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2020年整理).pdf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重整方法律顾问操作建议流程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重整方法律顾问操作建议流程(本操作建议流程是本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资料,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目录第一章引言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破产重整中的基本程序第一节 破产重整前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参与遴选重整方第三节 尽职调查第四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第五节 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工作第六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七节 其它第三章附则— 622 —第一章引言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第1条宗旨为指导广东省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重整方法律顾问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操作建议流程。
但基于各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特殊性,不同省市关于破产重整的部分规定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承办律师在实际项目操作中应关注项目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2条特别提示本操作建议流程为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成果,仅作为律师从事破产重整案件重整方法律顾问业务的参考和提示,不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也不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破产重整中的基本程序第一节 破产重整前的准备工作第3条初步了解项目情况— 623 —法律顾问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初步了解:3.1委托方参与重整的目的;3.2委托方的基本要求及资信情况;3.3债务人的基本情况;3.4债务人的重整类型(自愿重整/强制重整);3.5重整程序中拟采用的管理模式(债务人自行管理/管理人管理);3.6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第4条拟定初步重整框架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已经获取的信息,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破产重整模式,如按原经营范围不变的恢复式重整模式、改变经营模式等的再建式重整模式、出售式重整模式、预重整模式或其它破产重整模式,拟定整个破产重整框架,其中包括参与方式、资金投入及债务偿还的初步计划、未来经营规划及稳定管理团队和员工的方案等,以确定债务人的重整方向,更好地帮助委托方开展下一步重整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8-19 15:03:0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深中法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23日深中法发[2013] 3号)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士。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还需要具备破产经济学、会计学以及管理学等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文旨在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提供一些业务指引和建议。
二、破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1. 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2. 负责起草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和解释;3. 召集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会议决议执行;4. 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5. 与债权人、股东以及破产债务人进行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三、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具体工作1. 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进行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
破产调查主要是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资产调查主要是确定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进行后续的清算或重整工作。
2. 编制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在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的基础上,律师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清算或重整的程序、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对债权人的安排等内容。
律师需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并与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 召开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召开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向债权人或股东说明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在会议上,律师需要解答债权人或股东的疑问,并根据会议决议执行。
4. 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律师需要负责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
财务报告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审计工作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实。
律师需要确保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债权处理和债务清算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负责处理债权和清算债务。
债权处理主要是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债权进行分类和分配;债务清算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核实和清理。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样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畴第1页3、有关制度制订第1页4、治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2页5、治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第4页6、治理人酬劳第5页7、治理人的工作原则第5页8、治理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治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治理人帐户第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治理事务第1 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1 0页16、决定连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 1页17、治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 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连续履行第1 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第1 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 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 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 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 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25、权益人关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 6页26、出卖人关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 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第1 6页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 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治理方案第1 7页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第1 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 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 8页33、编制债权表第2 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 0页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 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2 1页37、同意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 2页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2 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第2 2页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 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第2 3页42、财产权益的限制第2 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 4页44、制定重整打算草案第2 4页45、重整打算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 4页46、重整打算的执行和监督第2 6页47、重整打算执行的终止第2 6页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治理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 7页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 7页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 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 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2 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 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2 8页5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 9页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第2 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 0页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样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讲明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的目的)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评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对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种类)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的概念)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主体)本院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人员由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内勤组成。
考核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六条(考核的原则)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
年度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个案考核第七条(个案考核办法)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00分。
个案考核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负责。
第八条(客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5分,具体见附表1。
第九条(主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
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涉及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5分,减分项总分为15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8-19 15:03:09 ?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48条?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和解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指引中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职责履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又裁定和解的,除适用本章规定外,本指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由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继续履行。
第49条? 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应当将已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50条? 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债权人已受偿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受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但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57条? 终止执行职务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因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办理完毕债务人或者破产人注销登记后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六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 年 10 月 8 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 (1)第三章债权申报文件 (2)第四章债权审查 (5)第一节审查原则 (5)第二节债权审查方法 (7)第三节审查内容 (7)第四节特殊债权的审查认定 (10)第五节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第五章债权确认流程 (14)第六章附件 (15)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 (16)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8)附件三申报债权人信息表 (19)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20)附件五债权初步审核函 (21)附件六债权复审通知书 (22)附件七债权表 (23)附件八债权异议申请表 (27)附件九债权申报须知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均可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第三条【无需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登记、保管、清算和分配,同时负责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工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操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以指导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
该指引以规范律师破产管理人工作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审慎接受任职。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前,应详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情况,包括其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并评估自身能否胜任该项工作。
此外,律师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能够正确履行。
二、认真研究案件材料。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后,应认真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等。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争议问题,律师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与相关方沟通。
四、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合理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够公平、公正进行。
对于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或虚假债权等情况,律师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五、适时报告程序进展情况。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同时,律师还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相关的资产清单、账务报表等信息,确保破产程序的透明度。
六、遵守法律道德规范。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破产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慎重处理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信息。
同时,律师还应遵守破产程序的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律师应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同时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破产程序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doc 33页)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doc33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围第1页3、相关制度制订第1页4、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2页5、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第4页6、管理人报酬第5页7、管理人的工作原则第5页8、管理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管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管理人帐户第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第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10页16、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1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第1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第1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25、权利人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26、出卖人对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第16页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管理方案第17页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第1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8页33、编制债权表第2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0页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21页37、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2页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2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第22页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第23页42、财产权利的限制第2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4页44、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第24页4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4页46、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26页47、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第26页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7页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7页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2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28页5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第2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0页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的目的)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评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对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种类)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的概念)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主体)本院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人员由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内勤组成。
考核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六条(考核的原则)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
年度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个案考核第七条(个案考核办法)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00分。
个案考核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负责。
第八条(客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5分,具体见附表1。
第九条(主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
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涉及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5分,减分项总分为15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深中法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8〕5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已经2018年4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8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引导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保障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勤勉、谨慎、忠实、高效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
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提高工作效率,遵守办案期限,降低破产成本。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应于“破”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程序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管理人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申请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后,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的事项继续有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的目的)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评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对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种类)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的概念)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主体)本院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人员由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内勤组成。
考核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六条(考核的原则)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
年度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个案考核第七条(个案考核办法)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00分。
个案考核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负责。
第八条(客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5分,具体见附表1。
第九条(主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
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涉及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5分,减分项总分为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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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六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1)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1)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4)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4)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5)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6)第七节管理人清算档案 (7)第二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9)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1)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12)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15)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16)第三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指导标准宗旨】为指导深圳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均可要求其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三条【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第四条【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利害关系】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律师利害关系】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具有本指导标准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法院认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三)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注销;(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有重大债务纠纷;(八)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九)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十)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的律师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二)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八)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九)执业责任保险失效;(十)有重大债务纠纷;(十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主动回避】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更换管理人】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
第十一条【更换管理人的工作移交】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辞职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因债权人会议申请被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
第三节管理人团队第十二条【管理人团队组成】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组长负责制】管理人应当指定团队负责人。
负责人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第十四条【管理人团队稳定性】管理人团队的组成人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造成工作失误。
第十五条【管理人名称变更报备】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六条【主动报告义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发现其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有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告人民法院。
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第十七条【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
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及时报告义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严格保密义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不得分包职责义务】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
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应当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人民法院。
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债务人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单位管理人制度】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个人管理人制度】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的成员,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担任案件管理人的工作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收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定全面的管理人工作制度,包括管理人工作规范、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工作计划】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后,为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制订管理人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工作计划内容】管理人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所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具体职责,为履行该职责而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负责人及其具体分工,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方案,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有关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聘用计划、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预算等。
工作计划应全面完整、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