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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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主讲老师:王越

一、非货币形式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例如:假设张某以1 000万元投资明星A 公司,后将其对明星A 公司股权投资评估增值为2 000万元作为对绍兴B 公司的出资,绍兴B 公司给予张某1 500万元面值的股票。

对于明星A 公司而言,只是股东由张某转换为绍兴B 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即可。而对于绍兴B 公司而言,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明星A 公司 20 000 000

贷:股本 15 000 000

资本公积 5 000 000

对于张某而言,其以原始投资1 000万元的明星A 公司股权换取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的绍兴B 公司股权,溢价达1 000万元。

整个交易可以简略为一句话,即原先的父子(张某为父,明星A 公司为子)转化为父子孙(张某为父,绍兴B 公司为子,明星A 公司为孙)。

那么对于张某的溢价1 000万元是否征税呢?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可见如果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对张某的上述行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国税函[2011]89号文件的规定,显然张某不再享有上述政策优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否则上述资本交易将不能顺利进行。

【案例点评】

假设张某一年后以3 000万元将持有绍兴B 公司的股权卖出,取得现金收入3 000【文件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

政策解析

万元,则张某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 000-2 000)×20%=200(万元),与之前缴纳的200万元个人所得税合计为400万元。

而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股权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则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1 000万元,以3 000万元转让股权后,应纳个人所得税则为(3 000-1 000)×20%=400(万元)。可见两个税收文件征收的税款数额是一致的,只不过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给予纳税人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

二、关于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的解读

【文件摘要】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的基础上,对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做出了更加明细的规定。

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 ×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 ×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 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政策解析

上述列表是发放年终奖时务必避免的盲区,例如张某发放年终奖54 000元,而李某发放年终奖54 001元,假设张某、李某当月工资均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则张某适用税率10%,而李某则适用20%。张某应缴纳个税=54 000×10%-105=5 295(元),而李某应缴纳个税=54 001×20%-555=10 245.2(元),仅仅因为年终奖多发了一元,而导致多缴个人所得税近5 000元。

2.关于28号公告中第四条如何理解?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也就是将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理解成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既然是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且是合理的,则企业所得税前当然可以全额扣除。如果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支,则说明该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未通过工资、薪金核算,则不能税前扣除。

【案例点评】

明星公司支付给员工钟某2011年12月份当月工资3 300元,邹某当月工资3 900元。当月每人年终一次性奖金均为22 890元,企业仅对每人年终一次性奖金负担个人所得税为2 000元。

钟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22 890+2 000-(3 500-3 300)=24 690(元)

邹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22 890+2 000=24 890(元)

这里需注意:由于邹某的月工资薪金高于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因此在计算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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