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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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供用热合同
供热方:
用热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供热方(甲方):用热方(乙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国电**热力有限公司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电话:
电话:传真:传真:邮编: 邮编:地址:地址: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按照煤热价
格联动机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并严
格遵守履行。
第一条:用热地点及参数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性质:。注1
(三)用热参数:用热压力 MPa,用热温度℃。
(四)用热量:最大用热量 t/h,正常用热量 t/h,最小用热量 t/h。
第二条:供热方式及质量
(一)甲方通过供热管道向乙方供热。
(二)甲方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双方约定参数。
第三条:收费标准及付款
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收取热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供热管网接入配套服务费:供热主干管网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甲、乙双方商定,本期乙方应支付的配套服务费用为:。注2
(二)计量用热费:在供热期间根据乙方实际用热量按下述标准收费:、计量用热费根据乙方实际用热量按下述标准收费:1.
(1)月用热量小于吨,热价为元/吨(最低用热量不低
于吨/月);
(2)月用热量大于吨(含)小于吨,热价为
元/吨;
(3)月用热量大于吨,热价为元/吨。
2、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动态调整。以环渤海指数元/吨(5500大卡/公斤)元对应元/吨热价,每季度平均指数作为热价执行基准,每增减10元热价对应调整元/吨。(本合同内容属于商业机密,非经书面许可,严禁向第三方泄露)
(三)乙方用热前预缴热费元,用热费按月收取。
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含节假日),向甲方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方式缴清上月热费。
(四)乙方延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延期一日,按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逾期不交,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热,同时继续催缴汽费及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供热设施产权划分及管理
(一)双方产权划分:从供热主管至乙方支线隔离阀后法兰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投资、施工及维护管理;法兰后支线管道及用热计量小室(含表计)等供热设施,其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投资、施工及维护管理。
(二)双方按产权归属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乙方需在计量系统后增设减压供热压力大于乙方需求时,(三).
装置。
第五条:计量
(一)乙方所有用热管道(含疏水阀),不得在进汽管道流量计前引接,乙方计量系统的设计和施工需经甲方审查和验收。
(二)为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常用蒸汽流量不低于仪表量程的下限,
不大于仪表量程上限。
(三)甲方每月1日到乙方抄表,乙方核对无误应在“用户确认单”上签署确认。如乙方对使用量有异议,需先按表数交费。如经双方进一步核查,确属表计原因多收费的,甲方应退还多收的费用。如甲方有异议则按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四)计量装置由乙方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校验由国家认定资质的校验部门进行,甲、乙双方共同送检,校验报告交于甲方备案,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表计校验期间,乙方用热量按校验前3天的平均用热量计算;如仪表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损坏期间的计量按照一年内的月度最高用热量计算。
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计量有异议的,需向对方提供充足证据;由提出方向国家认定资质的计量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最终由鉴定结论支持方的对方承担。
(六)计量仪表必须安装在独立的仪表间内,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实行一门双锁。
供汽管道保持热备用状态五天以上,乙方未办理停汽手续,(七).
按当年正常日均用汽量的5%计算用汽量。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不得推诿和拖延。
(二)甲方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
权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乙方破坏正常计量或弄虚作假,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用热量不符、伪造用热纪录的,甲方有权终止供热,同时以乙方年内月最大用热量3倍为标准计算收取当月用热费用,并且甲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四)乙方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甲方有权单方停止供热。
(五)甲方检修供热设施,需暂停供热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计划检修提前天,故障检修提前天。甲方供热系统发生紧
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热,应立即通知乙方。
(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供热中断时,甲方应当及时抢修,并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应的安排以避免损失扩大。
(七)因生乙方产需要,提出调整用热计划,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力予以解决。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用热。.(二)乙方新增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向甲方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三)乙方应尽量做到均衡用热,努力缩小峰谷差,做到安全用热、计划用热、节约用热,并服从热网的统一调度,以保证热网所有热用户稳定生产。
(四)乙方每月的实际用量累计低于合同最小用热量的,则按合同最小用热量收取用热费。如遇乙方停产检修,应提前两周书面告知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书面文件按天数核减。(最低使用量=合同最小用热量×本月日历天数×24小时)。
(五)乙方用汽流量连续6小时超出超过申请用汽量 h/t(最大用汽量),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增容手续并更换计量仪表,在更换计量仪表之前的第一个月的用热量按仪表最高量程的倍计收,一个月后,按仪表最高量程的倍计收。
(六)乙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用热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在 2小时内关闭乙方进户阀门。连续15天以上不生产,应提前 5 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好管网疏水关闭和维护工作。在关闭用户阀门前,乙方只能在计量表后放空降压,以保证甲方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所有用热管道(含疏水阀),不得在进汽管道流量计前引接,不得擅自拆卸流量表计(包括一次表、二次表及各种电缆接头等附件),不得擅自更改各仪表参数;如发生上述现象均视为窃汽倍为2同时以乙方年内月最大用热量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汽,行为,
标准计算收取当月用热费用,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起诉。
(八)乙方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权所属用热支管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证》原件证明,并定期换证,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