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行为的结构
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正当法律程序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712028d1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17.png)
经贸实践正当法律程序浅析王雨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由两大类组成:程序法和实体法。
任何实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法律程序规定和法律实体规定的的有机结合。
正当法律程序的存在,是实体法律规定公正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正保障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认为,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程序正当化理念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
”大宪章的规定也体现了更早的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听取。
这可能是最早提出回避和辩护程序规则的记录。
1354年,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
在英王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规定有“不依正当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
在美国法上,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初稿时用了“正当法律程序”,1791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5条、1868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14条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现代版本的“正当程序条款”这样一个特定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话虽然不确切,但较形象地说明了法律程序的特点和重要性。
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分为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
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实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目标。
在立法程序方面,从提案、审议、表决到公布,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提案人数的规定、专门审议机构的规定、公开表决方式和法定多数通过的规定等,从而体现立法的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确保颁布施行的法律具有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保障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执法行为必须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如执法主体身份公示规定、执法依据的公开的规定、告之义务的规定、提供当事人参与法律行为便利的规定等,实现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促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浅析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cf3ca64abe1e650e52ea994c.png)
侵权行 为人 的行为 导致 了受 侵害 人的损 失 , 而不是 其他人 的 漏、 知悉 、 用 等其它 形式 。在现实 当 中, 利 随着科 技 的发展 , 侵犯 的,
网络 隐私的 手段会越 来越 多, 越来越 复杂 , 对社 会 的发展将 会产 损 失 。 如果行 为人 的行为未 引起 受侵害 人的损 失, 或者 受侵害 人
三人 通过 下载 、 传播 、 转载其 所获得 的他人 的网络 隐私 的网络 侵 ( ) 害事 实 三 损
损害事 实是指 由于侵 权行为人 实施 了侵 权行为 , 使得 网络 隐 损 失也包括 非财产 损 失。前者 主要 是当 事人 由于侵权 行为人 的 侵害而 受到 的直接 损失 以及 既得利益 损失 , 例如 应该增加 的财产
因果关系顾名 思义 , 是行 为人 的侵 害行为 与被侵 害人 的损 害 之 间具 有一定 的因果 联系 。 换句话 说 , 是受 限于 以上 几种 形式 ,还包 括泄 是 由于侵权 行为人 的侵害 行为 所引起 的 ,而不 是其它 原因 引起
L g I ytm dS ce e aS se An o iW
21 0 0年 9月 ( ) 中
{占 } 缸金 ; I
析 网络隐 私 权侵 权 行 为酌法律 规 制
韩 丹 丹
摘 要 随着现 代 网络及信 息技 术的飞速发 展 , 互联 网的使 用范 围越来越 广泛 , 使得 人们 的生活 更加便 利 , 是 同时也带 但 来 了很 多 负面 影响 。主要是 出现 了很 多侵 犯个人 信息 以及 隐私权 的现 象,这样对 网络乃至 整个社 会的健 康发展 都会造 成 非 常不 利的影 响, 我们 必须 采取措施 通过 法律来规 制这 些侵权 行 为。因此 , 本文 旨 通过研 究 网络 隐私权 以及 侵犯 网络 隐 在 私权 的行 为 , 出规避 侵权行 为的 建议 , 达到 一定 的保护 网络 隐私权 的效果 。 提 以期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 号: 9 3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浅析中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浅析中国法律解释的体制](https://img.taocdn.com/s3/m/e8e571cdbb4cf7ec4afed0e5.png)
我 国现 行 法 律 解 释 体 制 分 为 立 法 解 释 、 政 解 释 、 法 解 释 。 行 司 现 行 法律 解 释制 度 的 主 干 是立 法 解 释 , 法 解 释 从 属 于 立 法 解 释 , 司 这 从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可 对 审判 解 释 和检 察 解 释 的 原 则 性 分 歧 作 出 解 释 的规 定 中 可 以看 出 。这 种 制 度 在 其他 国 家 是 极 少 见 的 。近 年 来 , 学 界对 立法 解 释 的存 废 问题 开 展讨 论 , 张 废 除 立 法 解 释 者 法 主
法 律 解 释 体 制 , 指 正 式 解 释 的权 限 划 分 。在 法 律 解 释 的权 是 限 上 , 国人 大 常 委 会行 使 立 法 解 释 权 , 目的 和 任 务 是 对 ” 要 全 其 需 进 一步 明确 具 体 含 义 ” 及 ” 律 制 定 后 出 现 新 的情 况 , 要 明确 以 法 需 适 用法 律 依 据 ” 的法 律 规 范 进 行 解 释 。在 立 法 解 释 、 法 解 释 、 司 行 政 解 释 这 三 种解 释 的 关系 上 , 法 解 释 是 行政 解 释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立 基 础 ; 法律 解 释 的 效 力 上 , 法 解 释 的 效 力 最 高 , 他 国 家 机 关 在 立 其
不少。
释 的真 正 勃 兴却 是 在 概 念 法 学 之 后 。 法 律 解 释 存 在 有 很 深 的 根
源 ,法 律 只有 通 过 解 释 来 发 现 、 充 和 修 正 , 会 获 得 运 用 自如 、 ” 补 才 融通 无 碍 的 弹性 ” 。在 我 国立 法 解 释 权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国
浅谈刑事诉讼行为
![浅谈刑事诉讼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6485ddf304a1b0717fd5dd72.png)
概括如下 : ( 1 )主体方面 。一个刑事诉讼行为如果在成立的前提下想生效 ,那
么这一主体必须具有适格性 ,也就是这一主体必须是依据刑事诉讼法 的 相关授权 ,可以实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诉讼参与人 。以审判 行为为 例 ,法 院的法官必须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并享有法律上 明确规 定的审 判权 ,在此基础上依法组成 审判庭 ,这样的诉讼行 为才是 有效的 ,审判
( 2 )意思表示方 面的要素 。前文中表述过成立的要件 ,对于意思表 示 的要求 ,即只要有意思表示即可 。然而对于生效而言 ,必须要求在 刑 事诉讼过程中所谓 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这一要求 的原 因在 于意思表 示 的真实与否会 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 的进行问题,虚假 的意思 表示 最终 会使得刑事诉讼徒劳无功 ,对于诉讼资源相对紧缺 的今 天,我们不 能做 这样的无用功 ,所 以对虚假意思 表示 引起的诉讼行 为的排除是必要 的 , 这也就要求刑事诉讼行为 的生效应 当以真实 、合法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 ( 3 ) 程序方面的要件。在程序方面要求刑事诉讼主体 的行为符合刑 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 要件 ,要遵 守程序 。程 序 的存 在有着 独立 的价 值, 程序正义理论也普遍为人们所接受 ,刑事诉讼法 运行的过程中 ,要 求一切 的进程都符合程序方面的要求 ,刑事诉讼 行为亦 是如此,主体 在 行使权力 ,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的同时,一定要符合程 序上的规定 ,这样 才可 以使得刑事诉讼行为生效。 ( 4 )内容方 面的要求。如果刑事诉讼行 为的主体实施的行为 内容不 合法,那么必然导致这一行为得不到法律 的支持 ,进而无法取得行为人 预期的法律效果 。所以刑事诉讼行为要想真正 的生效 ,那么行为的 内容 必 须是 合 法 的 。 三 、刑 事 诉 讼 行 为 的 法律 效 力 是指刑事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后果 ,以及对于 诉讼程 序的影响 。基于这一基本概念 ,可 以将刑事诉讼行 为分为有效 、 瑕疵 、无效三种刑事诉讼行为 。 1 、有效 :生效的刑事诉讼 行为就是有效 的刑事诉讼行 为 ,再次不 再赘述。 2、瑕疵 :瑕疵的诉讼行 为是介于有效和无效 之间 的一 种形态 ,并 不能算作是完整意义上的独立形态 ,一旦瑕疵行为得 以治愈 ,就将成为 有效的诉讼行为 ,如果未能治愈则成为无效 的刑事诉讼行为 ,面临着与 无效刑事诉讼行为同样的后果 。作为一种中间形态 ,瑕疵的状态是一种 需要积极的作 为的诉讼形态 ,如果不去治愈 ,则 自然归于无效 ,而治愈 的过程也正是生效诉讼行为形成的过程 ,固在此不对其进行重点论述 。 3、无效行为 :陈瑞华教授认为的无效构成 原因主要是 ( 1 ) 、行为 主体不具备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资格 ;( 2 ) 、行 为缺少形式要件 。刑事 诉讼行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t( 1 ) 、无效刑 事诉讼 行为是 已经 成立 的刑事诉讼 行为 。刑事诉讼行为成立与否是对该行为进行其 它价值 判 断的前提和基础。( 2) 、产生无效刑事诉讼行 为的原因是刑事诉讼 行 为 的不 规 范 性 。 四、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后果 无效刑事诉讼行为将会带来怎样 的后果 ,在学界 一直有 着探讨 ,根 据 陈瑞华教授的经典 的表述 ,其提出的程序性制裁以宣告无效 为核心说 明了无效行为所产生的效果 。这一理论 的影响是深远 的。对 于刑 事诉讼 行 为的判定标准在上面已经进行了阐述。那么对于不符合 上述标准的刑 事诉讼行为应 当如何处理也是摆在我们面前 的一个问题。陈瑞华教授 的 观点为我们提供 了研究 的方 向。对于无效 的诉讼行为 ,国外 也多是将其 排 除在刑事诉讼的大门之外 的,所以建立程序性制裁理论 。规制无效诉 讼行为是十分必要和科学 的。这样一来 ,如果刑事诉讼行 为的主体实行 的行为被宣告为无效 的诉讼行 为,那 么他必 然要接 受程序 上的不 利后 果 ,承担程序性制裁的惩罚 ,进而影 响实体权利 的实现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 院)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aa5a9642a8956bec0975e3a1.png)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https://img.taocdn.com/s3/m/8002968cec3a87c24028c41c.png)
“ 法律行为” 最初为德 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胡果提 出, 德国学者温 德赛德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 。 以后 , 国学者 萨维尼在契约理论的基 德
础 上提 出 了系 统 的 法律 行 为理 论 , 为 10 并 9 0年 的 《 国 民法 典 》 采 德 所 纳 。后 来 《 日本 民 法 典》 《 俄 民法 典 》 采 纳 了 《 国 民法 典 》 经 、苏 也 德 的 验 。 国 18 《 我 9 6年 民法 通 则》 的起 草 深 受 16 9 4年 《 苏俄 民法 典 》 响 , 影
人认为 , 法律行为成立 时生效 , 成立时处于有效状态 。法律行为的成 行 为 。 是 私 法 效 果 说 。 慧 星 老 师 认为 , 三 粱 民事 法 律 行 为 是 以 发 生私 立、 有效与生效三者在 同一条直线上。例如我国《 同法》 4 合 第 4条第 l 款的规定: 依法成立 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不 能解释实践中存在 的合 同成立但是还未生效等情形。分离论学说分 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通说认为, 法律行 为是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以产生、 更、 变 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为 目的的行为 。 笔者赞同这种观 点。 法律行为不仅 仅是行为人作出的一种 意思表示 ,
为二分论和三分论 。 二分论是一些教材的主流观点, 但笔者不赞 同此 而且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观点。 二分论中成立生效区分论忽略了有效与生效的区别: 而二分论 中成立有效区分论混 同了有效与生效的概 念。笔者赞同分离论 中三
分 论 的观 点 , 为 法 律 行 为 的 成 立 、 效 与 生 效三 者 是 不 同 的概 念 。 认 有
中图 分类 号 : 9 9(0 9 6090 10.5 220 ) .0 —2 0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7e11e23a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71.png)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一、立法背景与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地位日益凸显。
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98年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这一立法背景主要是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和规范的迫切要求。
二、立法原则与特点《证券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为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证券法》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注重政府监管,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
三、法律体系与结构《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体系结构清晰,内容涵盖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多个环节。
同时,《证券法》还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四、主要内容与亮点《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
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保障投资者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证券法》还明确了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亮点方面,《证券法》突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如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注重市场创新,为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法律实施与监管《证券法》的实施与监管是确保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
我国通过设立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管部门还积极推动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建设,鼓励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加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https://img.taocdn.com/s3/m/86139dfe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1c.png)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是法学中常用的三个概念。
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定
义和特点,并且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下面就分别从定义、特点、区别等
方面进行浅析。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的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法律上,这些行为可以被视为
自然人、法人等相应主体行使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表述。
例如,签订合同、继承、受益等
都可以被视为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来自自愿意愿意的意思表示、具有权
利和义务等。
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指的是不与法律规定有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自愿行为而引发的、事
实上产生的法律效果。
比如,买卖交易、过错行为、侵权行为等都可以被视为事实行为。
特点:由自愿行为引起、法律效果实际产生、独立于法律规定等。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与民事法律行为相似的事实行为引起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在法律上
是被认可并虽无法作为法律行为处理,但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例如,在超市购物时,顾客付款后收到收据而被认为是形成了一种准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法律效果,不能视为法律行为,由事实行为引起等。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各自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特点,他们之间
的区别也很明显。
辨析这些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类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强制性规范立法浅析
![强制性规范立法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4deea817ff00bed5b9f31d47.png)
强制性规范立法浅析摘要;由于立法技术欠缺以及立法疏漏,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缺陷,强制性规范缺乏法律后果的直接规定,造成审判人员在理解上发生偏差,导致强制性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判中的援引适用引发裁判不统一、公众不服从等问题,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
所以在立法完善层面,应注重立法的体系性和强制性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促进形成公平、合法、有序的交易秩序,实现公序良俗和规则之治。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立法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有的调整公权内容,承担公法责任,有的规范私法行为,调整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同时兼具有公法和私法内容。
现行立法中一些有关私法内容的强制性规范囿于结构性缺陷,其本身既不规定私法行为的效力,也不具备私法责任的内容,导致公众认识模糊,法院裁判不统一,进而难以形成统一的行为规则,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一、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结构缺陷①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其内在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项内容。
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规定”作为”的法律规范,通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规定”不作为”的法律规范则常使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应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项内容,但是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存在大量的缺乏法律后果直接规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立法结构缺陷具体表现或是缺乏公法上的制裁规定,或是缺乏私法上的评判,即对违反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未作规定,或是同时缺乏公法制裁及私法效力评判。
比如:《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虽然该法律规范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对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在公法上如何制裁、在私法上如何评判其效力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https://img.taocdn.com/s3/m/c0200630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21.png)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民法与刑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学科,分别涉及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法律学科有时会出现交错现象,即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会同时适用,这就需要对两者之间的交错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和刑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领域。
民法是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主要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调整私人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而刑法则是关于罪与刑的规范,主要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一般情况下,民法和刑法各自独立运行,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情况中,两者之间有时会出现交错现象。
这主要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件事实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这就需要同时适用民法和刑法的规定。
一名公民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这既涉及赔偿责任(民事侵权),也涉及刑事责任(交通肇事)。
又如,一名公民故意伤害他人,既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和刑法之间的交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在规范目的上的交错。
民法和刑法的规范目的有所不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交叉,即既涉及保护民事权益,又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既需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同时适用民法和刑法的规定,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惩处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主要表现在规范目的、责任认定、程序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在处理这种交错现象时,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和刑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需要加强对民法与刑法之间交错现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提高司法人员和公民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处理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进步。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c3e933a8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6f.png)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自身,还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巨大的影响。
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刑罚的时候,法律也会考虑到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人有牵连。
这种牵连可能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同谋、共同犯罪、从犯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牵连犯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原则。
一、牵连犯的认定牵连犯是指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牵连犯可以分为共同犯罪、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三种类型。
共同犯罪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多人共同实施,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一项犯罪行为。
例如在一次抢劫案中,有两个人分别扮演头目和手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两个人就是共同犯罪。
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协助或为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方便,起到促成或协助的作用的人。
例如,在一次盗窃案中,某人提供了盖住门栓的黑布,虽然他本人没有亲手实施盗窃,但是他提供了主犯实施盗窃所需的条件和方便,这个人就是从犯。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预见到犯罪行为的后果,或者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但是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一次醉驾事故中,驾驶者明知自己喝醉了而依然驾车上路,如果发生事故,他就是间接故意犯罪。
二、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牵连犯的认定,法律一般会采取以下原则进行适用:1. 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判决应当明确罪名和刑罚,罪名和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关联性。
对于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例如,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实施人数、分工合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刑罚。
对于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虽然他们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仍然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
2. 原则责任原则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处罚。
对于牵连犯,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责任是次要的,不应当承担和直接实施犯罪人同等的刑罚。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ec5cdd5b77232f60ddcca145.png)
[ 收稿 日期 ]0 6 4 0 2 0 —0 —2
[ 作者简介 ] 钟锦鸣(9 2 , , 18 ~)女 雅安市汉源县人 民检察 院。
~
27 —
后者 。因为 , 这两个要 件虽然 同属于民事法 律
学 研 术 究
论。这就像《 刑法》 中若无定性就无法量刑, 即使量刑也不准 的道理一样。例如, 即使是同一个未经户主同意的出租行
为, 如果未经成立要件 审查就 无法 对其 进行效 力要件 审查 。
行为要件 , 两者 又相互 对立 、 但 相互制 约 , 矛盾的对立统 一 是
体, 而不是单纯同一体, 不能合二为一。两者的对立性表现
一
致的, 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如我国《 合同法》 第
、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之间的关系
4 条规 定 , 4 依法成 立的合 同, 自成立时起 生效。在少数情 况
下, 民事法律行为 的成立 和生效 不具 有 时 间上 的一致 性 , 即
一
( ) 一 两者之间的联系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 民事法律行 为生效 的逻辑前 提。
1着眼点不 同。民事法律 行为 的成立 着 眼于 民事法 律 .
行为符合法定 的构 成要 素 , 在 法律 上视 为一 定 的客 观存 而
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 民事 法律行为 因符
合法定 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 的效力 。
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 的合法行为” 。将 法律行为 定义为合法
构成和效力问题。解决 前 一个 问题 的要 件是 民事法律 行为
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 . 素时即为成立, 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在大多数情况 自 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
浅析法的实施机制
![浅析法的实施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e382079e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56.png)
浅析法的实施机制关键词: 法/实施机制/国家强制/多样化/转型内容提要: 分析法学派将法定义成一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本文认为传统的以命令一服从关系为轴心的国家管理模式正在衰落,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尊崇社会自治的公共治理模式。
在此背景下,不应再单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机制日益演变成一种由自愿服从、习惯性服从、社会强制服从和国家强制服从等多种方式共同构成的混合结构,这就意味着法的实施未,必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法的效果的优化不再以强化国家强制力为前提。
在中国法学界,诸如“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之类的法理念根深蒂固。
分析法学派堪称这种法律理论的始作俑者。
[1]一旦人们将法当作一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那就在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之间建立起一种必然的联系。
不过,伴随着以命令一服从关系为轴心的国家管理模式的日渐衰落,以及强调尊重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公共治理模式的日益崛起,再一如既往地坚持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必然性,既不合时宜也没有必要,二者关系的必然性正在被改写为或然性。
法的实效产生的原因与效果事实上,一旦我们从传统法学理论逻辑推理的语境中走出来,进入现代法实施的现实情意,就会发现法的实施或者法实效产生方式的多样化:既有基于认知与认可之上的自愿服从,也有因从众而形成的习惯性服从;就强制服从而言,既可能是依靠社会强制力保证实施,也可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相关主体所服从的既可能是一种威胁使用公共强制力的权威,也可能是一种真实使用的公共强制力;这种对法的服从既可能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说服”,也可能是一种不以对法律规定的认知与认可为条件的“压服”。
总之,现代法的实施机制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单一性的,完全指望自愿服从或者完全指望公共强制都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实效。
尽管就法律实效得以产生这种客观状态而言,自愿服从(A)、习惯性服从(B)、社会强制服从(C)、国家强制服从(D)之间并无显著差别,但是,如果我们考察法律实施的主观状态,就会发现各种法律实效得以产生的原因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每一种服从机制发挥作用的原因与效果并不相同,这些变量包括相关主体所要服从的是抽象的法规范(1)还是具体的有效法律决定(2),服从主体对法规范或法律决定的认知理解程度(3)和对法规范或法律决定的认可和接受性(4),这决定着其服从法规范或法律决定的自愿性(5),法的实施是主要运用行政积极实施法(6)还是依靠法院消极适用法(7),实施法所耗费的社会成本的高低(8)、法体现出什么样的规范调整功能(9)、法律规制的社会效果如何(10)。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3abe7423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f0.png)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愿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和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这些主体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客体、主体、目的和形式。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内容,可以是财产、权利或利益;主体是指行为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目的是指行为人达到的目标和意愿;形式是指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需要采取的形式或程序。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和其他行为等。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虚假手段获取利益,或者依法取得利益但是不当得利的行为。
其他行为包括遗嘱、赠与、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成立效力、生效效力和抗辩效力。
成立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力;生效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或条件,达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效果;抗辩效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以某种事实或法理理由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护为了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规定了效力保护原则。
效力保护原则包括保护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保护合法权益等。
同时,对于违法、欺诈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也规定了撤销、无效和附义务等救济措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我国临时机构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临时机构的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b9054907a76e58fafbb00313.png)
浅析我国临时机构的法律规制一、我国临时机构的含义及特征根据机构的稳定性和履行职能的时限,行政机关可以分为政府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
非常设机构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是指党委和政府为完成某项临时性、阶段性或突发性的任务,或是为了组织协调某些跨地区、跨部门的工作而设置的机构。
邵德兴(2008)认为临时机构是指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或为完成某一中心任务或突击性任务,向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政府非常设机构,如拆迁办、改制办、招商办、筹建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等。
因此,我们认为,政府临时机构就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为履行其特殊行政行为,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应付偶发事件而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它与行政机关中的常设机构一起构成了行政组织的完整系统。
政府临时机构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属于授权行政主体,是一类特殊的政府组织形式。
临时机构除了具备一般政府机构的特点外,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还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临时性。
临时机构主要是为了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或者特别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设立一个临时性的协调和管理机构。
临时机构不是长期存在的,是根据实际需要而临时设立的,这就决定了它的机构、人员及一切职责权利都是临时的。
第二,任务导向性。
临时机构不是固定的正式组织,是一种以任务为中心的组织形式。
临时机构的设置是以任务导向为原则的。
临时机构一般是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即因任务设机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与政府常设机构相比,临时机构具有更为明确的任务目标。
第三,适应性与灵活性。
机械式的科层制要求控制环境以支持大规模生产的标准化系统,与此相反,临时机构的本质在于以最小的组织动量来对环境做出快速、连续的反应。
临时机构是为了使政府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变化而设立的,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及时适度地调整组织结构完成其特殊的使命。
第四,不稳定性。
临时机构因特定任务而设,是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临时组合起来的,决定了它的存在具有不稳定性。
浅析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浅析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33a157c8e9951e79b892756.png)
浅析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在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循公共规则,否则公共生活就会陷入紊乱状态。
公共生活规则主要有法律、纪律、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义等。
其中,法律是最重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
它不仅确认公共生活准则具有必须遵循的权威性,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
在公共生活空间,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明确的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有希望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公民了解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树立崇尚法律的理念,既是实现自己的权利,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自身文明素质,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一个人从出生直到去世都和法律结有不解之缘,我们一生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力,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这两个方面说明法律总是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同在,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职工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根据职工的咨询问题整理出若干个有共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大家从中能够得到启发和帮助。
涉及婚姻的财产纠纷案例一:原告王某(女)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张某(男)在双方恋爱期间因为购买结婚住房向其借款2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二人世界”,王某便借凑了2万元给张某,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婚后立即归还。
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时还款,而夫妻之间却不断发生矛盾。
为此,原告王某就2万元债务将丈夫张某告上了法庭。
该案件起诉后不久,王某又另行起诉离婚,并要求与张某共同分割该住房的所有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取消了旧婚姻法中关于婚后8年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a3c62d36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0a.png)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正当手段取得某项财产或权利,并以无过错的良好信念使用、转让该财产或权利的一种民事行为。
但在法律上,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完全毫无约束,善意取得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保护。
本文将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浅析。
一、正当手段取得所谓正当手段是指取得权利或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取得权益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享有善意取得的权利保护。
例如,非法侵占、盗窃、抢劫等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不符合正当手段取得要求。
二、无过错的良好信念无过错的良好信念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概念。
良好信念是指取得者在取得该物的时候确信其拥有合法权利,并且在使用或转让该物时的信念是合法的。
有效的良好信念应满足以下两个要素:1、信念应该是基于一定的合理事实,并倾向于其拥有者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权益。
2、取得者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所拥有的信念得以证实。
三、交付形式交付形式是指货物由原有权益人交付给善意取得者的方式和程序。
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了变化,那么该货物转移的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和要求,就能构成善意取得行为。
在善意取得中,货物的交付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受到相关法律程序的支持。
例如,通过合法与原有权益人的交易达成,网络购物标注价格清晰、真实且商家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等。
四、合理购买价款支付善意取得者在付款时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货物,因为不能违反独占经营和行业垄断等法律规定,购买价格应该合理。
如果在以低廉的价格取得他人的财产超过其价值时,就不能不能享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购买价款支付是善意取得行为的一个必要要件,因为付款计数善意购买者在取得财产时付出了实际价值,因此,良好信念取得者要清楚知道该付款价款是否与物品价值相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进行购买。
在善意取得行为中,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素,取得者才能得到相应的权利保护,并拥有无过错的清白之名,受到法律的保障。
浅析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浅析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beef0335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4f.png)
浅析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一般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如何准确的区分二者,在法理学的法律关系领域有一定的难度。
让我们一起来简单分析一下二者主要的区别。
一、概念(一)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举例:甲不小心撞伤乙,侵害了乙的健康,需要对乙赔偿,产生侵权之债。
此侵权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而非甲想要以撞伤乙为由赔偿乙一笔钱财。
可见,行为人甲没有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知,侵权行为是一个典型的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能够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
举例:甲与乙订立购买房屋的合同,向乙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套五居室。
此买卖合同关系的产生,有赖于甲乙二人的真实意志。
由此可见,甲乙二人因双方的真实买卖房屋的想法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一)是否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意思表示:指表意人为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内心意愿对外表示出来。
比如,甲为女朋友乙买了一条项链,并在情人节那天告知乙。
甲为了与乙产生赠与合同关系而向乙表示赠与项链的行为就是一种意思表示。
进行事实行为的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因此事实行为不强调意思表示;进行法律行为的行为人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二)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法律认可的享受和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比如四岁的甲独立去商店购物,法律规定无效。
因为四岁的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拾的遗失物对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等行为能力没有特殊要求;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订立合同需要行为人在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方为有效的。
浅析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教案资料
![浅析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教案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2a1b856b866fb84ae45c8def.png)
浅析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摘要:由于各共犯人实施的联系、补足其他行为人的行为,从而使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其他共犯人的行为的一组成部分,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也是其行为的一部分,所以共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后果承担责任,而且要对所参加的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通过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负刑事责任;即使不能查清危害结果是谁造成的,也要由所有的共犯人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关键词:共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共谋共同正犯一、德国、日本关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学说大陆法系尤其是德、日等国现有犯罪论认为,共同犯罪是由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一个整体犯罪行为构成。
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中的组成部分。
德国刑法学说中"犯罪支配说"居于通说地位:正犯是"行为事实的核心人物"、"犯罪过程的关键人物"。
这个定义是定义正犯的指导性概念,将正犯分为三类: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它们的正犯特征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没有亲自实施但利用自己的意思力量,即有意思支持;利用实行阶段的分工与合作,即有功能性的犯罪支持。
其中,共同正犯的功能性犯罪支持在于"对现实构成要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即就所实现的危害结果而言,行为人的共同犯罪计划是必要的,对于实现共同犯罪的计划功能而言,能发挥作用的行为是极其重要的,而且是决定性的",亦即就共同正犯而言,关键在于互相之间的分工所产生的共同作用,而不仅仅在于是行为人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想法。
日本学者首次提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日本学者认为:每一个行为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因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日本刑法理论对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通说认为: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尽管各共犯人的行为只是整体共同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但是为了坚持个人责任原则,共同犯罪人必须整个犯罪的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法律行为的结构
历史上很早就开始出现了法律行为的相关制度,但是“法律行为”一次的真正出现在古代是没有出现的。
近代早的是德国18世纪法学家丹尼尔于1748年开始使用拉丁文出现的。
其中他所述的意思解释为与权利义务相关的的行为。
但是我国最为公认的应该是张文显教授所作出的定义: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中,法律行为的结构也就有个大致的框架了。
而题目中所说的法律行为的结构,则实际上则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这些要件之间的关系。
任何法律行为肯定是主客观的一种结合,不然则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也更不用提是不是构成法律行为了。
这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该定义中发现。
故法律行为的构成必须至少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其一为法律行为人想这么做这么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等:其二则为法律行为人怎么样做,具体怎么样实施,采取什么手段等。
用专业一点的术语来说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其中也就包含了动机、目的、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
动机是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者动因。
这方面也许涉及更多的是相关心里学方面的知识点,人的行为是由需要引起的,行为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人的需要——动机——行为——目的——实现满足——新的需要,这就是行为的内在方面的系统循环。
在此还有要特别注意的就是法律行为的动机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但是在刑法中,动机是定罪量刑参考的情节之一。
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以民法为例,在民法中所表示的“意思“就是这里所述的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例如旅客在饭店将其要下榻某一房间的想法用口头方式告诉前台接待人员的表示就是意思表示。
缺少民法所确认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邀请朋友看电影也是人的有意识行为,但它所表达的意思并非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认知能力即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
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与后果,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关于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其中包括三个要素即行为、行为方式、结果。
行为则是一个人通过言语或者是身体而表现与外在的行动。
西方有法谚曰: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
这也就是说明了其实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其中行为通过其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包括身体行为和言语行为,身体行为如杀人、强奸、偷盗等。
而言语行为则如书面申明、书面承诺等。
行为方式(手段)是指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
式和方法,其中包括了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过程步骤等等。
一般来说,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不是采取合法的手段,则就是采取了违法的方式。
因此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
但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因为其中存在一些表面上看是违法的东西,然而由于特殊的场合或者时间地点,也就是在特定的情形下,虽然行为方式也就是手段是违法的,但是依然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结果也就是指由于前面的行为而产生的,一件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而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法律通常是利用结果来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和范围。
例如在刑法中就规定了未遂、既遂、中止等一系列的情形,通过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或者说是否停止等方面既可以判定这些。
而且由于这些判断,直接影响犯罪人所需要负的相关责任的界限以及范围。
法律行为的结构换句话来说就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除了这些因素之外,还受该行为是否经过确认以及由谁来确认影响。
所以说考虑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的时候,必须综合各方面来考虑。
最后,我想引用张文显老师的一句话作为这篇文章的结尾:
法在本体上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粒子构成的,法的全部运行过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轴心的,法的价值是通过规定和保障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因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分析单元,法学要实现科学化、现代化、实践化,必须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范畴重构其理论体系。
我想法律行为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的。
主要参考文献: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