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教程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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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一章

票据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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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其 相互关系简述: 相互关系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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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当事人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
D(付款人)
(承兑后为承兑人)
E(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本票当事人
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 )
称为货币证券,区别于资本证券、投资证券等) 称为货币证券,区别于资本证券、投资证券等)
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3、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4、必须依票据法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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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分类
1、法律上的分类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指定到期日或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人)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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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与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票据关系——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与票据有关,但不属于票据 固有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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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权利人即为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
(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是票据债务人;
是第三人也可以是汇票上原有的付款人,目的是为阻止持票人期前 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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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票据行为
5、保证 保证人为担保某一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而为的行为。保证人须为债务人外的第三人。 6、保付 支票付款人以负担付款义务为目的而为的行为。 相似于汇票的承兑。 7、付款 票据债务人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向持票人支 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人只是按照委托或指令而行为,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自己看一看,同时大家了解票据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外,还有股票,不是股票法上的票据。

下列哪些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有可能作为选项的。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在137页最后一段,到138页整个第一段,都是讲它的特征,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大家注意像我们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它在我们法律上叫设权证券,就是说这个股票债券发给投资者,是为了它证明它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债权那么实际上就是说这个债券发行之前,人家对它的债权、股权已经存在了。

票面的东西主要是为了证明它有债权,有这种股权。

但是我们的票据就不一样。

出票行为它实际上通过出票给支票人创造了权力,它不是为了证明权力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权力。

所以他叫作设权证券。

票据它是要素证券,就是它的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法律上有规定的,有相应的保证你也在相应的地方做。

所以它是要素证券。

有那些事项必须记载你必须记载,不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完全根据权力文义记载为准。

不能够以票据以外的别的证明方法,证明当事人的之间的权力义务,然后票据是无因证券、金钱证券、返还证券等等。

要求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个内容专门在这个地方出题,这个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你不把这个票据的特征搞清楚的话,你看后面的法律内容你根据看不明白,因为那些东西恰恰反应了票据这种证券特征的。

你比如票据的无因性,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票据的签发转让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的。

但是一旦这个票据转让或者签发或者背书的话,它和产生这个票据背书转让或者出票这样原因之间是相分理的。

不在联系在一起了。

那么以后确定票据权力和义务它的产生原因是没有关系的,是相分理的。

所以它叫票据的无因性,关系这一点后面我会给大家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导语: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法教程第一章

票据法教程第一章
2020/7/29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 票据上权利之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 义决定,不能因票据上所未记载的事由而受影 响,所以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债务人)必须按 票据上的文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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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要式证券
•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 载的事项,均有规定,故为严格的要式证券( 股票、公司债券等虽然也有法定记载事项,欠 缺不一定影响到证券的效力)
2020/7/29
• 出票人 • 收款人 • 付款人 • 背书人 • 承兑人 •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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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 二、前手与后手 • 三、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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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2020/7/29
2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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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当事人
பைடு நூலகம்
• 出票银行 收款人(背书人) 持票人
• ↓﹨


• X (付款银行) ﹨
F↖


↙(保证人) ↓
•↓
﹨﹨


﹨ ﹨↙

第二债务人
• 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2020/7/29
现金支票票样
2020/7/29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诉上海天益 工贸公司等票据纠纷案
• 上海天益工贸公司持上海界龙浦东彩印 公司签发、承兑的汇票一张向中国工商 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申请贴现,汇票背 面由被告上海第二羊毛衫厂签章,并注 明“我厂愿为本笔商业汇票作担保”。 原告同意贴现。后工行虹口分行提示付 款,发现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存款不 足。
2020/7/29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票据法第三版主编董安生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董安生张一鹏朱亚魏薇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券”。

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有价性。

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在理论上,对于有价证券可以依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其中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但是,对于理解有价证券本质最有意义的,是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进行的分类;依此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

商品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有价证券之所以具有有价性,是由于它代表了一定的民事财产权利,并且该民事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例如,不同有价证券所代表的债权、股权、支付请求权、商品交割权,等等,如果该种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法律保护不充分,也就无所谓权利证书,有价证券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如果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公平保护,有价证券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

有价证券之所以能发挥各种经济功能和作用,离不开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法课程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课程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4学时)【导语】票据是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同时,它又有信用的功能,成为重要的信用工具。

由于它是用来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本身就有了财产的特性,成为动产的一个特别种类。

由于票据的广泛使用性和重要性,必然地需要法律规制,用法律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利益关系,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就是票据法。

任何行为规则都应当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票据法是商业活动中的行为规则,其理论上的正当性由票据法学进行发现、揭示和讨论。

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规则,离不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蕴藏在票据法中的价值判断,通过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范得到展示,这个价值判断,可以凝聚成一句话:“在正当交易的条件下,使票据关系当事人各得其所”。

按照票据法理论,票据法的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一般规则适用于任何票据,特别规则分别适用于各种票据,由此形成“总则”、“分则”。

对应的,票据法理论也分为“总论”、“分论”,总论研究票据的意义、种类、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失票的救济等,分论研究汇票、本票、支票等具体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

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意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此定义表明:(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

1票据具备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在类型上属于有价证券。

但是,票据又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因其用途和使用规则不同于其他种金钱债权证券,2故在法律和法理上受到专门的对待,经济发达国家都有票据立法,而有关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法律就不能适用于票据。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3规范缔约国之间发生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规定时间内凭票请求付款时,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票据法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共24页

票据法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共24页
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意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
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 证券
(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 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五、票据的起源及发展 (一)我国票据的起源及发展 (二)外国票据的起源及发展
第二节 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
一、票据法的意义 二、票据法的特点 三、 票据法的发展概况
第三节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一、票据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三、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第四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意义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三、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二、票据的用途 (一)担当支付工具 (二)用作汇兑工具 (三)充任信用工具 (四)抵消债务 (五)融通资金 (六)减少货币使用量
三、票据的分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各国票据法对票据种类采取法定主义 2、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
1、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 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其价值判断是什么?
Thank you
2、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 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3、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 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四、票据的性质 (一)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四)票据是要式证券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六)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七)票据是无因证券 (八)票据是提示证券 (九)票据是缴回证券 (十)票据是特殊的动产

票据法教案

票据法教案

第一部分:(一)学习内容:第章(以下为各节标题)第一方面的问题、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分类1、票据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概念: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分析:(1)票据是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文书。

(2)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

自付或委托,无条件支付。

(3)依票据法的规定签发。

符合强行性规范,否则无效。

2、分类: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汇票和自付汇票,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和指示汇票)简介区别。

二、票据的性质和经济职能(一)票据的性质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或交付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

非完全则不一定,股票。

2、票据为债权证券。

3、票据为金钱证券4、票据为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之分,股票。

5、票据为无因证券。

付款不审查原因,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6、票据为文义证券。

7、票据为要式证券。

8、票据为流通证券。

流通更方便,无需通知债务人,瑕疵不承受,背书等。

9、票据为提示和缴回证券。

行使权利时提示,付款后缴回。

(二)票据的经济职能1、汇兑职能。

异地送款。

2、支付职能。

代替货币,方便、安全。

3、信用职能。

4、结算职能。

债务抵销,互开本票5、融资职能。

票据贴现、再贴现。

三、票据法的概念、特点(一)票据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刑法等中的规定);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及其实施细则、解释。

本课程主要探讨狭义票据法。

(二)特点1、私法兼公法性。

商法的共同特点,如《票据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罚。

2、规范的技术性非伦理性。

与民法、刑法比较,如抗辩的切断,大量的技术要求,如出票、背书等。

3、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种类、内容、行使等均不得改变,不同与民法之崇尚契约自由。

本节重点:票据及票据法的概念,票据的性质及经济职能,票据法的特点第二方面的问题、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一、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第一章

票据法第一章
一、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与汇票当事人 1.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
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票据法第19条第1款 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第三节
(二)汇票类型
1.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 商业汇票
主要参考书目和法规
一、主要参考书目 1、于莹著:《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赵新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3、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杨继著:《票据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赵新华主编:《票据法:论点·法规·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二、主要适用法规和法律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记名证券(指名证券)——权利人特定为张三

指示证券(背书证券)——张三或张三指定者

无记名证券(付持票人证券或付来人证券)——
不特定
第二节
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 券和不完全证券

完全证券(绝对有价证券)→ 债券、票据、不记名
股票

不完全证券(相对有价证券)→ 记名股票
第三节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 法第82条 在支票关系中,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三 个最基本的当事人。从当事人角度来说支票关系 与汇票关系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基于这一原因, 英国票据法直接把支票定义为“以银行为付款人 的即期汇票”。

(完整版)《票据法》教学大纲

(完整版)《票据法》教学大纲

《票据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43总课时:32(讲课24学时,实践8课时)总学分:2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票据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模块课中的必修课。

通过课堂学习,使学生对票据法的体系的基本内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懂得基本的票据法知识和票据的基本操作,从而为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使用票据研究票据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最频繁的关系之一,合同法使学生掌握市场交易的规则,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商品交换的秩序,并使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了解票据法的产生、发展、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本票、支票的特殊规则等一些基本的票据法常识。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以及启发式和联系实际教学方法。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

大纲正文第一章票据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的概念、种类、性质与作用。

重点: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难点: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第一节票据的历史一、中国票据的历史发展二、西方票据的历史发展第二节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种类第三节票据的性质和作用一、票据的性质二、票据的作用思考题:1、票据的概念。

2、票据的种类。

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法的历史、概念与特征。

重点与难点: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票据法的历史一、各国票据法和统一票据法二、中国票据法的历史第二节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其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三、特征思考题:1、票据法的概念。

2、票据法的特征有哪些?第三章票据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3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上的当事人、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以及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全) PPT

票据法(全) PPT

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票据法

票据法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1、因履行而消灭,即因付款而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 3、因销毁而消灭。 4、因提存而消灭。
六、票据抗辩权 (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的持票人拒绝 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1、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2、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
3、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事由 也称为票据抗辩原因,是指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 以对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情事,可以分为物的 抗辩原因和人的抗辩原因两大类。
票据原因关系欠缺
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债务人是被伪造
未记载绝对必要 记载事项或记载 不得记载事项 付款期限未到或 届满;票据债务 人已依法提存; 法院判决除权宣 告无效
特定持票人欠缺 形式上的受领资格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
变造的
其他(恶意)
票据当事人违反 了彼此之间的特别约定
债务人是被他人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
Eg:背书不连续 未为票据提示、 未做成拒绝声明、 未收到退票通知 的
三、 票据权利的取得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法律另有规定者 除外★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具备主观上的善意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 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 的丧失而进行的一切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 2、单方法律行为说,后者又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 3、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用的是单方 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若干人在同一票据上为票据行为,但独立的发生效力 四、 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票据法-专题讲座

票据法-专题讲座
注意:
(1)义务人具体受益多少,权利人有举证义务;
(2)这项权利不受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限制,使用民 法上关于时效的规定;
(3)该项权利如要转让,也仅依民法上的规定,有当 事人合意即可,无须在票据上背书,对偿还义务人也 发生同等效力。

七票 据
章基 础 关 系
本章内容: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④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 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①票据行为必须是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作出才有
效。 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 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 行使行为,票据法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规定
1、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遵期提示 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权利
依法取证 行使权利遭到拒绝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得拒绝证明 中断时效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
2、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
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一般营业时间:按社会通行或政府规 定的营业时间
特定营业日:某行业自行确定并向社 会公示的营业日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地点
债权人主动到债务人所在地提示票据
约定地点:票据上明确记载的付款地 即为债务履行地点
法定地点:没有记载的按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 在其住所”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法定事由 付 清 记载 保全 时效
案例
国华公司因购买化妆品向羽西化妆 品公司签发四张汇票。羽西公司收票后 发货。国华公司收货后验收,向羽西提 出质量异议。后两者未能就有瑕疵的产 品协商一致。羽西持到期的汇票要求付 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国华公司 无条件支付。国华公司以原告货物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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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信用之证券化。有几种情形,一为延期付 款,一是贴现,一为担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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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结算工具 • 国际贸易重用为结算工具。现代票据交换制度
即根据票据结算作用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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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在证券法上的性质
• (一)完全的有价证券 • (二)无因证券 • (三)文义证券 • (四)要式证券
• 出票银行 收款人(背书人) 持票人
• ↓﹨


• X (付款银行) ﹨
F↖


↙(保证人) ↓
•↓
﹨﹨


﹨ ﹨↙

第二债务人
• 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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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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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诉上海天益 工贸公司等票据纠纷案
• 上海天益工贸公司持上海界龙浦东彩印 公司签发、承兑的汇票一张向中国工商 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申请贴现,汇票背 面由被告上海第二羊毛衫厂签章,并注 明“我厂愿为本笔商业汇票作担保”。 原告同意贴现。后工行虹口分行提示付 款,发现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存款不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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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 ①支付工具 • 票据代替现金为票据最古老的作用,不论付款
、收款和异地送款,都可以用票据以免用现金 之烦,而且极为安全。票据发挥其作为流通证 券的作用,几乎与货币无异。
• 思考题:和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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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信用工具 • 作为信用证券,扩大信用。学者为此种作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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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 票据上权利之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 义决定,不能因票据上所未记载的事由而受影 响,所以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债务人)必须按 票据上的文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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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要式证券
•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 载的事项,均有规定,故为严格的要式证券( 股票、公司债券等虽然也有法定记载事项,欠 缺不一定影响到证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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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证券与权利是否可以发生分离为标 准,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 价证券。证券和权利可以在一定情 况下分离,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无 须占有和提示证券,为不完全证券 。反之则为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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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是无因证券
• 只要票据是真的,不需要审查票据的原 因关系,即为什么持有这个票据。交易 人完全根据票据的记载进行交易,和货 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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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因票据的发行而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称为票据法上的关系,其中分为票 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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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关系
• 票据关系指票据上的当事人基于票据行 为而发生的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凡取得票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凡在票据上签名为某种票据行为的人即 负一定义务。不持有票据者不能行使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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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
•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 •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 三、有价证券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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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概述
•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 票据是发票人发行的由付款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也可以说详细 一点,定义如下:票据是发票人约定自 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A-----------B-------------- C -------D------
• 出票银行 收款人(背书人) 持票人
• ↓﹨




F↖


↙(保证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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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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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当事人
• A-----------B-------------- C -------D------
第一章 权利与证券
• 一、证书与证券 • 证书与证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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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上的权利 • 特点 • 三、权利的证券化
• 什么叫权利的证券化? • 权利证券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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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价证券的特色
• 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 • 2. 使权利义务的履行迅速、简便而又易行 • 3.转移权利方便安全 • 4.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 • 5.信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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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返还关系
• 2、票据不获付款,承兑汇票不获承兑而 要求返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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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人 • 收款人 • 付款人 • 背书人 • 承兑人 •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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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 二、前手与后手 • 三、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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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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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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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无
条件支付确定金额与收款人的票据。
• 本票为出票人允诺到期日有自己向收款人或持 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 支票为发票人委托(指示)银行于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与受款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也是委 托支付票据。所以英美均以支票为汇票之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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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法的特点
• 现代票据制度的要求是从各方面促进票据作为 支付手段与信用手段的作用。为此票据法一切 规定希望都集中于两个目的,一是支付的简易 与安全,一是流通的方便与迅速。
• 在此要求下,票据法具有以下特点: • ①技术性强 • 票据法的各项规定后具有严格的技术性。 • ②强行性 票据法的规定均为强行规定。 • ③统一性 各国票据法趋向统一。
• 问:几位当事人,有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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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发行关系 • 票据承兑关系 • 票据背书关系 • 票据保证关系 • 票据付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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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返还关系
• 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 票据法第四十一条 •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
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 或者拒绝承兑。 •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 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 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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