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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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
摘要:
本文叙述了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了我国有关煤炭资源环境保护的政策,从煤矿矿山环境的现实情况出发,提出对策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资金与科技投入以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关键词:
煤炭资源,环境保护,对策
1. 引言
煤炭资源是我国的第一能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煤炭资源长期的开发利用活动引发了与可持续发展不相和谐的诸多环境问题,影响和制约着社会、经济和区域环境发展。因此,在煤矿开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研究煤炭开采对环境可能引起的破坏方式与程度,提出保护措施,控制其不利因素,维护生态平衡,把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对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有效保护环境和协调经济之间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
我国煤炭资源储量居世界前列,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约占76%。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的能源消费信息显示,我国原煤产量居世界之首。煤炭资源的分布在地理上呈现出西多东少、北多南少的特点,形成了煤炭东耗西供、北煤南运的消费格局。开发布局为三个区带及七个规划区,西北地区煤炭资源最为集中,东部、中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煤炭的开采方式以地下开采为主,煤炭资源的综合回采率仅为30%左右。在为国民经济提供巨大能源保障的同时,煤炭资源的开采加工造成的环境污染也直接影响着生态系统的平衡,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
3. 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1侵占和破坏土地
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一系列环境问题中,土地破坏尤为严重,加剧了人口与土地、煤炭与农业的矛盾。一般说来,露天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为采掘场挖损和外排土场积压,地下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主要是开采沉陷和矸石山堆积。露天开采必须将煤层上的覆盖层剥离表土,毁坏了地表植被和土壤层。煤炭开采后,采掘场地面挖空、煤层复表土和岩石裸露压占土地,污水坑积。地下开采造成地表塌陷,地表出现裂缝、倾斜、沉陷坑,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水渍化,从而致使农田水利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影响农田耕作、灌溉,导致农作物减产。地下开采和煤炭洗选过程中产生大量以煤矸石为主的废弃物,由于其利用率低,大多露天堆放,全国煤矸石占地5000多公顷。煤矸石含有一定量可燃物,在适宜条件下将氧化、风化、自燃,释放大量 so2、co2、co 等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并且威胁着矿区当地人群
的身心健康。在干旱季节,矸石山排放大量烟尘在雨季,排放的矸石淋溶水流入耕地,造成土壤酸化,危害农作物。
3.2矿井废水污染煤矿的废水主要包括矿井水、洗煤水等,有些矿井水含有大量悬浮物,或酸性、放射性元素,未经处理的矿井水排出将对周围浅层地下水、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洗煤水则是煤炭洗选过程中加入化学药剂而排放的洗选废水,渗入地下就会污染地表水和饮用水源。
3.3矿井瓦斯排放
瓦斯是煤层开采时释放出的有害气体,甲烷不仅污染大气,而且又是一种重要的温室气体,井下瓦斯的处理与矿山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瓦斯处理不当就将诱发煤矿事故,瓦斯爆炸是诱发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造成人身和经济的损
失。抽放煤层和围岩瓦斯其目的就是保证矿山安全。我国煤炭工业每年瓦斯排放量在10亿m3以上,约占世界因采煤而放出瓦斯量的1/3~1/4左右,瓦斯利用率仅占瓦斯抽出量的15%~20%左右,远远落后于其它产煤国家,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3.4燃煤与煤炭储运燃煤是形成我国大气煤烟型污染的主要原因,煤炭燃烧致使大量热能耗损,并且产生大量so2、co2和烟尘,这些气体通过化学反应最终转化成酸雨,酸雨严重威胁着资源、生态和公众健康。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将长期作为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主要任务。煤炭的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由于缺乏防尘降尘和集尘设备,煤尘四处散扬,影响人们的生活和植物的生长。加之再经铁路、公路运输,既造成了经济损失又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
4. 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
我国《煤炭法》第十一条对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煤矿建设应当遵循“三同时”制度,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矿者负责对开采煤炭所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的塌陷、挖损进行复垦,及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补偿。《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防止污染环境。矿山企业应对受到破坏的耕地、草原、林地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土地复垦规定》第四条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土地复垦责任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对于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专项土地复垦费用进行土地复
垦。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
5. 对策
5.1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交叉的资源环境保护,我国尚无专门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问题还处于游离状态,环境污染的治理还不到。因此,矿山环境保护立法迫在眉睫。我国现行有关煤矿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例如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土地管理法》、《煤炭法》、《环境保护法》等对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立法笼统分散,内容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土地复垦规定》只涉及矿山环境恢复的一部分,缺乏全国范围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机制(目前有些省自己在试行)。这不利于矿业城市土地的复垦和环境的恢复。治理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缺乏保障,这些已超乎土地复垦技术所能解决的范畴。由此,应明确规定将土地复垦作为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明确界定各级主管部门与相关企业的责任和职责及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制定详细统一的复垦标准;鼓励复垦还田、复垦换地、在塌陷区开发经营,形成采煤——塌陷——复垦的良性循环;以听证会、公示、公诉等形式让公众参与监督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透明度。只有完善土地复垦法律体系,才能为矿区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创造前提。
5.2加强监督管理
煤矿开发引起的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尤其是一些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的小型煤矿,环境保护措施几乎是空白。国家应严格加强采矿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对于新建煤矿办理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对于已建煤矿,需补充环境评估报告和环保方案,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