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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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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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

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

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版_2015年9月1日施行)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版_2015年9月1日施行)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法规管理概述

广告法规管理概述

广告法规管理概述广告是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宣传和推销产品或服务,帮助企业增加销售和市场份额。

然而,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确保公平竞争,许多国家制定了广告法规管理体系。

广告法规管理涵盖了广告的内容、形式、传播渠道、广告商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和欺诈,并促进公平竞争。

一般来说,广告法规管理的主要原则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和诚信性。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宣传或推广非法产品或服务。

广告必须公正,不得诋毁竞争对手或利用不实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

广告商必须诚实守信,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广告法规管理还涉及广告的传播渠道和媒介。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广告可能受到电视、广播、互联网、平面媒体等的监管。

针对特定类型的广告,如医药广告和食品广告,通常会有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以确保准确和准确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

广告法规管理的执行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专门的监管机构。

他们负责制定广告法规,审查监督广告内容,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对广告商而言,必须遵守广告法规管理的要求,确保其广告活动合规。

否则,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撤销广告资质等严重后果。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广告法规管理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目标始终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

广告商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并积极配合执行机构的监管,以确保广告活动的合法合规。

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对广告的辨识能力,主动了解广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广告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宣传和推销产品或服务来吸引消费者,并促进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然而,广告活动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和不当竞争等,这些问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因此,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确保公平竞争,许多国家制定了广告法规管理体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案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2016年09月01日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9月01日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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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品牌有关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与时间有关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

(2020年整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doc

(2020年整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doc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XXXX年7月8日上午,工商总局历经数年,数易其稿,在新《广告法》实施10个月之后,正式对外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

《办法》共29条,主要从立法目的、互联网广告定性、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广告合同、互联网广告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性条款、管辖、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法定义务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全面规定,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背后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对未来有深远意义。

一、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经历了“魏则西”事件,付费搜索究竟如何定性引发全民关注和激烈讨论。

继国家网信办6月25日颁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搜索规定》)之后,付费搜索此次是第二次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列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至此一锤定音。

应该说,XXXX年5月9日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对百度公司进驻调查后的结论,以及6月25日的《搜索规定》都回避了对付费搜索的定性。

调查组将付费搜索的法律性质定为“商业推广服务”,而《搜索规定》则从网信办管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逻辑出发,把互联网搜索信息服务视为是信息服务的一种。

《搜索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列明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服务,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分别是一要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二要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三要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四要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但第二款又将定性问题还给广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这是因为在当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定义,最终只能由广告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的要点解读我国第一部专门标准互联网广告的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视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在此间说,方法实施后,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会依法依规,严格开展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执法。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提供的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的要点解读,欢送大家参考。

工商总局于xx年7月8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方法”),聚焦于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效劳的商业广告,即“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效劳的商业广告”。

方法承接xx年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监视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与近日接连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效劳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处分方法》相照应,为《广告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指出了方向。

方法以广泛定义、逐项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将目前可见到的所有互联网商业广告形式都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此前不乏争议的商业性展示和付费搜索,并将向PC端和移动端发放的广告视同管理。

与《广告法》一致,方法并未明确指示何种情形不构成互联网广告。

但通过互联网广告的定义进行理解,不具有“推销商品或效劳”属性的信息不构成互联网广告。

此外在“商业性展示”这一类型的表述中,方法特别提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这一免受方法规制的例外情况或可为理解“不构成广告的情形”开拓思路。

在互联网广告的形式方面,方法秉承了《广告法》第14条和第44条确定的两项原那么:广告需可识别(即“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此等要求对于各种利用隐性广告盈利的经营模式可谓灭顶之灾,“软文”的存在空间也岌岌可危。

基于这两项原那么,方法针对以下几种互联网广告提出了特定的要求:(一)电子邮件此广告形式早在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效劳管理方法》、非强制标准《互联网广告电子邮件格式要求》(YD/T1310-xx)中即有涉及,且此形式还适用《广告法》第43条第2款“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

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

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广告已经成为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新媒体广告的特殊性,其法律规定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帮助您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广告法律法规概述1. 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管理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广告身份,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3.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

根据该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二、新媒体广告的法律要求1. 广告真实性新媒体广告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信息。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 广告标识新媒体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广告身份,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在广告内容中明确标注“广告”、“推广”等词语,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辨别广告内容。

3. 广告合规性新媒体广告必须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主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广告主体责任新媒体广告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监管责任。

如果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广告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新媒体广告的法律风险1. 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将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消费者投诉或被行政机关处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广告的真实性。

2. 侵权广告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广告将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侵权方追究法律责任。

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3.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宣传的广告将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消费者投诉或被行政机关处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优秀6篇)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优秀6篇)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优秀6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这次帅气的我为您整理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优秀6篇),希望大家可以喜爱并共享出去。

篇一:广告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其次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第一条员工必需遵纪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其次条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惩罚。

第三条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仔细工作,疼惜公物,削减奢侈,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子翁精神、增加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看法,主动上进,培育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

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别事务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敬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公司因业务须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实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仔细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第十二条热忱接待公司来访人员;第十三条对上级领导支配的工作任务,刚好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刚好汇报,做到有始有终;第十四条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需刚好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五条员工不得携带危急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终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七条员工根据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全部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当保管、正确运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章广告真实性第六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以清晰、明白的语言表达广告内容,以显著方式使消费者能够辨明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第四章广告合法性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禁止发布广告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用户。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妨碍其他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正常的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正确导向第十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中华民族精神。

第六章健康表现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采用健康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暴力、血腥等恐怖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避免使用过于夸张、引人误解的语言或者图像,不得误导用户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和功能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年(卷),期】2016(000)018
【摘要】《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同步投入试运行。

为配合《办法》的施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同步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工作。

截至目前,该中心一期基础建设已经完成,初步形成基于云计算的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实现对数百家网站的监测。

该中心明年正式投入使用时,监测范围将覆盖上千家网站,对90%以上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49.197
【相关文献】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软文将被视为广告 [J], 田园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J],
3.2016年9月1号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J],
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9月1日起施行 [J],
5.互联网:《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开始生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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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行业自律规则手册

互联网广告行业自律规则手册

互联网广告行业自律规则手册第一章总则 (5)1.1 制定目的与意义 (5)1.2 适用范围 (5)1.3 定义与解释 (5)第二章自律原则 (6)2.1 诚信原则 (6)2.2 公平竞争原则 (6)2.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6)2.4 尊重知识产权原则 (6)第三章广告内容规范 (7)3.1 内容真实性 (7)3.1.1 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7)3.1.2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功能、价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7)3.1.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存在疑虑的广告内容,应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3.1.4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广告主的企业形象、产品特点和服务质量,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7)3.2 内容合法性 (7)3.2.1 互联网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7)3.2.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7)3.2.3 广告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7)3.2.4 广告内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7)3.3 内容合规性 (7)3.3.1 互联网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损害社会风尚、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的内容。

(7)3.3.2 广告内容应当遵循行业规范,不得使用行业禁止的词汇、表述和形式。

(7)3.3.3 广告内容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得含有欺诈、诱导消费的内容。

(8)3.3.4 广告内容应当遵循互联网广告自律规定,不得含有违反自律规定的内容。

(8)3.4 内容创新性 (8)3.4.1 互联网广告内容应注重创新,结合产品特性、目标受众、市场需求等因素,形成独具特色的广告创意。

2023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借助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算法,实现广告的个性化定向投放,提高广告传播效果和用户体验。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广告数据可信度验证
基于人工智能的广告内容审核
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广告定向投放
科技手段介绍
1. 虚假广告风险
2. 恶意广告风险
互联网广告风险类型
背景与起因
互联网平台
广告主
互联网广告
广告信息泛滥
互联网广告爆发性增长
1.明确标识要求:要求广告主在互联网广告中按照规定标识“广告”字样,确保用户能够清晰辨别广告内容和非广告内容。
2.加强标识审核:运营商应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审核,确保广告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用户。
互联网广告投放管理规范
1.明确投放要求:要求广告主在投放互联网广告前必须事先获得必要的审批或许可证明,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023/8/2
Internet Advertising Control Driven by Technology
luke
TEAM
CONTENT
目 录
自动化广告投放技术
机器学习
用户兴趣和行为模式
大数据分析
点击率
转化率
广告成本
广告内容
投放时机
科技创新驱动广告进化
互联网广告管理法律规范
互联网广告标识管理规范
2.加强投放监测:运营商应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投放监测,追踪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及时发现并处理投诉或违规行为。
广告传播格局深度变革
1. 互联网广告的快速发展
2. 科技驱动的创新变革
3. 需要加强监管与管控
背景与现状
1. 快速变化的科技环境
2. 广告平台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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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年9
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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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
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
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

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
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
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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