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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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以下简称本社)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管理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调动广大员工共同办好邯郸市城市信用社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社职工代表大会是本社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本社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领导班子应积极支持工会工作。

第三条本社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员工的三者关系,在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班子正确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行政领导班子须尊重和支持职代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及职代会做出的各项决议。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依据《公司法》、《工会法》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可合并召开,称为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审议批准董事会或经理的工作报告;

3、选举、罢免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企业财产处理方案,增减股权设置方案,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修正和清算方案,员工培训计划;

5、审议批准本社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6、审议本社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决定本社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7、审议决定本社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和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8、评议、监督、推荐本社各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聘任或解聘的建议;

9、本社职工代表大会上,由行政领导与工会主席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为本社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社正式员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一线人员,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总部和营业部主要高中级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为了吸收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本社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以营业部(总部机关)基层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组,推选出组长。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全体员工负责,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社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对本社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工作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党委负责人、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和超过半数。

第十三条参加本社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总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

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以投票表决方式,经过半数以上的全体职工代表通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问题也应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本社的活力,促进业务技术进步和电子化进程,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及针对本社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员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

确定议题。会议议题最迟要于一周前向职工代表公布。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情,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总部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代表(团)组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社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八条总部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宣传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员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员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请和建议,维护员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本社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总部工会有指导、支持、维护职工代表组和代表个人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营业部和总部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员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各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总社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草案由本社首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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