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试论《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
试论《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论文摘要洛克是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其著作《政府论》作为资产阶级思想的巨著,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主要理论为自然状态下个人生活和自然权利的完整性即自然法状态理论。
之后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种种不利因素,公众通过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政府成为了保护公众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机构。
本文将洛克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并从中提炼出洛克思想的主线,个人权利让渡到有限政府的建立;并且阐述洛克思想主线的核心串联点“财产权”。
论文关键词自然状态有限政府财产权一、洛克主要观点的梳理(一)论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洛克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在论证“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这三个基本概念时,基本秉承以前自然法学流派的观点,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动、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自然状态并不是永远都是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也常常存在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处于敌对的状态。
其观点既不同于自然法学流派“人人都是理性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永恒和谐状态”的观点,也不同于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充满敌对、恶意、暴力和相互残杀的战争状态。
而是二者的中和。
在论述战争状态时,洛克同样简明扼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还为强力自救找到了合法的依据,“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所以“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力、既杀死侵犯者的自由。
”(二)有限政府理论洛克在引入有限政府理论石时,有其逻辑赋予其中。
首先论证自然状态大体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即使存在侵犯财产权的状态,公民也可以凭借自己对财产的绝对权利进行自主救济,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第一,自然状态下没有明文规定、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那么就没有一个评判公民之间纠纷的统一尺度和是非标准。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读《政府论(下篇)》有感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由与 法 治 的 关 系 。
【 关键词 】 自由; 法治
洛 克 的 一生 . 证 了英 国 资产 阶级 革 命 的全 过 程 . 见 他的 思 令来 实行 统治 …… 乃 唑・ 决 对 以 临 时性 的命 令 和 未 定 想概括 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 .奠 定了资产 阶级思想的 的决 议进 行 统 治 基 础 .他 的 自由 主义 成 为 近 代 西方 政 治 学 说 的经 典 洛 克 的 21 执 行 已经 公 布 的 法律 .. 2 《 府论 》上 下 篇 其 基本 精 神 在 于对 18 年 刚刚 结 束 的 英 周 政 68 他 在 第 18贞 写 下 了 他 的 又 一句法 律 经 典 名 言 :如 果 法 3 “ 所谓“ 荣革命” 光 进行辩护和理论 总结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 律 不 能 被 执 行 , 僦 等 于 没 有 法 律 。 没 有 法 律 的政 府 , 那 而 我认 派菲 尔 麦 鼓 吹君 权 神 授 和 王位 世 袭 的反 动 论 点 .下 篇 则 正 面 为 是一 种 政 治 _的 不 可思 议 的事 情 . L 非人 类 的 能力 所 能 想 象 . 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 的政治理论 本文着 力阐述洛克 而且 是 与人类 社 会 格格 不 入 的 。” 说 :当法 律 完 全停 止 的 时 他 “ 在 《 府 论》 的 自由与法 治 思想 。 政 中 候. 政府 也 显 然 搁 浅 了 . 民就 变 成 了没 有 秩 序 或 联 系 的杂 乱 人 群 众 ” 为 法 律 不 是 为 了法 律 自身 而被 制 定 的 . 而是 通 过 法 1 自由论 。 使 各尽其 自由思想在 洛克 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巾一直处 丁轴心地 律的执行成 为社会 的约束 。 罔家 的各部分各得其所 . 位, 尽管 《 政府论》 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 讨论 自由问 应 尽 的职 能 21 法 律 面 前人 人 平 等 .. 3 题。但是 , 个人的 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 的保护对象和重要 内 洛 克第 5 写 道 :每 一 个 人 和 其 他 最 微 贱 的人 都 平 等 8页 “ 容 同时 ,洛克 关 于 自由 的 分类 以及 自由 与法 治 的关 系 的 讨 论 ,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 和各 国独立 战争时期的政治4 地受制于那些他 自己作 为立 法机 关的一部分所订立 的法律 - 争 , 生 了深远 的影 响 , 产 正如 马克 思 . 格 斯 指 出 :法 同革 命 时 法 律 一 经 制 定 .任何 人 也 不 能 凭 他 自己 的权 威 逃 避 法 律 的制 恩 “ 也不 能 以地 位 优 越 为 借 口放 任 自己 或任 何 下 属 胡 作 非 为 . 的 自由思想 。是 英 国 输入 法 国 的 ,洛 克 是 这 种 自 由思想 的始 裁 : 而 要 求 免 受 法 律 的制 裁 。 ” 甚 至 在第 18页提 到 . 于居 于 他 5 对 祖。” 损 不 就洛克而言 。其 自由论 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 坚持把 自 高 位 手 握 大权 的人 要 从 严 要 求 所 以 “ 害 罪 行 . 管 是 出 自 都是 一样 的 罪犯 的名 位 和他 的 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 .自然状态的 自由与 自然法结合在 戴 五冕 的人 或 微贱 的人 之 手 . 除 起 .政治社会中的 自由同 国家的法 律结合在 一起 关 1 自 党 羽 的数 目 . 了加 最罪 行 之 外 , 不使 罪 行 有 任何 差 异 。 I 22关 于特 权 . 由 . 克强 调 了 3 洛 点 洛 克 把 自由裁权 称之 为 “ 权 ”他 在 第 l 用 了整 整 一 特 . 4章 1 关 于 自由的 含 义 . 1 0 “ 关 于 自由 的含 义 。 克 在 下 篇 第 1 第 4章 “ 奴 役 ” 洛 5页 论 开 章 的篇 幅来 论 述 特权 ,洛 克在 第 12页 将 特 权 定 义 为 :这 种 门见 山 的 指 出 :人 的 自然 自由 .就 是 不 受 人 间 任 何 上 级 权 力 无 法律 规 定 .有 时甚 至 违 反 法 律 而 依 照 自由裁 权 来 为 公 众谋 “ 就 在 特 的约束 , ……~不受任何意志统辖 和任何法律 的约束 ” 换句 福 利 的 行 动 的权 力 . 被 称为 特 权 ” 洛 克 看 来 . 权 应 由执 0 0 话 说 ,处 在政 府 之 下 的人 们 的 自 由 .应 以 长期 有效 的规 则 作 行 权 来 掌握 他 在第 12到 13页 说 明 了特 权 存 在 的两 个 必 “ 经常存在 .这就需要执行权快速处 为 生 活 的准 绳 , 种 规 则 为社 会 一 切 成 员 所 共 同遵 守 . 为 社 要性 .一是 因为立法权: 这 并 二是法律不能预见所 以偶然事故和紧急情况 . 在偶然事件 会所 建 立 的立 法机 关 所 制 定 。 ” 对 绝 对 君 权 主 义 者 . 尔 麦 理 : 针 菲 如 那 对 自由的曲线 , 洛克在下篇第 1 5页明确指 出 : 自由并非像罗 的 情 况 下 . 果 严 格 和 杀 板 的执 行 法 律 . 么 结 果 反 而 有 害 “ 0 在 政 伯 特 . 尔 麦 爵 士所 告 诉 我 们 的 那 样 . 人 乐 意 怎 么 做 就 怎 么 他 在 第 12页 举 例 说 , 邻 居 失 火 的情 况 下 . 府 要 把 无 辜 的 菲 各 特 在 做, 高兴 怎 么 生活 就 怎 么生 活 . 不 受法 律 束缚 的那 种 A由 ” 人 房屋 拆 掉 以阻 止 火 势 的 蔓延 当然 . 权 应 用 的 目的 , 于 而 社 会福 利 , 并符 合政 府 所 受 的 委 托 和 它 的 目的 . 府 的 目的 是 政 1 关 于 自由和理 性 . 2
浅析《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浅析《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通过对政府产生之前自然状态的现状进行合理假设和论证,发现了自然状态不能克服的缺陷,因此人们才会形成契约,将部分个人权利让渡给权力共同体即政府,政府产生于人们订立的契约,就需要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害。
契约的订立如果是政府成立的合理假设,那么个人权利的让渡就是将国家和个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政府成立成为现实。
本文从洛克自然状态进行论述,合理分析契约形成的过程和权利让渡的内在逻辑,阐明政府的起源。
[关键词]自然状态;政府;财产权;权利让渡 [中国分类号] D03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05-0044-02陈腾达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显然是对上篇的承接和延续,上篇主要是破坏性的,通过对封建专制的分析一一阐释其弊端,将其从理论和现实上一一否定,摧毁封建专制的精神根基。
推翻封建专制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建立新型政府才是最关键的,而洛克《政府论(下篇)》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提供了精神引领和理论支撑。
一、洛克关于政府起源的论述是现实需要一方面,在洛克生活的17世纪之前,中央政府乃至地方各级政府已经存在了千余年之久,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猛烈抨击的封建领主制度也已相当完善,因此,既然要建立新式政府,就必须与过去的旧式政府彻底割裂,但是割裂带来的问题就是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为了实现新式政府的合法,就必须重新论证政府的起源,从根本上确立一条新式政府不同于以往政府的存在理论来源。
另一方面,洛克在同菲尔麦的争论中,政府是绕不开的难题,洛克只有通过对政府强有力的论证,才能击垮菲尔麦的“君权神授”思想,因此就必须要探讨政府的起源问题。
二、自然状态下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洛克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中有自然法,权利来自这种自然本性、来自自然法。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下卷)感2011级4班付承为本书是洛克政治理论的代表作,同时也是了解英国政治制度的最好媒介之一。
提到洛克,我们的教科书首先冠以启蒙思想家的称号,其实,在更多的意义上讲,洛克首先是一个哲学家,他的经典作品《人类理解研究》,是经验主义哲学的代表性作品;其次他是一个政治学家,我们知道,英国光荣革命时期通过的《权利法案》就是由洛克起草,他的政治思想深深影响了近代英国,更影响了现在的世界。
《政府论》共分两卷,上卷主要在于抨击英国旧的封建制度,否定君权神授,通常认为,下卷的理论价值更高。
下卷系统阐释了洛克的政治思想,首先,他从论述自然状态开始。
洛克的自然状态比之霍布斯、斯宾诺莎的自然状态要好得多。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遵循自然法即理性,它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基本准则,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界限就在于社会契约的存在。
而从区分度上来讲,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己的法官,而政治社会中这种法官成为了我们所认知的意义上的法官。
人们之所以脱离自然状态,一方面是因为报复的无限性,因为任何人都合于自然法拥有报复他人对自己伤害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战争状态的出现,战争状态可以出现在任何时候,他的条件是只要一个人用强力是另一个人的生命处于危险境地,他就表明自己要同被施予强制者处于战争状态,这时,他便违反了上帝为人类设定的自然法,他便是自动地表明自己已经脱离了人类,因而,任何人都有权利消除他。
而战争状态的存在更多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人们没有强有力的保护是自己免于战争状态,因而人们倾向于进入社会,寻求社会的庇护。
有一个问题是,虽然我们的祖先们选择了进入某个政治社会,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在成年之后也愿意这样做(因为人在成年之前不具有理性,因而法律对他是无效的,所以只有当他成年后才会发生法律关系。
)。
洛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释,土地是国家的,它是经过国家领导而得来的,国家对它的领土拥有绝对的主权,一旦一个人成年之后继承了属于该国的土地,他就是默认自己加入这个国家,如果他没有继承,那他便享有加入任何国家的自由,但如果他没有占有该国一寸土地但却在无偿地使用该国的公共设施,他也是默认自己成为该国的公民。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是一部关于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通过对政府本质的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于政府、权力以及人民权利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洛克先生首先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他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产生的。
这一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它指出了政府存在的根本价值。
在我国,政府也一直强调保护人民的权益,但这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努力,以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人民的期望。
洛克先生提出了政府的三种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他对这三种形式的政府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指出每种形式的优缺点。
这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我们实行的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政府形式。
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民主和集中的优点,但也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民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避免其不足,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实践的课题。
在书中,洛克先生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重要性。
他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相互制衡。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了权力分立,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力过于集中、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合理分配,是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此外,洛克先生还深入探讨了人民权利问题。
他认为,人民拥有反抗不公正政府的权利,这也是政治权利的来源。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人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政府一直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民权益的现象。
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第二篇范文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而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则是对该理论的一次深刻阐述。
浅论《政府论》下篇
18 年 ,辉格 党与托 利党携 手迎来 了詹姆士 二世 的女婿威 法 的执行 者会造 成判决 和执行 上 的偏差和 不稳 定 、不 安全 的局 68 廉 继承王 位 , 就是 著名 的英 国光 荣革命 。 这 资产阶 级在政 治上取 面 , 因此 , 要设置 一个 明确 的权威 因此 洛 克认 为 , 府就 是因 需 政
利都 是平等 的 , 的生命 、 人 健康 、 自由或 是财产 是不受损 害的” 。
下, 人们只要 加以劳动 , 并且没有损 害他人 的权 利, 那么他 就拥有
这就说 明资产 阶级为 了获 取 自然权利 行为是合法 , 是受到 自然法 他 的劳动 所对 的 自然物 。 这种加 以劳动 的私有 化 , 并不需 要一切 的保护 的 。 即使 是在 契约社 会, 这种 自然权 利也是不 可剥夺 的。 共 有人 的明 白同意 。在美 洲, 土地 的广阔 , 人们却 没有加 以劳 而 对 于 资产阶级 来说 , 制封建 阶级 的势 力 , 抑 争取政 治上 的平等地 动 , 多果实被 腐烂在 土地上 , 并不 是他们 的分 内所 得 。这为 许 这
得 了一席之 地, 但是在 新的革命威 胁和封建势 力依然强大 的情况 此不 便而产 生的 , 它是人 们为 了避免 自然状 态的不 便 , 了更好 为
下, 资产 阶级要巩 固政权 , 须要有 一套完 整的理 论支持 。 政 地保 护人们 的权 利 , 就必 《 而建 立的一 个公正 稳定 的执行机 构 , 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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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政府论》 下篇
曾华 东
摘 要
程莉 娟
国 家的 过程 , 为英 国资产 阶级设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
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
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
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
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
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
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他的契约、民主政体、分权以及人民主权等思想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被誉为是统治政治哲学的著作,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该书内容包括破坏和建立两个方面,在结构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初读洛克这部著作,上篇对亚当父权的论述让我有点坠入云里雾里的感觉,深入读下去才对他的阐述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洛克主要针对贵族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的代表作《先祖论》,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而下篇,才是洛克思想的重点——下篇系统地阐述了政治国家(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这也是我阅读思考的重点。
我对洛克下篇这部分的理论内容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1. 财产权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意志;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在这状态之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也就是说,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自然法赋予人们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自卫和自行裁判权。
他特别强调人的财产权利,认为财产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核心和基础,而劳动则是财产取得的基本方式。
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
洛克在这里提出了“劳动财产说”,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而导致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因此,这一理论也为后来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
从中可以看出,洛克的“劳动财产说”实际上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封建专制的灭亡和君主立宪制的降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浅读《政府论 下篇》
浅读《政府论下篇》【摘要】洛克的思想主要集中于《政府论下篇》:具体阐述了自然法理论、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和有限政府学说。
全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论证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特别是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国家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以及法律之下,立法权至上原理等。
【关键词】自然法财产论三权分立有限政府《政府论下篇》的主要政治思想及个人评价一,自然法理论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助、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敌对、恶意、暴力、甚至毁灭的战争状态。
就是说: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按照个人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个人的行为和处理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在此过程中,无需得到他人的许可和意志的认同,但同时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不是一种放任状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也没有一个人可以享有决定他人自由、处理他人财产的权力,人和人在自然法的面前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当人们抓住一个罪犯时,人们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去比照他所犯下的罪行、对他实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得到赔偿。
同时,对这种可能的犯罪行为进行避免,惩罚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怎样警戒后人,保证其他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洛克认为人一出生就享有生存的权利,并拥有在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由、不受约束,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人们订立契约时转让的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非让渡了个人的全部权利;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论财产权是《政府论下篇》中的精华部分,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并且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导致拥有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洛克《政府论》下之有限政府
洛克《政府论》下——有限政府在《政府论》下中,洛克与同时代的其他人一样,将自由作为该著作核心要素,但是和同时代的其他人相比,他的自由观却有所不同。
洛克强调的不是理念上的自由,而是现实的自由,其反映在政府制度设计方面就是他更注重怎样采取现实的、可操作性的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之中。
基于洛克的此种现实的自由观,他在《政府论》下中,一方面,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具有更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则是表现在其宪政学说中。
洛克的宪政观具有极浓的现实主义色彩,也因此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得其宪政学说和制度设计更具有现实操作性,使得其宪政学说和制度设计能够得以实现。
在洛克看来,为了说明政治权力的产生,则必然要追溯至它的起源。
在书中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
但是,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和描述却与霍布斯并不相同。
在他看来,自然状态并非是如霍布斯所言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这种状态应当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有秩序而不是放任的状态。
与此同时,洛克指出,这种自然状态也并非完美的,而是有缺陷的,并且这种缺陷不可避免。
在自然状态下,虽然有自然法,但是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也没有一个有权机构或是人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更没有没有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得其得以执行。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实质性的保障。
在洛克的制度设计中,只有公共权力与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因此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以同意或默认的方式交给社会或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裁判者有权根据法律裁决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
这就是洛克所认为的政治社会,即国家的起源。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人享有自然状态下人民普遍享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而且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基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所让渡出来的执行权和处罚权,派生了人们的反抗权和同意权,这些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面对人民群众的革命威胁,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联手发动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史称“光荣革命”。
洛克《政府论》书评
《政府论》书评——如水和空气的传世佳作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政府论下篇》这本被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正如普遍认同其不愧为——政府理论第一论。
《政府论》的下篇,系统的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的阐述民主思想的第一个人,理论上完成了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
我认为一个真正有责任感的学者,应该是在批判旧的腐朽的制度,提出一个建立更加理想的可行性比较高的新制度。
显然洛克就是我说认为的这种学者。
正因为如此《政府论》可以成为一本传世佳作。
除了崇拜,还有一种感觉就是如果你没读过这本书,那也没有什么遗憾。
因为这本书的东西似乎都已经是常识了,你没读过也肯定知道这些道理。
一种东西对一个人的影响力到了是这个人忽略了这种东西,那么当失去这种东西的时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洛克的政府论正是这样的东西,就像水、空气那样,天天再喝,天天在呼吸,却容易忽视。
这样说似乎过于空洞,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治社会的起源,政府的职能,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下面我就从这个角度诠释洛克的《政府论》是如水和空气般必须又随手可及的传世佳作。
如果我现在是海边的渔民,今天忽然想吃铜鱼(一种濒危鱼类)了,立即下海,或许中午,它就是我的盘中美餐;如果我是猎人,我可以去猎取藏羚羊,得意洋洋的向其他人炫耀:“今天收成不错!”……此时在我眼中,我捕到的铜鱼,猎取的藏羚羊就是我的,不用担心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
甚至,我发现了一个富饶的小岛,我就以我的名字命名,说它是我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因为这是属于我的财产。
如果只能是如果,如果如果的事成为了现实,那么我们看到我们的祖祖辈辈不是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吗?是不是同时也放弃了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人类毕竟是个群居动物,个人保护自己以及财产的力量太有限了,我们渐渐的发现大家在一起的时候力量似乎更大些。
我们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把个人的权利让渡给政府,保护我们的财产,于是政府就这样产生了。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洛克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洛克政府理论解读
一
基于《 政
张 中胜
下篇
( 淮阴工 学院, 江苏 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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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作 为现代政治的重要奠基人 , 洛克的 自然权利理论和政府理论对西方现代政 治的发展进程起 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 《 政府论》 下篇 中, 洛 克重点阐述 了权力的来源、 政 府的建立与解体 、 权力配置 、 制度安排等政府理论的核 心 内容。洛克的政府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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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l l 一 0 6
作者简介: 张v p '  ̄( 1 9 8 6 一 ) , 男, 淮阴工学院实习研究员, 研究方向: 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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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 欢 研 究
与 目的 的限制 的 , 绝 对权力并 不在人们 认可 的政治权 存 自己生命及 财产 的权力 , 因为人们 通过契 约组成政 力之 内。 治社会 , 是把个 人权力让 渡给 了社会 , 建立政府 时 , 而 三、 为维 护个人权 利 , 政府 要坚持 权力分立 原则 , 社会 只是将权力 委托给 了政 府 , 所以, 在政府 中 , 社会 并且政 府可 以解体 还保有 维护人们 生存 的权力 。当然 , 当立法权作 为政 建 立政府最 主要 的就是对政府 形式 的考虑 , 也 即 府 中的最高权力 出现时 , 社 会 的这种 至高权力是 在幕 对立法权 、 执行权和对外权孰 高孰 低 , 以及 由谁执行的 后的 , 一旦立法权 出现问题 , 社会权力就会从幕后走出 问题 。当然这一切 只是为 了更好 的维护 人们的权利 。 来, 发挥 其作 为至高权力 的作用 。由于社会保有 的至 立法权是最高 的权力 , 它 的归属决定政体 的不同 , 分为 高 的权力 , 所 以人们 可 以宣 布政府 的解 体 。第一种 政 民主政 体 、 寡 头整体 、 君 主政体 以及 混合政 体 , 而 洛克 府解体的情况是“ 当立法机关出现变更时 , 政府解体。 ” 是 比较 赞 同混合 政体 的 , 即立宪君 主制 。在这一政 体 因为作 为政 府下最 高权力 的立 法权 出现 了变更 , 其 执 中, 任命 选举产 生立法议会 , 同意由议会行使 立法权 ; 行 权及对外 权都失 去 了原来 的权 力基础 , 必然走 向解 而执行权 则 由君 主掌握 , 同时对外权 也可 由他一 同掌 体 。第 二种是“ 掌握最高执行权 的人玩忽职守 , 从 而使 握, 但是他必须要 向立法议会或立法权负责 。 已经制 定 的法律 无法 继续得 到执 行 。 ” 法 律得不 到 执 从 他所 赞 同的立 宪君 主制 中的权 力所属 , 我们也 行 , 已经宣 布 了政府 的解体 , 因为得不到执 行的法律 , 可 以看到他 坚持权力分立 的基本原则 。他是坚决反对 人 们 只有将 其解 散 , 成 立一 个新 的立 法议会 和政 府 。 将 立法权 与执行权交 予 同一 机构或个 人来执 行 , 因为 最后 , 也是政府解体最 为重要 的一种情况 “ ……这就是 “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 的权力 , 当立法机关 和君 主两者 中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 这 就会对人 性 的弱点 构成极 大诱惑 , 是他们倾 向于夺 们所 受的委托 时 , 政府就会 解体 。 ” 政府建立 就是为 了 取权 力 。 ” 如 若某些人 同时掌 握 了这两个 权力 , 立法权 保护人 民的生命 、 自由和财产 , 这也是人们和社会将权 及法 律会 因为他们 的私人利 益 , 而对共 同体 的公 共利 力 委托给政府 的 目的 , 但是 当立法 机关和握有 执行权 益弃 之 不顾 , 这 对人们 建 立政府 的意 图是 相 违背 的 。 的人侵 犯 了人们 的权利 时 , 人们对 政府 的权 力委托就 所以, 洛克认 为 , 在一 切组织 良好 的政府 中, 立法 权与 已终 止 , 人们 可 以重新 行 使 自己 的权 力建 立新 的政 执行权 分属 于不 同的人 掌握 。立 法权 高于行政权 , 但 府 。这一点是很重要 的, 它指 出了在面对暴政时 , 人们 是洛 克给予 了掌握执行 权的人一 些特权 , 使得执行 权 具有摆脱暴政的权利 , 可以反抗暴政 , 防止暴政的出现 。 在立法权之下 , 有 了更大 的 自由行使 的幅�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
《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
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
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
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摘要:多数裁定原则作为民主的一个基础性运行规则,它在保障公民平等的同时也促进了民主社会效率与行动一致的结合。
然而多数裁定原则自身也具有局限性。
本文意以洛克《政府论》下篇作为分析文本,从其时代背景、政治社会的起源,政治社会与政府的目的等方面,分析洛克的政治社会行动原则,即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达到对其有更深的理解。
关键词:多数裁定原则洛克政府论政治社会一、理论背景洛克生活在17世纪的欧洲社会是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
随着商业资本的崛起与迅猛发展,自由主义需要借助民众的“更大的力量”来反对专制主义的过程,在新兴的资产阶级打着自由、平等的旗号反对封建王权专制主义的过程中,不得不面对民主问题,民主的多数裁定原则由此而生。
从这个意义上说,多数裁定原则的产生有力地推动了民主的发展,构成了民主发展的内在动力。
作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集中论述了对个人权利、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看法,而在政治社会的起源那一部分洛克坚持把多数裁定作为政治社会的行动原则,这既有合理的,但也是存在局限性的。
二、洛克坚持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基础(一)行动一致的要求正如洛克所述“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
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1]即洛克认为的多数决定原则的根据是,人们在组成社会之后便成为一个整体,而一个整体则应该具有一种统一的行动方向,这个方向当然是由各个推动力量中较大的一种力量所决定的,这种较大的力量便是多数人的同意。
政治社会中虽然包涵着诸多的差异,但也必须具有共同的规则。
因此一致的行动才能使政治社会有效运行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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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作者:陈丽红, CHEN Li-hong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
刊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FE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5,22(4)
被引用次数: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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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勇华洛克政府理论的两点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2.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 2008(5)
引用本文格式:陈丽红.CHEN Li-hong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