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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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财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我们编制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政部2020年5月22日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徐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精神,推动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聚焦主业、支小支农,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强化政府性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坚持专注主业、保本微利经营,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推动融资担保行业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对四大战略性新兴主导产业项目和企业优先提供担保增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等享受财税支持政策。

二、工作目标强化政策扶持,优化行业结构,努力打造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多元资本共同参与、融资功能强健的融资担保新格局。

到2022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市、县(市)区全覆盖,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总额达到65亿元,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9倍,在保责任余额超80亿元,行业规模总量稳步提升,担保能力显著增强。

三、工作举措1.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市、县(市)区要通过出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加快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其中:各县(市)要设立1家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区要设立1家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并稳步增加对民营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支持有条件的区参股市融资担保公司。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赣府厅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1.做强做大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将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省融资担保集团,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协同发展,力争2020年底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2.加快发展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龙头机构。

积极发展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整合现有担保资源,鼓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市、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增强担保能力。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3.协同推进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国办印发意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国办印发意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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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意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作者:
来源:《决策探索》2019年第05期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意见》针对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明确了相关举措。

一是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二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三是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四是加强合作和资源共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苏府办〔2020〕308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规范推进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一)明确发展定位,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创业创新主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将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控制在20%以内,确保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二)引导降费让利,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其中:对从事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蔬等农业第一产业再实行减半收费。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岳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加快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以岳阳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公司)为龙头,市、县两级联动共建,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建立健全“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构建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2020年底前,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超过15亿元,力争达到20亿元,其中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50%以上。

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达到60亿元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打造服务地方实体经济的金融综合体。

支持市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通过财政资金、股权注入等方式,确保公司注册资本金2021年达到10亿元,远期达到40亿元,成为AA+级以上综合增信平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青政办〔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QHFS01—2019—0031青政办〔2019〕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2日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努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配套措施。

一、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各地要科学规划布局,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发展壮大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同时,积极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争取三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州)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市、区、行委)延伸。

将各地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重要工作和金融企业绩效考核内容。

(二)构建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性定位,切实发挥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核心、扶持政策整合平台和银担合作窗口作用,加快机构向下延伸进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豫政办〔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加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

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

省再担保机构对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择优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2021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3亿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2022年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和2亿元以上。

(市、县级政府,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二)做优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所属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创新创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区域性、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与保险公司开展“担保+保险+险资直投”等创新合作,探索投担业务联动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支持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有色地矿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三)充分发挥省再担保机构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鲁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一)加强担保机构管理。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聚焦担保主业。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019〕6号文要求,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坚持保本微利运营,不得为政府证券发行、政府平台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

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主体,力争3-5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坚持降费让利。

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分别不高于其承担风险责任的0.5%、0.3%,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健全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创业创新,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

加快构建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运行稳健、服务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联动互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2016年底前,每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至少有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GDP总量达到或超过30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有1家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经济总量相对较小、暂时设立有困难的县(市、区)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参股所在设区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再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方式承接当地的融资担保业务。

到2018年底,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省再担保公司。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机构体系(一)推进机构建设。

建立以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以下简称“甘肃金控担保集团”)牵头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覆盖各市州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个市州设立1家,出资额与出资比例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商定;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县区政府共同牵头,通过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股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三年内整合各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

(二)争取国家支持。

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作为我省省级唯一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机构,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加强业务合作,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低于20%的再担保风险责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的作用。

(三)发挥再担保职能。

甘肃金控担保集团和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要积极发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再担保职能。

省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且服务收费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的,作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补充,可以得到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服务。

二、坚持主业主责(四)聚焦支小支农。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金融办,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融资担保机构: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10号)精神,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有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8日关于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建设,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降费作用,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担保难、担保繁等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机构布局更加合理。

总体形成“1+12+N”布局,即强力打造省融资担保集团为全国一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加快市、县融资担保资源整合,实现每个设区市及赣江新区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影响较大且注册资本规模在15亿元以上的市级次龙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做强省信用担保集团等N家具有行业特色、功能互补的大型担保机构。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要求,推动政府性融资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免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更好发挥支小支农准公共服务功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借鉴外省做法,起草了《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6号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邮编:650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

附件:《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3日附件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准公共服务功能,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和《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1日关于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一)加强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定位清晰、主责明确、统筹分工、市县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与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开展合作,争取再担保授信、股权投资等政策支持;探索通过共同担保、再担保等模式,为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分险支持。

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可通过组建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方式,开展本区域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区市、开发区全覆盖。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产投集团,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机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内财金〔2020〕534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更加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将《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保市场主体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责,提升服务效率,聚焦主责主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要求,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

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二、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降低担保费率为更好发挥融资担保放大效应的原则,自治区加快推动我区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合作。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中央财政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新政

中央财政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新政

中央财政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新政作者:林峰来源:《湖南农业》 2019年第4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从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强化财税正向激励等方面入手提出多项举措改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2018—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

聚焦支小支农《指导意见》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提高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切实降费让利《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加强银担合作《指导意见》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最终原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不超过40%,为各地推进银担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其中,明确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主要是为了增强银行主动风险防控意识,共同做好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北京绿维文旅城乡规划设计院(100007)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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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1.做强做大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将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省融资担保集团,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协同发展,力争2020年底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2.加快发展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龙头机构。

积极发展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整合现有担保资源,鼓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市、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增强担保能力。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3.协同推进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省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强业务合作,构建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

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作为,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规范运作,2020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域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4.促进规范化、市场化运营。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聘请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机构管理,持续加强担保、再担保能力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水平。

要按照薪酬制度与现代企业治理方向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利益相协调等原则,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以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合理核定负责人薪酬。

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二、专注支小支农担保主业5.聚焦支小支农。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6.加强业务引导。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省融资担保公司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设置合作担保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提高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提高到50%以上。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7.推进再担保业务发展。

省融资担保公司、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

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

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省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担保(含再担保)业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8.深化银担合作。

银担双方应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产融对接活动,充分利用江西省“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和各地搭建的融资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提高对接效率和水平。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省融资担保业务分险,与省融资担保公司在省级层面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按照“全部准入、差别授信,聚焦普惠、支小支农,风险分担、诚实守信,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在准入门槛、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不得附带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条件。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9.明确风险分担比例。

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

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省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

对于贷款规模增长快、履行风险分担责任情况好、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融资担保公司、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

(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10.落实银担责任。

银担合作各方要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求开展业务合作,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正当原因不得单方面削减融资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增加融资担保机构的义务或限制性条件、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

各地要将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小支农贷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协助。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11.加强跟踪评估。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将评估结果与业务合作和资金存放规模挂钩。

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按期向省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合作情况。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12.防止风险转嫁。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四、有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13.降低担保费率。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省、市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省、市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

对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扶持重点优势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应当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鼓励省融资担保公司对业务合作积极、运营管理规范、风控能力强、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作机构适当降低或返还再担保费。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14.促进实际贷款利率下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新发放贷款利率主要参考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定价等措施,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实际贷款利率下行。

(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15.规范收费和贷款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严格贷款流向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占用客户贷款。

(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五、持续加大扶持力度16.落实国家扶持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扶持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展。

落实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17.健全不良资产处置机制。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有权人的由出资人履行有权人职责。

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融资担保公司不良资产处置,释放更多担保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流动性。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给予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18.完善资金补充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机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2号)要求,在2021年底前补足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

探索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资、捐资的有效途径。

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19.加大奖补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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