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
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省人民政府监督、考核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下同)。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
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省政府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榆政办发〔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榆林市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榆林市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榆林市优化便民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榆林市促进政策落地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5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陕西省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垄断性强、流程不透明、耗费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创新监管方式,打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促进全市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范围本方案所称中介服务,是政府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措施(一)全面规范中介服务清单1.进一步梳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梳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含下属、挂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坚决取消无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规章等作为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合法合规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时补充更新到《榆林市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榆政办发〔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榆各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正确履行行政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能够反复使用、普遍适用、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文件。
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是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监管机关。
近年来,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等一系列工作基本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仅“十一五”期间,市级审查制定了各类规范性文件375件,今年以来又审查制定了94件,较好满足了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管理经济社会各项事务的要求,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效提高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依法行政的水平。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地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有地方保护、部门本位的倾向;有的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征收,实施后行政相对人有争议甚至引发诉讼;有的在制定过程中与相关部门或相关方面沟通衔接不够,造成政府决策困难;有的提交的文件草案质量不高,给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工作带来难度。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119号令)和《榆林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榆政发〔2008〕64号),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审查备案清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4•【字号】榆政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榆政发〔200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二月十四日榆林市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榆林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要求和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提出2008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2008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推进我市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制度落实,促进工作进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重点工作(一)推进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县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研究,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逐项落实工作任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所在,有针对性地作出安排,有目的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和依法行政示范部门活动。
市政府法制办要充分调查研究,制订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部门工作方案,并选择1-2个县、部门作为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和示范部门,探索和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陕政办发[2005]10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抓好法定职责的分解落实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清楚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承担的执法责任。
(一)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1、清理执法主体,主要是依法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性质,即确定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通称执法部门)。
2、要梳理的执法依据包括2005年10月底以前颁布实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规范。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3、梳理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要注意执法主体与执法依据相对应,下级部门与上级有关部门相衔接。
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按单独执法、共同执法、配合执法三种情形,依照法律位阶要求进行分类排序。
做到目录明确,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榆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行政执法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近年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为水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但当前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机制不优、能力不强、保障不力和执法过程“宽松软”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陕水政发〔2020〕10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明确市县水行政执法职能权限,强化部门协作,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水事秩序。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全市水行政执法职能不清、队伍不强、机制不优、能力不足、保障不力和执法过程“宽松软”等问题,逐一研究破解,推进落实,务求取得实效,为改善和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坚持严格履职。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理念。
水行政执法人员要敢于担当、秉公执法、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把水事违法案件办理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保证执法主体、依据、对象、范围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坚持部门协作。
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参与重大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线索。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政办发〔2010〕127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政办发〔2010〕127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榆政办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政办发〔2010〕127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做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7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现就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实施意见》宣贯工作。
《实施意见》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职责,由省安监局等八个部门根据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现状制定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是今后一段时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强化安全监管,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抓住重点,强化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
要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药物和A 级产品的流向管理,建立销售购买登记制度,礼花弹等A级产品要逐步退出本市生产销售市场,2011年6月30日前,现有库存礼花弹要全部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的,市公安局要一律收缴销毁。
同时,要强化市外产品在本市流通的监管,实行市外产品进入本市流通备案制度,凡未经备案的,一律不许再在本市流通。
三、严格准入,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今后,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数量要严格控制在4户以内,不再审批上报新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数量要按照适度竞争的原则,严格控制在25户以内。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监督、公正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总结、分析、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本(3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本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
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陕司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陕司发〔2006〕28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的要求,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定(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备案规定(试行)》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第一章考评的原则、主体和范围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评议考核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省司法厅负责对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厅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贾治邦2002年11月16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质量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陕工商函字[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陕工商函字[2007]67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现就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
《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作了原则规定,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文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打好思想基础。
二、省局制定的《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简称《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简称《过错追究办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对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执法规范及要求、评议考核、责任追究范围和程序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办法》的精神,是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已于2006年10月26日下发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办法》的学习,严格执行省局《责任制规定》、《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明确工作进度,整体推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结合机构改革适时调整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结合机构改革适时调整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结合机构改革适时调整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1年6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我省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展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职能与人员编制,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保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必须适时调整和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制定工作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行政机关为实施主体,以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为基本内容,以职权行使与责任承担一体化为基本形式的一种工作制度。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十分重要。
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陕西省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年6月1日省政府第35号令)等重要文件,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适时调整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落实责任,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重新汇集执法依据汇集执法依据,是实施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前提。
按照职能设置,结合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认真收集2001年5月31日以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并按本部门单独负责执法、参与共同执法和配合其他部门执法3种情况分类排序,编出目录,于7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各部门要确保收集的执法依据不错、不漏。
三、分解部门法定职责,确定执法项目各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法定职责分解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项目,进一步明确各项执法项目的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并落实到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之中。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发〔2021〕2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1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查主体第三章督查内容和对象第四章督查方式和方法第五章督查程序第六章结果应用第七章工作纪律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九章附则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督查,是指榆林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运用台账式统筹、清单式管理和项目化推进,规范闭环工作流程,健全督查制度机制,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章督查主体第四条市政策研究督查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指导、统筹全市政府督查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确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按照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8.10•【字号】陕政办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4号2000年8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行政机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当前要重点抓好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执法依据、执法权限的调整核定工作,进一步理顺执法关系,分解法定职责,确定执法项目,落实执法责任,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行政复议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推行执法公示制试点工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推动陕西大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0年7月26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政府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为了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依法行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不断深化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地位、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不断深化思想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把提高认识贯穿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全过程,引导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一,必须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行政机关为实施主体,以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为基本内容.以职权行使与责任承担一体化为基本形式的一种工作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的客观要求。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际互查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际互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陕安监管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际互查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9]20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按照省局《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努力完成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104号)中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全面了解各市安全监管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局决定组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市际互查工作。
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六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际互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强化安全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检查2005年至2008年底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和省局《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努力完成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104号)的情况;总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交流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内容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情况;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清理并公示的情况;3.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各科室、各执法岗位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的情况;4.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情况;5.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延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延安市行政执法委托办法》的通知 [J], ;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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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制的通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制的通告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榆政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制的通告
(榆政发〔2007〕3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榆林市市容市貌,创造文明、整洁、宜居的城市环境,如期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榆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榆林市城市管理责任制,通告如下:
一、凡在榆林市城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机场、车站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居民住户,均应遵守本责任制。
二、本通告所称的城市管理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容貌秩序。
三、落实责任制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榆阳区政府、榆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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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办发〔2009〕50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已经2009年6月4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榆林市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权责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均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人事、监察、机构编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以政府名义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审核确认和公布的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未经公布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在本市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也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布。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机关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登载或置于本机关公开办事场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新法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涉及职能划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解决;(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三)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评议考核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落实;(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四)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规范;(五)行政执法程序和采纳证据是否合法;(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是否规范;(八)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九)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十)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考评机构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考评机构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评。
考评机构应当由本级人事、监察、法制、机构编制和考核办等部门参加。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以组织考评为主。
第十二条考评机构应当明确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量化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考评之前和之后,考评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以及程序和考评结果,分别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在各自考核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专项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主要内容,应纳入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考评机构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作用。
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考评机构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应当于年末进行一次自我考评,自我考评报告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报上级考评机构。
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公开办事场所设立公众意见箱,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情况反映、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 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行政执法机关被评为优秀以下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终公务员考核时应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考评档案,将其纳入部门依法行政档案,作为考评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评档案,作为考评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据。
执法考评档案应当包含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以及执法基本情况、学习培训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奖惩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先进:(一)行政执法机关首长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或者本机关有5人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二)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被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三)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终审裁决的;(四)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低,或“创佳评差”活动中被评为较差单位的;(五)行风评议名次偏后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六)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七)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八)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九)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十)拒绝、拖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十一)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十二)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十三)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违法执法的;(二)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三)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四)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一)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二)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执法的不良影响的;(三)在调查违法执法行为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根据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由其领导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根据情节,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情节轻微,并能主动纠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二)情节严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行政赔偿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的,由其主管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违法或不当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四)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五)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拒不追究的,领导机关有权责成追究或者直接追究。
被责成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责成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