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要求。
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强化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深入研究和应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积极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特点、界定、适用范围、地位、作用、内容、体现方式、运用、重要性、必要性、完善、意义、发展、前景、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主要内容是指民法中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充分体现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作用和意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旨在促使社会和个人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长期繁荣发展。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丰富多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广泛适用性,可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运用。
1.2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可以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裁判。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摘要】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其是指导民事主体行为和引导司法裁判的重要准则。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概念、适用范围和适用范围方面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文中也谈到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的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一、相关概念我国法律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在内涵上是相当的。
因为立法具有局限性,在当时不能穷尽所有,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社会利益和道德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组成的,一般违反了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违反了强制法规,社会公德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道德准则。
二、适用公序良俗遵循的原则第一,公序良俗条款只能是在实体法模棱两可或未对某一行为是否有效作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此时公序良俗才发挥补充功能。
如果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当然首先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具体的法律规范较基本原则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二,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仅限于法律行为。
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不是当事人的所有行为,而是他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比如,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可以交很多女朋友,而只能有一个婚姻关系,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多段婚姻关系,而结婚属于法律行为,那么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婚姻法,而交女朋友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评价范围。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质上是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表现在很多方面。
最突出的表现为公序良俗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泸州二奶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个人觉得在该案中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效力的判决是不对的。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束双方当事人在特定行为或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撰写合同时,一项重要原则是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文将探讨合同协议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并阐述违背该原则的后果。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并遵守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在合同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道德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权益。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社会纷争和法律纠纷等问题。
二、合同协议中不得违背的公序良俗原则1.违法行为禁止合同协议不得违背任何国家法律法规。
例如,合同不得违背合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如果合同中有明显违法的条款,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2.欺诈行为禁止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误导对方,否则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将受到法律追究。
3.过度不平等条款禁止合同协议应当体现合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剥削。
过度不平等条款,如强制性的不合理利益转移、不公平的合同解除条件等,将违背公序良俗。
4.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合同协议不得涉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侵犯商业秘密等。
此类合同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将面临法律风险。
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后果如果合同协议中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条款,该条款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而一旦无效的条款涉及合同的核心内容或主要义务,整个合同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
此外,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还可能涉及违法问题,导致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最后,作为合同当事人,撰写合同时应当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疑虑,建议与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解决纠纷典型案例
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解决纠纷典型案例--黄某等人诉刘某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黄某等人与被告刘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商品房工程的泥工工程量发包给被告刘某,同时约定刘某可在该工程商品房中挑选一套商品房抵扣工程款。
据此,刘某根据约定,实际占有、装修并入住案涉房屋。
装修过程中,刘某擅自改变案涉房屋布局,将卫生间拆除,又将厨房改为卫生间,导致案涉房屋的卫生间正对楼下商品房的厨房。
后因工程价款问题,案涉房屋未能过户到刘某名下。
二、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原告以此影响案涉房屋再次售卖为由,向刘某提出恢复原状之诉。
本案中,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
且根据城乡建设部强制标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被告将厨房改造成卫生间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
同时,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可能会导致心情压抑,降低生活品质。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为了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提高房屋的利用率,可对房屋内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行合理的优化和改进。
但业主就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
其义务包括不得实施违法改建、扩建,改变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以及违反当地生活习惯和善良风俗等不当损毁和不当使用的行为。
据此,判决刘某将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三、典型意义在相邻建筑改造中,权利人利用不动产实现利益是法律给予个人自由的体现,法律保护权利人自由的正当行使。
行使权利的自由限制是为了使权利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和谐共处,从而保护平衡和安定的社会秩序。
人民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提升了治理效能,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1. 引言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和可执行性。
在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尤为重要。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是为了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而研究和制定的,本文将详细探讨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2.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2.1 轮廓理论轮廓理论是指根据合同的主体事项和主体行为,确定合同受到哪个法系管辖。
主体事项是指合同的核心内容,主体行为是指合同各方行为中最重要的行为。
根据轮廓理论,合同的法律适用取决于涉及合同主体事项和主体行为的国家的法律。
2.2 连系理论连系理论是指根据合同与哪个国家具有最紧密的相关性,确定合同受到哪个国家的法律管辖。
连系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静态连系理论、动态连系理论和最后连接法。
静态连系理论着重考虑合同签订时的因素,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协议地等。
动态连系理论则更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因素,例如合同行为地、履行地、商品提供地等。
最后连接法则将合同的法律适用权交给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国法律。
2.3 统一法理论统一法理论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合同纠纷。
根据统一法理论,国际商事合同应受国际统一法律的管辖,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 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根据合同的特点和合同法律适用的需要,总结出的指导性原则。
常见的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包括:3.1 自主意愿原则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自主意愿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双方自愿选择适用某国法律后,就应按照选择的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3.2 违反国家公序良俗原则当某国的法律违反公序良俗时,其他国家的法律会取代其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规范,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
3.3 最有利法原则在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最有利法原则。
论合同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论合同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
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
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
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主要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方面。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今天,这一原则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对于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违反公序良俗问题也成为人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现象。
面对这一状况,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更好地突出公序良俗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全面分析了合同法中的公序良俗这一原则的基本理论和运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今后解决相关方面的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新事物总是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产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类在这样一个总体前进的过程中,享受到了众多科技成果的同时,却也在社会道德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定和依据,这大大加剧了社会道德败坏行为。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条文中的出现,无疑成为解决目前社会道德问题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理论(1)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观念的形式产生的,其中对于公序这一原则最早的规定是对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和利益,而良俗则是公民应当具备的一般道德准则。
但是这两项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这一原则的存在,毫无疑问地起到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
参考内容二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方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 规范。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判断和处理许多法律 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 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解释。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 一。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时,可以结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来填补 法律空白,使法律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3、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乱象与 问题
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乱象:
(1)机械式运用:一些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具体案 件的实际情况,而是机械式地套用原则,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公正。
(2)标准不一: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对其理 解可能存在差异。这导致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得到不 同判决结果的情况。
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及其适用的类型化,本次演示提出以下结论和建 议。首先,司法实践中应重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避免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 而忽视社会伦理道德。其次,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现象,应建立严格的审 查机制,规范当事人使用该原则的方式和程序。最后,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中公 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况,应进行深入研究,总结特点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中,通过立法和司 法实践来保障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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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度干预:一些法官过度依赖公序良俗原则,过分干预当事人的私法行 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 兼论?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兼论是指全面、客观地认识和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和 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既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善良风俗,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在金融商事领域的司法适用——以民间借贷为例
一、公序良俗影响合同效力的立法依据合同是当今社会人们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方式,明确合同的效力个人自由才得以实现。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合同并非“脱缰的野马”,合同效力受到法律的规制。
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公法过多干预私人自治以鼓励交易,对于合同效力我国采取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的态度。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四、第五项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实施、《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内容涵盖其中并首次使用“公序良俗”一词取代“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
“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古罗马,一般被认为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罗马法中,“公共秩序”被理解为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而“善良风俗”则被阐释为公民的一般道德。
有观点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在性质和作用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当,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在金融商事领域,主要是依靠中央银行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及其他的非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对金融业务进行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承认和许可。
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立法与实践出现了适用上的冲突,金融商事领域司法中通过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转介条款,运用法理解释,使得某些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案例。
公序良俗的内涵包括了社会公共利益,两者内容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影响合同效力,那违背公序良俗当然也可以影响合同效力。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公序良俗是指一定社会群体中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是社会秩序稳定和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基础。
公序良俗原则广泛应用于法律、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于社会发展和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首先,在法律领域,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制定的基础之一、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而这些规则就是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下制定的。
公序良俗原则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其不违反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从而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其次,在道德领域,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人们在道德层面上合理行为。
道德准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规范,而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认为是道德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序良俗原则帮助人们分辨善恶和对错,形成正确的行为价值观念,引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相互尊重、关心他人。
再次,在教育领域,公序良俗原则是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依据。
教育是社会形成公共道德意识的主要途径之一,而公序良俗原则是培养学生基本的道德素养和行为习惯的重要基础。
通过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公共利益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最后,在行为规范领域,公序良俗原则可以指导人们正确规范自己的行为。
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举止应该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制约和引导。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社会规则、讲究社交礼仪等,从而保持社会的良好风尚和行为规范。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和谐和发展的基石,广泛适用于法律、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等方方面面。
它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公序良俗原则的教育和传承,努力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方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判断和处理许多法律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解释。
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时,可以结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来填补法律空白,使法律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法律适用。
在审理案件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判断法律事实和证据的重要依据。
当案件涉及道德和伦理问题时,法官可以结合公序良俗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监督。
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监督司法行为时,可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来评判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尊重法律。
虽然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但首先需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公序良俗原则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将失去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需要着重考虑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以避免与社会伦理道德相悖离。
保持中立。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合理适用。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用。
不能生搬硬套或任意解释,以免造成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后果。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合理运用这一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在应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系列问题,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合理地适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乱象及其本相,结合实例分析其适用的类型化。
合同法公序良俗
合同法公序良俗合同法公序良俗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过程中应该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综合体现,是维护合同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从公序良俗对合同法的影响、公序良俗的内涵和作用、公序良俗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序良俗对合同法的影响公序良俗是合同法中一条重要原则,它对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首先,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要求买方和卖方在确定商品价格时不得有恶意炒作、夸大宣传等不正当行为,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其次,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公序良俗对合同当事人的诚实守信提出了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违约行为。
同时,公序良俗也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要尽到必要的关怀和注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最后,在合同的解除阶段,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应当善意、公平地解除合同。
例如,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并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公序良俗的内涵和作用公序良俗通过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了合同的公平性、合法性和稳定性。
公序良俗的内涵包括道德准则、社会公众的行为期许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它要求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精神进行合同订立和履行,不得采取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公序良俗的作用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序良俗还可以作为合同解释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合同的条款存在模棱两可或不明确的情况时,可以根据公序良俗中的社会共识和正常交易习惯进行解释,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公序良俗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在合同纠纷中,公序良俗是评判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诚实守信的重要准则。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及判断标准(一)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
”(二)判断标准在实务上如何认定某一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这是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关键所在。
在法国,学者们在总结各种判例的基础上,一直试图确定公序良俗的一般标准,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经验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考察一行为是否正常和符合习惯;另一种是唯心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由法官根据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去判断行为是否违反道德。
这种观点认为,经验主义实际上只能使善良风俗成为空洞的概念,因为法官不应服从于公众舆论。
法国学理一般采取唯心主义观点。
在德国,善良风俗不是一个抽象的标准,而是一个实用的标准。
所谓实用的标准系指以交易习惯为依据,不是从哲理中得出的。
凡是私人交易中公认为最低限度的诚实与信用标准,就是善良风俗。
低于这项标准的就是违反善良风俗。
凡是商业习惯指责法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官就有权超越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调查。
德国法的界线不是抽象的、理论性的界线,而是一个具体的、随着时代而变动的标准。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盖以社会之一般秩序、一般道德为抽象的观念,其具体的内容,随时代而变迁,应按时代需求而各别具体的决定。
由于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有损于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违背社会一般道德观念的行为并做出详尽的规定,由此带来的是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涵与外延均不确定,极富弹性。
立法者只好授权于法官,由法官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新情况,凭借其智慧与经验来把握公序良俗的精神实质,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确定具体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不断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分类,使之类型化。
在大陆法系国家,概括法、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违反家庭人伦的行为;第二,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第三,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第四,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第五,侥幸行为;第六,暴利行为;第七,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的行为等。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席文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合同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解析
合同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解析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探讨合同法中对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的解析。
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以确保甲方在当地市场的顺利经营。
然而,这份合同涉及的“保护费”实质上是一种非法的利益输送,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甲方发现自己被迫支付“保护费”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合同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任何垄断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包括强制要求他人支付“保护费”以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这份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而强制要求甲方支付“保护费”,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在判决该案时,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合同的违法性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决。
首先,法院应当确认合同的无效性,即解除合同。
其次,法院应当支持甲方追回已支付的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进行追究,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结论:合同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合同。
在解析此类合同时,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合同的违法性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
只有通过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的解析和裁决,才能有效地维护合同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平正义。
合同法公序良俗例子
合同法公序良俗例子合同法公序良俗例子:合同法总则配套案例分析一、认定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案情简介河北省某工程公司向东乡河沙厂和原告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果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二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
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
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东乡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东乡河沙厂和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
下午,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胜利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东乡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支付了货款。
胜利河沙厂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做出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胜利河沙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胜利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点本案涉及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
对于此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向两家河沙厂发出电报表明了其的确有购买河沙的意图,并且明确规定了答复的期限,这应是明确的要约。
而且原告以自身的行动做出了承诺,所以应认定合同有效成立,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发出的电报,只是表示欲订立合同的意向,并未包括实质条件,如价格。
所以只是要约邀请,对其没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合同并未成立,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理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在要约阶段,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要约才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于小龙
【期刊名称】《成功:教育》
【年(卷),期】2018(000)005
【摘要】著名的“泸州遗赠案”的判决引发了国内学者的大讨论,不同学者的观
点因着眼点不同而各有所异。
本文站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角度,回顾了泸州遗赠案的基本案情及争论的焦点,继而分析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结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总结出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模糊性、不公正性以及不合理性。
最后,从学理及实践角度对公序良俗在遗赠纠纷中的裁量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寻求一种在遗赠案件中对公序良俗限定标准的界定或者一种审理思路,使该原则的适用更加理性合理,具有相对的操作性。
【总页数】1页(P8-8)
【作者】于小龙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
【相关文献】
1.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J], 罗芳
2.限制"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
——以涉婚外情案件裁判现状为视角 [J], 任照祝
3.公序良俗原则于行政登记领域之适用
——以"北雁云依"案引入 [J], 陈姚硕
4.公序良俗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
——以裁判文书网家事裁判文书为例 [J], 王春香;魏卓成;孙茜
5.民法概括性条款适用与解释的方法论检视--从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切入 [J], 宋松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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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编公序良俗原则
哎呀呀,啥是合同编里的公序良俗原则啊?这可把我这个小朋友给难住啦!
咱先来说说合同吧。
就好像我和小伙伴约好一起放学去买冰淇淋,这也算是一种小小的“合同”呀,我们都得遵守约定。
那合同编呢,就是一大本书,里面有好多好多关于合同的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这四个字听起来好高大上,其实就是说咱们签合同、做事情,得符合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比如说,有两个人签合同,说要一起去偷东西然后分赃,这能行吗?当然不行啦!这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再打个比方,有人签合同说要把自己的孩子卖给别人,这多可怕呀!这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咱们生活里,可到处都有公序良俗原则的影子呢!就像在学校里,大家都要遵守纪律,不能随便打架、骂人,这就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
要是有人不遵守这些,会怎么样呢?那肯定会被批评教育,严重的还会受到惩罚呢!
我记得有一次,我们小区有个人把房子租出去,结果租客在里面搞一些乱七八糟的违法活动。
这房东难道就没责任吗?当然有啦!他在签租赁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想到不能让租客做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
还有啊,假如有人签合同说可以随便破坏环境,那能行嘛?绝对不行!我们都要爱护环境,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善良风俗呀。
想想看,如果没有公序良俗原则,那世界不就乱套啦?谁都能随便签一些坏合同,做一些坏事情,那得多可怕呀!
所以说呀,公序良俗原则就像是一把大伞,保护着我们,让我们的生活有秩序,让我们做的事情都能是好的、对的。
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得知道这个原则,而且要时刻记住,不能做违反它的事情。
不然,我们的生活就会变得乱糟糟,一点都不美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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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
在合同领域,公序良俗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起着维护公共利益和基本道德的作用。
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但由于公序良俗内涵与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任意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合同效力,不仅会对合同自由造成不当限制,还会带来道德审判的危险性,因此,对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进行必要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首先通过夫妻双方或一方与婚外第三者签订的补偿协议案例引出问题,进而分析问题背后的理论所在。
然后从两个方面对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进行了规范,第一,适用程序上的规范,主要是通过优先选择具体合同法规则等其他途径来减少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适用实质上的规范,主要是通过明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对象和判断方法来实现正确适用。
判断对象局限在合同的内容、订立方式、目的、动机等主客观因素上。
判断方法分为类型化的方法和价值判断的方法,类型化的方法主要是针对同一问题的相似判例,抽象出具体的要件效果模式,以便于司法适用;价值判断的方法作为类型化方法的补充,就是要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进行逐步论证,论证规则的严密性关系到结果的正当性。
最后,讨论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效果,并分析案例中的婚外补偿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进而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