上帝保佑,圣父、圣子和圣灵,请降临这块铁上,显示上帝的正确裁判吧。

”然后他让被告人手持那块热铁走过9英尺的距离。

最后,被告人的手被密封包扎起来,三天之后查验。

如果有溃烂的脓血,则其被判有罪;否则就被证明是清白无辜的。

在这种情况下,谁如果是铁手,谁就能逃过一切法律的制裁。

欧洲一些地区还曾经使用过一种鲜为人知的“圣经考验法”。

牧师在祈祷之后把一本《圣经》挂到一根木棍上,保证其可以自由地左转或者右转。

然后让被考验者站在悬挂的《圣经》面前陈述案情。

如果其陈述之后《圣经》按照太阳运行方向旋转,就证明他是清白的;如果相反,就证明他有罪。

在中世纪欧洲广为流行的另一种司法证明方式是“决斗法”。

这是一种典型的“双方证明方法”,也是最受人尊重的“神明裁判”方法,一般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有资格选用。

如果一个自由民卷入一个民事诉讼,或者被指控犯有重罪,那么他可以要求与对方进行决斗。

在刑事案件中,这种决斗往往是指控人和被指控人之间的生与死的决定,因为决斗的负者会被送上绞刑架。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必自己决斗,可以雇佣职业剑手去决斗。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摘要:本文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概念、适用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相互借鉴的今天,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重新认识,最终分析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使我国的诉讼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

在英美证据法上,传闻证据首先必须是一项陈述。

如果不属于陈述,则不可能属于传闻证据,相应地,也就不受传闻规则的调整。

在普通法上,陈述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包括意思表达的所有方式。

”在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的判例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括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但是,在现代法中,多数国家和法域开始将”陈述”限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之内。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来表示一个主张。

”即无意识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

所谓传闻证据规则,简言之,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

排除传闻证据的内在根据在于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只不过使这种缺陷更容易为人们所注意。

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证据法上的概念,而后者则意味着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要对传闻证据予以排除是因为他们认为一个案件如果依据传闻证据而形成证据链条对于被告或者说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是要冒十分巨大的风险的,对于以人身自由和生命为惩罚措施的刑罚来说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传闻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换句话说,传闻证据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采纳这样的证据形式无异于刑讯逼供,无异于对人权的蔑视。

简论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向

简论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向

简论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向[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里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案件事实的发现。

考察其产生或不断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可以发现其呈现出几个可能的发展趋向。

其例外规定在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适用限制;尽管如此,在短期内却不会立即消亡。

在发展过程中日益简化,法典化趋势明显。

法官对传闻是否排除的自由裁量权也有逐渐增大的表现。

此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也借鉴了传闻证据规则的相关精髓。

这一考察,对我国未来的证据立法将具有重大启发意义。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发展趋向例外规定最新发展借鉴意义传闻证据规则,也称禁止传闻规则、传闻法则或传闻排除规则等,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最为著名的规则, 也是其中最为复杂的规则。

证据法学大师威格默尔(Wigmore)教授曾盛赞其为英美法中除陪审团之外对审判程序做出了最伟大且最独特贡献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有关证据规则的研究热潮正方兴未艾。

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证据法上最重要的规则之一,正历经着一些重要的变革,对该规则的质疑之声也此起彼伏。

在此背景下,从该规则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中,把握其最新的改革动向,无疑将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于此。

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一)传闻证据辨析按照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观点,传闻证据有广、狭义之分。

[1]广义的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听证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

由这个定义可以推导出传闻证据包括三种形式:口头传闻、书面传闻和行为传闻。

狭义的传闻证据专指“陈述”而言, 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和《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即采用这种定义。

我国台湾学者也将传闻证据分为广、狭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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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向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里的一项重要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适用限制;尽管如此,在短期内却不会立即消亡。

在发展过程中日益简化,法典化趋势明显。

法官对传闻是否排除的自由裁量权也有逐渐增大的表现。

此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也借鉴了传闻证据规则的相关精髓。

这对我国未来的证据立法将具有重大启发意义。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发展概况;例外规定;借鉴意义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禁止传闻规则、传闻法则或传闻排除规则等,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最为著名的规则, 也是其中最为复杂的规则。

证据法学大师威格默尔(wigmore)教授曾盛赞其为英美法中除陪审团之外对审判程序做出了最伟大且最独特贡献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有关证据规则的研
究热潮正方兴未艾。

在此背景下,从该规则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中,把握其最新的改革动向,无疑将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于此。

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1.传闻证据辨析
按照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观点,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听证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

由这个定义可以推导出传闻证
据包括三种形式:口头传闻、书面传闻和行为传闻。

狭义的传闻证据专指“陈述”而言, 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和《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即采用这种定义。

我国台湾学者也将传闻证据分为广、狭义两种。

“传闻证据,本有广狭二义,从狭义言,系专指言词而言,即证人并非陈述自己亲身经历之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外所为之陈述原供述,代为提出以作自己之供述者而言。

从广义言,则除上述言词外,书面之陈述亦包括之,通常所谓传闻证据,系指广义而言,其范围包括口头陈述与书面陈述。


2.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依据
所谓传闻证据规则,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
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

据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庭证人转述他人的庭外陈述以及目击证人用书面记录代替到庭陈述,均不得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成长的历史轨迹
1.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
英国是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陪审制的发展被认为是这项规则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早期的陪审团是一种“知情陪审团”,因为这些陪审员没有受过法律训练,且不了解案件事实,只能通过
各种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而传闻证据的价值开始受到人们的怀疑,于是,证人到庭作证的作用便凸显出来。

尽管传闻证据规则确立的确切时间已经不可考,但可以确定的是,在17世纪下半叶,该法则已经逐渐得到承认。

在18、19世纪,传闻证据规则得到了长足发展,并且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迅速传到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

2.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概况
(1)英国的发展概况。

在英国,1938年证据法允许在民事诉讼中特定条件下可以采纳第一手书面传闻证言。

1968年《民事证据法》中进一步放宽了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纳口头、书面的传闻证据、计算机制作的文件中所包含的陈述。

1995年《民事证据法》的实施,标志着传闻证据规则在民事领域的终结。

该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的规定:“在民事程序中,证据不应因其为传闻证据而被拒绝采纳”。

此后,在刑事诉讼领域也表现出明显宽松化、自由化的倾向。

如,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首先,对传闻证据的基本态度从原则上排除转变为有条件地接受,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进一步放宽传闻证据规则的倾向。

其次,赋予法官在处置传闻证据上享有极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采纳任何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传闻证据。

另一方面,法案第126 条允许法院排除任何传闻,只要法院认为采纳该传闻将导致不恰当的时间浪费。

(2)美国的发展情况。

在美国,1942年《示范证据法典》第503条规定,如果法官发现陈述人不能作为证人到庭或者出庭接受交叉
询问,庭外陈述就具有可采性,当然该陈述指的是第一手传闻。

虽然该法典受到“传闻证据规则自由化”倾向的批评而未能实施,但是对随后的《联邦证据规则》产生了重大影响。

20世纪90年代,在传闻证据领域,纽约州上诉法院进行了引人注目的改革,重新定义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史无前例地对当事人的庭外陈述加以认可。

(3)其它国家的近况。

澳大利亚的《1995 年证据法》,保留了排除性的传闻证据规则,但是在能否根据可信性决定是否采纳传闻证据的问题上,以及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澳大利亚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规则。

加拿大1985年《加拿大证据法》第二章“证人”附录规定了“若达到可靠性的标准,事实审理者可以适用先前陈述。

法律不但强调了被告人的对质权,还提出了证据的可靠性要求。

当然,根据陪审制的要求,证据的最终可靠性,应当由陪审团来判断。

对制度未来的发展预测恰恰来源于对制度发展轨迹的追踪。

在我国当前历史时期内,制度的变革和规则的构建也摆脱不了向他国学习的命运。

我们只有深入到制度产生、发展的内部,才能对其大致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历史考察以及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必将对我国在借鉴或引进这一制度时的具体设计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2页。

[2]参见[美]麦考密克《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9页。

[3]徐继军.《传闻证据规则在美国纽约州法院的适用》(上),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

作者简介:
文冠斌(1987—),男,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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