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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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3030)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3030)

NANCHANG UNIVERSITY题目: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指导教师:李芳凡职称:教授学生姓名: AdamsYAN毕业院校:南昌大学专业: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体系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行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本文首先从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出发,深入分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行政问责制是指对国家公务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从西方国家看来,行政问责是一种公共问责、民主问责,其实质是政治权力控制的一种方法,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

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二)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意义1.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依法行政的需要。

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

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

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随着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1 行政问责的涵义最早对“行政问责”作出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伊·M·莎夫里茨,在其1985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对行政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界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内涵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

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问责对象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及公务员,但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官员;其次,行政问责的范围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

问责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多方面的程序要求。

2 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不久,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

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

多元化视角下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多元化视角下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多元化视角下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提要:自2003年“非典”事件引发的“问责”风暴以来,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已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文章以多元化视角作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分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多元化;行政问责;问题;对策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责任政府。

行政问责制是实践“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一项重要制度化举措,是建立更加透明、更加负责任政府的必经之路、理性选择。

自2003年“非典”事件引发的“问责”风暴以来,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已成为我国政府上下、党政官员、社会公众乃至境外媒体高度关注的焦点,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毋庸置疑,新时期我国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相当程度上的缺陷和不足,需要我们不断的修正与完善。

[作者简介:梁巧灵,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行为与公共政策分析。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在执政过程秉承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理念的今天,实行行政问责制在很多方面、各个层次都拥有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其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单纯地追究和处理违法失职官员,而是试图通过监督、制约权力的使用情况并对其责任进行有效追究,从而促进我国责任政府建设。

行政问责制通过对政府及其官员等行政主体在履行其职责情况进行质询、监督,并追究失职主体责任,有助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識,明确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在违法时承担属于相应的责任;有利于提高政府及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意识,积极并有质有量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强化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力度,防止腐败,建设一个透明、公开、廉洁、高效、负责任的政府。

二、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主体单元化我国在全面施行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不足就是行政问责主体单元化,即“由谁问”的“谁”过于单一。

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应采取的措施

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应采取的措施

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应采取的措施
史辉
【期刊名称】《南都学坛》
【年(卷),期】2006(026)006
【摘要】行政问责制可望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后,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行政问责制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它的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政府问责的积极性不足,权责难以界定,问责主体缺位,目前仍局限于同体问责.要进一步加快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与立法步伐,尽早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与框架,公民参与政府问责要制度化,严格划分权界限,厘定官员问责标准,强化异体问责的力度,使问责主体多元化,要统筹兼顾,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总页数】4页(P117-120)
【作者】史辉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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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行政问责制十年(2003-2012)发展状况研究——从制度构建到措施实施的运行轨迹分析 [J], 任晓林;范莉
3.我国实施名牌战略应采取的措施 [J], 李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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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作为“大政治”中的一项重要实践,中国行政问责制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权益、促进政府效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实践中,行政问责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责任主体不清、问责形式过于单一、问责效果不佳等。

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行政
问责制度的有效发挥,也阻碍了政府治理现代化进程。

因此,开展关于中国行政问责
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次研究旨在探究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具体目的如下:
1. 分析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包括责任主体不清、问责形式单一、问责效果不佳等方面。

2. 提出针对这些问题的对策,包括完善问责主体、创新问责方式、增强问责效果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3. 探究中国行政问责制与政府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建议,推动行政问责制度与政府治理现代化进程协同发展。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以系统性、比较性、理论性为分析框架,开展对中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的深入研究。

四、预期研究结果
通过此次研究,我们将透彻分析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措施,旨在提高行政问责制的有效性与实效性,为政府治理现代化进程作
出积极贡献。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管理论坛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潘文曼(辽宁行政学院,辽宁沈阳110161)摘要:对政府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进行改革体制创新的特色内容就是行政问责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之一,为我国社会各方对政府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提供了合理的制度保障。

虽然表面上看,这种制度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影响,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

本文主要对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希望可以帮助行政问责制度更好地为人们服务。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问题;策略1引言行政问责制度主要是由指定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以及行政人员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状况进行相应的质问、审查以及监督,一旦出现履行职责不当或不履行情况,那么指定问责人员对可按照法律程序追究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人民自身的权益,让政府更好地去完成其该承担的职责,真正做到政府对自身的控制和自律性,提升我国各级政府履行责任的积极性。

2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2.1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持,没有与行政问责体制相配合的法律体系,行政问责体系实施还是存在一些阻碍。

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是中央所制定的并且标准过于模糊,没有明确对其进行指出。

由于我国对问责体系没有制定法律法规支持,致使各个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都不相同,虽然也促进了行政问责体系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受到很多因素的不利影响,加上人为色彩化现象较为严重。

没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对于官员来说还是没有明确制度对其职责形式情况进行规范,导致行政问责制度实施效果不是特别理想。

2.2问责主体不明,导致问责效果不明显对每个行政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要以法律形式为基础进行合理划分和规定,是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前提条件。

但是我国当前政治体系、行政体系方面的改革不到位,致使我国党政关系极为复杂,职能交错并且对于职责划分不是特别清楚,因此,在对其责任进行落实和追究时,无法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提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

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

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

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

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和其他专门的审计、监察部门,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

( 2)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

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3) 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

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乃至决策失误,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 4 ) 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

问责中“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要求。

(5)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政治责任、岗位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 6) 行政问责的后果。

问责的后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责任和权力必须是对等的、平衡的,即一个行政组织所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拥有的行政权力则应越大,如果有责无权,或行政权力过小,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束缚,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反之,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就会造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瞎指挥,产生官僚主义等现象,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损害。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

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

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

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

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

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

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纵观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问责都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学者博瑞斯马尼科夫指出:如果人民没有问责政府官员的机制,他们就等于开了一张空白支票。

在我国,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行政问责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当中,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行政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完善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推进行政问责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问责权力色彩浓厚,尚未实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虽然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实践当中行政问责主要还是通过权力问责的方式进行。

应该说,在制度供给尚不完备的特殊阶段,这种问责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权力问责并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

权力问责容易受到行政首长或主管领导主观意志的影响,事情发生以后是否追究责任、由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范围大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通常都由上级领导来决定,问责的随意性太强,事由经不起推敲,结果也很难服众。

2.行政问责呈现运动式风暴式特征,常态化问责机制尚未建立。

回顾我国行政问责建设与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我国行政问责通常发生在重大责任事件之后或者上级三令五申之际,来得迅猛,去得也快,媒体将其称为问责风暴或者问责运动。

不可否认,风暴式运动式问责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这种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问责的驱动往往取决于群众随机的政治参与和媒体舆论的聚焦爆料,问责只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

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支撑,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和长效化,风暴再大、运动再多,都不过是短期行为,难以真正起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作用。

3.行政问责重在事后惩处而非事前预防,背离行政问责的本质。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及对策探析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及对策探析
念 两个 方面 。
3配套 制 度 不 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 .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在制度上还有很多不成 熟 的地方 。一方面, 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不健全, 主要表现 为: 行政问责制只是政策而不是法律 , 并且行政问责的范 围较窄。这使得我 国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问责在很大程 度上仅是一种应急措施 , 没有做到制度化 、 规范化 ; 另一 方面 , 程序规范不到位。行政问责制要取得 良好的效果 , 关键是要着力加强 问责的程序化和法制化 。但 是 , 当前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 明显缺乏明确而规范的程序和标准 , 可操作性不强。行政 问责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 政府理念 , 但却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 , 常常导 致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
行政问责要怎样启 动、 由何人认定 、 依照什么程序、 失职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 规定 , 但我 国至今 还 没有 一 部关 于 行 政 问责 的全 国性 法 律 。为此 , 健全行政 问责制 , 首先需要搞好相关法制建 设 。这 种法 制建设 可从 两方 面来 推进 :1通 过整合 形 成 () 包括问责标准、 程序、 范围、 主体等在内的 , 符合实际的全 国性行政问责法律法规 , 用以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 , 确 定行政问责客体 , 规定行政 问责事 由, 明确行政问责方 式 , 定责 任体 系 等 。2 在 追究 行 政人 员 违 法行 政 或 不 界 () 作为的法律责任时 , 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行政 问责过 程中, 没有法律程序保障, 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利保障。 2 . 培养行政问责观念 在行政问责过程中, 若没有相关观念的培养 , 问责的 有 效运 作 难 以想 象 。行 政 问责 观 念是 行 政 问 责 的灵 魂 。 为培育行政问责观念 ,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树立 () 社会 主 义政 治意识 、 法制 意识 、 民主 意识 , 以及廉 洁 、 效 高 的行政意识 ;2树立以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 () 实事求是、 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行政道德 ;3加强行政人员对行 () 政问责制运作 的了解 , 提高他们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 , 增 强他们对人民负责 、 为人 民服务 的意识 ;4 加强全社会 () 的行政问责文化建设 , 提高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 , 为行 政 问责 制 的推行 提供广 泛 而深厚 的 问责 文化底 蕴 。观 念 是行动 的先导 , 但观念 、 文化的培养是慢功夫 , 需要我们 不懈努力。 3 . 科学设 计运 行机制 行政问责效应 的发挥与价值实现最终有赖于精确完 备且有较强操作性的运行机制 , 当前我国在该领域还 但 没有一套健全的运行机制 , 问责过程容易出现偏差或失 误 。该 项工 作势 在必 行 。一方 面要 发现 行政 人员 的失范 行 为。在行政问责过程 中, 对责任主体有无行政失 职的 事实判 断 , 问责 机制 启动 和运行 的前 提 , 是 构建 行政 是 也 问责制最关键 的环节 ; 另一方 面要判断 与评估行政 责 任。对政府、 行政人员所应承担责任 的判断与评估 , 是启 动问责程序后的第一个环节。判断与评估 的准确程度影 响着整个行政 问责的效果 。另外 , 在行政 问责的具体运 行过程中要切实注意问责的程序性和严谨性 。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摘要: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我国行政问责施行中存在的一些明显不足与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建议行政问责强调以责任约束权力,问责制度的推行问责制会极大地强化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和官员牢固地树立责任意识,树立向公众负责的行政理念。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行政问责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不足与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综观各级法律法规,有关问责制的许多内容无统一规定或是规定不明。

如:异体问责缺位、问责客体不清、问责事由偏窄、问责程序不够规范、问责方式过少且笼统、问责救济差异过大等。

以问责对象提请复核或申诉时限的规定为例,《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第19条规定问责对象可自收到问责决定起30日内申请复检或1年内提出申诉;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需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2)行政问责文化缺失。

表现为:一方面,公民问责意识、权利意识淡薄,政治参与度不够,常常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另一方面,为官者普遍都有崇拜权力的心理,造成只对上负责,对人民负责几乎成为空谈,责任观念欠缺。

据统计,2004年到2007年这三年时间里全国共有305名官员引咎辞职,但他们中真正主动引咎辞职的为数甚少,大多是迫于上级的授意或舆论的压力,而“被”引咎辞职。

(3)权责不清。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党政不分”现象甚为严重。

在我国行政运行的实践中,各级党委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一些行政文件是党委和政府联合下发的,有的属于行政工作范围的文件也是以党委名义发出的,一旦发现这些文件内容有不当时,往往难以提出监督和追究责任。

(4)事后监督不力。

论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论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论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发表时间:2010-10-22T09:33:34.53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9月第3期供稿作者:孙坚[导读] 研究我国地方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就必须弄清楚行政问责是什么孙坚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广西桂林 541000一、行政问责的内涵研究我国地方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就必须弄清楚行政问责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行政问责。

多数学者认为,责任政府理念及践行是行政问责的起点,建设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迅速、有效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

而行政问责制正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题中之意。

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基于其工作职责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监督和审查,对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绩效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我国地方政府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问责制度化水平不高。

我国目前实施的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带有很大的人治色彩,“舆论性问责”、“运动性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人治式的问责”特点突出,而不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更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惯例和传统。

一是问责启动程序不规范。

由现行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订的。

各地行政问责规章规定的问责事由最少的有7种,最多的达63种。

这导致各地对同一性质的行为该不该问责、问责结果如何,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相互矛盾。

(二)问责制度不完善。

行政问责的制度即“问的依据是什么”。

实施行政问责,要解决由谁问、向谁问、问什么、怎么问等一系列问题,就必须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有力支撑,但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立法的总体状况依然是“法律缺失”。

(三)问责主体单一。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0765295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0765295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0765295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目录摘要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一)行政文化的困境(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摘要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

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

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

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根源来自于西方关于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思想,源于政治学的政府责任之内涵,即现代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皈依,对人民负责,因为“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还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一、本文概述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机制,对于提升政府效率、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策略与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制度框架以及实践应用,本文期望能够为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界定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通过梳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监督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本文还将对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自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它在促进政府责任履行、保障公民权益、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环境的不断变化,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够具体的问题,导致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

在实践操作层面,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一方面,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导致问责不力或偏袒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问责结果往往缺乏对被问责者的实质性惩罚和纠正措施,使得问责制度在约束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行政问责制在公众参与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政府逐渐重视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但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公众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机会,导致问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后, 为 了使 问责制真正做到 制度化 , 各地在探 索新途径的 同时 , 中央也在积极加 快完善 问责制度化 的步伐 。通过 一些规范性文件 向人 民群 众回答 了向谁 负责 、 谁 来负责、 为何 负责、 负何责任 、 如何 负责等 实践 问题 。 但 同时不得 不深刻地认识到我 国行政 问责制的建设还 远没有 完成 , 还存在 这样 那样 的问题 , 人 民群众还有疑 惑 , 还有不满意的地方。
政府 运行 绩效和促进公 民权利保 障都 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从 实践来看 , 行政 问责在我国沿循了从 中央问责到地方 问责 、 从政 府问责到党委 问责 、 从缺乏透明度到公开 的发展趋势 , 这种 良好
的发展势 头有利于行政 问责功能 的全面实现。与此 同时 , 行政 问
政领导 干部的政治责任 , 因而 , 问责方 式应 该多与 问责对 象的职 位相关。内在的假 设就是 , 凡应予行政问责的官员 , 皆是 因为在其
府负 责 , 政府通过官 员向人民负责 。这既是政治 理论 , 也 是政治 实践 。在民主政府 、 法治政府 、 责任政 府的公共需求 日益增强 的
形势 下 , 中央 和地 方政 府适 时地加紧构建和完 善行政 问责 制 , 使
其有 了长 足的进步 。然而 , 由于对行 政问责制 的性 质 、 内容 、 功能 等还存在 许多不同 的认识 ,中央 和地 方的行政 问责制建设 尚未 统一 , 具体制度还有诸 多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改进的地方 。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 在的问题
行政 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是 我国政治体制 改革 的一个重要
环节 , 也是实现依 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步骤 , 行政 问责制 的全 面推行对 于转变权力运行方式 、 加强对权力 的控 制与监督 、 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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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

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

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

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避免以行政责任代替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做进一步划分,可分为五类:一是决策失误类,主要追究行政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的责任;二是违法行政类,主要追究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责任;三是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类,主要追究行政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四是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类,主要追究在社会管理特别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五是治政不严、言行失检类,主要追究行政不作为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

4、行政问责的程序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责",严谨、合法的程序是公共行政问责制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

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问题做出及时和令人满意的回答。

这种形式重在经常性,事前性。

二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责任追究式的问责,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救济等程序制度。

5、行政问责的结果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进行损害赔偿,行政人员违法造成的损害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第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第二、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

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第三、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

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第四、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

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

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第五,行政问责文化氛围没有形成。

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存在,使得很多官员思想深处依旧是官主民仆,官贵民贱,官贤民愚,也就造成了官员没有问责的习惯,老百姓因为"畏官""惧官"心理,而缺乏问责的勇气,从而缺少了行政问责任文化的根基与氛围。

所以,在我国要追究权力者的责任,行使行政问责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往往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

这种问责文化的缺失与落后也就阻碍了行政问责制的建设。

第六、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做到整体推进。

当前由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贯彻落实。

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被问责的行政主体救济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刚刚开始,还未真正成熟,因此,必须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理论上深入探索。

通过完善问责体系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以促进政府行为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晰,公信力更加提高。

第一、要明确划分权责界限,厘定官员问责标准。

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纵向与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结合具体的工作部门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对于党政交叉任职的情况,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应该公布党委负责人的分工,并接受与政府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明确正副职之间该问谁的责;确定接受问责的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人员应该追究何种行政责任。

第二、完善异体问责。

积极推行和构建以人大为主导,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公民团体、新闻媒体、公民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协调的异体问责体系。

首先,强化人大的监督制约职能。

限制、减少政府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完善人大的质询、罢免和引咎辞职制度,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和审查权。

其次,要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

要增强新闻媒体的独立性,加快保障新闻自由报道的立法,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再次,要强化民主党派、公民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政府的监督。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发挥其参政议政的职能。

最后,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三、拓宽问责范围。

应关注百姓民生问题,突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将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也纳入问责范畴;建立重大(下转第76页)(上接第74页)决策的执行跟踪制度;实行决策效果的评价制度;把对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不仅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四,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

问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有鉴于此,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只有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由人治型问责过渡到法治型问责。

第五,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行政人员要将"以人为本"作为施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提高政府机关及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要重新审视权与法、与民、与责的关系,消除权大于法、权力只对上级负责、只热衷于权力而漠视责任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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