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客户投诉管理办法20190219
中国电信客户投诉管理办法(2019版)目录1总则 (4)1.1依据和适用范围 (4)1.2投诉的定义 (4)1.3投诉的分类 (4)2组织与职责划分 (5)2.1集团公司各部门职责 (5)2.1.1集团客户服务部职责 (6)2.1.2集团级投诉处理相关的运营中心 (6)2.1.3集团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7)2.2专业公司、产品基地职责 (8)2.3各省分公司职责 (9)2.3.1客户服务部 (9)2.3.2省级投诉处理中心 (10)2.3.3省级10000号等渠道触点 (10)2.3.4省公司相关部门 (11)2.4岗位设置及任职要求 (11)2.5协同处理机制 (12)3投诉预防 (12)4投诉受理 (13)5投诉处理 (13)5.1投诉处理的原则 (13)5.2投诉处理时限要求 (15)5.3投诉处理的查证要求 (16)5.4投诉处理回单要求 (17)6投诉退费及服务补偿 (18)6.1退费补偿原则 (18)6.2退费补偿处理要求 (19)6.2.1企业有瑕疵的投诉退费补偿处理 (19)6.2.2企业责任不清的处理 (19)6.2.3企业无责的退费处理 (20)7投诉回复 (20)8服务评价(回访) (21)9投诉处理能力前置 (21)10投诉处理透明服务 (22)11投诉数据管理 (23)11.1投诉记录要求 (23)11.2投诉数据质量要求 (23)11.3投诉数据保存要求 (24)11.4投诉数据保护要求 (24)11.5投诉数据两级归集要求 (25)12投诉分析要求 (26)13投诉监控及升级调度 (26)13.1异常工单监控 (26)13.2重大风险监控 (27)13.3投诉业务运营监控 (28)14投诉支撑系统能力建设 (28)15投诉监督 (29)16附则 (30)附件1:预警升级调度机制 (31)一、异常工单的定义及调度机制 (31)二、重大风险预警升级调度机制 (32)附件2:中国电信投诉运营监督指标 (34)1总则1.1依据和适用范围为规范中国电信客户投诉处理和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11日公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条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已经向被申诉人投诉且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其未在15日内答复。
电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分公司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明确客户投诉流程、时限,完善客户投诉管理监督机制,提高投诉处理及时率,不断改善与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与忠诚度,现将请遵照执行。
一、投诉管理细则㈠投诉受理的总体要求⒈首问责任制原则各级投诉受理部门与投诉处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原则,严禁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⒉投诉受理部门/人员的受理要求投诉受理部门/人员遇到客户投诉时,应先稳定投诉客户情绪,并积极主动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请求。
如果能现场或直接解决的直接解决,否则如实记录投诉信息后,按相应投诉处理流程进行派单处理。
对于投诉受理部门/人员已经解释并获得客户认可的,进行记录后,投诉全程处理完成。
在投诉受理中若遇到有越级投诉记录与有越级倾向的客户投诉时,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迅速生成工单,同时将投诉情况上报。
⒊投诉记录要求受理客户来函时,要求在受理后,应该妥善保管、存档,以备查询;受理客户来访时,应由客户签字确认投诉受理单填写内容与其投诉情况一致;受理人员也可以在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让客户自己填写投诉处理单的投诉内容栏。
受理客户来电时,应认真倾听客户的陈述内容,并做详细记录,填写投诉处理单,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受理客户在网站的投诉时, 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与客户核对客户资料与投诉内容,如能直接解决的直接解决,否则转入投诉流程处理,。
㈡各类型投诉受理要求⒈重大投诉:受理部门遇到重大投诉后,应第一时间将信息逐级上报,制订预处理方案及紧急应答口径,制订投诉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的方式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⒉重复投诉重复投诉受理分两种情况:⑴如果客户投诉的问题正在处理中,客户再次投诉:受理人员通过投诉平台查询后,对客户进行安抚,告知投诉处理进程,并将信息反馈至派单部门,由其向相关处理部门发工单催办提醒。
⑵如果客户对之前投诉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再次投诉:受理人员需要重新生成一张投诉工单,需要询问客户的不满的原因并作为工单信息要素记录后提交。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电信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处理的情况下的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信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申诉处理活动。
第二章申诉处理原则第三条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的申诉进行调解,尊重并保护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申诉受理机构第五条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电信用户申诉。
第六条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申诉受理系统和数据库,以便快速、有效地处理电信用户的申诉。
第四章受理条件第七条电信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电信用户;(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已经向被申诉人投诉且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其未在15日内答复。
第五章调解制度第八条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在受理申诉后,应当进行调解,促使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达成和解。
第九条调解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调解达成的协议,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统计报表第十条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申诉处理情况,包括申诉数量、处理结果等统计信息。
第七章申诉流程第十一条电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平台等方式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申诉受理后,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电信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为框架性概述,具体的实施细节和法律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11日公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解读电信运营企业的客户投诉
解读电信运营企业的客户投诉2004-11-6随着电信运营企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客户投诉也水涨船高,成为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企业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客户投诉成本。
因此,正确把握、理解、应对、处理客户投诉,既是企业投诉管理能力的体现,也是企业精细化管理的缩影。
正确把握客户期望值的“度”,是投诉管理的前提从科学的发展观来看,企业长期的服务改进与客户期望值应当相互促进、平衡发展,是一种螺旋上升的过程。
但是由于市场“价格战”、“服务战”等竞争,却使一些客户期望值脱离了轨道,同时客户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这是产生投诉的两种最直接因素。
客户期望值与客户满意度成反比,期望值越大、满意度越小,反之期望值越小、满意度越高。
把握客户期望值的“度”,从源头上控制客户投诉的产生,意味着要关注客户的心理变化,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体验客户的感受。
在细节上给客户恰如其分的服务,而不是让客户期望值跳跃式增长。
要更多地为客户创造价值和传递价值,使客户形成对品牌的共鸣,让客户期望值在品牌价值的轨道里高度忠诚。
正确理解投诉,是投诉管理的关键客户投诉是客户对企业的一种依赖,投诉说明企业已成为关注的焦点。
可以注意到,大部分客户进行投诉的语言是“如果你们……那么我将……”。
这种表达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客户的一种依赖,因为“如果”是一个很大的空间,如果逆向思维,用客户的利益和观点来分析和判断,就能在“如果”的空间里找到许多解决的方案。
客户投诉能考验企业应对危机的应变能力。
企业应具有对投诉危机的防范意识,为之设想种种可能,制订相应的投诉管理流程和策略。
提升员工的执行能力,在心理和措施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转化投诉将带来的负面影响。
客户投诉能直接地反映市场信息。
客户投诉是市场信息来源的重要部分,客户的喜好如何?竞争对手的目标如何?这些都可以通过客户投诉获得。
当产品与竞争对手有距离时,当产品与客户需求相背离时,企业都将受到投诉。
一个善于把握机会的企业,能通过客户投诉与竞争对手拉开距离,使企业文化更具内涵。
电信公司投诉处理方法和技巧
1
目录
正确认识投诉 引发投诉的原因 投诉处理的原则 投诉处理的技巧
2
正确认识投诉--错误观点(1)
错误观点之一--“投诉都是无中生有,无理取闹”。
为什么会投诉?
期望需求 差距
实际感受
小调查:客户为什么会投诉?
A:正常,确实受了委屈 B:糊涂,没搞清楚 C:苛刻,吹毛求疵 D:毛病,没事找事
多少人会投诉?
4%
小调查:当你在商家受了一点委屈时, 你会: A:算了,别人也不容易 B:教育教育他们,不求什么 C:那不行,非得保护自己利益 D:太好了,机会来了,正好搞大,希 望因此而获利
3
正确认识投诉:错误观点(2)
错误观点之二 --“要发展嘛,当然有很多投诉啦”
申诉率较高的省份普遍市场
表现不佳(市场份额下降最
元
赠送手机免费通话 300分钟,超出部 分按照0.15/分钟计
月份
200912 201001 201002 201003 201004 201005 201006 201007 201008 201009
当月使用 费用
69 69 69 145 137 69 69 69 69 69
剩余话费
759 690 621 476 339 270 201 132 63 -6
82%
不会回来
91% 81% 46% 18%
投诉客户是我们真诚的朋友、客户投诉是我们宝贵的财富
目录
正确认识投诉 引发投诉的原因 投诉处理的原则 投诉处理的技巧
8
投诉发展动向-外部客户挑战
客户问题越来越复杂
•固网业务 •数据业务 •移动业务 •全业务
多业务、多信息、多环节、多链条、 多终端 原来: •电话不通 现在: •手机不能上网、不能收发邮件
电信-投诉处理-方法
解决问题第二
• 分析
将每个案例区分对待 避免偏见和意气用事 不打断客户,虚心倾听客户的意见 在收集信息是提问题并澄清自己的理解内容
• 权宜
在受权的范围内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而不是敷衍 当一项办法无法给客户满意答复的时候,要考虑提出的新办法
• 协议
确认提出的方案对客户是可行的 尽量与客户达成协议
满意的结果第三
我们应怎样看待投诉
• 投诉是客户给我们一个改善服务的机会。 • 客户可以不说一声便离开,我们亦无从 挽留,所以我们要真心的感谢客户为我 们找出问题。 • 投诉处理得到好也是建立口碑的好机会。
投诉处理的收益
投诉的客户仍是自己的客户 花费时间和经历使投诉权利的客户对务 供应商仍然是充满信心的,毕竟,他们 仍然是我们的客户投诉的收益. 成功地解决客户投诉所带来的效益是 双倍的。
投诉者的需求
情感需求
• • • • • • • 表示应有的关心、 需求的了解 在处理问题时的灵活性 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 负责任 向我道歉 保全面子
解决问题的需求
• • • • 给我提供解决方案或变通方法 说明要采取的行动 告诉我问题解决需要的时间 通知我事态的发展进程
处理投诉时的声音控制
首先,无论客户有什么过错,我们都没有理由 把声音变大,语速变快,用通常不会用的语句来“回 敬”客户,应当尽量让客户把话说完,尽可能放缓呼 吸,保持语调平稳,选用合适的语句,让自己关注于 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客户的态度。即使是客户出言 不逊,也不要对其不良行为做任何评判,更不要提出 让客户道歉或是认错,这样无助于你控制对话过程从 而解决问题,你可能会被气得呼吸变粗,说话变快变 高声,这时你应先将情绪冷静几秒,作一下深呼吸, 把自己调整到正常状态,然后开始主动的对话。
电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电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电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电信投诉处理行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电信运营商及其工作人员、与用户签订合同的电信设备、电信网络、电信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
一、投诉种类1.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用户反映电信网络不稳定、网络拥堵、数据中心宕机、网络速度缓慢等问题;2.话费计费方面的投诉:用户反映话费明细与实际消费不符、充值金额未及时到账等问题;3.投诉内容不实、有恶意的投诉:用户无法提供真实的证据,故意抹黑电信运营商、诋毁其形象等;4.违法违规投诉:用户通过电信投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如推销违禁品、诈骗等。
二、投诉渠道1. 电话投诉:用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投诉;2. 网络投诉:用户可以登录电信运营商的官方网站或通过微信公众号/APP进行投诉;3. 纸质信函投诉:用户可以将书信寄送至电信运营商或相关监管部门。
三、投诉处理流程1.受理: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接到用户投诉后及时进行登记和记录,并开具投诉处理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用户;2.调查:电信运营商应当根据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尽快解决投诉;3.回复: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及时向用户进行反馈,告知投诉处理的结果,并向用户道歉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如:免除用户部分话费);4.监督:电信部门应当对电信运营商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处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
四、电信运营商应遵守的规定1.电信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并向用户公示投诉处理流程、联系方式等信息;2.电信运营商应当配备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3.电信运营商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用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4.电信运营商应当主动预防投诉,通过完善网络设备、提高服务质量等措施,确保用户的正常使用体验。
综上所述,电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合作,才能实现用户、电信运营商、监管部门之间的双赢局面。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一、引言客户投诉是企业日常运营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良好的投诉处理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客户满意度。
为了规范客户投诉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收到的客户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不佳等。
三、投诉接收1. 客户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提交:a. 电话热线:客户可以拨打公司提供的投诉热线,并按照提示进行投诉;b. 邮箱投诉:客户可以将投诉内容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投诉”字样。
2. 投诉接收人员应在收到投诉信息后,及时与客户联系,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投诉登记1. 投诉接收人员应详细记录客户投诉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时间、投诉内容、客户联系方式等。
2. 投诉登记表格应设计合理,方便后续统计和分析。
五、投诉分析1. 投诉登记信息应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了解投诉类型、投诉频次等情况。
2. 投诉分析结果应定期报送给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改善产品质量和服务提供参考。
六、投诉处理1.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投诉应由指定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2. 投诉处理人员应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要求和期望,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3. 投诉处理人员应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投诉回访1. 针对重要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回访,以确认客户是否满意解决方案。
2. 投诉回访结果应进行记录,为后续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八、投诉整改1. 针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改。
2. 完成整改后,相关部门应向投诉处理人员提供整改结果,并进行记录。
九、投诉报告1. 每月底,投诉处理人员应编制投诉报告,包括投诉类型、投诉数量、处理结果等信息。
2. 投诉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公司高层领导,以供决策参考。
十、监督与改进1. 公司及各部门应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规定的执行。
2. 针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及时进行改进,优化投诉处理流程。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规范(doc 5)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规范(doc 5)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7 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月5日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律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申诉采用书面形式。
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三)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四)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第十四条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申诉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办理第十五条对于决定受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户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用户申诉内容和转办通知书发送被申诉人。
中国电信全业务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全业务客户投诉管理办法中国电信天翼空间客户投诉管理办法(2010版)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电信天翼空间客户投诉处理和管理⼯作,提升整体客户服务⽔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依据《中国电信全业务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中国电信[2010]版)进⾏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中国电信天翼空间运营中⼼。
第⼆章定义第四条查询查询是指客户通过10000号、营业厅、⽹厅、掌厅、⾃助终端等各类渠道,⾃主了解费⽤、帐单、详单、积分等信息。
第五条咨询咨询是指客户通过10000号、营业厅、⽹厅、掌厅、在线客服、问吧平台等各类渠道,了解天翼空间产品、业务、资费等各种问题。
第六条障碍申告障碍申告是指客户在使⽤天翼空间产品、业务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客户⽆法正常使⽤,通过各省分10000号、营业厅、⽹厅、在线客服等渠道反映问题。
第七条投诉投诉是指客户对天翼空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满意,通过10000号、营业厅、⽹厅、在线客服、问吧平台等渠道表达抱怨,要求解决问题。
在实际判定中,以下情形之⼀的列为投诉:(⼀)客户在业务咨询过程中表达抱怨,经解释处理仍表⽰不满,形成投诉⼯单的,包括问题解决过程中超过标准时限或处理结果不理想转化为客户投诉的;(⼆)移动⽹络、移动业务平台故障、客户端故障及应⽤本⾝问题,导致客户⽆法正常使⽤,通过各类渠道反映问题的。
第⼋条投诉分类(⼀)根据投诉受理渠道的层次,投诉分为“省内渠道投诉”、“集团渠道投诉”。
省内渠道投诉是指省分公司及属地分公司各类渠道受理的客户投诉。
集团渠道投诉是指通过集团热线4008810000、集团⽹厅、⽹媒、微博等集团公司各类渠道受理的客户投诉。
(⼆)根据投诉信息的具体情况,投诉分为有效投诉和⽆效投诉。
投诉客户为匿名或⾮客户关系⼈、投诉事宜不具体⽆法核实调查、投诉⼈信息不完整⽆法联系、投诉对象⾮中国电信管理范畴或投诉内容超出电信服务范围的认定为⽆效投诉。
其他情况为有效投诉。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11日公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11日公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颁布时间:2016-05-26实施时间:2016-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5日信息产业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1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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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明确客户投诉流程、时限,完善客户投诉管理监督机制,提高投诉处理及时率,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现将请遵照执行。
一、投诉管理细则㈠投诉受理的总体要求⒈首问责任制原则各级投诉受理部门和投诉处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原则,严禁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⒉投诉受理部门/ 人员的受理要求投诉受理部门/ 人员遇到客户投诉时,应先稳定投诉客户情绪,并积极主动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请求。
如果能现场或直接解决的直接解决,否则如实记录投诉信息后,按相应投诉处理流程进行派单处理。
对于投诉受理部门/ 人员已经解释并获得客户认可的,进行记录后,投诉全程处理完成。
在投诉受理中若遇到有越级投诉记录和有越级倾向的客户投诉时,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迅速生成工单,同时将投诉情况上报。
⒊投诉记录要求受理客户来函时,要求在受理后,应该妥善保管、存档,以备查询;受理客户来访时,应由客户签字确认投诉受理单填写内容与其投诉情况一致;受理人员也可以在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让客户自己填写投诉处理单的投诉内容栏。
受理客户来电时,应认真倾听客户的陈述内容,并做详细记录,填写投诉处理单,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受理客户在网站的投诉时, 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与客户核对客户资料和投诉内容,如能直接解决的直接解决,否则转入投诉流程处理,。
㈡各类型投诉受理要求⒈重大投诉:受理部门遇到重大投诉后,应第一时间将信息逐级上报,制订预处理方案及紧急应答口径,制订投诉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的方式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⒉重复投诉重复投诉受理分两种情况:⑴如果客户投诉的问题正在处理中,客户再次投诉:受理人员通过投诉平台查询后,对客户进行安抚,告知投诉处理进程,并将信息反馈至派单部门,由其向相关处理部门发工单催办提醒。
⑵如果客户对之前投诉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再次投诉:受理人员需要重新生成一张投诉工单,需要询问客户的不满的原因并作为工单信息要素记录后提交。
⒊批量投诉各投诉受理渠道依据批量投诉定义标准,判定为批量投诉的,由投诉处理或分公司投诉处理员专人负责,快速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理,事后详细记录投诉信息,并提交相关部门,同时对相应工单进行标识。
4、升级投诉受理⑴分公司客户中心要保障365 ×8 小时专人受理自信产部、集团公司、通信管理局、消协等外部渠道受理转派的客户投诉,其他相关部门需要保障365×8 小时专人受理分公司客服部转派的升级投诉工单。
⑵分公司客服中心接到升级投诉时,应迅速派单至相应处理部门,在工单中标明处理时限,升级投诉受理人员应全程跟踪整个升级投诉处理过程。
⑶分公司客服中心对支局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至升级投诉转办单位。
对信产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转办的客户投诉,还要按照要求详细填写《用户申诉处理反馈单》一并上报。
㈢各类投诉的处理要求⒈紧急投诉处理要求对于重大投诉、批量投诉、重复投诉、升级投诉等应进行优先处理。
对于其中严重危害到企业利益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投诉,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协调处理,并积极与监管、仲裁机构、相关法律部门、媒体沟通与协调,及时跟踪了解和评估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⒉涉及资费争议的投诉处理要求在处理与资费争议有关的投诉时,需遵循先查证后处理的原则,经核实确属误收费、错收费、多收费的,应按承诺对客户进行赔付。
对投诉的赔偿应以减免话费或服务费、免费提供其它服务产品、赠送电话卡为主,以现金赔偿方式为辅。
⒊不满意客户投诉处理要求当客户表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应及时分析客户不满意原因、判断是否为无理客户,若经分析确实没有对客户投诉问题进行妥善解决的,应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加急再处理。
㈣对处理部门工单回复内容的要求⒈投诉产生原因:需详细说明,如原因不明也应注明;⒉处理过程:为用户进行哪些处理,用户现在使用状态如何;是否已为用户做最终处理;⒊处理结果:现用户使用情况;是否已恢复;⒋集中性问题的解决措施:用户投诉问题如属集中性应有解决措施,同时表明恢复时间及何部门正在协调解决。
⒌用户态度:用户的态度及意见。
㈤升级投诉的回复要求⒈首先阐述结果,明确是否企业责任,如确定有企业责任,应对产生原因、责任部门及其他涉及的问题进行逐条说明。
⒉其次简单叙述处理经过。
先写明客户首次投诉的时间,当时查证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客户对回复情况的认可程度等;而后陈述收到工信部等外部部门转派单后,查证情况、最终处理意见,及客户对最终回复情况的认可情况。
若客户就此问题曾向政府部门或消协投诉过应予以注明,并提供以上部门曾受理过此投诉的证明。
⒊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向分公司上报客户投诉处理结果的,支局应提交申请延期的报告,说明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及超时原因。
⒋升级投诉回复资料由分公司客服中心转派的处理部门按照以上回复要求准备,分公司客服中心在规定回复时限对材料准备过程进行跟进,并对回复内容进行复核,复核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省公司客服部等相关部门。
⒌若回复材料不合格时,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作退单处理,时限仍以派单时规定的时限为准。
㈥回复客户⒈投诉回复一般情况下由投诉处理部门回复客户处理情况,在回复客户时应根据投诉内容及相关协助处理部门反馈的处理意见制定回复口径,避免重复回复或多头回复。
遇重大投诉,应指派专人回复。
对于重复投诉要保持回复口径的一致⒉回复客户要求态度温和,语气诚恳,向客户说明问题并告知解决办法。
⒊凡涉及到书面或电子邮件回复的,应由各专业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回复。
⒋对于日后易引起争议的客户投诉,应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获取并保存投诉处理过程证据以及客户同意处理结果的相关证据。
㈦回访客户⒈投诉客户回访是指公司从客户关怀的角度,征询已处理完结的投诉客户的意见及建议的过程。
由客户对答复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进行判定,客户认可的结果为最终投诉处理结果。
若客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回访部门进行安抚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二次派单。
⒉回访部门应按照回访工作规范,统一回访口径,规范回访方式,避免多头回访、重复回访引起对客户的骚扰与影响,对回访中反映的不满意客户和存在的问题应进行后续跟进。
⒊其中,由分公司派单处理的投诉工单最终处理部门回复客户后由回访客户,分公司客服中心100% 进行回访;越级投诉的答复由分公司客服中心完成,分公司客服中心对越级投诉工单100% 进行回访。
二、客户投诉的时限管理㈠客户投诉处理全程时限⒈首次回复时限释义:首次回复时限指受理客户投诉后,经查证处理,对已形成解决方案的告知用户处理意见;对未形成解决方案的,告知客户问题处理已达到的进程情况的时限。
标准:不超过24 小时。
当场能处理的客户投诉问题,应该当场予以回复。
对于不能当场处理的投诉问题,在24 小时内首次回复客户。
⒉有效回复时限释义:有效回复时限指从客户提出问题起,到查清原因,形成解决方案的时限,不包括派单和审核时间,具体参见下表。
㈡客户投诉处理分段时限的定义客户投诉处理全程时限的控制需重点监控以下时间段:⒈工单生成时限:各级投诉受理部门接受客户投诉,并在统一投诉平台生成投诉工单的时限。
⒉工单核审与派单时限:受理部门对生成的工单进行复核,到正确派单至相关处理部门的时限。
⒊部门工单处理与回复时限:从派单部门派单至牵头部门到牵头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至负责回复客户部门的时限。
⒋回复客户时限:负责回复客户的部门依据工单反馈的投诉处理结果,向客户做出有效答复的时限。
㈢客户投诉处理分段时限要求⒈工单生成时限⑴受理客户投诉应30 分钟内生成工单。
⑵客户致电:受理客户来电时,应认真倾听客户的陈述内容,2 小时内下发转办单。
⑶来人来访:由客户填写投诉受理单或由客户确认投诉受理单填写内容,2 小时内下发转办单。
⑷传真、信函:受理客户传真、来函时,2 小时内下发转办单。
⑸电子邮件、互联网:受理客户电子邮件或互联网投诉时,应认真核实客户所述情况,必要时通过电话与客户核对客户资料和投诉内容,转录到系统,2 小时内派单。
⒉工单审核与派单时限各类投诉应遵循以下派单时限标准:⑴普通投诉派单时限在2 小时内完成;⑵重大投诉、重复投诉、批量投诉,越级投诉:审核派发时限为30 分钟;⒊部门工单处理与回复时限工单处理部门的时限根据各类投诉工单类型的具体要求而定,以工单在处理节点的时限要求为准。
⒋回复和回访客户时限回复部门在接到投诉处理部门有效回复后,应在2 小时内将最终结果回复客户,并排除:夜间20:00- 早晨8:00, 午休时间:12:00-14:30 。
由专人受理、负责跟进的客户投诉要专人回复客户,并做到在承诺回复时限内及时回复客户。
回复客户,若因客户方原因未回复成功的,以首次回复时间不超出规定标准为准,同时需要记录未回复成功的原因、尝试回复时间等信息。
如因客户关机、停机、无其他联系方式等原因未能及时联系到客户,应在48 小时内不少于三次再次回复客户,尝试回复间隔时间在3 小时以上。
回访部门的回访时限为回复客户后的72 小时内。
附件1:客户投诉的定义和分类一、投诉的定义⒈投诉定义:使用公司产品或接受公司提供服务的客户,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对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不满意的行为,无论客户表达的是否正确,均称之为投诉。
⒉投诉判定原则:服务人员应根据客户是否提出明确投诉要求、是否表示任何不满意、是否提出明确或隐含的权益主张等来判定投诉。
下列情形属于投诉或视为投诉:⑴客户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表示不满意,有明确的权益主张,主动提出要求投诉的,属于投诉。
⑵客户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表示不满意,有明确的权益主张,虽没有主动提出投诉要求的,也应归属于投诉。
⑶客户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表示不满意,虽没有明确提出权益主张,但服务人员能够感觉到隐含的权益要求,属于投诉。
⑷客户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表示不满意,没有提出权益主张要求,目的在于倾诉或提出建议,这种情况称之为抱怨。
抱怨通常可以通过解释而满足客户需求,但抱怨是潜在的投诉。
客户就同一问题在48小时内抱怨2 次以上的,即使没有提出明确的处理要求,也应视为投诉。
⑸对于各类越级投诉(也称越级申诉),无论内容及要求是否明确或正确,均应归属于投诉。
⑹把一些重点客户作为特殊处理,只要是重点客户对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表达不满意,无论其要求是否明确,应视为投诉。
⑺各省分公司为严格管理,将某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升级处理,即省分公司定义的投诉行为,也可以视为投诉。
二、投诉的分类投诉的分类方式很多,按照方式不同分类如下:⒈按照投诉渠道分类:分为省内投诉、越级投诉和媒体曝光事件。
⑴省内投诉:省内投诉指客户通过客服热线、营业厅(含网上营业厅)、客户经理、服务监督电话或总经理热线,以及来人来访、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